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以来,由于农村政治与社会体制进行的一系列深刻的变动,使中国农村宗族组织在沉寂了近40年后有了一个重新活动的适当机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现阶段农村宗族的活动和某种程度的重建,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虽然这一切目前还只能算是一个漫长过程的开端,对它的许多重要细节还要做进一步的观察、了解和分析,但有一点我们似可有把握地指出,无论是从功能、目标还是从结构特征来衡量,当代中国农村中出现的宗族都不应再被笼统地称之为“传统的”宗族了。
一
根据各类新闻媒介的报道和各地学者的研究,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的分布近年来已经非常广泛,但相比较而言,南方宗族的发展程度、组织水平和活动频率,目前普遍高于北方,而呈现出更加活跃的局面,因而也能更集中地反映当前农村宗族已面临和将要面临的各种问题。
笔者对南方农村宗族历史和现状的调查,前后已进行了将近十年,接触了大量实例,遇见了各种类型。如果从表现功能上区分,大致可以把这些宗族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现存社会秩序具有破坏作用的。这类宗族主要存在于湖南、湖北的大部分地区和赣东北地区。那里的宗族活动相当活跃,但是宗族组织的结构程度较低,既无系统的常设组织,也缺乏有远见的核心领导,活动大多带有破坏性,并常发生恶性的斗殴事件;人们热衷的活动是耍族龙、抢坟山、闹人命等低层次活动,对重修族谱、重建祠堂等意义重大但需精心组织的活动反而不甚热心。但恰恰是这些低层次的活动,给现存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比如耍族龙。这项活动在这些地方有很深的历史渊源。一族一姓都可有一条“龙”在当地的“龙灯会”(或狮灯会)上显示本族的势力。其目的主要是卖弄武力,当然也带有一定的乡村娱乐性质。耍龙与不耍龙的两族间,往往会因此打架。湖南某市自1978年以来发生的历次大规模族斗中,因耍龙而引起的为数很多,每年都在30~40起。时间主要是每年的元宵节,或正月底。又如争坟山,也叫争祖山。农村以土葬为主,本族间、本房间、异族异姓间,都会因坟山纠纷大打出手,对社会治安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有些人真诚地信鬼神,信风水。在许多坟山纠纷中,往往是因为有人相信某处是所谓“天子地”,因而就发生了抢夺坟山的冲突。再如闹人命,即宗族闹丧。这是此类宗族最突出的一种表现,为害也最烈。一旦发生本族妇女在夫家自杀或相杀案件,就会引发一场激烈的“闹人命”。女方族人会蜂涌而至夫家,轻者吃光喝光,重者损毁财物,直至两族舍命拼亲。出于一种奇怪的反政府心理,丧家根本不信法医的鉴定,否认任何自然的结论,一口咬定是他杀,甚至提出要由他们来代替法律执行处罚。一个地方闹人命,一个地方就不得安宁,一场下来,轻则损失上千,重则上万,甚至倾家荡产,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有的地方宗族闹人命,吃喝损物之外,还要逼使老人跪在死者面前请罪,甚至将老母和死尸绑在一起,并将尸体埋入夫家堂屋。如此这般,前后可闹一年之久,也许还不过瘾,还要搞什么周年纪念。同时上告省、地、市党委,说政法部门徇私枉法,不申张正义;又穿着绣有“冤”字的大白褂到省委大闹,甚至跑到国际机场去闹,不听任何人的善意劝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另一类则是通过有目标的系统重建,表现出对现存秩序的积极维护和主动参予。这类宗族主要存在于赣中南地区,那里的宗族不仅相当发展和活跃,而且比较起其他地方来,它们的最显著特点,是具有很完善的自我约束的机制和观念,也更显示其有较高的成熟性与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这些地方的宗族组织,无论是内在的结构特点,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功能,都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中的一个类型。它们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其整个活动对乡村自治、乡村公益所具有的建设性作用,以及与此相应的,对传统宗族资源的较有系统的利用(包括族谱、祠堂及对旧宗族有较高知识的老一辈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与传统宗族的存在方式有较内在联系,但同时又具有新的目标和新的运行机制的典型的现代宗族形态。
(2)在这些地区,重修族谱和修茸祠堂是最重要的两项宗族活动。由于需要严密的组织过程,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数量的经费,因此只有在有条件(包括文化传统和经济实力)的地方,这两项活动才能取得成效。在全国大多数地区,或者只在筹办中,或者还无力进行。赣中南地区农村因其拥有深厚的宗族文化传统和良性的社会环境,实现了重修目的的族谱和各类宗祠,不仅数量远远高于其他地区,而且还显示了不少新的特点。在当地农村,无论是本地的族人,还是外地的后裔,都积极地参与到重修族谱和修复总祠之类的活动中来。这充分体现了这类事件所具有的深厚的群众基础。尤其是那些远离本乡的外地客居者。基本上已经没有利益的分享问题,促使他们积极投入该项事业的,只是那些激发和满足他们非功利的历史性和归属性需求的提示。比如,“发扬祖先功德”,“维护祖先业绩”等等。整个地区而言。宗族观念已成为被当地社会所认可和默认的一种社会关系观念。这可以说是宗族重建过程中取得的最重要的一项成就。
(3)当地大部分重建的宗族正在努力寻找一种既合乎传统、又能被现行社会制度默认和接纳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各地现有的形式各有名目,运作方式也各有特点,但大都同现实社会生活秩序有较成功的衔接,而从不采取截然对立的姿态。尤其在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上,宗族组织都主动地谋求与它们的合作与相互协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农民已开始意识到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依据。他们提出了一系列自拟的法律概念。如所谓的“双重主权论”,用以打消族人对修复宗祠的捐资顾虑。虽然它似是而非,不具备任何真正的法律效力,也很难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但这种努力本身仍反映出一种积极的因素。必将给这个地区的农村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前途带来积极影响。
(4)当地农村的一般社交活动及节庆、婚丧礼仪等民俗活动。已自然地融入了宗族色彩,并往往由宗族组织出面主持。这种习俗在农民中有着深厚的传统基础。在一些较成熟的宗族的主持下,传统的与现代的宗族意识(历史性、归属性的本体观念)给传统的民间习俗增加了前所未有的表现力和文化内涵。同时,它们又被这些宗族的领导人有意识加进的法律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因素所部分地调和,因而显示出以协调村民关系为主的功能特征。很少有导致在其他地方常见的那种具有恶性后果的宗族冲突。
(5)宗族活动的强制性内容已大为削弱。少量带强制性的动作中,其手段主要只剩下了道义的制裁(如不让入谱、不让入祖坟等),但毕竟仍带有某种强制性。因此同真正自愿的结社仍不完全相同。族规的建设也只是在重建过程中。已建立的族规还带有许多非正式的成分。这就可能导致一种私人权力的产生和发展,在根本上会有与法制冲突的因素。只是在目前,这一地区的农村宗族领导人尚能表现出相当自觉的自我约束。
除了以上两大类。还有一些在功能表现上处于中性位置的宗族。如安徽、浙江、江苏地区的宗族。一般来说,它们的发展较为平稳,规模都不大。虽然没有为本宗族设定什么现代化的目标。但也没有显著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皖南山区的个别地区(比如微州地区),有一些历史颇为悠久的古老宗族,还保存了较多的传统遗俗,尤其注重以宗族为单位的商业活动和办学活动;在闽南沿海,宗族既多且大,人口动辄成千上万。盛行跨村跨乡跨县的宗族联合组织;在观念上除了宗族祖先崇拜,还与妈祖崇拜、佛教崇拜、道教崇拜、三一教崇拜、地方英雄崇拜和多神崇拜(如猪八戒、关公、岳飞等)结合在一起,对现存社会秩序也没有明显的破坏作用。这类中性位置上的宗族数量相当庞大,其目前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应当引起人们的密切注意。不过显而易见,现在最令人感兴趣的,还是前述两大类宗族。正是这两大类宗族的前途和命运,将对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
笔者曾经指出,无论对何种性质的宗族,我们现在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再象以前那样,靠发动所谓的社会革命来加以解决(包括取缔)[1]。这首先是因为,无论是中国传统的宗族,还是中国当代的宗族,都不是一场骗局。宗族作为中国历史上长久发展过的一种社会关系形态,是汉族文化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根扎在汉人的心中。宗族的出现与持续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汉人为满足对自身历史感、归属感需求的体现,因此它不会被人为地以简单的方法“消灭”掉。过去四十年中出现的反复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在当前,由于它适合农民的传统观念,因而仍有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甚至我们现在看到的,也可能是一个很长时期中宗族形态重建的开端。现代生活概念是否与之完全格格不入,还是一个需要经过长期观察研究、并进行深入思考才能获得结论的问题。
根据上文从功能角度对宗族发展现状所作的分类,第一类宗族活动显然不具备多少值得肯定的合理性。如果这些宗族不注意抑制此类功能,势必要遭到公共社会的鄙视和唾弃,甚至农民也将逐渐收回自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以后开始赋予宗族组织的那种信任感。事实证明,只有当宗族活动较少破坏性时,它才会得到农民群众持久的和真诚的欢迎。而我们相信,当代农村宗族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因为从前述两种类型的比较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不同地区、不同传统的宗族间,在功能表现上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宗族的一些破坏性功能并不是宗族的根本属性,或长期存在的功能特征,更不是宗族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即使在宗族重建之初难以避免,也可以在各个宗族的生存范围大致确定以后,逐步减少发生的频率和震荡的烈度。从另一方面讲,现阶段中国农民对宗族这一血缘组织形式的认同。其最基本的理由还在于其结构和整体性功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农民对自身历史感、归属感的深刻需求,而不是指望依靠宗族来实现某种具体的政治和经济目标。一旦当他们发现所有的破坏性功能表现,只会歪曲、偏离而不会对上述基本理由的追求有所帮助时,他们就会逐渐抛弃这类行为方式,而转向第二种类型。
第二类宗族功能虽然已经为自己赢得了相当稳固的基础和声誉,但在它们面前仍有许多必须注意改进和需要警惕的问题。就赣中南地区农村宗族形态给人们的启示而言,农村宗族作为一种农村同姓同宗者之间俱乐部式的结社形式,是目前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并且也是它的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演变目标。当其企图超越这个限度,从而使宗族变成一种私人权力组织,或者对社会公共事务(如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领导的组成,计划生育工作,村庄土地山林的征用等等)有非正常干预时,其合理性就将大大受到怀疑。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同姓同宗人们间的联合也显然不具有长期的合理性。因此,即使是这些地区的农村宗族,也需要随着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地对其行为(包括目前表现出来的那些建设性因素本身)进行调整。据笔者看来,汉人宗族真正合理的前景,也许应该是逐渐自愿地消除其残余的强制性,在保持自己的本体性需求的同时,将其功能目标尽可能充分地纳入与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相适应的轨道中[2]。
但实际上,当代农村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前途和命运,并不是农民靠自己单方面的努力就能够选择和决定的。实现上述那种较为理想的前途,需要有一系列重要的外在保证。在这方面,一种是制度(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强行制约,一种是制度环境的妥善引寻。两者缺一不可。我们在赣中南地区看到,在相当多的宗族组织中,基层政权领导人都直接参与进去,担当某些重要职务。这样,虽然会使得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处于一种紧密的联系之中,在理论上大有疑问,但从总的效果来看,这些领导人对引导宗族活动在合乎法制的轨道上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县级以上政权中,宗族活动的地位尚未获得明确的对待。一般是当其不触犯法律时,便任其自发发展。而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就毫不犹豫地加以果断处理,就象其他个人和团体违法一样。当地领导认为,由于宗族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中曾经和封建统治结合在一起,因此要密切注意它的发展动向,也应该随时提请农民注意防止这种倾向。但是,我们不能让现在的农民为他们的父辈的历史承担过多的责任,这是不公正的。在目前农村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破坏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就不应对一般的宗族活动横加干涉,更不要去简单地禁止。实事求是,尊重农民,相信农民,是理顺宗族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最基本原则。
当然,把农民中宗族活动的发生,仅仅看作是农村传统活动的一种自发现象,毕竟不够全面。而且正是由于较高级政权的这种态度,使得农村宗族活动的开展(哪怕是极富建设性的一些活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它也进一步说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是当代农村宗族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尤其是对那些一向愿意遵纪守法的宗族和这些宗族所处的社会环境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即使在较具建设性的宗族活动中,由于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其表现也就带有相当程度的可塑性,即仍不能完全排除其向消极方面发展的可能性。而只有尽快解决这个难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宗族重建的随意性和社会对宗族重建的失控现象,也才有可能将农村宗族的重建过程以及重建后发挥的各种功能,纳入社会有效监督的轨道。
就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经验来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完全可以用一种恰当的方式介入到对宗族观念的更新与改造过程中。农民一般地并不反对这一点,他们也从不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汉人宗族传统中的“适时性”,也为这种“介入”提供了充分的心理保证。事实上,绝大多数热心宗族活动的农民,对于宗族在现时社会中的地位并不抱有什么非分之想,他们只是希望能够在按社会主义准则组织起来的整个生活方式中,让宗族传统得到适度的尊重,从而满足一部分不可能在其他组织形式内得到重视的需求。很显然,这个要求不仅不会导致现存社会秩序的紊乱,而且因为它反映了中国农民对自己及所属血缘群众的生命价值和历史地位的深切关怀,终将有利于整个社会消除紧张,实现良性的互动。
注释
[1]参见拙作《宗族重建的意义》,《二十一世纪》,1993年10月号(总第19期),香港中文大学。
[2]参见拙作《现代化与汉人宗族问题》,《学术季刊》,1993年3期,上海社会科学院。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来源:战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