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欣慰与担忧——写在新公司法实施一周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4 次 更新时间:2010-11-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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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进入专栏)  

公司法修改顺利通过,的确令人欣慰。欣慰之一是公司法修改在两年左右就完成了,不像物权法七年了仍是一锅夹生饭;欣慰之二是公司法修改也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在今天不同利益群体都争相要在立法中反映和表现其意志时,公司法能很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并得到各方的认可,这是很不容易的;欣慰之三是公司法修改之际正逢我国改革开放反思和争论之时,以及对于未来要不要继续改革以及如何改革颇多分歧之时,能够继续坚持改革大方向,本着自由和效率的精神,逐步与国际接轨,这是很难得的。

欣慰之际又感到担忧。立法和执法本来就有差距和鸿沟,我国立法脚步之快与执法相对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公司法修改后法律条文之先进与中国公司成长的土壤和环境之恶劣的矛盾,不能不令人担忧。公司立法的完善相对容易,公司制度的完善则要困难得多。把法律条文中的公司(应然的公司)变成实际上的公司(实然的公司),是要求我们法律人,或者说要求我们法律学者和经济学家、企业家、律师、法官等共同努力去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

新中国的公司实践到今天只有二十年左右的历史,而西方国家仅从第一个股份公司(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出现时算起,也有四百多年的历史。西方四百多年的公司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各种曲折,从股市的泡沫到公司的丑闻,公司制度的健全和法律的完善也是从经济危机中一路走来。一种制度的完善不仅是法律完善的结果,同时也是制度理念以及文化积累和沉淀的结果。将公司的法律制度变成公司自觉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准则、道德理念和社会责任,就是把理念和文化融合在企业经营中。

中国公司的实践只有二十年,当然也就缺少公司理念与文化的积累和沉淀。只有公亩J理念与文化的长期积累与沉淀才能结出健康、丰硕的公司之果;公司理念与文化缺失的土壤上所结的果实,必然是弱小的。要使公司法得到认真贯彻,不是公司违法违规以后法院如何依法去处理,而是如何把公司法的理念融入公司管理层的头脑和血液,使公司违法违规现象大大减少,使我国市场经济步人正轨。这是第一个担忧和希望。

中国公司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国企改制的实践,这是转轨型国家必然的走向,而国有企业固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与公司法要求的差距是很大的。已经实行了五十多年的传统不是仅靠一纸法律就能够改变的,传统力量是强大的,也是根深蒂固的。国有企业的领导机制、决策机制、财产机制、人事机制和监督机制都不同于公司法的机制。

市场转轨本身就很不容易,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主体转轨(公司转轨)当然就更不容易了。因此,没有市场的真正转轨也难有公司的真正转轨。市场经济中国家力量控制范围的大小必然决定公司经营中国家力量控制的大小。国有企业改制后仍然保持强大的国家干顶和决策力量,也就不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公司法的公司机制,就犹如嫁接后的果实必然保留原来的基因一样,嫁接后也可能创造一个新的更优越的果实,但也可能是一种变昧的、四不像的果实。要使公司法得到认真贯彻,只有真正完善国企的改制,而不要虚有改制之名而无改制之实。这是第二个担忧和希望。

中国公司实践的二十年历史是在很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走过来的。一个不成熟的借贷市场、证券市场和交易市场是不能造就成熟的公司的。

诚信的缺失和商业贿赂的盛行则是中国市场肌体上的两个毒瘤。当公司法修改高唱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更加自由地准入时,商业信用和交易信用的缺失会使其失去立法的原有宗旨。资本信用要求的降低恰恰需要商业信用、交易信用的提高。如果两者同时降低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当公司法修改高唱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时,如果公司到处都用商业贿赂来打开市场之门、获取机会,那么再好的公司法也只能是纸面上的法律。

不切除中国市场肌体上的这两个毒瘤,公司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公司法也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贯彻和实施。在被毒害污染的土壤上结出来的果实只能是畸形的、变态的,甚至是有毒的。这是第三个担忧和希望.

三喜二忧归纳为一个感想:法律不是万能的,公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只有公司法理念融入企业、企业家的大脑和血液中,公司法才有生命力。立法不是万能的,修改后的新公司法也不是万能的,纸面上的法律只有付诸实施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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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茶座》2006年第12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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