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属行政集权下的财政联邦主义,在政绩合法性建设环境中,形成了强激励机制与软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是这一制度安排下财政机会主义的产物;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政府的系列应对政策进一步加剧了原有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致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机会主义泛滥,并在融资平台的建设上出现"井喷",融资平台风险凸现;因此,化解融资平台风险的根本性措施应是改善制度环境、扭转现有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并进行优化。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财政机会主义
作者路军伟,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济南250100)林细细,厦门大学财政系,经济学博士。(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批准号:09YJC790171)。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数量上急剧增多,在债务融资规模上急剧膨胀,不但给金融系统造成巨大压力,而且也使本已令人头痛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雪上加霜,并给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讲,融资平台的债务是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利用融资平台进行过度债务融资,将不断累积地方政府的或有财政风险,而这恰是Hana(1998)对"财政机会主义"的定义:过度积累或有财政风险的偏好。从这个角度看,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行为,是一种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而2009年融资平台在数量上的急剧增多,在债务融资规模上的急剧膨胀,则是地方政府财政机会主义泛滥的表现。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1)为什么我国地方政府会出现"利用融资平台举债"这一财政机会主义行为?(2)为什么我国地方政府的这一财政机会主义行为会在2009年短短一年内突然爆发并泛滥?为此,本文试图从财政机会主义的理论视角构建一个简单分析框架,探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其风险积聚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而这对于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风险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二、基于财政机会主义的简单分析框架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汉诺(Hana)1998年在"或有政府债务:藏于财政稳定性背后的风险"一文中提出了"财政机会主义"概念。她认为,政策制定者在短的政治任期内面临"财政赤字"等约束条件时,往往有通过预算外政策过度累积或有财政风险的偏好,以便隐藏政策成本。但汉诺并没有考察与分析"财政机会主义"的根源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等问题,而这才是财政机会主义为什么能够发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生的根本原因。
毋庸置疑,财政机会主义是机会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而"机会主义"通常被置于制度经济学的语境之中,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前提性假设,是指在非均衡市场上,行动者追求收益内化、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投机行为(黎民等,2007)。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在于机会主义行为源于人的逐利本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和人的有限理性给机会行为存在提供了活动空间,前者是机会主义发生的主观动机,而后者是机会主义发生的客观条件。这可以通过一个简单模型:B =f(M ,O )进行表示,其中B 表示机会主义行为,M 表示从事该行为的主观动机,O 表示从事该行为的客观条件,而M 与O 都与B 呈现正相关关系,也即主观动机越强,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客观条件越是充分,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机会主义的根源在于政府及其政策制定者有其独立的利益,①而由于外在制度设计与安排的不合理,其在追求这一利益过程中往往能够隐藏甚至转嫁成本与风险。
机会主义的普遍存在是制度设计与安排之根本原因,反过来说,制度设计与安排的不合理将有可能诱发和强化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并为其提供客观条件。因此,我们在考察财政机会主义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生时,除考察政策制定者本人的关键利益与动机以外,还需重点考察该行为发生的客观条件,也就是说,现有制度安排中是否为财政机会主义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为此,我们可以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中,前者决定了政策制定者的主观动机及其结构,而后者则决定了政策制定者所面临的客观约束条件;当然,对这两者的考察与分析绝不能脱离其所根植的制度环境,因为,制度环境进一步对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形成影响,进而强化某种行为取向。以此为分析框架,本文试图探寻我国融资平台及其风险这一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及泛滥背后的制度环境、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环境、制度的非均衡安排与融资平台建设
制度环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本文中的制度环境是指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外在因素,主要包括政绩合法性建设以及行政集权下的财政联邦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绩合法性建设是在行政集权下财政放权改革中逐步实施和开展的。这使我国形成了一套由强激励机制和软约束机制组成的制度安排,这为财政机会主义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一)制度环境与强激励机制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执政党实行了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政绩合法性建设,希望通过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取得人民的支持与信任。在政绩合法性建设环境中,政绩已经被非常细致和明确地纳入干部考核与晋升制度中。与此同时,我国在政治上属单一制国家,行政权力(特别是人事任免权)主要集中在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上级政府在下一级政府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任免上拥有绝对的权威。这种行政集权的制度环境使我国对地方政府官员"晋升锦标赛"的激励机制得以有效推行。②
政绩合法性建设与行政集权使我国现有官员晋升激励机制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逐级考核关系,也即上一级政府是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应上文的"政策制定者")政绩的考核者以及晋升与否的裁判者;(2)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增长和发展情况,比如GDP 增长水平等,周黎安等(2005)的经验研究表明,省级官员的升迁概率与省区GDP 的增长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3)在同一层级上,相对绩效是官员获得晋升的基础与前提。这种激励机制是一种典型的淘汰制,官员自下而上地逐级晋升,一旦在某一级别没有得到提升,就失去了向更高级别晋升的机会。另外,随着我国地方官员晋升激励强度的不断增加,如年龄限制、任期制等,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任人更加注重追求短期政绩(尤其经济增长绩效)最大化,因为,如果不能在任期内做出绩效,他们就不能在短期内获得晋升,从而也就失去进一步晋升的机会甚至被淘汰。
这种"晋升锦标赛"的激励机制将关心仕途的地方官员置于强力的激励之下,于是他们极其热衷于打造"经济建设型"政府,且偏好通过实施"资源密集型"③工程(这类工程往往是"政绩工程")的竞争策略,向上一级政府传递有效的政绩信号。一方面这类项目投入的巨额资金能够有效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水泥、钢铁、矿山等,产生经济学上的投资乘数效应,推动当地GDP 快速发展并增加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这些项目通常是城建类等基础设施工程,形象可见。但是"资源密集型"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使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短期政绩最大化的努力常常陷入"资源稀缺"的窘境。因为,在行政集权下的财政放权改革中,地方政府(尤其底层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严重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施了财政放权改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财政放权改革是在行政集权的条件下进行的,其结果必然是各级政府在收入划分上"层层上收",而在事权上则倾向于"层层下放",越是底层的政府,财力越是紧张。
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其重要目的是扭转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局面,改革重心是收入的划分,但并没有根据收入划分情况相应调整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结果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例骤然下降,具体如图1所示;在支出方面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大量的支出责任。这次改革导致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被严重削弱,如1997年我国省的财政自给系数为0.54,县的为0.5(王雍君,2000)。另外,由于体制转轨和一些历史原因,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被动负债",如养老金缺口、粮食企业亏损挂账等;而一些宏观政策的出台,如"普九"、取消农业税等(这类政策被俗称为"中央政府点菜,地方政府买单"),也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然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并没有合法的债务融资渠道予以释放,我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财政债券。
一方面强力晋升激励机制要求短期内做出政绩,而另一方面可利用的财力资源非常有限,可以说我国地方政府(尤其县市级政府)是在"压力型"环境中运行的(马骏等,2005),而这一压力必然增强其突破约束从预算外攫取资源的财政机会主义动机。
(二)制度环境与软约束机制
在我国行政集权的环境中,地方政府是典型的"向上负责"的政府,这使得除直接上级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对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的约束力较差。具体来说,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外部约束主体的约束意愿和约束能力往往无法同时具备,④造成约束机制软化。
在我国,对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约束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直接上级政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等。我们可以从约束意愿和约束能力两个维度对外部主体的约束力加以分析。具体如图2所示。从约束意愿维度来看,中央政府和债权人的约束意愿最强,因为中央政府的角色决定了它是一切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债权人则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但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由于地方政府数量众多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它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取而代之的是抽查的方式,或委托下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约束;⑤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地方政府在其辖区内的绝对权威以及大量的非制度性规则的存在,它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从约束能力维度来看,直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行为约束能力最强,因为政府官员的考察、提拔、去留和待遇都取决于直接上级部门的决策。但是,由于行政集权下激励机制的同构型,上下级官员在目标上容易达成一致性,因此其约束意愿往往较弱。
对于辖区的公众而言,政府突破约束机制从预算外攫取资源实施"资源密集型"工程,往往符合他们的利益,且容易导致"财政幻觉",降低甚至消除他们的约束意愿,当然,即使他们有约束意愿,其约束能力也很低。
不仅如此,在财政放权改革中,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的改革仍然没有提上日程,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政府与外部约束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首先,我国地方政府尚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预算、会计)披露机制,地方政府与上一级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辖区内社会公众、债务人等)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事实上,无论是上一级政府还是其他利益相关者都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其次,现有预算会计信息系统(这一系统也并不对外公开)都是建立在现金制的基础之上,无论是赤字还是债务都能轻而易举地被技术性规避。地方政府财政的不够透明,既降低了外部主体的约束能力也减弱了他们的约束意愿。
总而言之,在行政集权的财政联邦主义环境下,外部有效约束主体的缺失以及财政不透明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约束机制的软化,为地方政府从预算外攫取资源这一财政机会主义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融资平台建设
我国现行制度环境下,强激励机制和软约束机制的同时存在,既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机会主义提供了主观动力也提供了客观条件。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法律明令禁止,但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长期存在着隐性赤字和大规模债务⑥的根本性原因。然而,通过预算外攫取资源的财政机会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拖欠、摊派、担保、"钓鱼工程"等,那为什么建立融资平台这一形式尤其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呢?
为此,我们需要了解融资平台的基本运作机制,尽管融资平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运作细节也有差异,但其主要功能却是一致的,即为政府的投资项目进行融资。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等首先会通过出资、土地划拨、股权、规费等将资产包装起来,成立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政府官员兼任。然后,平台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直接融资(BOT 、TOT )和信托产品等渠道融资,并将所融资金投向政府规划的一些市政公用事业或基础设施性项目。平台公司所融资金本息也将由平台公司统一偿还。当然,在这一运作过程中,土地资源往往是其核心。相对于拖欠、摊派等其他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建立融资平台具有这么几点优势:(1)融资速度快、规模大,融资平台通常以土地等资源进行质押,由政府提供隐性担保,能够比其他途径更快更多地获取所需资金,相对而言,其他渠道只能零星和间断地取得资源;(2)规避了现行预算法(由于并不需要财政支出,没有违反财政赤字的约束)和担保法(这种担保往往是政府的隐性担保,通常无迹可寻)等有关法律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法律障碍,而拖欠、摊派等方式曾被不同力度地专项整治过;(3)能轻易地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进行切割,因为融资平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而其他途径则会不同程度损害政府的权威和信用。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融资平台是最为有效的预算外融资渠道。
四、金融危机、制度的非均衡修正与融资平台风险
国际金融危机以前,融资平台的存在并未引起广泛关注,一是因为数量少,且多集中在省、市级政府,各项运作机制相对比较规范;二是因为债务融资规模不大(有人估计金融危机前的债务余额约1万亿元),整体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之内。然而,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的建设数量上和债务融资规模上急剧膨胀,致使风险迅速积聚。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建设为什么会在2009年出现"井喷"呢?换句话说,为什么在2009年以前没有出现这种大规模的建设行为?这说明原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之间的非均衡性被进一步加剧,致使财政机会主义泛滥。
(一)金融危机下激励机制的强化修正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其中保增长的目标是GDP 增速达到8%(俗称"保八")。同时,为刺激经济,国家出台了4万亿规模的政府投资计划,其中的1.18万亿元由中央政府承担,其余部分则须由地方政府配套。
一方面,"保增长"作为一个刚性目标增大了原有激励机制的激励强度,另一方面,"配套资金"压力进一步恶化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境况。
在现有制度环境中,"保增长"事实上是对政绩合法化建设的进一步强化,将其作为政治性目标嵌入原有激励机制之中,必将进一步增大原有激励机制的激励强度,且在行政集权的条件下,其效应会被逐级放大。前文已述,我国现有官员晋升的激励机制是一种"锦标赛"模式,相对绩效决定了官员的晋升与淘汰。"保增长"从本质上来看是中央政府为经济增长水平设定了刚性目标,而这一刚性目标必将通过政府层级链条逐级分解与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头上,这实际上为地方政府设定了一个"绝对绩效"标杆,"绝对绩效+相对绩效"模式无疑大大增加了激励强度。而且,这种目标分解和落实的过程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和激励机制之下还会出现放大效应,出现层层加码的现象。比如,在全国的"十一五"规划中,年均经济增长预期目标设定为7.5%,而在全国31个省市公布的"十一五"规划中,预计平均GDP 增速却是10.1%,最高的达13%,最低为8.5%,以至于国家发改委紧急发文要求各省市为GDP 增长"减速".⑦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压力(在这上面也出现了层层加码现象,地方抛出了共计18万亿元的投资项目)进一步恶化了财政压力状况。
(二)金融危机下约束机制的弱化修正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系政策出台,也进一步弱化了现有约束机制。前文已述,对地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约束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直接上级政府以及债权人等,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这些主体(尤其中央政府)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约束意愿,进一步弱化了现有约束机制。比如,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但是并没有对"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条件"的模糊性无疑成了对地方成立融资平台的默认和鼓励,并进一步软化了约束机制。
而中央政府的这种约束松弛表态的效应,也必将通过政府层级层层放大,进一步降低地方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约束意愿。因为,我国上下级政府在行政体制和晋升激励机制上具有同构性,上级政府的行为对于下级政府具有示范效应;且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下级政府的政绩是上级政府政绩的组成部分,上下级官员利益一致而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为同样的激励机制所驱使。在金融危机"保增长"的背景下,这种"同构性"使得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建立和发展融资平台不但缺乏有效约束,反而会变相鼓励,项目审批出现放松。于是,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贷款担保也由隐性逐步转化为"半显性",比如,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人大纷纷向贷款银行出具"承诺书"或"安慰函",而这些变通性做法已有违反《担保法》相关规定之嫌疑。
如果说融资平台数量的增加表明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在约束意愿上有所放松的话,那么债务融资规模的膨胀则是银行放松约束的结果。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全国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由1万亿猛增到7万亿以上(还有更加激进的估计),且大部分债务来自于银行的信贷,占到2009年银行新增信贷的近40%.显然,银行在融资平台风险积聚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银行方面的约束松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1)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表现为:一方面争抢储蓄客户,另一方面争夺优质信贷客户。
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最初由国开行在发放"两基一支"贷款中被广泛使用,从历史经验来看,这类贷款往往存在金额大、期限长、违约率低等特点。由于存在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和土地资源质押等,这类项目贷款在金融危机下往往成为各银行极力争取的对象。在此轮经济调整中,商业银行积极争抢4万亿投资计划中率先推出的优质项目,很多城商行为争取到贷款项目被迫做出更多优惠和让步。(2)在融资平台的信贷中存在三类银行,一是政策性银行,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三是其他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由于前两类银行的主要出资者均是中央政府,因此,中央政府的政策及表态对它们影响重大;城商行的出资者通常是地方政府,其在与地方政府的信贷博弈中明显没有优势。这两个原因导致银行在对融资平台的信贷审批上出现了约束松弛现象。
显然,金融危机下的系列应对政策使得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约束机制进一步弱化,加剧了原有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且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效应都会通过现有行政体制逐级传导并放大。
最终,地方政府(特别是底层政府)财政机会主义的"闸门"被彻底拉开了。
(三)财政机会主义泛滥:融资平台风险
原有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进一步加剧,项目审批和贷款审批同时被放松,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同时出现"井喷".据统计,我国目前现有融资平台共计3800多家(又一说8000多家),且70%为县区级政府,债务规模达7万多亿。然而,尽管融资平台是财政机会主义的产物,但是从国开行"两基一支"贷款的历史经验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违约率很低,应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那融资平台风险又从何而来呢?
从根本上说,融资平台风险存在于融资平台资金断裂的可能性,而其资金断裂的可能性源于这样几个方面:(1)融资平台公司的主要功能是为地方政府的各类公益性项目进行融资,而这些项目一般不以盈利为目标,这将导致融资平台"造血功能"的先天不足。(2)金融危机前,融资平台多存在于财政实力较强的省、市级政府,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这种模式被迅速复制到财力最弱的县、区级政府;金融危机前,一级政府通常只有两三家或三四家融资平台,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许多地方一级政府就拥有十来家各类融资平台;由于融资平台的债务是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这无疑对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构成严峻挑战。(3)由于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弱化,融资平台的迅速"复制"致使各地融资平台良莠不齐,造成许多平台公司在投融资项目运作上不规范,如一个项目套取多家银行信贷,许多项目实际的资本金不足,⑧平台公司之间相互抵押、担保等;更有许多平台公司有名无实,仅是以土地运作为主的"空壳"融资主体,这些不规范运作容易造成资金浪费以及平台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财政机会主义的产物,其负债是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随着债务规模的增加地方政府或有财政风险也在不断积聚。而这一风险很有可能造成银行的大规模不良资产,并引发金融系统风险;此外,不少融资平台过度依赖土地运作,易推高土地价格并造成社会风险。总之,融资平台风险是财政机会主义泛滥的结果,其危害不容小视!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主要从财政机会主义的观点出发对我国融资平台及其风险成因进行解释,得出如下结论:(1)在行政集权下财政联邦主义与政绩合法性建设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形成了强激励机制和软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既为地方政府财政机会主义提供了主观动力,也为其提供了客观条件,融资平台的建设是地方政府财政机会主义的产物;(2)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政府出台的系列应对政策,对原有制度安排进行了非均衡修正: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而约束机制进一步弱化,且"增强"效应和"弱化"效应都由上至下被逐级放大,致使财政机会主义泛滥,融资平台风险迅速积聚。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在目前制度环境、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下,经济的强劲增长是以不断累积政府或有财政风险为代价的,而这对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乃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一定的负面意义。我们除要看到投融资平台风险外,还应看到其背后是现有制度环境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非均衡安排和非稳定性。
因此,要化解融资平台债务所带来的或有财政风险,除应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分类管理、分类清理,规范融资平台的各项运作机制、管理制度,建立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等之外,还应建立克服地方政府财政机会主义的长效机制:优化制度环境,以及扭转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之间的非均衡性。具体来看,应改变以GDP 为核心的晋升激励机制,引导地方政府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并将政绩考核权力部分下放给辖区公众,使官员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进一步推动财政放权改革,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公开发债的权力;同时推动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改革,减少信息不对称等。
注释:
①布坎南(1992)曾指出,如果将政府也视为一个"经济人",它也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这种利益就不见得总与社会的利益保持一致。
②这可以参考周黎安(2007)在《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一文中关于"晋升锦标赛"实施的几个技术性前提,而这几个前提无不与"政绩合法性建设"以及"行政集权"密切相关。
③按照周雪光(2005)在《"逆向软预算约束":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一文中的定义,所谓"资源密集型"工程是指那些投入大、规模大、难度大的项目。
④我们认为,有约束能力无约束意愿或有约束意愿无约束能力,都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形成真正的约束。
⑤此外,政绩合法化建设的环境中,为实现全国性的政绩目标,中央政府常常也不得不承认和默认地方政府在各类事务上的自由裁量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中央政府的约束意愿。
⑥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中西部10个省、市的49个县市级财政收支状况的审计,到2002年底,有37个累计瞒报赤字1016亿,是当年决算反映赤字的147%,49个县市累计负债163亿,相当于当年可用财力的211倍。来源于《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
⑦《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4月14日,转引自周黎安(2007)在《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一文。
⑧如苏南某市的一个园林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约8亿元,其中有近3亿元自筹。该公司2009年上半年在向某城商行分行申请到5亿元项目贷款的同时,又以同一项目向当地另一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到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建设资金基本依赖银行,项目资本金有名无实。来源:http ://finance.sina.com.cn /roll/20091120/22456996046.shtml.
参考文献:
1.Hana ,Polackova,Brixi(1998),"Contingent govern2ment liabilities:A hidden risk for fiscal stability",Policy Re2searchWorking Paper,World Bank ,Washington D C.
2.黎民、赵频:《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上的机会主义及其抑制》,《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3.布坎南:《民主过程中的财政》,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页。
4.周黎安、李宏彬、陈烨:《相对绩效考核:关于中国地方官员晋升的一项经验研究》,《经济学报》2005年第1期。
5.王雍君:《地方政府财政自给能力的比较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6.马骏、刘亚平:《中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研究:"逆向软预算约束"理论的视角》,《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
7.周雪光:《"逆向软预算约束":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8.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