计算公式:法官的自由度 / 最大惩罚力度 = 人治比率。
例如:某法规定:吐一口痰罚款100元。这法律是一个100%的法治的法律。因为法官只是做一个简单的判断,你是否吐痰。吐了,就是罚款100元。法官不能罚你99元,也不能罚你101元。法律没有给他人为的其他判断的余地。吐痰的人惧怕的是法律,它可以毫不畏惧法官这个人。也就是说法律具有100%的威慑力。法官这个人不具有威慑力。因此,吐痰的人不会向法官行贿,也不会因为处罚而过分怨恨法官,因为法官没有权力对他的处罚进行减免,法官对于处罚,无能为力,只能照章办事。事实上,法官本人也不应该享有对他人的威慑力。
同样,如果法律规定:吐一口痰罚款10~100元。这法律给了法官100-10=90元的活动余地。其人治的成分是90元/100元=90%。在这种法律的治下,人们不需要惧怕法律,法律的威慑力只有10%,是法官剥夺了法律的威慑力,法官具有90%的威慑力。这种法律,不管制定多少,都是在制造一个怎样用“人”去统治社会,都是在制造人治的社会。这种法律下,人们就会想办法贿赂法官,以减轻处罚。法官也会索贿,为自己谋利益。人治的社会后患无穷。
现在让我们举一事例来分析:人民网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孙志刚案,12名罪犯于6月9日被一审判决死刑或有期徒刑;孙志刚命案涉及的6名渎职犯罪人员经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章渎职罪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诚然,渎职罪造成的损失是有大有小,量刑有个范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该法律并没有给出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多大损失视为“严重”,多大视为“不严重”。从而,使得在量刑时,完全由法官“个人”或者由法官“团体”进行“人为”判断。而且,法官在判断过程中无从找到相关“严重”和“不严重”的法律依据。该法律的人治比率= (7年 - 拘役)/ 7年,拘役小于1年, 按一年计算,人治比率= (7年 - 1年)/ 7年 = 85%。法官具有85%的威慑力,法律具有(100-85)%=15%的威慑力。法律的威慑力不及法官威慑力的五分之一。
事实上,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我们惧怕的应该是“法律”这个文件, 而不应该是掌管法律的“人”。一旦赋予“人”威慑力,我们就不会再惧怕法律,因为可以通过“人”来在x % (人治比率, 这里是 85%) 范围内调节量刑的尺度。
显然,法官在孙志刚案中,认定他们的玩忽职守罪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对他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法律所许可的。
我们常讲,“依法处理”,事实上,最后还是在x % (人治比率)的程度上,依法官而处理。因为法律把 x % 的权力有给了法官。问:法律留给自己百分之多少是合适的呢?
刘爱民,大连理工大学物理系教授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