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算草案修正权是人民代表及代议机构行使财政监督权的重要表现途径。中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人大对政府的预算监督意识越来越强,所有省级人大都已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并且在预算草案修正的实践中实现了突破。在整个国家财政体系中,省级政府预算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有较大的立法自主权,又有很大的财政统筹能力。探索省级人大在预算草案修正方面的制度意义和完善方向,对于整个国家的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省级人大;预算草案;修正权
[收稿日期]2010-05-14
[作者简介]张树剑,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林挺进,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2009年度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09EZZ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