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中外的3、16石家庄市爆炸案已告一段落,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已于3月23日在北海市被我公安干警生擒,一时人们奔走相告,真是大快人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法谚再一次得到验证。
大量的传媒报道了此案的侦破过程,从图片中可以看出,当公安人员押着满覆刑具的犯罪嫌疑人回到石家庄时,穿着短袖拖鞋的靳如超显得很是垂头丧气。从公安人员的着装可以看出,早春三月的石家庄天气并非晴和。我不禁有些纳闷,为什么不能给靳如超加件衣服呢?
吃喝拉撒,衣食住行可谓是人的基本权利,无论对于普通公民抑或犯罪分子而言,这些权利都不应剥夺。但是长期以来,许多人却一直抱着这样一种思维习惯,认为象靳如超之流犯罪分子是我们的敌人,绝对不能对他们心慈手软,对待敌人当然应该象秋风扫落叶一般,决不应手下留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人员对于犯罪分子的粗暴蛮横、体罚虐待现象屡见不鲜。记得在一次法庭审判中,由于案件复杂,耗时很长,中午休庭时,饥饿的被告人要求吃点东西,但法官却说,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分子有吃饭的权利。诚然,的确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分子享有吃饭的权利。但是犯罪分子和我们一样,也属于人类,应当享有作为人的一些基本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对于犯罪分子基本权利的尊重,实质上就是对于人类的尊重。
从靳如超本人来说,他还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即使现在有千万个证据证明他就是3、16案件的罪魁祸首,但是在法律上靳如超还只是有犯罪嫌疑,不能说他就是罪犯,为什么就不能让他穿好衣服呢?。前几天对于此案若干立功人员的表彰,也似嫌太早,因为还没有定案。退一步来讲,即使,经过法庭审判,靳如超被认定爆炸罪罪名成立,甚至被判处极刑,马上就将执行死刑,他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对我们自己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