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明清社会“健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大量词状被递交到当时官府的情形引人注目。撰写词状往往需要颇为专门的知识与技巧,而这些词状的作者又是从何处习得?在对现藏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的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等稀见史料展开细致分析之后,本文发现以传授词状撰写之道为主要内容的讼学知识在明清民间的流传颇为广泛,当时的普通百姓若想获得诉讼文书范本亦非难事,晚明时期更是如此,尽管其传播途径在清代日趋缩小,但却始终未被彻底堵塞。
至少从宋代开始,“兴讼”、“嚣讼”和“健讼”等词语就开始大量充斥于当时的各类文献之中,其所反映的,正是当时民间诉讼日益频繁的历史图象。延至明清时期,这种所谓的民间健讼风气更是司空见惯。[①]在一份享誉学界的研究中,日本学者夫马进曾经估算道,清代湖南省的宁远、湘乡两县在嘉庆二十一年中所收的词状总数,前者约为9600份,后者更是多达14400到19200份之间,而这两个其时户数分别为23366户与77750户的区域,在清代却绝对无法称得上是大县。[②]
如此多的词状涌至官府,势必给后者带来极大的压力。麦考利(Melissa A. Macauley)的研究表明,有清一代,省、县级官员都要面对解决数以千计的积案的沉重压力,乾隆与嘉庆两朝时更是如此。[③] 面对此种“好讼”风习,明清时期的官员常常是头痛不已,往往以“刁讼”、“健讼”等语斥之,痛恨之情溢于言表。[④]在他们看来,导致词状涌现、讼案增多的原因,除了某些官员的懈怠外,更主要的在于讼师(讼棍)从中教唆。清朝雍正年间广东的地方官员蓝鼎元曾抱怨说,所收词讼中十有八九系讼师在背后教唆,而早在十六世纪晚期,海瑞就曾谴责道,十成讼案中有七到八成是由于讼师在背后虚构其词与兴风作浪。[⑤] 我所感兴趣的是,那些被递交到官府并令其疲于应付的大量词状,如果真得像明清时期的许多官员所说的那样,多是出自讼师之手,那么后者又是从何处习得那些撰写词状所需的特殊知识?还有,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除了“讼师”这样的少数专业人士之外,明清时期的其他普遍百姓通常是无从获得那些有关词状撰写技巧的相关知识?历史事实是否真得如此?
一
夫马进的研究已经揭示,讼师的业务主要为代作呈词和代理与胥吏、差役的交涉,而其中代作呈词则是他们最重要且最具特征的事务。明清时期的讼师,亦因此往往被官府视为隐藏于状纸背后的真正作者。[⑥] 而讼师究竟是从何处获得那些颇为专业的讼学知识而最终能够娴熟讼事?学界的一般看法是认为当时流传的讼师秘本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遗憾的是,往往于此语焉不详。
最近的一份研究指出,诉状范本早在南宋末年就已存在,以教唆词状为“健讼家传之学”与“积习相传之业”的珥笔健讼者,据说都有此类的家传秘本,以至于官府有时可以分辨出所收投状中有“雷同古本”者在,[⑦] 但讼学知识藉由书籍更为广泛地传播开来,则要到讼师秘本从明代开始流行之后。依据夫马进的研究,对后世讼师秘本有着重要影响——甚至被作为明末清初讼师秘本之通称——的《萧曹遗笔》,大约在明代嘉靖年间至万历初年就已开始流传。[⑧] 的确,在明清时期,民间流传着诸多所谓的讼师秘本,即便在清乾隆年间官方严令禁止之后,仍在被秘密刊刻与流传。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大多印刷粗劣,其中误刻、漏刻之处多有,但却包含着诸多实用的讼学知识。讼师秘本之具体内容因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都记载着讲述如何撰写词状的文字,并通常附有详细的词状范本以备套用。“十段锦”(或称“做状十段锦”)即属于其中指导如何撰写词状的实用知识,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一般在开篇之处既予收录。明刊本《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在起首处的“霹雳手笔与讼要诀序”中就载有“法门箴规十段锦”,其中写道“一不可混沌不洁;二不可繁枝乱叶;三不可妄空招回;四不可中间断节;五不可错用字眼;六不可收后无结;七不可先律主意;八不可言无紧切;九不可收罗杂砌;十不可妄空扯拽。”[⑨] 此则“十段锦”虽然言语简短,但已经概括出撰写词状所必须注意的要点,而更为详尽的指导性文字则出现在其他讼师秘本之中。
明末翠云轩刊本《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一载“做状十段锦”,依次以“硃书、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的顺序细分为十段内容,洋洋九百余言,其论甚详。[⑩] 而这些内容也同样出现在明万历三十年序抄本《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与清刻本《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之中,只有个别字句有些须差异而已。[11] 清人诸馥葆所著的讼师秘本《解铃人语》中所载之“状词十段要诀”,亦与此大同小异。[12] 此种叙述,分明是将做状与撰写时文等同,两者皆须遵守一定格式。在这一点上,明崇祯癸酉年序刊本《新刻法家须知》讲得非常清楚:“状有十段锦,犹时文有破题破承、起挑泛股、正讲后股、缴结大结也,先后期顺序,脉络贵相联。”[13]
明清时期的状纸一般都以所谓“状式条例”限定字数,[14]以防词语枝蔓,是以做状之人在撰写词状时都必须字斟句酌,尤其是在状纸开篇之时,更是力求扼要醒目。为了满足此种需要,讼师秘本一般均载有所谓“硃语”,这通常是词状标题的惯用语以及对对方的蔑称,还有文书结尾时的套话,多系四字,间见两字,偶有六字,分门别类,举列甚详。例如,《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一上层载“各色硃语”,下分“吏条硃语”、“户条硃语”、“诉条硃语”等17类200余条。“硃语”系词状中点睛之笔,如“诉条硃语”中的“唆陷”、“拨冤”、“飞冤黑陷”、“仇唆诬陷”、“叩天甦民”等既属其类。另有所载之“续句便要”与“分条珥语”,亦属做状之常用套语(其中“分条珥语”连载于卷一、卷二上层),皆系有效攻击对方的语言:前者下分“官员类”、“吏书类”、“皂快类”等16类90余条,后者包含“惩污类”、“孤幼类”、“产业类”等共30类。[15] 明刊本《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卷二上层所载之“六条硃语”、“续句便要”与“分条珥语”,与此同出一辙。《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卷一、卷二、卷四的上层所载之“六科硃语”、“诉条”与“状语摘要”,亦属此类。清代的讼师秘本对此亦有所载,例如清刻本《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卷二上层即全系此类。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清代讼师秘本《校正惊天雷》,除以“联语”或“珥语”为名外,还另于“新增碎玉”总名之下,包罗上述部分内容,其体例稍有不同。[16]
明清讼师秘本对词状撰写的影响,最直接有力的莫过于其中罗列了门类众多的词状范本以备套用。明刊本《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从卷二开始直至卷四终结,在下层中罗列了诸多种类的词状范本,其门类名目详分“争占类”、“盗贼类”、“人命类”、“户役类”、“补遗人命类”、“继立类”、“婚嫁类”、“奸情类”、“负债类”、“商贾类”和“衙门类”,所涉内容之广,几乎遍及日常生活中所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方方面面。并且凡一“告”(呈词)必附一“诉”(诉词),一攻一防,往往一事可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说辞,讼师撰写状纸的圆滑手段亦由此可知。兹举一例以明之:
告打死父命
活打父命事。人命关天,冤当击奏。父田数亩,坐叩豪鳄垓心,节次贪谋,懦父守执不允。厶日蜜哄至家,逼写契券,父据理论,不听,活活打死。哭思夺业伤人,王法大变,骸骨暴露,情惨昏天,誓不戴天,哀哀上告。(击奏,谓当击鼓奏闻,为父伸冤也。鳄,鱼名,众大,能射人影致死,故今比恶人曰鳄。垓心,谓在彼田界内之中央也。)
诉
电劈黑冤事。枭父原将田契典银若干,期满无还,是行理取,不料极恶意白骗,反将病父打死图赖,架词耸告,冤枉弥天,乞台朗烛,反坐难逃,劈冤上诉。(枭,恶声之鸟。言弥,满也。)[17]
《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三、卷四下层,《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卷二、卷三、卷四下层,《新刻法家须知》卷二、卷三、卷四,所载亦皆属此类词状范本。明刊本《法林照天烛》与清刻本的《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新锲法家透胆寒》,甚至几乎全书均是由此类状词构成。其中《法林照天烛》共收词状112纸,各案皆系先“告”后“诉”,再附以“县主批云”等语(按照“告—诉—审”的先后顺序),而《新锲法家透胆寒》全书除作者自序外,其余部分皆为状词,共收180纸。[18]
二
史料的记载显示,在明清时期,不仅生员代写词状的例子屡见不鲜,甚至还出现“流棍卜算者”亦能代写状纸的情形。明人余自强曾写道:“……吴楚江浙,写状多出于流棍卜算者之手。各有门类底本,在境外无名之人,以此得钱为生。”[19] 夫马进认为,那些“流棍卜算者”所用的“门类底本”,就是《萧曹遗笔》那样的讼师秘本,并进一步指出,“这些讼师秘本经过改写,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多少会读写一写文章的人都可以使用。生员业余代写文书,当然也可以使用此类书籍。”[20] 讼师秘本的流传对讼学的民间传播之影响由此可见一斑,而另一方面,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是当时人们撰写诉状最直接、最重要的‘教材’”?[21]这个论断能否成立和下面几个问题紧密相关,那就是,在明清时期,除讼师秘本之外,当时民间是否还流传有其他同样载有讼学知识的书籍?如果确实存在,那么和讼师秘本相比,它们的内容和流传范围又是如何?
夫马进曾经点明,讼师秘本中包括硃语、珥语与文例在内的语言与技术,曾扩大到当时的日用类书之中,例如崇祯十四年(1641年)序刊本的《新刻人瑞堂订补全书备考》卷十八“状式门”上栏刊载的“词状硃语”与各种《萧曹遗笔》的“硃语”大同小异,此外,上海图书馆本《萧曹遗笔》中的文例在《三台明律招判正宗》里面几乎全部收入,十段锦用法也几乎就是做状十段锦玄意的翻版。[22]然而可惜的是,他对此仅是略书几笔而已。而夫马进提及的“日用类书”,究竟是怎样的一类书籍?其中所载的内容又在何种程度上受到讼师秘本的影响?遗憾的是,就中国大陆的法律史研究而言,这些似乎迄今都还是相当陌生的论题。[23]
明清时期流传的日用类书,乃是一类将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通俗知识分类编纂而成的世俗读物。由于它们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接近,故而被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称之为“日用百科全书”,而后为酒井忠夫改以“日用类书”之名,[24] 并为学界沿用至今。日用类书所收的内容均系摘抄汇编而成,却几乎无所不包,天文地理,琴棋书画,婚丧礼仪……甚至连青楼风月亦有专文,堪称是当时百姓的生活指南。其中也收录有大量脱胎于讼师秘本的内容,个别的甚至还在所收门类的目录中直接写上“萧曹遗笔”的字眼,例如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梓行的《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即是如此。[25]
表一:明代六种日用类书收录有词状撰写相关内容的门类目录
书 名 刊 本 相关门类详目
《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 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刊本 卷廿四 上层:诸般体式(内状词、禁约、分关、文契俱全)
体式门 下层:珥笔文峰(内作状规格、贯串活法俱全)
《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 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刊本 卷八 忌箴歌;词讼体段法套;附结段尾
律法门 附遗。
(正文中写做律例门)
《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刊本 卷十七 分条硃语;硃语呈状;珥笔文峰;体式活套;前段后段;缴段截段。
状式门
(上下层)
《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 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刊本 卷十六 萧曹遗笔;十段锦说;贯串活套;分类珥语;告诉真稿。
词状门
(上下层)
《鼎锲崇文阁汇纂士民万用正宗不求人全编》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刊本 卷五 下层:作状规格详备。
体式门
《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 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刊本 卷十七 玉石经分;硃语呈状;珥笔文峰;体式活套;前段后段;缴段截段。
体式门
(上下层)
夫马进曾经概括了讼师秘本的三大要素,即(1)承揽诉讼或书写诉讼文书的注意事项;(2)诉讼文书等民间人向官府提出文书的文例集;(3)诉讼文书的用语集,并指出几乎所有的讼师秘本都包含有以上三部分内容,至少也包括了其中的两个部分。[26]而事实上,这些内容几乎都可以在日用类书中找到影子,硃语、珥语作为“诉讼文书的用语集”自不必说,忌箴歌、十段锦说等即为“承揽诉讼或书写诉讼文书的注意事项”,词讼体段法套、体式活套之类亦可归为“诉讼文书等民间人向官府提出文书的文例集”。明清时期讼师秘本的主要内容,亦因此得以重现于日用类书之相关门类之中。
先说硃语(珥语)。《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卷十七“状式门”上层开篇既载“分条硃语”(以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之名分列),次列“诉条硃语”,其后分载“官员类”、“吏书类”等13类,再列“续句摘要”(下分“职官”、“吏书”等8类),总计540条。[27] 若将其中所载之“诉条硃语”与前引《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一上层所载之“诉条硃语”比较,可以发现《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不仅几乎将前者全部包含在内,而且更为丰富,增加了将近一半的条数。其余诸种硃语在此书中的情况亦是如此。类似的情形也反映在《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卷十六“词状门”上层“珥笔硃语”、《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卷十七“体式门”上层“硃语体式”、《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卷廿四“体式门”上层“硃语体式”,以及《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八“律例门”下层“硃语”之中。
次说“承揽诉讼或书写诉讼文书的注意事项”。明清时期的日用类书,大多载有“珥笔文峰”一类。查其内容,不外乎有关做状的基本知识,甚至有直接以“做状规范”名之者在(如明万历四十年梓行的《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往往是在先叙做状须知的重要规范后,再列各类体段活套。例如,《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与《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所收之“珥笔文峰”,涉及“承揽诉讼或书写诉讼文书的注意事项”的,按顺序先后分别为“新附做词十段锦玄意”、“古忌箴规”与“体段贯串活套”。颇有意思的是,若将其中所录的“新附做词十段锦玄意”及“古忌箴规”,与前引明末翠云轩刊本《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所载之“做状十段锦”、明刊本《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所载之“法门箴规十段锦”仔细比对,可以发现两者文字一模一样。唯一与上述讼师秘本不同者,仅在于《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与《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又新添“体段贯串活套”一段文字。[28] 《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以及《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所收相关内容则稍有不同,依次为“写作规格”、“体段格式”、“忌箴歌”与“体段贯串活套”。“忌箴歌”与“体段贯串活套”之内容与前述相同,而“作状规格(范)”、“体段格式”则为其他日用类书所未载。《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卷十七“体式门”下层载“作状格式”,为论述做状之诀窍:
凡做状如做文法,一般分为三段。硃语即破题,祸因以下即同讲说,切思以下如同缴结,中间转换,在乎心巧。前段推写事由、情由,来历分明,又要简切,中间或殴打,或相言辩,或因强占,或相骗财某事等紧要见证、赃仗分明。后段切要取理辨别事情,言语严切,显出本理,以关前项,不可宽疏,中间若有不接之处,当虚饰掩过无妨。[29]
此种将做状与做文法相提并论的看法,与前引明崇祯年间的讼师秘本《新刻法家须知》所载同出一辙。《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中的此段文字,虽未象前述《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那样,以“十段锦”的格式详述做状步骤,但也点出做状须分“硃语”、“前段”与“后段”三大部分,而这正是日用类书中通常传授的词状范本之基本框架。
再说“诉讼文书等民间人向官府提出文书的文例集”。明清日用类书所收的词状范本各分门类,且在各类之下又分词状不同部分提供词语活套。以《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为例,其下分“土豪类”、“斗殴类”等7类,并在各类词状范本中又分“前段”、“后段”、“缴段”、“截段”四部分,各部分均备有详尽的词语活套以供写状参考之用。这些文字简练而不失泼辣,且极易套用,若做相关门类词状,只需稍做修饰既可成文。与讼师秘本通常按照“告—诉—审”的先后顺序安排词状范本的方式不同,日用类书中的词状活套范本多系按“前段—后段—缴段—结段”的顺序分列,两者稍有不同,但也只需将后者各段内容择要组合,再附以硃语,即可草成一纸完整词状。
有意思的是,讼师秘本中的部分内容(尤其是词状范本),并不仅仅只是被移换到日用类书之中而已,甚至还成为当时民间广泛流传的公案小说的内容来源之一。这三类读物的内容之间有着颇为微妙的互动关系。小川阳一的研究曾经发现,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刊本的日用类书《文林聚宝》卷三十二“公案要诀”所录的二十五则“珥笔文”,均系直接抄自明代公案小说《廉明公案》(这部小说的编撰者余象斗也是著名的日用类书刊行者),而《廉明公案》抄自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据统计达六十一则之多,并且这六十一则案件均只录有原告的告词、被告的诉词与官府的判词。[30] 这一公案小说在此部分的内容安排,其实与讼师秘本并无二致,另外一部从《廉明公案》、《祥刑公案》挑选抄录而来的公案小说《合刻名公案断法林灼见》,甚至还由于此一特点而被夫马进直接归入讼师秘本之列。[31]
正是透过这些方式,“讼师之类所谓的‘隐秘’世界的语言及其技术也掺入到日用百科全书……等所谓‘公开’的世界里”,[32] 并借助日用类书、公案小说等读物的大量刊行而为更多民人所知(并非为少数所谓的“讼师”所垄断),从而大大方便了村镇塾师、童生或生员、通文字的村庄头面人物、乡保、乃至四处巡游的算命先生或风水先生等民间通文墨者在拟写词状之时依样画葫芦。[33]
三
与屡遭官府查禁的讼师秘本相比,明清时期的日用类书并不为官方所禁,相反,它甚至还厕身于当时商业性书坊的主要出版品之列(其中尤以福建建阳版最为著名),[34]即便是明清社会中的下层百姓,虽大多并不识字,但购买一部内容包罗万象的日用类书以备日常参考之需,亦非罕见之事,通文墨的士人自不待言。[35] 在明清时期,获得一册讼师秘本也许并非易事,但要购买到一册刊载有此种讼学知识的日用类书则显然颇为方便。讼学知识亦因此曾经获得过另一条更为宽广的传播途径。
但另一方面,这条传播途径也并非始终是宽广无垠,到了清代后期,它甚至几近闭塞不通的境地。台湾历史学者吴蕙芳的研究表明,明代的日用类书中,在讲述如何撰写词状的部分均有清楚详细的解说与模式刊载,可谓包罗万象,应有尽有,几乎所有可能发展的情况均考虑殆尽,而发展至清代前期的三十二卷版本时,相关内容已遭大幅缩减,仅有土豪、人命、奸情、贼情四种活套范例,及若干对象称呼及情境陈述的用语活套而已,再到清代前期的三十卷版本及清代后期的二十卷版本时,“矜式门”、“体式门”、“状式门”、“词状门“、“律例门”、“律法门”等载有讼学知识的门类甚至彻底消逝。[36]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讼学内容在日用类书中渐遭删减乃至彻底淡出?吴蕙芳认为这是由于诉讼之事日趋专业、复杂所致。[37] 但问题是,这一极其宽泛的回答,也许在初步给予解释的同时还遮蔽另一些值得深究的问题。我们究竟应该从哪里切入解释这一现象?
在明代曾经出现这么一种看法,那就是“流传法律之书,多遭阴谴”。袁黄这个有关“阴谴”与法律书籍之间关系的言论,据说在功过格盛行的明代影响甚广,以至于明人王肯堂出于这种顾虑而将其父王樵所作的《读律私笺》重新刊印的时间差不多延误了二十年。[38] 会不会是这种独特的价值观后来在清代产生了影响,进而使得讼学内容逐渐淡出日用类书的收录范围?事实好象并非如此。既然这种将“阴谴”与刊印法律书籍联系起来的看法,对晚明时期那些编辑日用类书出版的下层知识分子并无明显的影响(他们仍然毫不避讳地将讼学知识收纳于日用类书之中刊行于世[39]),那么我们凭什么就相信清代的日用类书刊行者反而会受到这种价值观的制约?看来我们还得另辟蹊径。
我以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关键性因素出现在乾隆七年(1742)。宋明各朝虽然都曾对民间讼学的传播予以查禁,但“乾隆七年之前,所有关于教讼读本的禁令,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法律”,[40] 其查禁实效也自然并不理想,尤其是晚明时期,政府对此其实已经全然失控。清代的统治者出于警惕,于乾隆七年(1742)定例:“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板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准数交部议处。”[41]如同龚汝富所指出的,“这条规定对我国古代讼师秘本和讼学可谓是致命的打击”。[42] 尽管清代禁毁讼师秘本的运动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同样值得怀疑,但这条前所未有的禁令,却的确使得讼师秘本在清代存在的危险性越发增大。讼师秘本负载的讼学知识在官方眼中的异端性,较之前代得到更为有力的强调,日益成为一种极其危险的内容,本来就不具有官方正当性的民间讼学,也因此愈发潜入地下的“隐秘”世界。晚明以降那种讼学知识广泛散布的局面,就这样因为此时清朝政府的高压政策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讼学内容从清代日用类书中逐渐淡出,最后不复再现,也同样应该放至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进行理解。
既然讼学知识成为官方明令强调阻禁、且积极着手查禁的内容,那么清代日用类书的编纂刊印者也就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来传播这些官府眼中的危险内容。对于清代日用类书的编纂刊印者来说,他们所追求的乃是商业上的利益,而在日用类书中收录讼学内容的危险之举显然不符合其“经济理性”。正因为如此,在清代的日用类书中,讼学的内容逐渐遭到剔除。夫马进在其研究中曾简要地点及明代日用类书对讼学知识民间传播的作用,但这个论断却并不完全适合于描述清代的情形。[43]事实是,明代经由日用类书传播的讼学知识,在经历从讼师秘本的“隐秘”世界转换到日用类书的“公开”世界的短暂时光后,在清代后期再次回归到讼师秘本的“隐秘”世界之中,并且与前代相比,潜藏得越发隐秘。
四
以传授词状撰写之道为主要内容的讼学知识,借助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公案小说的流传,曾经对明清时期(尤其是晚明)的日常社会生活产生过极其微妙的影响,只不过后来由于清代官府的强力查禁,才使得其传播途径日益萎缩。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那种讼学知识广泛散布的局面从此终结?问题远非如此简单。事实上,清代官方的努力,其实并不能完全禁绝讼师秘本的暗自刊行与流传,以至于薛允升在光绪年间还感叹道:“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传习,仍复不少,犹淫词小说之终不能禁绝也。”[44] 而讼学内容从日用类书中的淡出,也许仅仅只是针对万宝全书系列的刊本日用类书而言。[45]王振忠的研究发现,徽州村落日用类书中反映社会生活的呈结诉讼类的内容,与关禁契约的内容一起,构成其中为数最多的部分,而且此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代中后期乃至民国时期。[46] 从明至清,民间讼学知识的传播途径尽管日趋缩小,但却始终未被彻底堵塞,当时的历史事实正是如此。
注释:
[①] 最近的一份通过统计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探讨清代江南健讼风气的研究,直观地展示了这一点,参见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②] [日]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394页。
[③] See Melissa A.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1723-1820,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C. Huang(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p.86-89. Also see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61-65. 关于明清时期的讼师给国家司法体制形成了重大压力的论述,亦可参看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攻击》,载《新史学》第15卷第4期。
[④] 曾有学者就此指出:“‘健讼’是明清方志和官书吏训中常常用来形容地方恶俗的惯用语”,参见龚汝富:《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载《光明日报》2002年7月23日。
[⑤]Melissa A.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1723-1820,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C. Huang(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p. 89-90.
[⑥] [日]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页。
[⑦] 参见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02-303页。感谢嘉义大学(台湾)刘馨珺博士惠赠大作。
[⑧][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页。
[⑨] [明]不题撰人:《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明刊本,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缩微胶卷。这段文字也一字不差地出现在明崇祯癸酉年序刊本《新刻法家须知》卷一和清刻本《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卷一之中,只不过被分别改以“古忌箴规”与“法门箴规”为名而已,参见《新刻法家须知》,卷一,明崇祯癸酉年(1633)序刊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藏微卷,据日本内阁文库藏本摄制,以及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清刻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藏本。明万历四十二年瑞云馆重刊本《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亦载有此类文字:“不可混沌不洁;不可烦乱枝叶;不可中间断节;不可错用字眼;不可状后无语;不可言词宽慢;不可语无紧切;不可搜罗事砌;不可虚空扯拽”,内容大同小异,参见[明]闲闲子订注:《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又名《洗冤便览》),卷一,《做状要旨》,明万历四十二(甲寅)年(1614)瑞云馆重刊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藏本。感谢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邱澎生博士在我于2005年4-6月游学台湾期间提供了资料利用上的极大便利。
[⑩] [明]乐天子编次:《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一,明末翠云轩刊本,美国国立图书馆藏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缩微胶卷。
[11][明]清波逸叟编:《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卷一,下层,明万历三十年(1602)序抄本,康熙六十年(1721)重刊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微卷,据日本内阁文库藏本摄影;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卷一,上层,清刻本。
[12]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收入虞山襟霞阁主编、衡阳秋痕楼主评、王有林、史鸿雯校注:《刀笔菁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版。
[13]《新刻法家须知》,卷一,“十段锦”,崇祯癸酉年(1633)序刊本。
[14] 据清人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所言,“或代书不限定字格,枝词蔓语,反滋缠绕,故状刊格眼三行,以一百四十四字为率”,参见(清)黄六鸿:《刑名部•立状式》,《福惠全书》卷十一,乾隆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收入《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27页。我在台湾访学期间,曾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图书馆阅读过清代“巴县档案”(缩微胶卷)中的部分状纸,发现每一状纸实际上均以格子限定了字数,“黄岩诉讼档案”所收“状式格式”中亦明确写明“呈词过三百字者,不准”的字样,而查其状纸实本,可以计算出每份实际上共留有315个格子(纵21、横15)供填写内容之用,参见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4-75页。结合《明隆庆六年休宁县诉状》所附的“状式条例”中明确地写到的“一格写二字者,不准”字样,我们就更容易理解明清时期官方对状纸的书写字数实际上设有诸多限制。
[15] [明]乐天子编次:《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卷一,卷二,上层,明末翠云轩刊本。
[16]《校正惊天雷》,卷二、卷三,上层,清代上海锦章图书局石印本,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藏本,感谢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张伟仁先生提供影本。
[17] [明]清波逸叟编:《新刻摘选增补注释法家要览折狱明珠》,卷二,“人命类”,明万历三十年(1602)序抄本,康熙六十年(1721)重刊本。
[18] [明]江湖醉中浪叟辑:《法林照天烛》,五卷,明刊本,日本前田育德会尊经阁文库藏本,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缩微胶卷;[清]补湘子:《新锲法家透胆寒》,十六卷,大观堂刊行,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
[19] [明]余自强:《治谱》,卷四,《告状投到状之殊》,收入《官箴书集成》(第2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09页。
[20]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7页。
[21]邓建鹏在对黄岩诉状进行分析后认为,“讼师秘本是当时人们撰写诉状最直接、最重要的‘教材’”,参见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74页。
[22] [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页。不知道是原文的误笔,还是译文的疏忽,该文中将崇祯十四年误为1614年,现已于引用时改正。
[23] 迄今为止,中国大陆法律史学界关于明清日用类书的专门研究,只有尤陈俊:《明清法律知识的另类空间:透过日用类书的展示》,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史学刊》(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尤陈俊:《明清日用类书中的法律知识变迁》,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4] 参见[日]仁井田陞:《元明时代の村规约と小作证书など—日用百科全书の类二十种の中から—》,载氏著:《中国法制史研究 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第741-789页;仁井田陞:《元明时代の村规约と小作证书など(二)—新たに调查した日用百科全书の类二十余种によって—》,载氏著上书,第790-829页;[日]酒井忠夫:《元明时代の日用类书とその教育史的意义》,《日本の教育史学》第1号(1958年),第67-94页;酒井忠夫:《明代の日用类书と庶民教育》,载林友春编:《近世中国教育史研究》,东京都国土社1958年版,第62-74页。
[25]《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卷十六“词状门”目录,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予章羊城徐企龙编辑、古闽书林树德堂梓行,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本,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8卷),东京都汲古书院2001年版,第11页。
[26][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1页。
[27]《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卷十七,“状式门”,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徐企龙编辑、积善堂杨钦斋梓行,现藏日本前田育德会尊经阁文库,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7卷),东京都汲古书院2001年版。
[28]《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卷十七,“状式门”,下层,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徐企龙编辑、积善堂杨钦斋梓行,现藏日本前田育德会尊经阁文库,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7卷),东京都汲古书院2001年版,第40-42页;《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卷十六,“词状门”,下层,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予章羊城徐企龙编辑、古闽书林树德堂梓行,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本,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8卷),东京都汲古书院2001年版,第425-426页。
[29]《新板全补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卷十七,“体式门”,下层,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建邑双松刘子明编辑、书林刘氏安正堂绣梓,日本建仁寺两足院藏本,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13卷),东京都汲古书院2003年版,第120-121页。亦见《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八,“律例门”,下层,“体段格式”,参见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3卷),东京都汲古书院2000年版,第313-314页;《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卷廿四,“体式门”,下层,“体段格式”,参见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2卷),东京都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384页。
[30] [日]小川阳一:《日用类书によゐ明清小说の研究》,东京都研文社1995年版,第57-58页。
[31] 《合刻名公案断法林灼见》的作者为湖海山人清虚子,共四卷四十则,其中从《廉明公案》和《祥刑公案》各抄录二十则,参见陈大康:《明代小说史》,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页。
[32][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页。
[33] 葛兆光在研究思想史时曾经提醒道,“我们应当注意到在人们生活的实际的世界中,还有一种近乎平均值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作为底色或基石而存在,这种一般的知识、思想与信仰真正地在人们判断、解释、处理面前世界中起着作用”,参见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这番精彩论述对于我们的启发在于,通过讼师秘本、日用类书和公案小说等诸多载体在民间广泛流传的讼学知识,是不是也正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明清时期人们日常生活中近乎“平均值”的知识内容之一?从这个角度切入,或许能够帮助我们就明清社会的“健讼”问题获得一些新的理解与诠释。
[34] 参见郭姿吟:“明代书籍出版研究”,台湾成功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第79页。
[35] 人类学家James Hayes的研究显示,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香港新界地区,日用类书是家有余赀的下层民众优先考虑购买的书籍,这亦是当地普通家庭最容易接触到的文字资料之一,参见James Hayes, Specialist and Written Materials in the Village World, in David Johnson, Andrew J. Nathan and Evelyn S. Rawski(eds.), Popular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Los Angeles &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 p78, pp87-88.这个例子对我们有参考意义。
[36]吴蕙芳:《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实录》,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出版,第483-484页。
[37] 吴蕙芳:《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实录》,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出版,第174页,第484页。
[38] 参见邱澎生:《有资用世或福祚子孙:晚明有关法律知识的两种价值观》,《清华学报》(台湾)第33卷第1期,第19页;杨雪峰:《明代的审判制度》,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1年版,第30-31页。
[39] 作为时代背景的是,晚明时期,社会风气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唯利是图之风大为流行,商业市场上手段百出以求射利之辈比比皆是,参见王崇峻:《维风导俗:明代中晚期的社会变迁与乡约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3页。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日用类书刊行者并没有受到那种将“阴谴”与刊印法律书籍联系起来的看法之明显影响,也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
[40]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博士论文,第201页。
[41] [清]薛允升著、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4册,第1021页。
[42]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5年,第202页。
[43] 参见[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页。
[44] [清]薛允升著、黄静嘉编校:《读例存疑》(重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4册,第1021页。
[45] 复旦大学王振忠将明清以来的民间日用类书分为三大类,其中包括:(1)综合性日用类书(如《万宝全书》系列,主要是刊本);(2)商业性日用类书(如各种路程和反映商业规范、商业道德及从商经验的专科性类书,其中既有刊本,又有抄本);(3)村落日用类书(以具体的村落为中心编纂或抄录的日用类书,这些都是遗存民间的稿本或抄本),参见王振忠:《清代前期徽州民间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间日用类书〈目录十六条〉为例》,载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6页。
[46] 王振忠:《清代前期徽州民间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间日用类书〈目录十六条〉为例》,载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页。据王振忠教授相告,呈结诉讼类内容在徽州村落的抄本日用类书中时有所见,现在公开刊行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徽州文书》等中就有少量相关内容,在此向王振忠教授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