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国农民还像几千年来所做的那样,只能把所种的玉米一担一担地拉到市场来交易,而城市有特权的经营者却可以运用标准合同在粮食交易所里组织起巨额的期货买卖,那么任凭我们怎样鼓动解决“三农”问题,都只是在为农民画充饥之饼。
市场经济是一种不断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但在历史上,这一合作秩序曾被一些未知的因素所牵制,致使它无法扩张并占据整个社会。历史上的市场经济就好像被困在一种与世隔绝的“钟罩”之内。是什么因素制约着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这一问题曾被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德•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视为一个没有解开的历史之谜,这种被封隔的经济状态则被称为“布罗代尔钟罩”。
在被这一问题深深吸引的经济学家当中,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是一位执著的身体力行的求解者。德•索托曾担任《关贸总协定》的经济学专家、铜输出国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等职,长期为亚洲和拉丁美洲的贫困国家制定和推行资本形成计划。与那些以概念思辨见长的经济学家不同,他在发展中国家的经历使他对“布罗代尔钟罩”有更切身的感受,也使他的发现与众不同。用作者的话说:“我们合起书本、睁大眼睛。而我们的发现让我们惊讶不已”。《资本的秘密》就记录了使他惊讶不已的发现。
他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正规的法律制度只对少数有特权的人开放,广大的穷人长期被边缘化,他们无法从正规的所有权制度中受益。有特权的人可以轻易获得正规的产权证明,因而他们的资产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他们可以利用国家为其建立的法律服务体系对资产进行运作,也只有他们才能请得起律师,并帮助他们打通官僚环节。而广大的穷人则不具备这些条件,他们无法让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正规的产权制度中得到表述,因为他们被围困在“布罗代尔钟罩”内——到处都是难以跨越的阻碍,到处都是难以突破的栅栏。
作为经济学家,德•索托不仅目睹了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贫富差距,而且发现了在这些国家广泛存在的法律制度被分割的现实,两种所有权表述方式的并存就是法律制度被分割的一个缩影。
在法律制度被分割的情况下,比较穷人和富人的资产存量已经失去了意义,关键是要发现他们手中的资产是如何运作的,他们从国家的法律制度那里获得了怎样的支持和服务。
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产权的表述沿袭着一些古老的形式。邻里之间并没有明晰、可以核实的权利边界;对资产的描述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产权只是一些私人性的协定,并且这些私人协定分散在几十个、甚至是几百个社区里;关于产权和其他方面的资料也只有本社区的人或邻居们才知道。产权交易的规则大都没有形成文字,只能通过口头相传。由于这些规则不是书面的东西,人们只能通过组织仪式,利用符号,加深参加交易各方的记忆,来保证交易的安全。这种情况让人想起发生在十世纪英国的“记录”产权转移的故事。在产权交易的仪式上,卖者将地产上的一块土和一根枝条作为“产权让渡证书”交给买者,然后痛打一名目睹了移交土块和枝条的孩子,使他对这一天终身难忘,这样就为产权转移创造了一个活生生的记录。今天,这一故事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人类学的重要史料,但在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地区,类似的故事还在继续上演。
由于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正式的文件证明,这些财产便不能顺畅地转换成货币,不能在人们所处的互相了解和信任的狭隘地域范围之外进行交易,不能用作申请贷款的抵押品。资产得不到正式文件的表述,它们就是僵化的和呆滞的。据德•索托估计,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拥有的“非正规”房地产的价值高达9.34万亿美元(第27页),但他们缺少的是表述产权和创造财富的网络。他们有房屋,但没有所有权凭证;他们有产出,但没有契约;他们有企业,但没有法人地位。他们拥有几乎所有的西方技术产物,但就是无法进入国家所提供的正规的产权制度。由于资产缺乏正规的法律表述,他们便不能使资产成为资本,“砖头变金砖”的故事就始终是一种虚构。
但是,城市特权阶层却生活在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里,他们可以享用国家法律制度给予他们的服务。他们的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正式的产权证书,这些证书可以用作公共服务机构向他们提供服务所需的可靠基础。他们的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都能以正式的产权文件来表述。通过这一表述过程,产权文件成为经济联系过程中的可见标志,资产获得了一种超越它们的物质形态的存在形式。有了这些证书和文件,资产能够用作贷款的抵押物,成为他们开办新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这些文件能够作为联系资产所有者的信用历史的纽带,能够用作偿还债务和纳税的记账凭证;还能够用于发行有价证券的基础,这些有价证券发行后还能在二级市场上再贴现和销售。通过这些操作,特权阶层能够不断地为资产注入活力,并转化成滚滚财富。
“正规的所有权制度不单单是一个保存资产记录的系统。所有权制度还会为人们提供一个网络,使人们能够通过这个网络分割资产,使资产产生出更有价值的组合。”(第52页)其中的原因在于,无论时间和空间如何变换,全部的产权记录(描述资产的重要经济特征的产权文件、契约、所有证券和合同)都能在设在政府部门中的公共登记系统中找到,这些文件包含对资产的所有经济用途的描述,而不论这些资产是土地、房屋、轮船还是矿山。这些文件会提醒急于使用资产的人关于限制或加强资本实现的情况,例如地役权、租借、欠款、破产和抵押等等。这些文件很好地保证了资产连续不断地以合适的形式得到恰当、准确的表述。除了公共登记系统之外,还有许多私人部门帮助他们确认和追踪资产的表述。这些部门包括对交易、担保和停业进行记录的私营实体、摘录员、评估师、担保的保险公司、抵押经纪人、信托服务部门和私营文件的保管部门等等,借助这些部门构成的网络,特权阶层能够方便地、安全地吸取财富,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资产的潜能。
法律制度的隔离造成了两个不同的世界,但这种隔离不仅没能限制住人口流动,反而诱发人口向城市迁移,为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运动推波助澜。传统的农业结构被摧毁,形成了庞大的不再依附于土地的人群,他们在对目前处境和城市中的潜在机会进行评估以后,开始向城市迁移。但是,当他们到达城市以后却发现,他们所面临的是一个充满敌意的世界,而其中最大的敌意来自法律制度。他们发现自己总是被排斥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之外,他们很难得到住房,也很难进入正规的商业领域找到合法的工作。原因很简单,这些法律是服务于某些城市阶层的,应付新移民则需要另外的规范。起初,进入城市的农民数量不多,法律制度暗含的歧视还不会暴露出来。然而,农民一旦在城市里定居下来,正规的法律制度就露出了狰狞的面目。他们脱离了传统的乡村住所,但无形的“钟罩”让他们难以融入现代的城市生活。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得在城市周边搭起棚户,在那里生产起“假冒伪劣”的产品来,这是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流动人口、非法劳工、疾病和犯罪让城市当局疲于应对。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与乡村、富裕与贫穷、现代与传统,往往在城市的郊区形成对峙,无形的法律分割转化为有形的空间隔离。
面对近在眼前的二元结构,一些精英人士抑制不住其建构理性的冲动,主张向边缘化的地区推行“法律正规化”运动,试图借助政府的力量,用正规的法律替代非正规的社会契约,企图通过单向的法律移植,把一些外生的正式规则强加于本土化的产权。但是,德•索托指出,除了泰国农村的一些“产权登记”计划之外,那些把非法资产转变为合法资产的努力,都以失败而告终,不仅没有实现资产向资本的转化,反而进一步遏制了本已十分虚弱的经济发展生机。正式的法律也因其实施成本太高而成为一种虚设。
20世纪80年代,德•索托在审视他的祖国——秘鲁的法律正规化进程时,曾经亲身体验“钟罩”内外的差别。他以城市特权阶层成员的身份创建一家正规的企业时,从领取牌照到完成融资只需要几天的时间。但是,当他以穷人的身份在利马的棚户区创立一家合法的企业时,所经历的周折让他惊讶不已。从填写表格开始,到领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每天花六个小时,总共需花289天才能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一家只需一人经营的作坊,办理法律注册却要花费1231美元,这一数字是一个工人最低月薪的31倍。为了得到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法律许可证,要用6年零11个月,需要在52个政府办公室履行207道行政手续(第17-18页)。并且,这些支出尚不能保证这些财产就一直保持合法地位,因为,保持其合法地位和取得合法地位同样艰难。正规的产权制度如此“昂贵”,穷人只得选择放弃它,但选择放弃就等于使自己成为“不合法居民”,一旦他们成为正规法律打压的对象,他们手中的资产也就失去了增值的属性。
德•索托认为,法律正规化失败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失误,因为政府没有认清和吸纳那些关于财产归属和财产交换的非正式规则。产权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那种无意识的社会和经济实践之中。如果在法律正规化的过程中,完全割断历史,完全排除非正式的“社会契约”,那么正规的法律必然会因为它的外在性而成为空洞的条文。如何让正式的法律形式与传统的非正式的产权表述相兼容?这需要了解产权表述的演进历史。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产权的表述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才演变成今天这种法律形态。18世纪,欧洲的一些地方还以相互传递石头和泥土来庆祝土地的交换;农民用交出储藏小麦的仓库钥匙来代表卖出了小麦。直到19世纪,形形色色的产权表述才得以标准化,正规的综合性产权制度才得以确立。发达国家产权制度的成功在于,它们能够渐渐地承认产生于官方法律制度之外的社会契约是法律的一个合法来源,然后又找到了将这些社会契约纳入法律体系的方法。遗憾的是,这些将社会契约纳入法律的方法,由于缺乏可靠的史料已经无从了解了。
但德•索托提出一种类似于“人类学工程”的方法来弥补这一缺失。首先,要深入到远离正规法律的边缘化地区,去发现形形色色的社会契约和相关资料。有一个故事意味深长。德•索托曾利用旅程中的休息时间去参观印尼的巴厘岛,他在稻田间漫步,并不知道各人的田产边界在那里。但是,狗知道。每当他穿过一个农场走向另一个农场,都有不同的狗在叫。狗虽然不知道什么是正规的法律,但它们很清楚它们的主人控制着哪一块田产。德•索托告诉当地官员,狗掌握着他们要建立的正规的产权制度所需要的基本资料。如果想把分散的不正规协定纳入到国家的正规法律体系,就不能雇用在德里、雅加达或者莫斯科摩天大楼办公的律师来起草新的法律,而是要走上街头,听一听狗的叫声(第203页)。然后,对这些文献记录进行解析,确认这些社会契约的原则和规律。接下来就是将这些原则和规律编纂到临时的正规法案中去,并将它们与现行的正规法律作比照,评估它们之间的兼容性和排斥程度。在执行过程中再进行调整,让它们彼此适应对方。这样就能建立起一个可操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框架。
对于曾经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中国来说,德•索托的发现意义重大。“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城乡分割的产物,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消除制度分割,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统一的法律框架,让农民与城镇居民平等享用法律服务和制度文明。如果中国农民还像几千年来所做的那样,只能把所种的玉米一担一担地拉到市场来交易,而城市有特权的经营者却可以运用标准合同在粮食交易所里组织起巨额的期货买卖,那么任凭我们怎样鼓动解决“三农”问题,都只是在为农民画充饥之饼。
(《资本的秘密》,德•索托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陈国富:南开大学经济学系,3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