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华中师大社会学系应用社会学研究室
内容提要:
本文描述了一种典型的农村村民自治模式-------均势型村民自治模式,剖析了其内在的均势机制,指出了其对中国农村民主建设的启发意义。
当人民公社体制终结以后,乡政村治模式在中国农村凸现出来。所谓的乡政村治模式是指国家的正式权力组织建立在乡(镇)一级,而农村的实际治理运作则落实在村级组织的依法自治上。这种乡政村治模式的核心是突出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即依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乡级政权则给与村民委员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这样,农村治理的重心就下降为村级的有效治理,而其核心则集中在村级自治权力的合法、有效的运作上。那么,实际的村民自治运作又如何呢?我们在河南省汪村的调查给出了一个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运作个案,其特点是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成功构建了均势型的村民自治模式。
汪村位于南阳盆地南缘,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农村社区,由梅、张、汪三个自然村组成;村中聚居梅、张、汪、王、于、刘等六姓,其中梅姓最大,汪姓次之,张、王、于为小姓,刘姓为孤姓。汪村民风淳朴,尊老敬贤,“不尚讼斗”(原村庙之石刻碑文),唯重视教育。由于重视教育,该村走出一批人在外供职,其中在本县担任局长以上职务者前后就有八人之多,他们对村政多有潜在影响力。汪村的均势型村民自治模式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一、村治权的取得:传继、反叛与合法化
所谓村治权是指实行村级事务管理的法定权力。在乡政村治模式中,村治权的占有者包括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及其全体成员,也包括其他合法的权力享有者(在汪村主要是指村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和民主理财组及其成员等)。从理论上或法律角度看,村治权只能是民主授权的结果,但在村治实践中则不尽然如此。在汪村,村治权的取得即呈现出多样性。
首先,村治权的取得存在着传继关系,这种传继关系既可以是家族传继关系,也可以是族姓传继关系。在汪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总共七名现任成员中,村治权由传继而来的有三人。其中汪姓成员是父死子继,于姓成员两人一是兄亡弟继,一是兄退弟继。这说明,在村治权变更中传继关系是比较突出的一种方式。
调查中我们注意到,村治权的传继关系的确立存在一些共性的东西。首先,村治权的传继关系表现于村中的各个姓氏家族,但家族规模越小,这种村治权的传继性则越强;其次,村治权的传继是有条件的,即继承者必须具备一定基本素质诸如文化水平、处事能力等,若不具备基本素质则传继关系不能成立;第三,村治权的传继必须得到村中大姓即梅姓的默认许可,否则传继关系将不被确认;最后,村治权的传继往往以既成事实的形式为村民所接受,而不存在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这样看来,这种村治权的传继关系中深刻地包容着传统社会文化中的血缘关系与族缘关系等因素。
其次,村治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反叛途径。这在汪村村治权的更迭中多次出现,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即是一个例证。现任书记是由前任书记举荐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在村党支部换届时,他联络部分党员和村委会成员,利用前任书记工作中所招致的民怨图谋罢选前任书记。选举结果,前任书记尽管由乡党委提名支持但仍然落选,现任党支部书记则以副书记名义主持村务工作,后由乡党委和政府行文确认为他为村党支部书记,前任书记为村委会代主任。在随后的村委会选举中前任书记彻底落选,帮助现任书记赢得选举的一小姓村委被推荐当选为村委会主任。这次事件被村民们戏称为“政变”。
我们调查中了解到,通过反叛途径取得村治权的共性是:其一,反叛行为无论是由大姓主谋或是由小姓发动,都得到了彼此间的通力合作,而被反叛的对象往往是孤立的;其二,被反叛的对象在村民或“村官”中一般都已产生怨言;其三,被反叛的对象往往是得到上级信任和支持者。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推论:其一,通过反叛途径取得村治权实际上是对“民怨”的利用;其二,乡级政权力量在影响村政时并不总是合适的,而不合适的乡级影响力很容易形成与村民之间的或明或暗的对抗;其三,“村官”的稳定地位来自于对上(乡党委、乡政府)和对下(其他“村官”及村民)的双向平衡,若失去任何一端的支持都有可能失去其享有村治权的地位。
第三,村治权的取得也可以是各方意见折中的结果。汪村现任村妇联主任是汪姓的姑娘嫁给梅姓,她的出任就是在党支部书记提名的人选和村委会主任提名的人选产生冲突后折中的结果。
最后,村治权的取得也可以凭借特殊技能。这主要表现在一些技术职务上,诸如村委会会计、科技副村长等。现任村委会会计即是如此。他尽管年纪已经偏大,但在二十多年来的村治权变换中却始终坚如磐石,成为汪村“政坛”上的“常青树”,就是因为会计是一项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专门知识才能胜任。专业性维护了他的村治权地位。
通过多种途径取得的村治权,在一段时间的既成事实之后,又通过表面的合法形式得到确认和合法化。这是汪村村治权取得的一个突出特征。这种使权力合法化的途径有两条,其一是取得乡党委或乡政府的备案认可,其二是通过三年一届的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确认。也正因为汪村的“民主”表现为对既成事实的合法性的确认,所以受到过上级的批评。我们在与该县民政局官员的访谈时,他们就把汪村作为换届选举走过场的典型进行过剖析。
二、均势型的村治:均势机制的分析
从村治权的取得方式看,汪村的村治显然应该属于传统型村治。但是,从村治权的实际运作看,汪村的村治又颇具现代色彩。因为它表现出的是一种均势型的村治,其中的村治权的制衡关系、有限范围内的民主氛围等确实有一种现代“民主政治”的味道。在汪村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多次询问过“村官”们村政决策“究竟谁说了算?”得到的答案是“看什么事。一般是谁分管谁说了算;若是村中大事,大家说了算。”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也同意这种观点。那么,汪村的这种均势型村治是真民主?或是另有隐情?在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了均势型村治背后的均势机制。
汪村的均势型村治背后确实存在着多重均势机制。
首先是村治权分配上的族姓平衡机制。汪村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地延续成一种族姓平衡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
(一)村级“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而且通常是大姓、小姓各占其一。人民公社时期汪姓村官做大队支书二十余年,梅姓村官做大队长二十余年;八十年代中期实行村民自治后,先由张姓村官出任村党支部书记、梅姓村官出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后由梅姓村官出任村党支部书记、于姓村官出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至今。这种村级主官的大、小族姓的分任为村治权的均衡提供了一种基础。
(二)全体村官在族姓间席位分配上的均衡。这也是历史地延续下来的。在现任的七位村官中,梅姓两人,于姓两人,汪姓两人(其中妇联主任是汪姓嫁给梅姓),王姓一人,大姓和小姓之间基本处于均势。这种“官位”占有上的均衡,使大族姓和小族姓在村级事务管理中都不便于独断专行,均势型村治由此成为可能。
其次是村治权取得中的合作与分享机制。这主要表现在,大姓对小姓的村治权传继关系的默认和许可,实际上是各族姓间的互相支持与合作;对造成“民怨”的族姓“村官”的联合反叛实际上也是族姓间的合作与支持;族姓间在“村官”席位上的均衡分配,实际上是各族姓对村治权的有效分享。
正是因为存在村治权取得中的合作与分享机制,才有效地保证了村中各族姓对均势型村治的认可和维护。
第三是村治权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制衡机制。汪村的村治权监督制衡机制是通过制度安排的形式、依靠族姓间人员的合理有效配置完成的。
汪村的各类制度安排比较完整,其中包括《汪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工作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宅基地审批制度》、《治安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对各类制度的落实不但有直接的责任人,而且有相应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正是在监督小组成员的设置分配上有效地完成了监督制衡机制。
如在村级财务运作中,负责财务“一支笔”签字的是于姓的村委会主任,负责会计计帐的是王姓的村会计,但在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级的财务计帐审核工作)的成员组成中则安排由梅姓成员两人和汪姓成员一人组成,由此构成对村级财务运作的监督制衡机制。其他方面的监督制衡机制也大抵如此。这种制度性安排保证了村治权在运作过程中各族姓间的互相监督制衡,维护了汪村均势型村治的有效运作。
第四是村治冲突中的居间调停机制。在汪村的村治运作过程中突出了五种村治冲突调停形式,形成了村治冲突中独特的居间调停机制。这五种居间调停形式是:
其一,大族姓居间调停------当村治冲突发生在小族姓之间时,梅姓、汪姓常常充当居间调停角色,发挥居间调停功能;
其二,小族姓均衡调停------当村治冲突发生在小族姓和大族姓之间时,冲突的局外小族姓常常充当居间调停者,发挥均衡调停功能;
其三,同一族姓中的权威调停------当村治冲突发生在同一族姓中间时,往往由该族姓中或年长、或德高、或学深、或能力强的权威人物出面调停,在族姓中间解决冲突;
其四,村治制度调停------当村治冲突有制度可循时,则按照村中已有的各项制度处理;
其五,外力调停------当村治冲突在村内各种调停形式不能解决时,则采取外力调停的形式。外力调停的顺序通常是首先由村中在县、乡工作的头面人物调停,不成再请求乡级政权调停,最后才考虑司法解决。
通过这五种居间调停形式,汪村构建了村治冲突中的居间调停机制,巩固了自己的均势型村治。
汪村在传统的农村社会文化背景下,依靠村治权分配上的族姓平衡机制、村治权取得中的合作与分享机制、村治权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制衡机制和村治冲突中的多重居间调停机制,形成并维护了自己的均势型村治模式,颇具个性特色。
三、均势型村治模式总结:特色与趋势
汪村的均势型村治模式可以看作是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渐变形态或过渡形态。我们结合调研分析认为,这种渐变的或过渡的均势型村治模式具有如下的特色与发展趋势:
第一,从文化价值观念的角度看,这种均势型村治模式是以传统农村社会文化为主导的。在传统农村社会文化中,社会互动关系注重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感情为基础。汪村的均势型村治在村治权的取得、村治权的分配、村治权的监督制衡、村治权的运作过程等方面,无不表现出这种传统农村社会文化特色。
第二,从村治状态的角度看,这种均势型村治模式表现为一种伪现代民主。表面看来,汪村的均势型村治模式中有权力的竞争、权力的分享、权力的监督制衡、权力冲突的多种调停形式,颇类似于现代的民主政治运作。但是,深入分析却发现,这里的权力竞争、权力分享、权力监督制衡、权力冲突调停等,主要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不是“法治”(即制度化)的基础上,所以从根本上说,它只是一种原初的民主或者说具有民主的萌芽,它和现代民主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我们称之为伪现代民主。
第三,从村治运作过程的角度看,这种均势型村治模式表现出制度性运作和非制度性运作的交互作用过程,投射出了其向现代民主模式转型的可能性。制度性运作的存在,说明了汪村的均势型村治模式已经内蕴了走向现代民主的一些信息,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它完全可以走向现代民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村社会村民自治模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这种均势型村治模式是一种“渐变形态”或“过渡形态”。
最后,从村治运作结果的角度看,这种均势型村治模式维持了村政的正常运转,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村民的利益。这说明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认为这种合理性就是传统农村社会文化的内容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形式的有效结合。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现代民主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现代民主的形式只有和中国农村的社会传统、文化传统有机融合,才能被农村广大民众所接受,才能有益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
(本文在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当地民政局和汪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汪村村民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勇等《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
2,贺雪峰“论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载《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3,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
(华中师大社会学系应用社会学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