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艺军:社会敌意的激惹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4 次 更新时间:2011-10-09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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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艺军  

互联网对现实世界的客观报道使人们不再耽迷于CCTV的粉饰,而是生成某种焦虑。这种焦虑的缘起是因为我们意识到了一种不祥的预兆--有一个无处不在的幽灵在中国大地徘徊,这就是日益增盛的社会敌意。社会敌意在以一种可以察觉的速度积蓄着它的能量并在某一时刻发散出去。这表现在以社会敌意为内在驱力的“群体事件”在我国以每年十万件的数量在增加。这当然还没有包括那些被各级政府“忽略不计”的暗数,也没有包括能够引起群体性舆情事件的个体事件--如佘祥林、杨佳、郑民生、药家鑫、李昌奎、李天一等——这些震动整个社会的个体事件,其后果和影响力都不会小于群体事件。

不能设想在经济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发展的今天,民众会自发地对政府抱有敌意,这是因为敌意的产生不是自发的,而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被激惹出来的。

激惹社会敌意的宏观社会因素可作如下观:

——是中国改革已进入瓶颈期。初期所形成的改革效力几成强弩之末;

——广大民众在改革初期所收到的实惠不再与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老百姓的钱包在缩水;

——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差距急速增大,权贵阶层明目张胆地挥金如土,民众的相对贫困感与日俱增;

——官员腐败现象在体制的纵容下肆无忌惮的恶性膨胀,政府公然放弃明知有效的制腐方略而不为;

——司法不公盛行,从根本上动摇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任;

——政府在信仰和利益上持双重道德,使其公信力日渐衰微;

——世风日下,又无任何精神信仰能挽文明殿堂于即倒;

——言路不通、管道不畅、公众表达机制严重受阻……

诸上种种不一而足,社会敌意就是在以上种种社会积弊的夹击之下被激惹起来的。这种敌意被简化为“三仇”:仇官、仇富、仇警。

从社会冲突的微观层面上讲,激惹敌意的社会因素更为直接也更为彰显:

——政府由冲突的居间调停者转为受益者,采取了与民众对立的立场;

——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蜕变成为“不许集会游行示威法”这样的“劣法”;

——政府对维权民众采取不让利、不放权、不透明、不认错、不负责、不对话、不变通、不换位的对策;

——滥用警力,让警察当政府的替罪羊……

在诸多群体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两个现象:一是一个规模巨大的群体事件可以是由一件并不相关的偶然事件引发的(如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二是参与群体事件暴力行动中的绝大多数参与人与这个事件最初的诉求并不相关,都是非直接利益相关者。

这极为重要的两点发现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偶然事件和非利益相关参与人成为群体事件中的核心要素,那么就可以推断出,事件发生之前,在当地的社会民意和民众之中就已经普遍地、而在非特定人群中积蓄了巨大的动能。这些喷薄欲出的动能是以隐伏状态存在着的,到了一个特定的时机,甚至是一个表面并不相干的机遇,这股动能就有可能在瞬间化为燎原大火。我们把这种隐伏的能量称为“社会深层敌意”。这种深层敌意积蓄到了一定程度,非相关的因素也会成为触发它的“扳机”。扳机本身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是谁在扣动扳机。

也可以说,绝大多数群体事件都是因被激惹起来的敌意所驱动的,是官员对民众采取了对立态度,社会敌意才会油然而生,成为反抗的行动。质而言之,只有在合法的诉求、良性的建言、平和的表达统统都在专权之下被击得粉碎之后,敌意行动才会出现。敌意行动的出现是被动的,可以说,当前以维稳为目标的社会控制体系的设计方案中已经预留了社会敌意的激惹机制,也可以称之为“树敌机制”,即拒绝采取平等公正的方式对待民众诉求,或是通过给民间群体行为加诸负向定性的方式为下一步的制裁寻找依据。社会敌意的激惹机制在此发生着决定性的作用,每时每刻都在为这个社会里灌注着风险因子。与此同时,民众和执政者都期待的社会敌意的消解机制却不知身在何处。谁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社会就像一个一天天膨胀的汽球,它越长越大,越绷越紧,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找到可以疏泄内部张力的通道。世人皆知,开通这个通道的只能是执政者的自觉,只能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或是宪政改革,而不是对现行体制漏洞的小修小补。

笔者并不以为这股社会敌意纯粹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即使在一些冲突事件中政府机关被冲击、车辆财物被砸毁,甚至不幸发生人员伤亡,社会敌意的正向功能也不能抹杀。因为这种敌意所冲击的是这个社会中负面的、应当革除的体制弊端。在社会敌意的内部可能蕴藏着创造性的、推动变革的巨大能量。与那种举国上下疯狂敛财的末世心态相比,这种推动改革的动能是弥足珍贵的,这是中国前行的希望所在。面对扑面而来的社会敌意(民怨民愤),执政者需要的是反躬自省,需要的是用一种客观宽容的心态。

敌意,原本起于青萍之末,或游弋于草野之间,或扶摇于庙堂之巅。如果那些惧怕它的人一定要选择“灭此朝食”的决绝态度,那么,随之而来的社会敌意就有可能真的转化为一种可怕的破坏性力量。

注:笔者把这类由社会敌意引发的冲突事件称为:社会敌意事件。并于2009年召开了专题论坛。笔者好奇地看到,连当初极力反对“社会敌意事件”这一提法的人(于建嵘曾认为这一提法“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也在大谈社会中弥漫的“戾气”。其实,戾气这个名词不过是敌意概念的文学表达。在科学探讨中,学者首先关心的只能是事实,而不是政府对事件如何定性。谈敌色变的时代终归早已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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