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荣幸应千帆教授的邀请,来与袁老一起交流对辛亥革命与宪政的看法。今天很荣幸见到袁老师并聆听他关于“辛亥革命与百年宪政”的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受益匪浅。
时间有限。我今天在人民大学开了两个会,一个是关于宪法学的会,还有一个是讨论三大诉讼法修改的会。关于刑诉法修改,我做了专题发言,基本结论是刑事诉讼法像现在这样修改,还不如不修改。
听了袁老的讲座有三点感受:第一,历史真相过去我了解不多,因为我们读的都是官方编写的历史书。我曾考过历史学研究生,而且成绩达标,但对中国的近现代还是有很多基本的事实不清楚。看来还是历史观的问题,你有一个什么历史观,就会找什么材料,找材料的过程都是在历史观的指导下进行的。所以,我们要反思我们的历史观。
第二,要有理性。理性特别重要,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要用理性反对和对抗神启。年轻时读启蒙学者的书,看到他们特别重视理性,有些不理解。当时我想,理性真的这么重要?最近几个月我对这个问题有了些新感悟。的确,理性特别重要,统治者要有统治者的理性,被统治者要有被统治者的理性。今天我从袁老师讲座中得到的感受是:辛亥革命前后,以及辛亥革命后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的事情坏就坏在很多时候统治者没有统治者的理性,被统治者没有被统治者的理性,也可以说在朝的没有在朝的理性,在野的没有在野的理性。这比较糟糕。最近这几个月我特别担心,我们今天是不是也有这个情况。
第三,中国这个民族在历史上民主法治传统比较少,封建专制的遗毒深,走民主与法治的路特别艰难。袁老的讲座我做了一些记录,看来,从孙中山、国民党开始,精英阶层就不喜欢走民主法治的路,不喜欢在民主与法治的框架里解决问题。1949年以后,又过了60多年,这期间的前二十好几年,本来就极不健全的民主、法制框架受到了严重破坏,公民的基本权利惨遭践踏,包括最高统治阶层的人们在内的许许多多人吃尽了苦头。原来掌权阶层的一些人吃了苦头,重新掌权后痛定思痛,有一些反思,想走民主、法治和尊重人权的路了。例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必须加强民主化、法律化,使好的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怎么做到这一点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一个重要要求,那就是: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应该说,这是对历史教训的很好总结。
为治疗中国的人治弊病,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出的“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药方,应该说是一剂很对症的良药,但可惜当时和后来的掌权者并没有真正煎制和服用这剂良药。
又比如,权力过分集中, 在我国30多年前就成了痼疾,最高政治领导层一度也下决心治,应该说,这30多年来或多或少也治出了一些成效,但后来还是因为怕药苦,不吃药,终究没有从根本上医治好。前些时温总理在大连还提到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说的也是这个问题。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他那篇经过中国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文章中,就总结了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教训,并表示要在历史新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中贯彻权力不过分集中原则。邓小平当时针对的弊病,主要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党委书记,什么事都要书记挂帅、拍板,搞家长制等问题。这个指导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已经发表31年了,我国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严重弊病,在中共中央及其政治局内部是解决得比较好的,但在其他方面,现在又有了新表现:一是条条专政,每一个大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事情,最后都由一个人做决定;二是地方上的书记专政,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尤其在省级、市级和县级,许多年来,地方搞独立王国、权力过分集中于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个人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书记中有些实际上变成了大大小小 “土皇帝”。地方性个人独裁专制的现象,比起31年前好像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些方面方面的弊端,我国如果有一个司法机关或法官能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原本都会有所遏制,会缓和得多。
现在好像不少文革前曾有过且严重危害法律和制度的做法在回潮,法治建设的成效有得而复失的问题。80年代就有过的基层人大代表竞选,现在反而因法外因素的限制消失了;党政一度有所分开,现在则是党与政、党与司法机关等组织越来越合一;人大代表之外的有些公职原本选举时确有差额,现在好像都安排成等额或变相等额选举了;律师制度早建起来了,现在好像要让其废功;公开审判,1979年审判“四人帮”时还庭审直播,现在倒好像搞成了变相的秘密审判;如此等等。最近十来年,中国的法治和法制建设,给人的感觉确实在严重倒退。
我国关键是要严格实施宪法。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或兑现。所谓宪政,简单说,就是充分实施宪法,严格按宪法推进政治事务和其他公共事务。现在我感觉到一些人对“宪政”这个东西好像很害怕。大家别笑,真的。最近我们在编写一本官方的教材,好不容易顶着压力把“宪政”写进去了,但最终好像还是不行,又奉命要拿掉,搞得我们莫名其妙。
今天张千帆教授邀我来做点评,宪政国家讲宪政问题,总结历史经验,应该是一个很好的事。我们来给共产党帮忙,这有什么可怕的?但是,我收到的邀请函说是在北大里边某楼开讲,但今下午又收到通知说宪政讲座不能在学校进行,要到离北大两站地的什么西格马大楼,晚餐地点也只好随之变。今下午我从人大法学院过来,路上得到的信息一会说是在这里、一会说在那里,秩序被干预者搞乱了。我最后与道明同学好不容易碰上头,然后又背着个小包走街串巷,好不容易在一个偏僻小店见到袁老师和千帆。我一路上感觉我们讲宪政就像是地下党做地下工作。讲讲宪政怎么就搞成了地下党?我在路上就自嘲地对道明同学说,这使我们的讲评增加一点神秘感。现在看到这么多听众窘迫地挤在如此狭小的空间里,神秘感似乎更强烈了。今天听到袁老师的讲座和千帆的介绍语,觉得这个辛亥革命和宪政的讲座很理性嘛,总体来说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正确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或开辟未来都是有好处的,没有无厘头地担心的那些危险。
我在来之前拜读了袁老师的文章,对于袁老今天要讲的内容有点了解,在来之前我甚至准备了稿子,并拟了标题,叫做“努力建设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不过,我今天强调的主要是司法独立,将来变成文字发表时或许用“建设以司法独立为标识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比较好。
对社会管理模式,仅仅否定一个东西是不行的,得有建设性的东西取代被否定的东西。上次我在宪政论坛第三讲上,讲的是否定“打黑型社会管理模式”。在那天,我是准备了一份两万多字的书面稿的,但是因航空管制迟到,只讲了其中的要点。我那篇很长的讲稿到现在还没有发表出来,里边有很多我一时说不清楚的原因。我今天想要讲一点更具建设性的内容。
我主张以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来取代打黑型社会管理模式。胡锦涛总书记提倡管理模式创新,但管理模式创新不是说某种东西与现在搞的套路不同就叫创新。正确的理解是往回走不算创新,玩倒退的花样不算创新。创新肯定是要往前走,而且要顺乎历史潮流和人群需要。我的基本结论是:打黑型社会管理模式肯定不是一个创新,只有建设法治型社会管理才是创新。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说还是要有独立的司法。对于独立的司法,袁老师刚才也讲到了,但讲的不是很多。民国历史上,包括北洋时期和国民党执政时期,我国在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上是做过一些努力的,虽做得不是很好。但从今天来看,那时的司法独立已有一定模样,至少审判无论多么敏感的案子,民众和非御用媒体好像还可以自由地去旁听或报道,被告人和他们的律师也可以慷慨陈词。我尚没有听说过那时有什么党部或他们下边的什么委员会书记长召集“大三长”开会定案之类事情。当然,那时法官揣摩地方当权者的意愿做裁判的情况肯定也不少,尤其是在涉及所谓“戡乱”案件上,不过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多而已。在司法机关或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我们现在情况不太好,甚至可以说很不好。
我国官方长期不太愿意法律界、法学界谈论司法独立,这里边包含很多误解和不必要的担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法制建设方面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求,就是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看,这次在我国有历史转折意义的全会实际上是认为,司法机关只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够做到忠于法律、忠于制度、忠于人民利益、忠于事实真相,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有的独立性”和“足够的独立性”没有差别,“应有的独立性” 完全可以理解为独立的司法或人们常说的司法独立,这有什么不对的?世界上最正统的、最原汁原味的社会主义宪法,如苏联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对于司法的规定,都是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我国1954年宪法的相关条款,也是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我应该算是宪法专家吧,这些规定我记得特别清楚,绝对不会出错,大家不信可以去查原文。这样的内容不用司法独立这个词来概括用什么词来概括呢?
一说到司法独立,有人就认为它是资本主义那一套,这是无知和离开历史唯物主义基点的说法。历史是发展的,后继的发展阶段不可能不继承前一发展阶段的成果。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法,像轮船、汽车、火车、电视机和飞机、一样,都是别人先有的,我们能够不要吗?不要这些东西我们还有什么东西!如果一定要说有,那的确是有,专制、独裁、文字狱、刑讯、凌迟、下跪、磕头、小妾、辫子,但我们和我们的后人不想要这些东西。这么说吧,关于司法独立,1936年苏联宪法的相关条款是直接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抄来的,1977年苏联宪法对其唯一的改变是在法官之外加进了陪审员,将法官独立审判改成了法官和陪审员独立审判,并没有动原则——我对这个说法负政治和学术责任。我们有些人好像比斯大林还马克思列宁主义。不要相信这些人的胡诌。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司法独立的提法都没有任何问题,我不仅要说它没问题,还要说它是个好东西,是当今中国非常需要的东西。据说过去有人提倡司法独立,结果被迫检讨。我是不会检讨的,万一要检讨,那一定是说假话。我经历过文革时代,那时我白天劳动,晚上小组学习,天天说假话。今天的中国,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很多问题没有办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表现出理性。但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党政高层要有理性,做理性选择,因为,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治国家,就像没有水就没有生命一样。
还有的人士,别人一谈论司法独立,就以为这人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或试图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所不利,这也是幼稚和不理性的表现。在现行宪法体制下,宪法本身和基于宪法制定的全部法律的内容,实质上都是党的主张,都体现着党的领导,任何人想在司法领域否定党的领导,他/她根本就无从着手,无异于蚍蜉撼树!严格依宪法、法律办事就是真正贯彻、维护党的领导,破坏、干扰宪法、法律的实施才是否定党的领导。说到这里,我们或许应该再次呼吁回归理性,尤其是统治者要回归理性。
司法独立不仅不会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会从根本上改善党的领导。不过,这里要强调一个认识前提:党的领导是中共作为一个政党整体的领导,不是地方党委、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的领导,两者决不能混为一谈;党是由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代表的,至少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代表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指的是全党和全民意志的统一。因此,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法官、法院如果没有应有的独立性,如果受地方党委、党委书记任意干涉,他们就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只能依照地方党委、党委书记的意志办事。如果是这样,那不就发生了全党主张和全民意志被地方党委意志、党委书记个人意志所取代、所否定的情况吗?现在,这种情况事实上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发生的。所以,真正要贯彻党的领导,就必须有独立的司法。没有独立的司法,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在各地很大程度上被篡改为地方党委的领导,甚至被篡改为地方党委书记、政法委个人的领导。
我主张建设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它的关键内容是司法独立。为了建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当年设想的司法机关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司法体制即司法独立体制,可能必须在政治体制上做一些改革,这些改革一点也不激进,我们社会完全可以承受。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这样几点:
1.调整宪法第126条,将该条的现有规定修改为诸如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的内容。
2.调整宪法有关条款,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所有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人员改由全国人大选举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将所有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组成人员改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或该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选当然都由相应行政区域执政党的组织推荐。
3.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执政党党内的地位提升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级,其他层级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的党内地位亦作相应调整。
4.取消或改革执政党内的政法委员会体制。实践证明,各级政法委员会等党内机构的职能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直接抵触,严重妨碍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相关体制应该予以取消,至少应做根本性改革。
为了配合这方面的改革,党报党刊不妨放开司法独立的讨论。司法独立不过是指称司法机关、法官能保持住应有的独立性的法治型司法体制的一个语言符号,它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主观地确定的,不会有照抄照搬欧美的问题。对司法独立概念,我们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一定要理性对待,不能神经过敏。
改革到底具体怎么做,以后有时间我们再讨论。建成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和独立的司法,社会成本和风险相对于政治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而言,可能是最小的,而收益却可能非常大。我们要理性地对待这方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