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学界对乡村精英理论的研究,乡村精英可以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体制内精英主要是指掌握正式权力资源的精英,而体制外精英则掌握传统资源等其他资源。金太军等人的研究表明,体制内精英处于干部系统和民众系统的边际地位,处于乡镇干部、民众两个系统利益一致的结合点和触发点上,并在国家与农民的紧张夹缝中工作。①由于其“双重角色”的无法调适,使其往往徘徊于“保护型经纪”与“赢利型经纪”的角色冲突的阴影当中。②在体制内精英中,处于中枢地位的是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这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形成了广受关注的“两委”关系。而体制外精英则主要包括宗族精英、宗教精英、宗派势力、经济乡绅等。③在传统乡村社会,这些精英构成了乡村自治的主体力量。在人民公社时期,伴随着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高度统合,这些精英被纳入新的公社体制中。因此,在这段时期除了体制内精英外,基本不存在体制外精英。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行政控制的弱化以及农村社会的分化和重组,村庄精英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并深刻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格局。
一、乡村精英的流失
目前,中国正处于新农村建设的开局阶段,精英对于乡村的发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定程度上,他们是未来新农村建设的希望。所以,新农村建设对于“乡村精英”的需求是迫切的。乡村精英即在乡村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基于智力、经历、分工和心理等方面的优势,对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他们握有一定的社会话语资源,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或传统的社会资源。④他们在乡村社区中具有非正式的权威,起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对乡村社会中意见的表达、政策的执行、政策的评估以及各种信息的反馈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扮演着乡村社区中的“守门员”角色。
后发国家持续不断的现代化,使农村不得不依赖于城市,并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种体制导致农村人力资源不断地流失,众多农民子女把脱离“农门”当作毕生的追求。他们通过升学、参军、招工、提干、外出经商等途径离开农村,进城安家落户。而农村却因这些社会精华的离去而渐渐衰败。费孝通先生把乡村精英的流失称为“农村社区的社会腐蚀”。他认为,社会腐蚀导致了人才的流失。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是上层被带走,那些经济上较富裕、受过较好教育的人也不愿再待下去了。但是当有钱和有能力的人被冲走之后,城市工业的压力压得农村里的人进一步穷下去。事实上,真正的穷人留不下来,他们只能抛弃土地去流浪。洪流冲走了社会的上层和下层,留下的是农民的中层。⑤农村精英的流失,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我国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在继续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趋于强化。这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上。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远远落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城乡收入之比1978年为2.57∶1,1983年一度缩小为1.82∶1,此后就不断扩大,2003年扩大为3.23∶1,已超过改革开放初期。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福利和补贴,而农民收入中包括生产经营支出等因素,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6∶1。⑥城市中的相对高收入对农民入城打工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为种地几乎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而不能解决富裕问题。况且,精英当然不甘于只是温饱,他们还有更高的追求。城市中丰富的物质生活和精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对他们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诱使他们离开祖祖辈辈耕种的土地,到城市去寻找新的生活方式。精英的理性趋向要远远高于普通的农民,所以,在对从事打工还是种地这一问题上,经过理性权衡,将最终导致他们流入城市。对于有才能的乡村精英来讲,他们有能力通过经商等方式,获得更多的财富,相反,担任村干部反而阻碍他们赚钱的机会。
第二,农村现实的残酷。农民要在农村生存,唯一的想法就是多打粮食,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但是,农民不仅要上缴各种各样的税收,还要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这对农民收成构成极大威胁。而且,在粮食价格持续较低的情况下,种地对农民难以有更大的吸引力。于是,在农民心目中形成了从事农业最苦最累、还最挣不到钱的观念。对教育的重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源于摆脱当农民的困境。
第三,观念的解放。一味依靠着几亩地过活,在农村是最被人看不起的。因此,有能力、有智慧的农民,都纷纷在市场的大潮中搏击。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不断地发生重组。他们渴望在新的体制中一展抱负,而不是在土地里与泥巴打交道,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村中的一些人通过走出农村而发财致富的事实,对仍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来讲,是一种极大的诱惑。因此,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思维方式逐渐发生改变,父母对年轻人进城不再阻拦,而是采取支持或默许的态度,甚至一些上了年纪的农民自身也受到鼓动,并带领全家人进城务工,甚至在城市定居。
二、选举:精英的召唤与回归
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特别是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民主建设对于推动乡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乡村发展致使很多外出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主要原因在于,农村民主的环境为精英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并成为激励精英回归的诱导机制。那么,对于如何吸引乡村精英回归并动员其进行主动的政治参与,我认为要重视以下几点:(1)建构互信机制。在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农村社区中,信任结构是习惯成自然。⑦乡村精英作为信任结构中的一员,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亲和力,这种信任结构对村民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乡村精英有一定的约束力。(2)架构乡村人际关系网络。土地和人力构成乡村农业经济的基本资源。此外,村庄中还潜藏着许多社会资源,即村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网络。这种社会资源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它不为个人掌握或垄断,虽然普遍存在,但只有加以开发和利用才能带来好处和便利;它们以社会关系作为载体,而社会关系则是一种能够影响资源分配的资源;它们具有情感性、亲密性和排他性。在村子里,诚实、忠诚、信任都是这种信任结构的表现,是村民共享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它标志着一个村庄的内聚力。(3)建构农村社区的主动选择结构。目前农村选举一般都采取“一致性通过”的方式,对大多数村民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村民的不选择为前提的。一些人对自己所作的选择并不真正负责任,他们选择的参照系主要是本村人,村民们习惯作出从众选择,这体现出现阶段我国农村特有的选择结构。(4)议事权的制度化。大多数村民只选择,不参与决策,但是又要求对村务的知情权、评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目前的“村务公开”虽然对村委会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在村庄这样的熟人社会里,并没有绝对封闭的村务,只不过制度化便于形成正式的监督机制,而乡村精英无疑是这种制度化议事权领导人的最佳人选。(5)政治与经济的互动———乡村精英动员的关键点。成功的政治动员必须关注动员对象的利益需求。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不适当的政治改革操作而产生的政治改革的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乡村精英的动员不能忽视这一点。在乡村精英的政治动员中,关注经济与政治的互动就是关注动员对象的经济利益,村庄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为争夺资源而发生利益冲突。争夺资源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在现有村庄政治体制框架下利用体制赋予的权利和体制本身的缺陷。正如徐勇教授所说:目前的村民自治是一个由形式到实体,由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培养民主习惯,到民众运用形式化民主实现民主权利、充实实体性民主的互动过程。可以说,发挥乡村精英的带动作用正是由形式化民主转为实体性民主的关键一步。
在新农村建设和民主下乡的呼唤声中,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归农村,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人群:
1.“衣锦还乡”者。许多在外打工者通过自己的才能和努力作出了一番成就。他们在城市经过磨练以后,逐渐回到农村。农村发展境况的改变,也对他们产生了吸引力,促使他们回乡进行投资建设。一方面,为家乡的建设作点贡献;另一方面,也希望在家乡这块土地上,发掘更多的财富。这些精英的回归带来先进的技术和思想,推动着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他们中的有些人可能只限于为家乡建设作物质投资,但有些人为了更好地带动家乡发展,在民主选举的推动下,从一个“企业家”变成了“政治家”,成为村里的干部,同时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并利用这样的双重身份,更多地为家乡的建设作贡献。
2.在外不得志者。面对社会的各种歧视以及随时可能失去工作的压力,迫使他们重新回到农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乡村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相对于城市中竞争残酷的现实,他们更愿意回到农村发展。这其中也不乏有识之士,他们通过在城市这几年的“摸爬滚打”,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并且也明白乡村以后的发展趋向,愿意为家乡的发展出一份力。
3.有抱负的大学生。近几年,大学生的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增大。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这一残酷的现实下,选择回到家乡发展。他们有学识、有智慧、有抱负、有创新意识,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发展农村经济。现阶段农村的极大变化为他们施展抱负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环境。他们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精英和支柱。
此外,一些学者通过对当前村庄精英的考察,提出了“第三力量”的概念。⑧在一个村庄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杰出的精英人物,他们通过在外的努力取得了更大的成就,但仍不忘农村的发展。因此,当他们退休后,就会“叶落归根”,重新回到农村,支持农村的发展。与在村精英相比,他们更有远见卓识和丰富资源,是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
三、“精英”非精英:选举博弈的歧途
民主下乡、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给农村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背景,促使更多的精英分子向农村回归。他们的出现和领导,对于新农村建设无疑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国家对社会的过度侵入、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必然违背村民自治的宗旨,导致“精英”非精英在农村中广泛存在着。
1.上级指派的“精英”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机制和观念的匮乏,加上民主选举在农村实行没几年时间,农民对于自身选举干部还存在疑虑,政治冷漠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常常导致村干部迟迟不能“就位”。为了引入民主机制,政府只有先指派某些人作为候选人。当然,这些指派的“精英”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学识和能力的,但他们却不是当地民众通过正常途径选举产生的,因而较少受到当地民众的监督。这根本上违背了民主原则。
根据我们对1998年至2005年乡村选举案例的观察,由上级任命和指派的乡村干部,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还占有一定的比例。相对来说,中等发达地区的比例要高,不发达地区的任命比率最低。从下图可以清晰地反映出来。
通过观察直选区域分布图我们可以看到:直选在全国各地的分布状况是不均衡的。在经济发达地区,直选的比例为33%。这与人们通常的预期有些出入。人们一般认为,在经济发达地区直选的比例应该是很高的,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维权意识比较强烈,选择自己代言人时考虑问题应该是非常理性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的直选率却是相当高的,占48%,这说明人们在选择自己的代言人时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文化、传统、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推行村委会选举时不能为了选举而选举,而要考虑到农民需求的多样性、多元化,把村委会选举看成是系统工程,从而全面建设和谐新农村。
通过观察任命区域分布图,可以看出,中等发达地区直选率较高,但任命村官的比率在这三个地区的对比中也是最高的。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有求稳的心理。但笔者认为这种心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他们在直选和任命的对比中会明白哪种选举方法对他们更有利。
观察直选与任命的时间趋势比较图可以发现:从时间上来看,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到2001年这段时间里,村官由上级任命的比率大于村民自己直选村官的比率。这是因为人们还没有认识到村委会直选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和好处,这时村委会选举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的形式来推行的。从2001年到2005年这段时间里,任命的比例下降,而直选的比例上升了。这说明,农民在参与政治活动中认识到了直选的好处,他们由政府主导着参与政治过渡到自己主动地参与政治。这反映了农民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
2.利用非正当途径当选的“精英”
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级指派所导致的问题。但是,它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各种贿选现象以及各种家族势力、宗族势力的影响,妨碍着选举中民主机制的正常运行。
首先,谈谈以贿选方式当选的乡村精英问题。
根据调查分析发现,贿选的区域分布如下图所示:
之所以存在着如此频繁的贿选现象,重要的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首先是贿选的定义不明确,即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贿选没有界定清楚。其最终结果就是候选人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通过各种方式来贿赂选民,欺骗选民。而村民往往只局限于眼前利益,或者对政治持冷漠态度,选举出了一些“非精英”。
贿选发生在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的比率相对较高,占了36.9%,而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分别为25.8%和37.3%。经济发达地区贿选的现象反而少,说明这些地区的人们对选举有了比较理性的认识。在经济中等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生贿选的机率较高,一方面与他们的经济情况有关,另一方面与他们对选举的态度有关。在这些地区,很多人认为,谁当选都一样,跟他们自身没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如果谁在选举中给了他们一点好处,他们就会选谁。这一方面说明村民的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的选举难以与村民的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使他们对选举采取漠视的态度。
从时间上看,1998年到2001年间贿选的发生是呈上升趋势的。这一方面是因为选举刚刚开始,在操作程序上还不熟练,有些竞选者对贿选的认识不足,在竞选中出现了贿选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选民没有认识到选举的真实意义。但在2002年后,这种状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贿选现象呈下降的趋势。
从贿选的方式来看,主要以金钱为主,兼有实物、请客和非法承诺等。在许多选举过程中,竞选者为了拉选票,用买选票的方法来压倒对方。这种方法较为常见,贿选金额高低不等,少的有几块钱,高的有几千块。
其次,家族、宗族势力使然。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宗法制的社会,对于血缘、宗族的重视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乡村作为中国社会的基层,往往就是依据血缘、宗族来划分的。在同一村庄,同一姓氏的大多是同一宗族,这样庞大的宗族势力,往往主导着村里的干部人选。当然,当选人可能是非常有能力的,但是也不排除“非精英”的存在。同时,宗族势力使得外姓族人无法涉足政坛,而其中也不乏精英人物。这必然使精英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同时,一旦宗族候选人当选,往往会以宗族势力为支撑,使村庄的整体利益遭受损害,而蜕变为家族的团体利益。这必然不利于村庄的和谐相处和发展。
四、罢免“精英”:民众博弈的凯旋
正是由于民主选举过程存在“精英”非精英的现象,所以,对于民主机制还需要逐步完善。为了解决选举后出现的人选不满意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确立了罢免机制,即选民有权对选出的村干部行使罢免权,进而再举行选举,选出令人满意的、合格的领导人。通过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主要的罢免方式有暴力和非暴力两种。暴力方式是指,由于村委会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并不是群众所期望的精英,也不是可以带动全村实现经济发展的领头人,而群众不知道利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向上级反映的方式,而是直接通过强制的方式将村干部赶下台。非暴力方式,主要是群众通过合法的手段,将当选的“非精英”村干部“请”下台。由于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选民对于法律的认识程度也有区别,这使得村民对不合格的村干部采取了不同的罢免方式。但是,无论是暴力方式,还是非暴力方式,都充分说明农民对于自身的政治权利有所觉悟了,开始懂得利用它来表达意志。这是我国民主机制运行成效的重要表现,也是民主选举中民众对精英博弈的巨大胜利。
当前,我国有68万个行政村,大多数地方都已实施村委会选举,当然也有一些个别地方,由于当地情况而无法很好地实施。在已逐步落实村委会选举的村庄中,当然也不乏选举出了非“精英”的村领导干部,而这当中,据有关数据显示,大约有59.1%的村庄是通过暴力的方式将这些人赶下台的,而只有40.9%的村是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这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群众法制观念的欠缺,但是这种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值得称道的。
总的来说,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到现在,对于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非民主选举,民众的觉醒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身政治权利的趋势也日益明显。特别是从近年的罢免现象来看,比例在逐渐提升,成功率也在攀升。这都充分说明了民主机制运行的绩效。
村委会成员选成功后,村民们对他们既听其言更观其行,如果他们的行为导致村民的利益受损,村民有权依法罢免他们。从经济情况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罢免率比较高,而经济中等和不发达地区的罢免率较低。这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维权意识强是分不开的。从时间跨度来看,在1998—2002年期间罢免事件较少,在2002—2005年期间罢免事件比较多。从罢免成功率方面来看,罢免成功的占绝大多数。村民在罢免过程中采取暴力方式的比较多,而采取合法罢免方式的仅为40.9%,这说明选民在罢免过程中对合法的罢免方式和非法的罢免方式还没有足够的理解,对罢免程序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五、结语
村委会选举是一个民主运行机制,其措施的提出是为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发展乡村经济,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提升,进而促进我国民主的发展进程。当然,在村委会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一个制度从萌芽到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运行轨迹。有学者主张,从近期来看,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比制定村民自治法更为可行;从长远来看,与其制定村民自治法不如制定居民自治法。⑨这都需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根据情形,进行改进和改善。
对于图表反映出的问题,我们应对“精英”进行规制,对政治主体进行制度规范,使通过选举选出的精英成为民众所期望的精英人物。在选举过程中,应规制程序,对候选人提名、选民登记、竞选制度、选举观察制度进行制度化的规定,将选举行为纳入既定的规则和框架内,在实际选举中防止不规范现象的发生。另外,要使民主长久地运行下去,必须进行善后规制:要建立一定的监察制度,既对当选村干部的言行进行观察监督,也要对落选的候选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既保证民主程序沿着制度化的轨道推进,也防止落选者出于愤恨对一些群众进行打击报复。要建立完善的罢免机制,平衡罢免权和选举权。对于不合格、不称职的村干部坚决予以罢免。这样,才能使民主的运行有持续的动力和基础。
注释:
①③金太军《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载于《齐鲁学刊》2002年第5期。
②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李强彬、向生丽《转型社会中乡村精英的变迁与乡村社区治理》,载于《兰州学刊》2006年第4期。
⑤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⑥王一鸣、高峰《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性因素和改革对策》,参见2004年9月2日《中国经济时报》。
⑦熊卫松《乡村精英政治参与挫折感分析》,载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⑧罗兴佐《第三种力量》,载于《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
⑨唐鸣《关于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问题》,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