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信艳:中国古代流转税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29 次 更新时间:2011-10-28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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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信艳  

【摘要】中国古代的流转税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历经变迁,主要表现在形式改变、制度创新、结构调整、职能转换四个方面。古代流转税对我国当代流转税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在进行关税制度、营业税制度、消费税制度以及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等建设过程中,应积极从古代流转税思想中汲取养分,寻求启示。

【关键词】中国古代 流转税思想 税制改革 当代意义

所谓流转税,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形式。现行流转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具体税种组成。根据流转税的内涵及其理论,在中国古代(约公元前1066年~公元1911年)属于流转税范畴的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中国古代流转税思想及其发展

纵观中国流转税的发展历程,自西周时期就已存在了关市税和山泽税,在漫长的古代历史时期,流转税历经变迁,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这一历史进程中所体现出的流转税思想的演变轨迹,涵括古代思想家们关于流转税的精辟论述以及古代流转税政策、制度的变迁规律,这无疑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宝贵财富。对其进行梳理,不仅是对现当代税收理论的丰富,而且还对建立当代流转税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政策制度体系,以及我国的现实经济和流转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及方法借鉴。流转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漫长的演变,无论是流转税诸税种思想的演化,还是整个流转税制思想的变迁,都是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除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这一决定性因素外,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流转税征税的实践也是推动流转税思想发展、演化的重要因素,而纵观流转税发展历程,历经沧桑变迁,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形式改变。形式改变是指流转税在发展过程中,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发生的税种形式变化。在中国古代,西周时期就有了关市税和山泽税等流转税,当时的关市税往往被合称为“关市之征”,思想家在论述时也往往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探讨。其后的历史时期,关税和市税便逐渐分离,在分离的同时,各自在形式上又经历了演化的过程,如关税由内部关税,至内部和外部关税并存,再至以外部关税为主;市税在秦汉时期为“市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估税”,在唐朝为“除陌钱”,在宋元时期为“住税”,至明清时期则越来越规范,为交易税或营业税。消费税的形式也经历了一个由盐、酒、茶等专卖品收入向盐税、酒税、茶税等规范形式的转变。流转税具体税种形式的改变,反映出中国古代流转税发展由繁至简,趋向统一、规范的历史特点。

制度创新。流转税在古代的发展不但表现在形式改变上,也反映在制度创新上,即通过制度创新,来适应具体历史时期的客观经济要求。如对关市税的征收由早期的主要是地方性行为至宋代的国家制度化、合法化,便是以关市税制度的创新,通过这一创新,体现出封建政权愈加重视财政收入的征收目的;消费税的征收由最初的“寓税于价”向“一切通商”,向二者并行,再向开中制度、纲法、票盐法等变通方式的演变,也反映出封建统治者千方百计地通过流转税制度的创新来维护其封建收入的真实目的。

所以,流转税制度的创新是对于流转税思想在中国古代各历史时期呈现不同时代特点的另一诠释。

结构调整。一方面,在中国古代,流转税在整个国家税制结构中不占有主导地位,但总体来说,流转税在封建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却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在流转税制结构内部,封建社会前期消费税占主导地位,是封建国家流转税收入的大宗;当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到封建政权基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封建统治者不得不放弃对消费品商业利润的完全占有,采取一些官商分利的妥协政策,从而降低了消费税在流转税中的比重,同时也加紧增设其他流转税税目,极尽其赤裸裸的搜刮之能事。因此,中国古代流转税制结构的变化、调整,反映了经济结构发展变化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同时也说明了古代流转税思想由封建社会前期向后期演化的客观背景。

职能转换。税收职能可概括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大职能,分别实现效率、公平和稳定三大政策目标。流转税作为税收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上述税收的共同职能和目标。然而不同类型的税种由于自身特点,更由于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应有不同的职能和目标侧重。在中国古代,奴隶制政权和封建制政权的特质,决定了流转税的主要职能是财政收入职能。但我们不能因此抹灭流转税收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经济背景下所具有的其他职能,比如收入分配、调节产业结构等职能。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演进,流转税职能也经历了一个转换的过程,由单纯重视其财政收入职能,至兼顾其他职能。反映在流转税思想方面,主要有不少的思想家越来越重视以流转税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发挥其杠杆作用。

中国流转税制改革的现实思考

中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重要的经济转轨时期,因此,中国经济具有发展经济和转轨经济的双重特征。尤其是转轨经济,在经济体制运行方式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此基础上,现实的流转税制演变依然在形式改变、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和职能转换四个方面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既然我国当代征收流转税的实践并没有割断历史,那么,当前的流转税制改革从过去,尤其是古代社会汲取合理的思想因素便符合历史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税制度建设方面。关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经过了从政治关税、财政关税向保护关税的漫长演变,而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财政关税思想,应该说封建统治者因注重关税的财政征收职能而实施的关税政策,以及思想家出于扩充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探讨关税问题,都是有其合理的时代经济背景的,无论是先秦时期墨子对征收关税的合理性论证,还是其后各历史时期封建官府征收财政关税的实践,都验证了这一点。关税征收环节的弊端是不可避免的,封建统治者往往凭借手中的特权大肆搜刮,给百姓带来深重灾难,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会造成负面的制约影响,遏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之资本主义国家的入侵,终于导致了保护关税思想的产生,郑观应、马建忠等人在保护关税方面的观点主张,通过关税这一经济杠杆来保护国内新兴工业的核心思想,对于当前的关税制度建设无疑仍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关税建设的长远发展考虑,应该降低关税税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营业税制度建设方面。营业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的漫长演变,且出现了许多宝贵的制度主张,比如将征收营业税同管理市场有机结合的制度思想,营业税负担由买方、卖方共同负担的思想,革除营业税征收过程中采用包税制弊端的思想,用商业原则开辟财政收入来源的“除陌钱”思想,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刺激商业发展的思想,以营业税来通行钞法的思想,这些思想财富对于当前的营业税制度建设起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当前的营业税范畴已不完全等同于古代社会,而营业税制度建设的着眼点也应在于发挥营业税的杠杆调节功能。营业税税率的设计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合理调节消费;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利于组织财政收入,为国家更好地积累建设资金。

消费税制度建设方面。消费税思想在中国古代经历了由“寓税于价”至“通商”的漫长演变。联系当前的消费税制度,对这一思想脉络作综合考察,便会发现中国古代消费税思想的发展变化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历史发展至当代社会主义阶段,客观政治、经济环境已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很难再用古代的消费税思想来直接指导当前的消费税改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的流转税思想对当代的消费税改革完全失去了借鉴意义,像古代思想家所提出的有关消费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课税现象和税负转嫁现象,从某种角度来说,则恰恰是当代消费税改革应合理税负的理论前提。正是由于消费税所固有的重复课税、易转嫁缺陷,才会严重干扰税收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带来市场运行效率的损失,为避免和减少该效率损失,政府应合理安排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消费税制应尽可能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减少对各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效应。从长远来看,随着价格的进一步改革,消费税的转嫁机制逐步形成,消费税应从调节生产转为调节消费,从平衡产品利润转为促进间接税的累进征收,并依此作为调整消费税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的主要依据。

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中国古代有关流转税征收过程中贯穿的包税制思想,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流转税的征收是有成本的,为了降低流转税的征收成本,封建政权采取的是往往给百姓加重税收负担的包税制、买扑制,这在当代改革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时固然不可取,但它从侧面为当代改革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即在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设计流转税征收管理制度时要遵循低成本原则,这也是符合提高流转税征管效率方针的。

总之,中国古代的流转税思想不仅在古代具体历史时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是对当代流转税制改革也通过不同角度发挥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作者为上海电力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注释

①《中国税务百科全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年。(徐信艳)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总第3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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