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退休领导干部大搞权力期权化,有的甚至步入犯罪的深渊。”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胡明教授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对退休领导干部去向进行制度性安排,是法治社会应当考虑的问题。不但可使退休领导干部发挥余热,继续服务于社会,也有利于预防权力期权化。”(7月3日新华网)
公职人员离职后经商牟取不当利益是个老问题,但是令行不止的现象仍然存在。
事实上,这些年来,我国禁限公职人员经商,从在职到离职,再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所构建的制度体系,从党纪到国法(如《公务员法》),再到地方实施细则,应当说针对的问题和对象非常明确,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这体现的是一种对公权力的约束,在实践中对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起到相当的遏阻作用,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上有着积极意义。
然而,公职人员经商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果说,在职官员经商还有所顾忌,那么,离职官员经商,则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
离职官员经商,容易涉足其原职权管辖范围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域。在职时的权力影响和人脉关系,常常帮助他们“近水楼台先得月”。这势必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干部形象、政府部门公信力同样带来损害。
更严重的是,当离职经商成为“隐性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时,权力便会因此而寻租未来。一般来说,公职人员在职时会受到较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寻租当下的腐败成本比较高。一些人为了攫取利益而逃避惩罚,在职握有公权力时,便对一些人和一些行业领域多有眷顾关照,图的是离职后的回报。这即是为社会所诟病的“期权腐败”。一旦“期权”在手,一些人便主动辞职下海,或待退休后加以“变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惟有像禁止在职官员经商一样,严格规范和限制离职官员经商,才能从制度上防范权力可能的寻租行为。
值得重视的是,对离职经商的限制规定,不仅应强调刚性的“不得”、“不准”,更应避免在监督和惩处措施方面失之于“柔”和“软”。“批评教育”、“退职、退股、退款”等固然能起到相当的警戒作用,但更应进一步提高干部离职经商的违法违规成本,从而令“期权腐败”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