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德:“共和国骄子”死亡之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46 次 更新时间:2004-07-16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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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德  

2003年5月26日,曾被中央电视台誉为“共和国骄子”的银行行长常焕敏突然被检察机关叫走了,而且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只是打电话告诉妻子李霞:石家庄市检察院找他了解一些情况,晚上可能回不去了。李霞不会知道,丈夫此去竟成诀别。

一、骄人业绩

今年41岁的常焕敏,早在1999年11月就调任中国银行石家庄市裕东支行行长。此前任开发区支行行长期间,使该行实现了利润连续五年位居全市支行第一。常焕敏也因此被中国银行授于“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中央电视台二套“共和国骄子”栏目为常焕敏录制播放了专题片。自调入裕东支行后,常焕敏领导全行员工,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使支行的利润由900多万元跃升至2300多万元,其各项指标综合排名列全省一百多家支行之首。常焕敏也因此被上级行确定为“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

二、厄运降临

常焕敏的妻子李霞告诉记者:那是5月26日的早晨,我们同往常一样向各自的单位走去,到晚上6点多钟,常焕敏突然打电话说,石家庄市检察院找他有事,晚上可能回不来了。

6月5日上午11点45分,我的单位领导、中山支行行长对我说:常焕敏的情况很不好,并让我立刻去省二院。

当我看到分别仅11天、躺在病床上的丈夫时,我惊呆了,他双目怒睁,嘴巴大张,口腔鼻内全是血迹。医生告诉我:他的大脑已经死亡了。我抑制悲痛查看他的身体,发现有多处伤痕。

记者在翻阅常焕敏的病历时,其中一页有如下记录:姓名:常焕敏。职业:农民。联系人:朱占枝。关系:亲属。李霞告诉记者,这位所谓的“亲属”就是石家庄市深泽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三、“监视居住”

常焕敏被叫走到死亡家属和单位没有见到任何法律文书,而在常焕敏死亡后的6月10日,深泽县检察院却送来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李霞愤愤不平的告诉记者:当这份决定书送到裕东支行时,支行请示上级行,答复是:不能签收。二位检察官二话没说扔下就走了。

记者看了看这份决定书,十分不解,不妨将这份深检反解监(2003)1号照录如下:裕东支行及常焕敏家属:因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监视居住措施。如果从字面上解释来看,裕东支行和李霞均被检察院采取过监视居住措施。

四、法医鉴定

2003年6月9日,省公安厅法医王京斌受省检察院的委托,组织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并邀请省法院和河北医科大学有关专家在市殡仪馆太平间对常焕敏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于当日下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这份冀公刑尸第27号鉴定书第六部分陈述道:1、根据死者右顶枕部、右胸部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轻微且较陈旧。2、根据双手腕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戴手铐形成。3、根据死者右大腿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4、根据解剖检验见颅底蝶鞍部骨折的部位、性状、特征,经探查与左鼻腔贯通,符合钝器经鼻腔刺穿形成。(现场竹筷可形成)5、根据死者脑底挫裂伤,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部位、程度、结合病历记载,分析符合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结论:常焕敏系钝器经鼻腔刺穿颅底造成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五、祈盼公正

常焕敏的非正常死亡,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河北日报记者曾就此事前往石家庄市检察院要求向主管此案的检察长了解常焕敏的死因,但遭拒绝。办公室的一位女同志对记者说,这事已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重视。记者问“怎么重视?表现在那些方面?”一位姓梁的主任告诉记者说:市政法委已派调查组着手调查。记者问“调查组组长是谁?有几个人组成?”梁主任说无可奉告。

这位记者在采访石家庄市政法委分管纪检工作的书记史和平时,史说:6月10日。由政法委牵头,组成了一个除检察院外,由政法系统各部门参加的调查组,专门负责调查这个案子,他们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拿出一个公正的报告来。

常焕敏的妻子李霞告诉记者:我曾就丈夫非正常死亡一事上书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主要领导,要求市检察院对常焕敏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被害身亡的全过程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并要求严惩凶手,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里领导非常重视,已作出批示,但不知为何,至今没有结果。

11月10日,记者将写有上述内容的稿件用传真分别传给了石家庄市政法委和中国银行河北分行经营管理办公室,但时至今日没有回音。

另据记者了解检察机关“叫走”常焕敏的原因是有人举报他有贪污行为。

注:本文发表在中国煤炭报2003年11月27日[总第3294期]

相关链接:

关于监视居住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五款]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附:来自石家庄市的举报信

自去年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这个被誉全国先进的检察院在侦查期间致人自杀以来,短短几个月后,石家庄市检察院又发生了一起更为恶劣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严重违法办案、刑讯手段之残忍使人怵惕;被害人遍体鳞伤,其状之惨令人发指!

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某支行行长常焕敏5月26日被石家庄市检察院带走,未给其家属、单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至6月5日上午石家庄市检察院把被打的遍体鳞伤、口鼻出血的常某送到河北省二院,中午通知其家属:常某自杀,人已不行了,可到医院看望。面对家属的气愤和诘责,某检察官称对常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且称常某在前一天晚上交待完问题,早餐时给他们讲了个笑话,后来趁看守人员稍不注意时用筷子穿透鼻孔致大脑受伤,系自杀。不要说家属不相信,只要智力正常的人都不会信服。试想,一个交待完问题,还会给别人讲笑话的人,他的人生态度显然是乐观豁达的,怎么会转瞬间用旷古奇闻的惨烈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呢?-不合常理啊。况且,常某身上的伤痕又如何向其家属和社会解释?常某的腕部留下深深的手铐(伤痕),而且带有血痂;胸部有打击留下的深浅不一的皮下淤血;胳膊有大面积青紫;难道这一切能说是自虐?

三日之后,这位脑部已于案发时当场死亡的常某,终于结束了生命的一切生理现象。法医鉴定在家属的要求下进行,结果可谓是使真相大白。死者除以上腕部、胸部、胳膊等部位的伤情外,其膝部被方形硬物致伤,在法医的要求下,检察机关才出具了案发时常某穿着的裤子,裤子上留有明显的方形硬物致损痕迹;还有更重要的是在其头的枕部有一伤口,可能是致命伤;鼻腔内有硬物所致的擦痕伤,鼻骨骨折,但不是贯通伤。这样的伤情是自杀?这就是检察官说的全天陪同稍不注意?显系推卸罪责!

以上伤情足以印证常某经受了残酷的刑讯折磨!其想像显而易见:常某被手铐铐在一固定物上,(从案发现场-石家庄市郊县黄壁庄水库旁一房间,内设三张床、茶几、椅子、床下有血迹,可能是反铐在床头)刑讯者有人压住其胳膊,有人按住其胸部,有人则用凳子扶手抵住其膝部,有人则用筷子捅其鼻孔,常某痛苦之极,带铐的手乱动,致铐痕深嵌肉里且带有血痂,头部乱动,并被撞击头部,致脑出血死亡。看来,有关刑讯场面的推断不无道理,任何一个常人都会做出这样的推论,想想就毛骨悚然啊。

退而求之,石家庄市检察院所称不是非法拘禁而是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遁言,亦是破绽百出、毫无合法性可言。其一、刑诉法第57条明文规定了,监视居住的“住”指的是住处,而石家庄市检察院把常某拘禁到石家庄市郊县黄壁庄水库旁一房间,长达11天之久,无论如何也扯不到住处上去;本条文还规定“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而常某是石家庄市民,又是某支行行长,怎就无固定住处需要指定居所了呢?其二、刑诉法第51条明文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只是决定机关,不是执行机关,二者混为一谈是违法的,对这一点,检察机关或许报以同情之心,因为实践中有不少这样操作,但正是由于这样的严重违法操作才使检察官们更接近了犯罪。无法向民众交待啊,面对超越权利的办案,再兼于有罪推定的思想,人人都有受到追诉的可能,而且人人都有被刑讯的危险;如果再有人为因素,那民众就会更加危险!据说本案中,举报者和某检察官是战友关系,举报者对死者常某调离其工作不满,检察官有挟私报复之嫌。如果此事属实,那掌握强大的国家机器其权限范围又可随便逾越的检察官挟私报复起来,其性之恶远远大于刽子手啊!更为石家庄市检察院感到可耻的是,就在10日这天,某检察官居然拿着因常某死亡解除其监视居住决定书送往常某单位签收,常某单位称未收到过监视居住通知书何来解除通知书?拒签。该检察官强行留下,逃之夭夭。

本案难以逃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罪责,且是共同犯罪;某些主管领导因为利益驱动(挖出经济犯罪既有钱又有名)对这些越权办案的行为或者听之任之,或者纵容、授意,也应承担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时至今日仍无案件承办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导致凶手们逍遥法外,导致第一手证据材料因时过境迁而消失殆尽。根据刑诉法规定:刑讯逼供案件系检察院直接受案范围。发现如此重要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事实存在,又手段惨忍致人死亡。检察院本应根据刑诉法之规定应在案发当天(即6月5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时至今日却拿一个“回避”的理由,既推诿了家属又放纵了罪犯——检察院又一次严重违法(刑诉法),甚至是主要领导的渎职犯罪。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在今后侦查中回避,但在迟迟不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这可是一条满身伤痕被活活打死的人命啊!常焕敏被检察院非法拘禁期间遍体鳞伤,最后生命垂危才通知家属并且不日死亡。这难道不叫有犯罪存在,应该立案且对嫌犯采取强制措施吗?还要等所谓的调查才做出决定吗?

另外,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里的“致人死亡”包括自杀或被活活打死。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使检察院偏袒包庇声称常焕敏是自杀,但只要他的遍体鳞伤说明其己被刑讯,施暴者就要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犯罪的法律后果。而且,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还规定要从重处罚。对于以上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检察机关应该比我们老百姓更透彻,但却一而再地亵渎法律!我们需要一个像“孙志刚案件”一样的公正结果,捉拿并严惩凶手,追究渎职犯罪,处分相关人员。检察院如此无法无天,草菅人命,今天死的是常焕敏,明天又不知是何人?河北连续发生此类案件,领导们难道就不知道人人(包括自己在内)都面临的强大的危险吗?——难道这就是法制社会给我们的人权保障吗?

石家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天下,石家庄市检察院的一小撮败类虽加紧串供,恶意编造散布常焕敏有罪的谣言,但他们不可能做到一手遮天,我们绝不允许他们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人权。强烈请求各位领导伸张正义,严惩杀人凶手,给家属一个公正的交待,让冤魂冥目!!!

常焕敏死亡案件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常焕敏之妻李霞2003年6月11日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订立代理合同,李霞委托本所律师吕连根、赵金镶为该案专项法律事务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两位代理律师参加了该案的部分座谈会,阅看了省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对该案进行调查后形成的6册卷宗。

二、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

1、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卷宗1至6册。

2、尸检报告。

3、公安机关现场勘险笔录(部分)。

4、李霞提供的照片。

5、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一)常焕敏之死事件调查的客观性、全面性、公正性的分析。

省检察院调查组调查对象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所作出的调查事实报告主要依据了对常焕敏死亡负有责任的人的陈述,这难以保证调查事实的客观、公正。如常焕敏身上的10余处损伤(有的在常死亡时是陈旧性损伤)是如何形成的,只有看管人员焦志军、王亚军说是常焕敏洗澡时摔伤的,调查组采信了他二人的说法,这必然影响结论的客观、公正。首先,他二人是事件发生的责任者,必然会推脱责任。其次,从事发到市政法委调查,二人均未提及常焕敏摔伤之事,到2003年8月27日二人主动找调查人员异口同声说某日常焕敏洗澡时摔过一次,很明显是二人串通后共同编造,因为如此重要的情况二人不可能同时忘记。第三,焦志军说他与王亚军一起进卫生间将常拉起。而王亚军说他躺在床上休息没动,并没有进卫生间去拉常,二人说法不一有编造之嫌。第四,常焕敏身上不同部位10余处受伤,洗澡摔倒不可能上下、前后均受伤。因此,依据焦志军、王亚军二有所说认定常焕敏身上损伤形成的原因,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事件的调查也缺乏全面性。调查的重点应为常焕敏身上损伤形成的原因及常焕敏真正的死因。恰恰对这两个重点问题未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如尸检报告中反映常焕敏“左腹沟中段、左足背等处均有针样皮损(注射针眼),是何时注射,什么所留?不能以洗澡摔伤而以一盖全。又如焦志军、王亚军均称看到常焕敏当时满脸是血,是他人还是常自己用筷子捅进鼻子的关键过程却避而不谈。

尸检报告也有不全面、不客观之处,如除尸检报告上所述多处损伤外,还有四处损伤尸检报告未提及,令人生疑。

(二)对常死亡案件的定性分析。

办案单位在办理常焕敏案件上存在多方面的违法之处。第一,违反法定程序拘禁常焕敏。以查帐为由叫走常焕敏,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不让回家,不通知其单位和家属。第二,违法对常焕敏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办案单位在非法地点自行执行拘押,不通知其单位和家属。第三,违法使用戒具。法律明文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员不得使用戒具,而在对常焕敏审讯、睡觉、单人看押时及押解途中使用手铐、带头罩,造成了常双手腕损伤等伤害。第四,看守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亚军是外借到检察院的开车司机,却参加看押组看押。司机赵泽辉也看押过常。执法人员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替代的。第五,对常焕敏审讯采用非人道手段。2003年6月4日晚11点审讯至次日凌晨3点多,早6点就让他写自述材料,让其睡觉不足3小时,非常人所能承受。第六、对常焕敏进行刑讯逼供、体罚。常焕敏身上的伤已确切证明这一点。常在材料中写的“昨晚给他们交待的全是假的”也说明此情况的存在。

由于办案单位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存在,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导致常死亡的可能性。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常焕敏系自杀,自杀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他原因致其死亡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即使是自杀也是与办案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有所关联。如果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成立,应对有关责任者予以追究。

(三)应予以关注并应彻底查清的几个问题。

1、常焕敏身上的伤是谁的行为所致。查清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有助于确定本案的直接责任者。

2、谁是常焕敏案件的真正组织者、指挥者、违法拘禁、刑讯逼供是何人授意或指使?

3、常焕敏死亡的真正时间、真正原因。证据材料显示常焕敏2003年6月5日早7时10分出事,7时50分送到省二院。省二院病历记载5日上午9时25分入院,时间上不相吻合。出事后应到就近医院抢救,却舍近求远到省二院抢救。常焕敏是自杀、他杀不能确定。

4、常焕敏患有内科疾病,却从深泽县中医院安排外科医生王飞到看管组,王飞的任务是否为常治疗外伤,不得而知。

5、省二院急诊室主任和值班医生均是深泽县人,是巧合,还是刻意安排?急诊室副主任田英平是办案组副组长朱占枝的内弟,对诊断、病历的真实性构成影响。

6、长时间戴手铐、不让睡觉、刑讯逼供与常焕敏死亡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只有查清办案组在审讯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才能最终确定。

彻底查清上述问题,有助于客观、公正、全面的揭示事件真相,明确责任,对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连根 赵金镶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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