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是血缘共同体亦是政治共同体
宗族组织作为血缘共同体是人们所熟知的,但以往的研究则较少关注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所发挥的作用。其实,早在明清以后,宗族就开始呈现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特征,这可以从各宗族的《族规》、《家规》的制定中看出,如江苏海安崔氏《族约》\"宣圣谕\"条,族人要\"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要\"悉心向善\",做\"盛世良民\"。河南安阳马氏《条规》:\"庶民得安田里,皆官法有以镇抚保护者也,宜如何遵敬奉守\"。为了使族人遵守国家法纪,有的族姓还规定要族人学习律例,据江西瑞金钟氏《家规》:\"首重谈法\",要\"岁时在祠与族人讲习律令\",[1]以上事例可见,各姓所定族规,已把遵守法纪作为重点,这表明宗族在发挥一个抚育赡养、死丧相助、患难相恤的血缘共同体作用的同时,也开始发挥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作用。
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作用是双面向的,对国家政权来说,宗族发挥了诸如遵纪守法、完善赋税等政府和地方基层政权的功能,因为,从宋代开始萌芽,宗族就与里社保甲这种基层政治组织相辅相成,甚至两位一体成为国家统治的一个 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其特殊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它在地方上发挥的基层政权功能甚至为国家法令所不及。从宗族本身来说,主要是族内的长老乡绅,通过运用宗族政治功能的力量来维护本宗族或宗族联盟的权力与权益,作为与国家政权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千百年来朝代更迭\"城头变幻大王旗\",\"昔日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个体的宗族有兴衰存亡,可是整个宗族制度却历久不衰,但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宗族制度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在中国大陆由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后,对农村村落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使宗族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的自组织系统的力量逐渐削减,农村集体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社会结构的形成,使国家政权的触角第一次深入到社会最底层的农村村落社会,从而使基层农民直接在国家政权的领导之下。但源远流长的宗族、宗法制度在这沉重的打击下是否就此烟消云散,无以为继了呢?同样,在大陆之外的华人社会中,尽管没有遭受到社会主义革命的打击,但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对中国人传统宗族制度也同样是重大的挑战。
所以,本文拟分析比较中国大陆经历革命冲击后宗族势力的复兴与重建,及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在当今农村村民自治选举中发挥的作用;和大陆以外未经革命外力中断的香港新界村落宗族社会在面临现代化、全球化趋势的冲击下,如何以族群政治共同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与权益,由此揭示中国传统的宗族家族力量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空间和张力。
中国大陆宗族的复兴及在村级组织选举中的影响力
中国大陆自1949年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后,在强大的国家权力干预下,宗族传统受到了致命的打击,正式的宗族组织被普遍的取缔,但具有几千年历史几经兴衰的宗族传统并没有因此就被斩草除根,在有些农村村落,宗族传统从来没有真正中断过,尽管在历次政治运动高潮时,宗族的族谱、祠堂、牌匾、祖坟、墓碑等宗族的物质遗产受到摧毁和扫荡,但运动一过,宗族的这些物质遗产的残余都会被族人收藏,或受到保护。[2]而主要是在人们的观念上,尽管经过多次的政治运动,以改造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但宗族传统仍在农村的生活习俗和农民的思想观念上有着深刻的印记。到七十年代末,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政治管治开始放宽之后,内地农村的宗族家族出现蓬勃复兴的趋势,尤其在南方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宗族的复兴和对外开放相联系,修族谱建祠堂复兴和重建宗族成为吸引海外华侨华人还乡祭祖及投资的重要管道,因此还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认同。从整体上来说,尽管中央政府对农村宗族复兴仍有戒备,官方传媒对家族宗族现象亦时时有所批评,但并没有再五十年前那样把宗族作为封建残余再三给予打击和摧毁。
宗族的复兴或重建其实也是应运而生,因为随着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国家政权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日益削弱,许多农村村落实际上是处于无人管治的状况。在历史上就是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的宗族家族的复兴,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对这种真空状态的补充。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复兴中的宗族家族除了在修谱建祠、婚丧嫁娶、春秋祭祀等方面积极活动外,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亦即在农村基层政治领域,也越来越显示其作用和影响力,并直接影响到选举的结果。
有不少有关乡村基层选举的研究报告指出 [3],在村级组织的选举中,无论是候选人的产生,选举规则的运作,以及最后的选举结果都有明显的迹象显示受到村落之中宗族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宗族为争取本族成员晋身村委会而进行的游说和拉票活动,也有弱势宗族之间相互联盟,以集中票源投给某个较为符合本族利益候选人的配票活动,这种宗族的因素和影响力往往左右着最终的选举结果。尽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研究发现,有某宗族自觉地以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身份来为本族争取政治、经济或其它各方面的权益,但在涉及这些方面的权利和权益时,宗族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不断在发挥著作用,从而成为地方政府不可忽视的力量。对于宗族在村级选举中的影响力,地方政府是处于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担心宗族势力坐大会干扰农村地方干部的换届改选,使农村基层政权的薄弱状况进一步加深。[4] 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摆平村落中各宗族之间的关系,并利用宗族的势力来实施村落的治理。
在中国大陆复兴中的宗族,能否作为政治共同体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作用,主要取决宗族本身的发展程度和政府的容忍程度。从宗族的角度来看,在新形势下新修订的《族规》《族约》,都强调遵守国家法纪和不能偷漏国家税收,及拖欠国家粮赋,甚至还强调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宗族的族规与社区规划,可能并没有多大的区别。[5] 这无疑是能为政府所接受,也有利于宗族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充当地方自治组织方面发挥作用,这是目前地方政府能对宗族的复兴与重建网开一面,并要加以利用的前提。但当宗族组织在日渐发展之后,要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争取自身的权益权利,或因各宗族之间因为争夺农村中日益短缺的资源而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大规模械斗,则会让地方政府感到棘手。而且,如果一旦宗族组织强大到可以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政府讨价还价,以抵制或拖延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的实施,则可能再次遭到国家政权的强烈打击。因此笔者认为,内地复兴重建中的宗族对自身权利的争取是否逾越法律的界限,及传统的宗族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是宗族能否作为一个显性的血缘共同体及隐性的政治共同体,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型的现实中国社会中,能否继续生存及能否发挥其作为社会自组织作用的关键。而国家政权究竟会如何对待和处置宗族,是有限制的让其发展,还是再次加以打击和制止,还将拭目以待。
新界乡村宗族制度的延续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张力
在香港,以新界乡村为代表的宗族家族组织,自香港开端口以来,虽未如中国内地经历社会主义革命的冲击,但在1898年英国殖民主义者与大清政府签订新界租约即《拓展香港界址专条》之后,面对外来文化的统治,乡村宗族在如何维持和维护自己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和经济权益等方面也面临深刻的挑战,从而呈现出与中国内地的宗族有所不同的另一种发展变化的轨迹。
据本地文献记载,新界的乡村历来都聚族而居,一些宗族如锦田、屏山的邓氏、新田文氏、粉岭彭氏、上水廖氏等在宋元时期已陆续从广东、江西移居新界开村建业,明清以后迁入的宗族更多。各村宗族陆续建立宗祠、支祠及家祠,作为团结族人、维系乡村秩序的中心。祠堂的规模尽管不一样,但其凝合族人、延续香火的作用,与全国各地的宗祠并无区别,宗族成员亦必须通过宗族向社会、向国家负责 [6]。
1898年六月,英国以保护香港殖民地安全的理由,强迫清朝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欲强行把新界乡村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在英国殖民主义者挟强权以武力接管新界时,遭到了当地民众的奋力抵抗,而这抵抗斗争的一大特色,就是以宗族为基础组织起来,并是由强宗大族中的乡绅为组织领导者,如屏山、锦田、厦村、八乡、十八乡的邓氏、大埔沙田的文氏、上水廖氏、粉岭彭氏等,都积极参与出钱出力,并联合新界其它各姓氏宗族,组成保乡卫族抵抗英国人占领的政治联合体,及其抵抗斗争的统一领导机构太平公局,[7] 这是新界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第一次集中体显。
正是由于新界村民的抵抗运动,迫使英国人认识到无视乡民的权益就不可能顺利管治新界乡村,故与清朝政府达成新的协议,承诺新界乡民的土地和商业利益必得到保障,新界乡民包括宗族、宗祠等在内的传统生活习风亦不会受到任何干涉。
在这之后,港英政府对新界乡村居民利益的任何蚕食行动,都受到过以乡村宗族为代表的乡民的抵制,亦是在抵制政府有关土地政策维护乡村居民自身权益的基础上,于1923年,由宗族乡绅为代表发起组织成立了新界农工商研究总会,对港英政府拟推行的建房补偿政策提出反对,得到新界各村落宗族代表的积极响应,致使政府终止该项政策。[8]
新界乡村的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要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就要争取由自己政治上的代表来反映自身的利益与诉求,1926年在新界农工商研究总会基础上成立的新界乡议局,其实就是新界乡村宗族联合体,是新界宗族政治共同体的代表。根据乡议局主席对乡议局功能的阐述 [9],新界乡议局是沟通新界民众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最高代表,乡议局以加强政府与新界民众的合作,致力促进新界社会的发展,推行政府法令,为新界民众争取合法权益为目的。
乡议局作为新界乡民的最高民意代表,作为官方法定的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传统乡绅贤达在现代社会中的扩展,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乡议局积极活动争取在回归之后的香港社会仍能保存新界传统乡村原居民的权利和权益,这一努力以《基本法》第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得以落实,这是新界的宗族联合体作为政治共同体又一成功举措。
但乡议局作为新界民众权益的代表,随着社会的转型面临很大的挑战,1926年乡议局成立时,新界还是一个乡村地区,乡议局作为新界民众的最高民意代表,亦就是乡村原居民的代表,但六、七十年代以来,新界新市镇迅速发展,大量城市居民进入新界居住,以现时300万新界人口来看,乡村原居民只占百分之十五左右,因此乡议局的代表性就处于一种吊诡的状态,即名义上是新界民众的民意代表,实则是乡村原居民的民意代表,不过应因社会的转型,乡议局也不断吸收新界原居民以外,其它各界社会贤达和社会人士参与乡议局的运作,关注点亦从乡村原居民宗族氏族的权利权益外,扩展到新界其它的一些公共事务,在乡议局之下的二十七个乡事会和新界六百多个原居民村落也呈现类似的情况,这就是新界现有的政制架构,是一种模糊中的协调,即以新界乡村原居民宗族、氏族组织为基础的,亦顺应社会变迁,吸纳和包容了其它地区性的地方贤达及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与的政制架构。但这种兼容协调的政制架构,因为有关新界乡村村代表选举引发的争议而面临严重的挑战。
按照新界乡村风俗习惯,新界原居民村落村长是由单姓或多姓的家族或宗族的家长、族长身份的演化而来,其职责最初是为维护本家族、宗族的利益,与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协调,随着近几十年来新界社会的迅速发展,大量其它香港居民迁入新界原居民村落居住,在这过程中有关村落村代表及村长的职责有所扩展,除了仍是着重于原居民的各种权益和原居民家族、宗族的事务之外,也要兼顾某些社会公共事务,这就涉及到原居民与非原居民资源与利益的分配,但按照传统习俗村代表的选举非原居民是没有资格参与的,为争取自身的权益,有乡村中的非原居民就此发起诉讼,最后由香港终审法院以《人权法》为依据,判非原居民胜诉,这一判决意味着,乡村的选举要对所有有选举权的村民开放,乡议局不仅仅由代表乡村原居民利益的乡绅组成,非原居民代表亦可循村代表选举,进入乡事会并晋身乡议局,这样就要改变乡议局以村落宗族、氏族为基础的原居民民意代表的基本构成。否则,新界乡议局要退出现有建制,退回到传统社会秩序下的家族、宗族自治组织的状态。
针对这种两难的局面,乡议局在与政府沟通中,提出了双村长制这一乡村选举的新方案,以期既能保证原居民在乡村选举中的原有席位,从而保证原居民在乡事会和乡议局中的基本席位。同时,又应因终审法院的判决,新增一个村代表的席位,让包括非原居民在内的全体村民一起参加竞争。这个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亦意味着,原本由家族宗族家长族长演化而来的村长村代表,将要逐渐向公民社会公共事务代表的方向转变,从长远来说这确是对宗族传统的有力挑战。所以这个方案一提出,就遭到依然聚族而居的新界元朗各乡强宗大族的强烈反对,以屏山、厦村、八乡等乡村为主,以邓氏、文氏等宗族为代表的乡事会代表及民众,以保乡卫族的旗号,认为开放乡村选举实行双村长制将会导致\"毁乡灭族\"和\"氏族 瓦解\",因此宁愿退出现有建制,也不能放弃宗族家族的传统权利。这反映出宗族家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在与官方妥协合作各得其所时,可以相安无事,但当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或威胁时,亦可以成为强大的压力群体。
新界乡村选举的争议涉及到公民权利与族群权益的问题,亦涉及到在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传统多元文化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从香港终审法院的角度,参与选举是每个合资格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新界乡村村代表选举中,非原居民人士没有投票权或参选权,是不符合公民社会的人权标准,因此要从法律上来纠正乡村社会的选举规则,以便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但是否公民社会其所有的成员都能享有同等的权利呢?其实,各个国家都有保护少数族群权益与权利的规定,联合国在1993年还颁布的《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就是要让处于社会边缘的少数族群,其族群的权益和权利受到特别保护,而这些权利与权益并不是与公民社会的其它成员共享的,这就是族群政治的角度。
作为香港的一个少数族群,从族群利益的角度来看,新界原居民有理由认为,原居民村落村代表的选举是他们传统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是受到《基本法》第四十条保护而无需与其它社会成员分享的。但不管是从公民社会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族群政治的角度考虑,终审法院的判决已是一个既定事实,新界原居民如果仍按照原有的选举规则进行选举的话,就会被视为违法而遭到法律制裁。所以正如我前文所指出,宗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不能逾越法律限制,亦要得到法律的保 障,这是一条基本的界线。在这种情况下,乡议局与新界强宗大族的原居民如何既尊重和遵守法治精神,又能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和权利,这是对新界宗族氏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能否在现代法制精神下继续存在的考验,对此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讨论:宗族作为政治共同体在现代社会存在的空间
以家族、宗族作为组织形态的社会,其权力的象征和约束来自祖先崇拜,这种权力具有很大的地方自治性,Max Weber在论述中国传统社会组织和权力结构时指出,村落是远离政府控制功能的自治单位,正规的政权在村落里并不施行任何控制,它把自己的社会监察功能让给村庙、地方名人、家族长老,村庙或宗祠拥有地产,它不只是一种公共场所,还是村落内部解决纠纷与协调内部各项的\'执法\'处,政府没有派遣自己的警察和官员管理村落,而是承认地方自治的合法性。[10]
几千年来,中国的皇权统治从来没有渗透到社会最底层的农村村落,在村落社会 中,历来是由宗族家族的自组织势力及其延伸出的绅士势力,维持和延续着乡村村落的社会与家族的秩序,这也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但在中国内地由于社会主义革命,使宗族倍受打击,任何家族宗族物化的象征受到摧毁,观念的象征受到批判;在香港宗族传统所面临的,是所谓代表现代文明的西方文化的挑 战。而现在无论是香港还是中国内地,又都进入全球化发展的轨道,在这样一个现代化占绝对强势的世界潮流下,家族、宗族作为传统基层自组织系统,作为基层社会的政治共同体,还有没有存在的空间呢?
Giddens认为,现代化社会转型除了\"生产力\"的提高、人的理性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外,更重要的是国家形态的变化,所谓\"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差 异,主要在于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特征,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而社区和人的生活逐渐被\"国家化\"[11]。而Gellner也认为,在传统社会,人的社会再生产是社区性的面对面的人际关系的训练,到了民族-国家时代,全面教和普及性知识越来越成长,并取代了社区性的社会再生产方式。所以说,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是由社区-国家分离的社会形态,转变为社区受国家和全民文化全民渗透的形态的转化。[12]
有学者认为这种有关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论述,最明确表达了以欧洲为中心的 民族-国家成长的单线性(Liner)演化的特点,但却无法完全用来诠释中国或汉人社会变迁的线索[13]。中国社会变迁的绵延特性以及历史在现实中的回归,是中国人社会发展的现实。因此在中国内地,当开始实行全面的经济改革,并把实现现代化作为整个国家的发展目标时,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村落家族宗族传统也开始复兴和重建,并有研究者从家族传统的结构和功能入手,发现宗族势力在大陆八十年代以后\"复兴\"几乎是一个必然的过程。[14]
从香港新界村落家族宗族联合体发展变化的情况来看,香港社会高度的现代化、国际化,并没有完全取代村落传统中人际关系的互动,村落民众也依然运用宗族政治共同体的力量来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益,以宗族政治联合体来与政府交涉和讨价还价,政府历来对此都不敢掉以轻心,以免造成乡民与政府方面的严重冲突。在这次村代表选举的争议中,政府有关方面亦多次与乡议局各方面代表人士商讨解决的方案,尽管有论者以为政府对村民的败诉乐见其成,但从形式上讲,政府是站在乡议局一边的,政府也急于找出弥补的方法来保障原居民宗族氏族的权利与权益的。
鉴于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历史悠久的社会秩序,家族、宗族的生命力具有这样顽强的韧性和历史穿透性,以及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争取生存的应变力。因此,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内,宗族无论是作为血缘共同体还是政治共同体,在不逾越法律的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空间。相比较香港新界宗族作为政治共同体所发挥的作用,内地农村的宗族在乡村自治建设中,在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建中,应该还有更大的发挥余地,可以发挥更正面积极的作用。正是在这里,宗族的传统性与普世的现代性可以形成一种\"互以为力的双元体\",从而体显出全球化趋势下多元化的兼容性,和中国社会历史的传统特质。
注释:
[1] 、以上族规、家规、条规等刊于《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李文治、江太新著,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
[2] 、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1995年,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3] 、具体研究资料详见2001年3月在香港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大陆村级组织建设研讨会资料集。
[4] 、见钱杭、谢维扬著《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第41页,1995年,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6]、 陆绯云《从祖坟看宗族传统的维系》载于郑赤琰、张志楷主编的《原居民传统与其权益》 第99-110页,香港新华出版社。
[7] 、张俊义《新界居民的爱国传统》载于郑赤琰、张志楷主编的《原居民传统与其权益》第124-126页。
[8] 、《新界乡议局七十周年纪念》新界乡议局编撰,第3页。
[9] 、见新界乡议局成立六十周年庆典特刊,现任乡议局主席刘皇发所撰之序言。
[10] 、Weber, Max . The Religion of China. The Free Press, 1951.
[11] 、Giddens , Anthony.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 Polity, 1985.
[12] 、Gellner, Ernest . Nations and Nationalism .Blackwell, 1983.
[13]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7。
[14] 李明照\"现代化视野下村落家族势力的复兴:寄生性的再生长\",载于《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2月。
作者为香港岭南大学族群与海外华人经济研究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