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明:积极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和发展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6 次 更新时间:2011-09-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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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明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现代产业工人中具有活力的生力军。保障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和发展,得到中央高度重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在实践中积极解决。

一、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的重要作用

我国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上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大量农村劳动力“就地进工厂”;90年代大批农村劳动力到东部沿海地区进城务工经商、“离乡进工厂”;进入新世纪,农民工在数量和素质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进厂又进城”。到2010年,已有2.4亿农村劳动力实现了转移就业,其中近2/3进城务工经商,1/3强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世界农业劳动力转移史上闯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农民工为产业工人注入了新鲜血液,成为制造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主力军,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工资性收入增加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因素,上百万农民工带着资金、技能、管理经验返乡创业,加快了新农村建设。农业富余劳动力大规模快速转移,蕴含着深刻的经济体制变革因素,不仅冲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促进了传统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而且推动了跨地区、跨城乡人力资源市场的逐步形成。

目前,出生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登记为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60%,正在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跃力量。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强烈、具有市场竞争意识,是我国未来10到20年宝贵的人力资源,是适应产业升级、支持“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重要力量。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文化素质较高、视野开阔、易于融入城市。但是,由于他们经历的困难相对较少,对可能遇到的挫折和挑战还需要有一个艰苦磨练的过程。

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诉求正发生着明显变化:由以往进城挣钱回乡发展向进城谋职融入城市生活转变;由工资支付保障向要求参加社会保险转变;由改善住宿条件向要求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同时,他们的追求开始向精神层面拓展:由单纯谋生向追求归宿感延伸;由忍耐坚持向追求权益平等延伸;由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向实现自我价值延伸。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发展,需要分析他们的特点和新变化,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合理期待。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是一个新的“星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许多默默无闻、辛勤劳动、卓有贡献的农民工还鲜为人知。我们要努力为这个新“星系”的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说,新生代农民工充分发展之时,将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之日。

二、新生代农民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就业面临日益突出的区域流动、技工供需、产业分布的结构性矛盾。我国城镇化率要从2010年的49.7%增加到2030年的70%以上,在“十二五”时期每年需转移就业约800万农村劳动力。在一段时期内,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格局基本不变,虽然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显现“有限剩余”,但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的转移就业中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从区域流动来看,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在东、中、西部地区务工的比例分别为72.3%、12.9%和14.4%,中西部地区用工需求增长快于东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用工需求持续上升并存,将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区域供需不均衡也将成为突出矛盾。从技工供需来看,企业对技工的需求增长将快于对普通工的需求增长。2010年,接受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只占30.4%,由此产生的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状况,将成为一个时期内的突出问题。从产业分布来看,目前服务业正在成为继制造业、建筑业后吸纳农民工的第三大行业。据测算,未来10年内家庭服务业可以提供近1000万个就业岗位,在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就业方面有较大的潜力。

二是融入城市中面临技能偏低、缺乏住房和较难落户的障碍。新生代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比例较低,这不仅使他们的就业稳定性差,而且阻碍着他们成长为现代产业工人和融入城市。有些城市实施农民工“高技能先落户、低技能后落户”的政策,缺乏技能者往往会成为城市过客。相当数量的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条件差,易于引发卫生、安全等问题,也存在夫妻两地分居带来的家庭和婚姻问题。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存在着养老、医疗、住房、低保、子女教育等制度与福利的城乡差异,新生代农民工在大城市落户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还难以享受平等的城市公共服务。

三是权益维护面临部分企业拖欠工资、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高危行业劳动条件差的问题。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未根本解决。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且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现象时有发生;小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工资收入水平、参加社会保险比例相对较低;农民工不仅承担着城镇大多数苦脏累险的工作,而且一些高危行业劳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较多。

三、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发展要做到“十有”

现阶段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融入城市有尊严地生活,维护其基本权益,要做到“十有”。

一是进城有工作,千方百计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创业。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农民工就业的促进作用;扶持中小企业发挥其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作用;发挥大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的带头作用;发挥农民工“就业一人、增收一户”的加法向“创业一人、带动一拨”的乘法转变的推动作用;发挥返乡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作用,形成劳务经济的产业化发展。

二是上岗有培训,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实现培训就业一体化。到2015年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能够得到1次以上的掌握实用技能的政府提供补贴的培训;建立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基本补贴制度和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逐步提高培训资金的统筹层次;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和技能升级的培训需求动态扶持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劳动有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管理办法。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建筑业、餐饮业、家庭服务业等流动性大的行业可使用简易合同,引导从事家庭服务业、不具备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订立劳务协议,研究制定实施劳动合同法和规范劳动派遣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政策,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

四是报酬有保障,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逐步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易发生拖欠的行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吸纳农民工较多的市县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相关部门联动防控机制,切实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研究制定恶意欠薪罪出台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总结部分地区已做到基本无拖欠的新鲜经验,探索“十二五”时期工资拖欠基本解决的有效途径。

五是生产有安全,重点加强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检查,维护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探索建立农民工职业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监督执法力度,继续推行高危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制度,“不培训不上岗”,做到工伤保险全覆盖,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深入开展粉尘等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职业教育范畴和职业培训规划。

六是参保有办法,积极研究和实施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稳步提高参保率。完善社会保险政策、险种、费率、保障水平、管理手段和城乡、地区间转移接续办法,为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作出城乡统筹的制度安排。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保障农民工“不管到哪儿干,养老保险接着算”,重点加强私营个体企业中的农民工和被劳务派遣的农民工的参保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将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社会救助范围。

七是住宿有改善,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住房、子女教育、疾病防控等公共服务。鼓励将有稳定就业和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部分农民工居住由工棚向工房转变,有条件的向公寓发展。以输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为主,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保障机制。研究探索农民工子女异地参加中、高考的途径,做好城乡一体的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管理。

八是维权有渠道,建设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快速调解简易仲裁“绿色通道”,鼓励和解,加强调解,提高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效能;建立政府主导、人社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单位参加的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全国普遍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主动服务,加大对农民工司法救济力度。

九是生活有文化,丰富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精神生活。开展维护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的行动,保障“两看一上” (能够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探索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满足新生代农民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团员管理工作,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思想引导。

十是发展有目标,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从普通工人到技术工人、从农民工到新市民的转变。引导新生代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融入城市生活培训和健康教育,更加注重对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及其家属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促进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营造理解、尊重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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