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今日中国的NGO正显示出强劲的崛起势头。由于严格意义上的NGO具有引进的特点,在本土化的转型中面临“发展推进政策”还是“政策推进发展”的矛盾。要跨越这一历史矛盾,不仅有一个推进不适宜NGO发展的政策法律的改革问题,更有一个NGO如何认识和适应公民社会的时代需求、如何合理建构并提升“NGO精神”去推进政策改变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NGO;时代跨越;NGO精神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指的是那些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性的社会组织。NGO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它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诸如环境、卫生、经济、反战、人权等等。NGO作为一种公民组织,是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发展的产物。经典的西方分析理论认为: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普特南在Making Democracy Work?一书中认为,公民社会推动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而民主巩固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戴蒙德也认为,公民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一种制度选择,对监督和保障政治民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中国,目前学术界对NGO的界定仍未形成共识,各种称呼并存,如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民间组织、第三部门(third sector) 、志愿者组织(VO, voluntary organization)等等。关于名词的争论牵涉了很多方面的力量,但问题在于深入了解NGO的社会价值和运动特点。近年来,中国NGO的发展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此同时,NGO性质的复杂性及其相关的政策问题也引起了深入的探讨和争论。
中国社会对NGO的关注起始于1995年在北京怀柔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组织论坛。1996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了民间组织工作;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8月颁布《公益事业捐赠法》;2003年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随着国家的重视、法律改革的推进以及各种研讨会、培训和访问团的增多,中国的政府官员、学者与国际NGO的接触、交流也日趋频繁,许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具有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开始以NGO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视野中。
时至今日,对这些机构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特别是要求长期附属于政府机构的非政府组织突破与摒弃“官办”性质,成为一个真正自治的、独立的民间组织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在实践层面,这些机构与草根NGO合作发展的局面已经形成,并对中国参与全球公民社会的行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003年以来,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显示出强劲的崛起势头,年增长率大幅度提高(见表1)。
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共有社会组织413660个,比上年增长7.0%;其中社会团体23万个,比上年增长8.5%;民办非企业单位18.2万个,比上年增长4.6%。但另一方面,草根NGO在中国的登记注册依然难以从政策上突围
从1998年到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行政法规,形成了对民间组织登记注册的严格把关和限制,其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审批、各自负责的“双重管理”制度,成了在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时高不可攀的门槛。于是造成了真正的NGO大都存在于国家正式登记的大门之外的普遍事实。)。有文章指出,如果以是否登记为衡量民间组织“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则中国属于“非法存在”的民间组织约占实际存在数的80%以上(注: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205页。 )。
在中国的艾滋病防治领域,大量草根NGO是通过国际项目在本土的运作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中国的NGO在学习与熟悉不同的国际NGO的概念与标准时,也在推动着中国NGO的本土化发展,并在与国际NGO分享知识、经验和看法的过程中,发挥出自己的创造力。
据估计,除已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以外,目前中国草根NGO的数量已经超过200万。从绝对数看,中国NGO已经不少,但相对于13亿人口和中国社会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挑战来看,中国的NGO力量还相当弱小。发达国家的NGO数量占人口比例普遍比我们高出很多,例如挪威有400万人口,但参加不同NGO组织的成员高达4000万,也就是说平均每个挪威人参加了10个组织(注:范丽珠:《全球化下的社会变迁与非政府组织(NGO)》,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显然,中国NGO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在这种背景下,NGO究竟以何种模式继续发展,不仅有一个推进不适宜NGO发展的政策法律的改革问题,更有一个NGO如何认识和适应公民社会的时代需求以及自身如何合理建构的问题。
中国NGO发展的时代矛盾
NGO的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时代性问题。所谓时代性问题,就是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社会结构性的问题,是社会复杂运动进程中由多元力量促进的不可避免的社会进程问题。
从必然性看,中国实现现代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促成了社会阶层结构和利益结构的分化,而各级政府对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反映迟缓,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激增,出现了许多政府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同时“全能的计划经济体制渐趋弱化,国家权力逐渐从基层社会退出,社会生活呈现出‘去政治化’的过程。‘去政治化’过程中社会自主性的增加使各种非政府组织有了成长的空间,而且,以往那样通过抽象集体主义和无数单位组织整合社会成员的做法对政府来说,无论在资源、能力还是效率上都难以实现。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成为社会现代化的大势所趋”(注:刘少杰、王建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志愿者精神》,《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3期。)。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只有激发和调动NGO的积极性,承担起培育和完善公民社会的职能,才能弥补国家能力的不足并促进以政府-非政府合作为特征的治理和善治。于是中国NGO的发展从逻辑上讲就成为一种必然。
但是,任何必然性都是通过偶然性来表现的。虽然中国NGO的大量产生从逻辑上讲已经具有了时代的必然性,但另一方面,它在某些领域的产生和发展却具有偶然性。比如在艾滋病流行态势比较严峻的云南、新疆、广西等地大量涌现出来的NGO,都是与防治艾滋病的行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一领域需要NGO是迫于一种立法的矛盾。
事实上,在艾滋病出现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中,一些制度和文化并不相同的国家对药物依赖者、性工作者和同性恋者以及感染者和病人都采取了歧视与排斥的态度。随着艾滋病流行态势的加剧,一些国家才开始意识到消除艾滋病歧视与偏见的重要性。从1998年开始,一项针对全球性流行病的公共政策被中国政府考虑采纳:即在易感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和清洁针具的战略原则。但与此同时,打击嫖娼、卖淫、贩毒、吸毒现象依然被作为遏制艾滋病蔓延的重要原则。2001年1月发布并至今还在贯彻的《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指导意见》中提出:“向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等已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应实事求是地理解防治工作中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任务的紧迫性。要严厉打击嫖娼、卖淫、贩毒、吸毒现象,进行深入的法制、道德和健康教育。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支持在高危人群中宣传共用针管注射毒品可能引起艾滋病的危害以及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防护措施”。这段法规性用语,既肯定了保护性行为干预的紧迫性和有效性,同时又坚持了严厉打击的必要性,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政府所陷入的立法矛盾,其结果必然导致执法的困境。尽管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推进了艾滋病关怀和对易感人群行为干预的力度,但并没有解决这一立法矛盾。
一个主体要同时充当两个对立的角色,这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并会让该主体陷入角色冲突的尴尬。正是在这种矛盾中,以志愿者组成的艾滋病草根民间组织陆续出现,在表达、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中推进了中国艾滋病防治的进程。今天,尽管这些NGO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弱小的,但社会对NGO的需要已经从偶然性的单个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历史性的需要。
由于NGO的非营利性质,决定了它必须获得多种途径的经费支持。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政府补贴和拨款是非政府组织主要的资金来源。如德国非政府组织经费68%来自政府,法国约占60%(注:参见郭国庆《现代非营利组织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6页。)。 在过去的一二十年里,中国草根NGO主要依靠国际NGO和基金会获得经费资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尤其是神舟七号的上天、奥运会的成功和中国在处理自然灾害、金融风暴方面的出色能力),西方国家开始把中国视为最具竞争力的大国和强国之一。舆论的影响迫使国际社会和一些基金组织削弱了对中国的资助。于是,一方面是中国NGO在多个领域不断发展扩大;另一方面是国际社会对中国NGO支持经费的大幅缩减,这就导致那些主要依靠国际项目经费发展的NGO面临生存方式的转折。许多NGO不得不面对经费获得途径的重建,并更多地考虑如何把自己纳入本国合法的组织程序从而获得来自政府的经费资助。
机构的合法性与经费的保障性,无疑是任何社会细胞(结构性)存在的基本命脉,涉及这两个方面的重新建构,显然是一种基本性质的重构(我将这一转变简称为“中国NGO的重构”)。为此,学术界已经再三呼吁,希望国家尽快改变不适宜NGO发展的政策。
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还在于政策的普遍滞后性。政策是社会关系协调的产物,是对某一种社会事实的接纳和保障,所以它通常出现在这种社会事实的合理性得到充分建构和展现之后。理论总是以相对简单化或理想化的面貌出现的,而实际进程则要比理论复杂和繁琐得多。所以,除了理想性的号召会以理论的合理性为第一纲领外,实际的政策总是要将理论的合理性放入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中加以验证的,这就是政策滞后的历史规律。
由于这一规律,中国NGO的重构与政策的改变之间出现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古老命题。一方面,如果国家不改变政策,那么中国的NGO就不可能获得继续发展的必要空间;另一方面,如果中国的NGO不能在现有条件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完善自己的治理机制,也就难以促使国家改变政策。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类似“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命题有很多,但在理论上跨不过去而在实际上悄悄跨过去的社会行动告诉我们,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不支持纯粹理论命题上非此即彼的刚性思维。在矛盾出现的地方,总是潜藏着某种时空性的变迁;当这种变迁完成时,原来的矛盾就消除了。不少人认为,当前中国NGO正面临着如何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我认为,如果仅仅从NGO概念的延续性上考虑,这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但是,如果透视“中国NGO重构”的历史现实,那么今日中国NGO要完成表面上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在本质上完成对历史矛盾的时代性跨越。
空间性跨越:推进政策改变
适宜的政策会给人们的行动提供理想和能动的空间,尽管政策的改变也是需要时间等各种条件为前提的,但政策改变所不断优化的社会活动空间,是中国NGO时代跨越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
在一些西方国家,注册NGO似乎是一件简单而容易的事情,但这并不是无缘由的社会现象,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美国社会学家麦克•布洛维曾经将劳动力商品化、货币商品化和土地环境商品化称为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三次市场化浪潮。他指出,如果说第一、二次浪潮产生的对冲运动损害的是劳动权和社会权,可以分别由工会和政府出面去维护,那么第三次浪潮产生的对冲,因为损害的是人权,就必须由全球联合的公民社会来维护(注:参见[美]麦克•布洛维《社会学和社会的命运》,载麦克•布洛维《公共社会学》,沈原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西方NGO正是在这种背景和自觉意识下发展起来的,充当了公民社会维护自身利益的历史使命。因此说,我们不能停留于某个时间结点去看待一种空间结果,我们需要采用历史性的渐进性思考方法,深入观察西方国家现行的NGO政策是如何经历长时间的发展才开始与本国现状或者与世界格局相适应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影响世界的联合国,正是NGO运动的一项伟大成果。它的出现受到了最大的国际NGO组织——红十字会的促进和奠基。1856年,瑞士银行家亨利-杜南发起了国际红十字运动,1864年16个欧洲国家共同签署了《日内瓦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全由民间的、非政府力量推进促成的国际法,60年后国际联盟宣告成立,90年后联合国正式形成。
事实上,每一个有影响的NGO的发展都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当我们看到今天世界各国城市的街道上普遍有了盲人道,很多公共场所有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很多国家有了相关的残疾人权益保护条例时,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它的空间性成就,更要看到它的时间性历程。因为那是自1935年开始由6个美国残疾人发起的残障联盟运动发展到今天在全世界开花的结果。
总之,我们不可能无视时间对政策的改变,而当我们注视时间作用的时候,就可以看到空间的演变是在历史的渐进中完成的。
有人将今天中国的NGO组织所面临的困难与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成长中所遭遇的困难进行了比较,发现了它们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注册困难、缺乏资金、税收政策不公、被迫挂靠、独立时面临复杂的产权纠葛等。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把以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发展为标志的经济开放,看作中国走向开放的第一波浪潮,那么以NGO组织的成长为标志的社会治理开放(政治开放),就是中国走向进一步开放的第二波浪潮。”(注:郭宇宽:《NGO发展能否化解中国真问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网,http://www.crcpp.org.)事实上,这一观点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渐进性思考的历史阶梯。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的运动和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说,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式的曲线”(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 411页。)。从螺旋式的历史规律看,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政策改变的博弈过程显然可以成为NGO发展和政策博弈的有益借鉴。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农村的承包责任制和城市的个体经营政策在探索性的进程中经历了多少风霜雨雪,其中政策束缚和政策开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纷杂关系,犹如车辆在复杂路段行进中马达推动和刹车制动需要交替使用的复杂关系一样纠缠不清。这就是渐进性思考中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因此,回顾经济开放走过的漫长道路,我们至少可以明确这样一个信念,那就是:每一种新政策的出现都会导致社会革新与守旧力量的较量,每一步新政策的开放都是社会艰难前进的结果。
毋庸置疑,与公民社会的理想状态相比较,今天中国的NGO政策空间确实还很有限,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大力推进政策改革,因为这是促进中国NGO发展的重要前提;但另一方面,也不要认为只有中国的现行政策改变了,中国的NGO才能持续发展,要克服等待政策改变的消极态度。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的发展有其固有的规律,中国NGO还没有走出自己的道路,而与社会政治变革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中国NGO的发展道路自然会显示更为复杂的历程。
已有的研究证实,历史上的任何一种社会进步,包括中国刚刚经历的经济转型,都显示了社会变革不仅需要决策层面的理念改变,同样需要社会层面的行动推进。社会行动会推进政策改变,而政策改变又会加速社会行动,这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尤其要强调的是,这一互动的过程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和范本,不同的国家总会呈现不同的特点。因为NGO依托的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在世界各国,特别是东亚和拉美等地区国家的实践中并没有获得真理性的证明。因缺乏民主政治基础、对整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无能和过度的社会动员,公民社会往往会成为政治精英权力斗争的工具和附庸,并导致社会的分裂和破坏(注:高奇琦:《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东亚政治实践对西方经典理论的检验》,《晋阳学刊》2009年第2期。)。审视世界各国政治变革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稳妥和成功的变革不可缺少政府权力和公民社会双向互动的渐进性适应过程。
因此,在推进政策改变的同时,中国NGO现在面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如何根据现有政策提供的有限空间最大可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善于发现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寻找适合NGO发展的中国特色道路,是中国NGO完成时代跨越的战略性视角。
当然,政策的纸面空间和实际空间是不同的,从纸面上看,现有的政策只是给了NGO自由发展的一个空洞许诺,因为双重许可的登记门槛已经封闭了现实的通道。这一对NGO发展的“犹豫性政策”状态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复杂现实。建国以来,中国的民间组织登记制度始终是建立在一统性或一元性基础之上、并在根本上排斥自发性和多元性的。虽然在1989年和1998年该制度经过两次修订,受到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影响,但因为经济改革不同于政治改革,经济改革的经验也不能代替政治改革的行动,因此,在涉及发展新型民间组织政策的政治改革上,仍然保留了传统政治体制的一统性和一元性。总之,这是一种以控制为主要宗旨,而不是以开放为基本原则的制度。所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许可的管理体制”,不过是贯彻控制为主的具体政策体现。有学者分析,在世界上,政府与NGO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严格的管理模式、宽松的自由结社模式和协商模式。但这三种模式并没有截然的分割关系,它们在一个国家的被采纳方式,取决于政府和NGO关系的对抗和协调程度(注:吴新叶:《执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理论的超越与现实的路径——以超越“国家—社会”范式的视角》,《学术论坛》2006年第12期。)。
中国目前虽然仍处于严格管理模式阶段,但并不是没有转化的契机。那种认为主管部门出于利益和责任的考虑而不愿承担NGO主管义务的一般推理,就是带有偏见性的。在实际层面,由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多主管机构因人员、精力和功能有限而疲于应对,曾经是大政府时代的经验不再适用,新的现实迫使不少政府机构要依靠来自NGO的广泛支持。例如,遏制艾滋病流行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就迫使各地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大量承担对NGO的主管责任;戒毒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也迫使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花钱购买社工服务。不少民间团体就在这种政府需要(同时也是社会需要)中获得了生存的空间。
总之,尽管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范畴,但是在“需要”这一关系上,古今中外的任何一种改革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发展空间总是在某种相互需要的前提下产生的。因此,在现有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善于发现双向的社会需要,应该是中国NGO 在战术上推进政策进步、拓宽生存空间的时代跨越。
时间性跨越:提升创造性意识
在自然界,当一颗种子掉入大地,获得了生根发芽的空间后,随后面临的就是风暴寒暑、旱涝病虫等生命活力的考验。最后能否长成大树,需要经历时间的考验。自然界的生存竞争如此,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如此,社会领域的NGO发展也不会例外,这里适者生存的原则无疑是铁的规律。
与计划经济时代经济实体在政策保障前提下自上而下的建构过程相反,市场经济时代的经济实体是由下而上的自由竞争过程,是从无到有的实体建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体的建构事先没有量身定制的政策和组织保障,依靠的是实体参与者把握市场机遇、适应周围环境、承受复杂竞争的磨难性实践。从横向看,这种实践成功的比例总是很小的,有媒体报道说,“75%的高校毕业生渴望自主创业,但最终真正的创业者仅占1.94%”(注: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edu/news/2009/09-08/1855054.shtml);从纵向看,一次创业就成功的比例也很小,大多数成功者都经历了多次失败和磨难。这种规律表明,市场经济中的实体建构过程非常类似于科学创造的过程,它需要假设在前,验证在后。最初的假设与实际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距离,然后需要在反复的失败和吸取教训以后,才逐步接近成功的台阶。因此,如何提升自己的创造力使之更接近真理,如何克服自己内在的弱点和不足以经受实践的磨难和防止失败,是当今中国NGO需要跨越的时间性考验。
说到科学创造,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智慧。确实,科学家代表了人类的智慧。但每一个成功的科学家在回顾创造发明的历程时,强调的并不是智慧而是对科学的信念和对人类文明进步的高度责任性和献身精神,人们称之为“科学精神”。同样,从世界上发展成功,影响巨大的NGO的创业过程看,创造者总是具有崇高的信仰,他们对人类的疾苦和社会的公平抱有强烈的责任感,他们具有高度的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这是与“科学精神”同样的“NGO精神”。
NGO精神可以说是志愿者精神的集合和提升。在西方,志愿者精神长期以来都具有宗教的根源。社会学家们在分析资本和商品社会的矛盾时发现,由经济冲动的“贪婪性”和由宗教冲动的“禁欲性”,是资本社会的双重力量(注:参见[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7页。)。尽管宗教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有不同的命运和兴衰,但是宗教所表现的人性中追求理想的期待和价值的实现等积极的一面是不会消失的,它总是要以某种合理的信仰、以某种时代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
从社会运动的固有特点来看,经济冲动在推进社会发展的同时所制造的人性异化和社会弊病,也需要另一种和谐力量和精神信仰去抗衡并克服。因此,NGO精神的出现具有时代的必然性,它不是迎合经济冲动和市场竞争的附属物,而是抗衡社会腐败以维护社会和谐的人性力量。
但是今日中国在发展NGO的过程中,对这一精神的自觉意识还是不足的。尽管中国古代没有“志愿者精神”这一概念,但中华民族自古倡导的“仁者爱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精神同样演绎了中国式的“志愿者精神”。只是在长期的大一统环境下,国人的这种精神在被模式化和强制化的过程中养成了严重的依附性和盲从性。一旦社会开放,进入多元化格局,要由模式化过渡到社会化,要由被迫性转变成自发性,还需要一种时代的觉醒。“信仰-责任-奉献”——这一NGO健康发展的灵魂,在当今中国的NGO运动中还没有被提升到应有的高度,相反,随着更多资源的注入和社会组织的兴起,一些组织之间也陷入了由合作到分歧乃至争夺相关资源的斗争,为了获取资源,可以相互指责、造假乃至报复,在不知不觉中丢失了“服务社会群体”的本来意识(注:陈江宏:《中盖项目遭指责折射草根NGO窘境》,《公益时报》2010年1月4日。)。
当然,这种现象与中国社会的现状是有关联的。中国曾经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极“左”统治的时代,乌托邦的信仰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失去了支撑。穷怕了的一代,在个体经济竞争中将富裕当作了人生的目标,理想的失落和自私的膨胀腐化了社会关系。中国的NGO是生长在自己的土地上的,无论我们接受了多少西方NGO的理念,本土的影响力是不可能被轻易改变的。正是这种社会现状,让今日中国的NGO在寻求自身的发展时,也难以摆脱社会功利和金钱效益的潜在动机和意识,缺乏信仰、责任和奉献的精神支撑。
公正地说,这是历史的问题。珠穆朗玛峰不可能在平原上拔起,因为高峰需要相应的高原和山基烘托。一代人的崇高精神也不可能凭空产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成长。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说,中国NGO的产生与发展,不是要在经济个体户的基础上诞生更多的政治个体户,相反,它所要释放的正是中国在个体经济发展中失落的社会信仰和人文精神。在NGO的发展中,社会需要培育的不是在金钱关系中异化的人,而是具有同情心、责任感、人道主义、利他主义精神的人。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中国的NGO才可能获得健康的发展;只有努力去实现这一点,中国的NGO才可能推动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