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按照“客观社会位置→公平感→态度倾向→阶级意识”这一思路探讨个体的公平感和态度倾向等心理因素在阶级阶层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在研究方法上,以聚类分析、因子分析等统计手段作为建立态度倾向等主观变量的工具,以多项逻辑斯蒂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模型验证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不公平感强的人在社会态度上容易出现“嫌富怜贫”等倾向,公平感等心理因素具有分解来自客观社会位置影响的作用,导致在客观社会位置的维度下,人们的阶级意识呈现“碎片化”特征;进而认为,阶级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
关键词:阶级意识;公平感;态度倾向
*本研究受上海高校社会学E -研究院(上海大学)建设计划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Y0104)资助,是国家重点学科(社会学)重点规划项目成果之一,同时也为国家课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心理研究”(课题编号06BSH040)的部分成果。本研究得到了仇立平教授的指导和帮助,他对本文的撰写和修改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匿审专家的修改意见对于本文的最后定稿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一并向他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改革开放及社会转型以来,我国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共同贫困,步入了阶层分化的时期,一些阶层的地位在上升,另一些阶层的地位在下降。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是否已经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和思想意识,形成一定的阶级阶层意识?本文运用问卷调查资料,在人们的客观社会位置与阶级阶层意识之间,引入个体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感和对社会群体的态度倾向两个调节因素,探讨心理因素在阶级阶层意识形成中的作用。
一、阶级意识与心理意识
阶级意识是马克思阶级分析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马克思看来,财产关系或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只是区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客观基础;阶级的形成在于人们“阶级立场”的产生,即基于阶级境遇所产生的阶级觉悟、阶级认同和阶级意识。由此,“自在阶级”转化为“自为阶级”,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阶级意识驱动下的阶级行动。
阶级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讲,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俄罗斯思想家普列汉诺夫(Georgii Valentlnovich Plekha2nov)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按照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程度与形式,将社会意识分为反映层次较低的社会心理和反映层次较高的思想体系两个层次。他认为,人类的思想体系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这个决定过程是复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中介环节和因果联系的层次,社会心理就是这样的中介环节(普列汉诺夫,l962:272)。那么,阶级意识属于哪一反映层次的社会意识?以往的研究者主要是在哪一层次的范畴内使用阶级意识概念的?不同的研究者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阶级意识的理解并不相同。
匈牙利思想家卢卡奇是强调思想体系层次的典型代表。卢卡奇试图从哲学上阐明阶级意识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作用,把阶级意识看作为整体的阶级对自己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的认识,是一种“被赋予的阶级意识”;并明确指出,不能把实际的心理意识状态和阶级意识相混淆,无产阶级意识不是个别无产者的心理意识,也不是他们全体的群体心理意识,而是“变成为意识的对阶级历史地位的感觉”(卢卡奇,1999:136)。卢卡奇的阶级意识主要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是思想体系层面的阶级意识,微观层面的心理因素不在阶级意识的范畴之内。
历史学家汤普森(E.P.Thomp son)的观点与卢卡奇有很大区别。汤普森从历史、社会和文化的角度考察阶级和阶级意识,强调文化传统因素在阶级和阶级意识形成中的作用。他的阶级意识主要是一个社会文化概念。汤普森反对把动态的阶级作静态理解,因此,他将阶级与阶级意识结合起来定义,“我强调阶级是一种历史现象??我把它看成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确实发生(而且可以证明已经发生)的某种东西??当一批人从共同的经历中得出结论(不管这种经历是从前辈那里得来的还是亲身体验到的),感到并明确说出他们之间有共同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其他人不同(并且常常对立)时,阶级就产生了”(汤普森,2001:1-2)。也就是说,共同的经历与共同利益的意识,两者相结合产生了阶级,阶级与阶级意识是一体的,两者同时发生,阶级一旦产生,也就意味着共同利益的意识的产生,即阶级意识的产生。这种在一批人的共同经历中、在人与人关系的经验层面上形成的利益意识,显然是群体心理意识。汤普森并不排斥更高层次的思想觉悟或阶级觉悟,认为阶级“包括在原始的经历中,又包括在思想觉悟里”(汤普森,2001:1);但又指出,自发形成的阶级觉悟是很少的,人们对阶级觉悟的意识极为缓慢,而由理论家揭示的阶级觉悟不是现实中的阶级觉悟,只是理论上应该如何的觉悟(汤普森,2001:2)。这些观点表明,汤普森的阶级意识概念基本不包括阶级觉悟等思想体系层面的成分。
社会学家莱特是从个体层面或个体心理层面阐述阶级意识的。莱特试图将马克思宏观层次上的阶级理论扩展到微观层次的解释上(Wright,1989:314)。莱特吸收了阶级“位置”的概念,将宏观层次的分析单位理解为相关的微观分析单位的“聚合体”(莱特,2004:381),在微观层面上使用阶级“位置”和意识的概念,把意识界定为“个人主观性的特定方面”,研究“意识”就是“研究个人精神生活的一个特定方面,即一个人的那些主观性成分”,而“‘阶级’意识可视为意识中带有独特的阶级特性的意识方面”(莱特,2004:389-390)。“个人主观性”、“个人精神生活”都是个体心理的范畴。莱特没有论述其中的心理学问题,而是根据“个人主观性”的“知觉”、“推测”和“偏爱”这些带有浓厚心理学色彩的三个维度,划分阶级意识的类型,目的是“使这种类型学操作化”(莱特,2004:393)。也可以说,莱特对阶级意识的这种微观理解同他的实证研究方式是一致的,他的定义基本是实证研究的操作性定义。然而,这一定义也表明莱特的阶级意识主要是指个体的心理意识。只要把意识或阶级意识视为微观概念,便无法回避“心理”问题。在强调个体层面的同时,莱特特别指出,超越个体的观念或“集体意识”不属于阶级意识的范畴。他承认超越个人的社会机制是重要的,但是,“当把‘阶级意识’用于集体或组织时,它或者是指个人意识在有关的聚合体内模式化的分布,或者它是一种描述中心倾向性的方式??它们不应该在‘意识’范畴内概念化??意识的分布不是‘意识’”(莱特,2004:389)。这一观点不仅将思想体系层次的阶级意识排除在外,也将群体心理层次的阶级意识排除在外,阶级意识仅指个体心理意识。
从卢卡奇的政治哲学视角、汤普森的社会文化视角到莱特的实证研究的操作化视角,反映了人们对阶级意识的研究视角在拓展,阶级意识中的心理因素逐渐得到重视。然而,不同视角下的观点却大相径庭,几乎没有共同之处。但是,如果以兼容并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态度看,三种观点恰好涵盖社会意识的三个反映层次:个体心理、群体心理或社会心理,以及思想体系,反映了阶级意识是由不同反映层次构成的,有一个从个体心理、群体心理到思想觉悟的扩散或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正说明心理因素在阶级意识中的地位和作用。
心理因素究竟具有怎样的作用,哪一心理因素更为关键?弗罗姆(E.Fromm)关于社会性格的观点对于理解心理因素的作用不无启迪。弗罗姆认为,不了解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就不能理解相应的心理现象;同样,忽略心理因素在社会演变过程中作为一种积极力量所起的作用,也不能理解社会现象。他将“社会性格”看成是一种重要的心理力量。
在弗罗姆看来,社会性格是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经济制度决定了人的生活模式,生活模式塑造了人的性格结构(弗罗姆,2000:16)。因此,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社会性格。具有相似社会性格的人容易形成相似的观念,人所接受的价值观念又会反过来强化已有的性格结构;作为代言人的理论家将这些观念理论化,这就是意识形态。
即是说,社会环境以性格为媒介影响意识形态的形成,已经形成的意识形态又容易被具有一定性格的人所接受。按照弗罗姆的观点,性格结构不但决定了人的思想和感觉,而且决定了人的行为。一旦某些需求在性格结构中发展起来,与这些需求相一致的行为既能使人获得心理满足,又能使人获得实际利益。如果社会能同时满足这两点,则心理力量“就会粘合社会结构”,成为积极的力量,反之,则会成为社会的破坏力量。如果大多数人的性格,即社会性格,转化为个人在社会中必须履行的客观职责,这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格就会成为塑造社会进程的生产力(弗罗姆,2000:190-192)。
弗罗姆的社会性格概念也许存在商榷之处,但是,弗罗姆关于社会环境、社会性格和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探讨,无疑揭示了性格这一稳定的心理特征在社会意识形态形成中的作用,这与普列汉诺夫关于社会心理是中介环节的观点有相似之处。而心理学相关认识认为,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相应行为方式”的心理特征的结合(章志光,1984:280;张厚粲、彭聃龄等,1986:483),藉此启发引出一个问题:作为性格重要组成成分的态度,或更为具体一些,人们在社会评价中表现出的对阶级阶层相对稳定的态度倾向,在阶级意识的形成中具有怎样的作用?能否将其视为影响阶级意识形成的一个环节?
探讨心理因素在阶级意识中的作用,前提是“阶级归属”与“意识”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阶级归属”与“意识”无关,便不能称之为“阶级意识”。卢卡奇、汤普森和莱特对阶级意识的理解和阐述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心理或意识。关于阶级意识的研究一般都隐含着这样的逻辑:人们的阶级归属或阶级位置与人们的心理或意识存在某种必然联系,人们的各种心理意识、思想意识,如价值观念、态度意向、行为倾向等都是在阶级归属或阶级位置的基础上形成的。
然而,这一逻辑受到了质疑。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影响人们价值观念、态度意向、行为倾向等的因素愈益复杂,“在一些特定的社会景况中,其他的一些社会因素,会超越阶级归属,成为影响阶级认同的更重要因素”(李培林等,2005:35)。甚至一些对阶级分析曾经作出贡献的学者也质疑“把这些结果都描述成是关于‘阶级’的那种习惯”,认为“有什么理由说阶级应成为一种优先的解释术语呢”(李、特纳主编,2005:20)?
一些主张“阶级消亡”的理论家认为阶级归属或阶级位置所具有的影响或对社会生活其他方面所具有的联系是外生的,而不是固有的、明确的,这种联系是具有“反省性自我”的行动者积极建构的结果(格伦斯基,2005:15)。在他们看来,“个人主义化”以及当代大量新社会问题和新社会运动的出现,导致基于传统阶级结构基础的群体认同和阶级阶层意识已经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基于个人主义基础的社会态度和意识形态的“碎片化”(李路路,边燕杰主编,2008:120)。
阶级意识是否存在?社会态度或意识形态是否呈现“碎片化”?社会态度或意识形态的“碎片”是否会在传统阶级结构基础以外的其他因素上“聚合”起来?这些都是很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李培林等认为,“必须根据新的现实变化重新界定和调整阶级分析的含义,特别是加强对影响人们社会态度、自我认同、个体行为选择的新因素的研究”(李培林等,2005:39)。李培林等借鉴了汤普森将阶级与阶级意识视为一体的分析方法,找到了“认同阶级”这一新因素,认为“客观社会结构和经济社会地位,要通过主观阶级认同和阶级意识,才能与人们的社会态度、社会行动选择建立起逻辑关系”,而阶级认同主要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李培林等,2005:41-43)。
这一观点无疑肯定了心理因素在阶级分析中的作用和地位。由此启发我们延伸发问,即除阶级认同外,社会态度或意识形态的所谓“碎片”还有可能在哪些比较重要的心理因素上“聚合”起来?在社会分化扩大的背景下,人们对于社会分配的公平感是否会成为“聚合”社会态度或意识形态的心理因素?
二、问题、概念与研究假设
从某种意义上讲,阶级或阶层关系、社会公平、社会贫富差距等宏观层面的社会现象,对于个体往往是抽象的,甚至是遥远的。个体具有切身感受的是同他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微观社会,从中他看到周围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自己经济收入的相对高低,感受到组织内劳动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的程度,体验到自己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以及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收入、职业地位、教育水平等构成的客观社会位置为人们观察和思考社会境况提供了出发点。客观社会位置不同导致生活经历不同,得到的生活经验也不同。同时,人们也带着其独特的个性特点及心理因素参与到生活经验的建构中。人们习惯于将经过“建构”了的有限生活经验扩展到对宏观社会的认识上;同时,建构的方式和结果也在个体身上逐渐定型,形成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社会态度。
按照后现代主义的观点,个体化“建构”的结果与方向是不确定的,人们的社会态度具有“碎片化”特征。但是,个体的建构是发生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中的,相似的社会因素是否会导致个体化的建构出现趋同现象?“碎片化”的社会态度是否会聚合在公平感基础上,形成相似的相对稳定的态度特征?如果社会态度趋同,并且同个体的客观社会位置发生关联,是否意味着阶级或阶层意识的形成?
基于上述理解和发问,本文引入个体对劳动报酬分配的公平感和对社会群体的态度倾向两个调节因素,探讨它们在阶级阶层意识形成中的作用。本文按照“客观社会位置→公平感→态度倾向→阶级或阶层意识”这一思路展开研究,探讨公平感和态度倾向等心理因素在阶级阶层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具体表述为以下三个问题:1.人们的客观社会位置对个体公平感的影响;2.人们的公平感等心理因素对态度倾向的影响;3.人们的公平感、态度倾向与阶级阶层意识之间的关系。
公平感是本文的一个关键概念,指人们在生活或工作这一微观层面上感受到的社会公平,本文特指人们对自己劳动报酬的合理性的判断或感受。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平等,但它的合法性是由公平界定的,而公平与否又通过众多个体的公平感表现出来。对于公平感,亚当斯从人际比较的角度用公式OP /Ip =Oo /Io进行了概括(Adams ,1963:422),用以说明个体对公平状态的判断依据。本文以此公式作为公平感的操作定义,即:当自己的“所得与投入”之比值(Op /Ip)同作为比较对象的这一比值(Oo /Io )保持相等时,个体产生公平感;若前者(Op /Ip )小于后者(Oo /Io ),产生利益被剥夺的不公平感,反之,产生有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感。本文主要关注被剥夺的不公平感,后文中的不公平感,若无说明,均指被剥夺的不公平感。
公平感不仅是个体的心理感受,也反映社会结构的影响,这一影响主要表现在:客观社会位置反映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影响人们的发展机会和经济收入,从而影响人们的公平感;客观社会位置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进而影响人们对公平的判断。由此形成假设1:客观社会位置影响个体的公平感,客观社会位置低的人,容易产生被剥夺的不公平感。
客观社会位置只是一种状态,它必须被人“感受”到才能产生影响。在客观社会位置和公平感之间,人们的主观感受是调节因素。主观因素的参与反映了个体的心理“建构”在公平感产生过程中的作用;这种建构,是人们对特定事件的反思,对生活境遇的反思,导致的结果是放大或缩小客观社会位置对公平感的影响。生活感受或满意度是人们对生活境遇反思的表现,于是有假设2:人们的生活满意度是客观社会位置与公平感之间的调节因素,生活满意度低的人,容易产生被剥夺的不公平感。
如果客观社会位置或生活满意度影响公平感,表明公平感在一定程度上同人们的生活状况相关联,同具体事件相分离。公平感不只是针对一事一时的情景性感受,而是持续的、经常性的感受。在一定的分配规则下,如果处于某一社会位置的人对收入感到不公平,只要分配规则不改变,他便会经常感受到不公平。因此,不公平感本身便可能成为持续的心理状态。由持续状态导致的不满更易积淀下来,对个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持久的状态产生持久的影响,持久的影响将形成稳定的态度。
态度倾向是本文的另一个关键概念。沙莲香综合了有关态度的各种观点,将态度定义为“人们对一定对象相对稳定、内部制约化的心理反应倾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有以认知和情感为主要内容的价值倾向,有以动机和情绪为主要内容的动机倾向”(沙莲香,2002:211、112)。根据这一定义,并结合问卷调查的特点,本文将态度界定为人们在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印象评价中表现出的相对稳定的积极或消极的倾向。这一界定只是反映人们态度中带有一定情绪色彩的认知评价成分,并不涉及行为倾向等动机方面的成分。
稳定性是其中的关键。人们的印象评价不一定是稳定的。本文将人们对不同群体的印象评价是否存在关联看作稳定性的反映,如果两种评价存在关联,意味着能够从一种评价预测另一种评价,这是稳定性的表现。偶然的东西是不能预测的。由统计关联性反映的“稳定性”不能说明稳定的程度,但可表明这些评价具有向稳定态度演化的倾向或趋势,因此,本文将这些具有一定稳定性、但难以判断其稳定程度的评价称为态度倾向。
在操作上,本研究运用统计方法将评价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倾向,将群体分为社会上层和下层两类群体,相互组合得到四种态度倾向:(1)“偏狭”倾向,这类人对社会上层和下层群体均持消极态度,“不满”是他们的主要特征;(2)“宽容”倾向,与“偏狭”倾向相对,他们对社会上层和下层群体均持积极态度,“宽容”或“同情”是其主要特征;(3)“嫌贫爱富”①倾向,这类人对社会下层群体持消极态度而对上层群体持积极态度;(4)“嫌富怜贫”倾向,与“嫌贫爱富”倾向相对,他们对社会上层群体持消极态度却对下层群体持积极态度。“嫌”与“怜”或“爱”两种相反特征发生在同一主体身上,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欺软怕硬、谄上傲下等,反映了这类人对不同群体的价值取向,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态度。此外,本文将不属于上述四种倾向的中性评价全部归入“普通型”:“普通型”不是态度倾向,仅在分析中作为参照。确定态度倾向的统计方法在下一节加以具体说明。
人们的态度倾向是否受公平感的影响?这是接着要探讨的问题。
遭受不公平的人一般会出现明显的情绪反应,如果不公平程度过大,更会产生被剥夺的愤怒感受,对制造不公平的人产生不满,甚至敌对情绪(Shaw Costanzo,1982:106)。在现代社会,制造不公平的往往不是具体某个人,遭受不公平的人也难以明确指认究竟是谁制造了不公平。
虽然不满情绪缺乏明确指向,但遭受不公平的人可能把不满情绪转移到无关的人或群体身上(如对社会上层群体不满),也可能将不满指向所有群体。由此得到假设3:公平感影响人们对群体的态度倾向。具体表述为:(1)不公平感强的人,在态度上容易出现“偏狭”倾向,将不满指向所有群体;或者(2)不公平感强的人,在态度上容易出现“嫌富怜贫”倾向,将不满指向社会上层群体,而对下层群体较为同情。〗人们的态度倾向中是否表现出阶级阶层意识?从表面看,四种态度倾向对不同群体具有明显“差别”,但这是态度“对象”的差别,而不是态度“主体”的差别。对一部分人好感,对另一部分人反感,完全可能是个人特点。如果这一特点与人们的客观社会位置发生关联,态度倾向便具有阶层区分性,这是阶级阶层意识的一种反映。为此提出假设4:客观社会位置影响人们的态度倾向。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人们的态度倾向体现出阶级或阶层影响,客观社会位置低的人,容易对社会群体表现出“偏狭”倾向;客观社会位置高的人,容易出现“宽容”倾向;(2)人们的态度倾向体现出阶级或阶层意识,客观社会位置低的人,容易对社会群体表现出“嫌富怜贫”倾向;客观社会位置高的人,容易出现相反的“嫌贫爱富”倾向。
这里对阶级影响和阶级意识作了区分,阶级影响主要指“差别”,即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态度倾向;阶级意识不仅包含差别,而且包含“对立”。与“偏狭”、“宽容”相比,“嫌富怜贫”、“嫌贫爱富”不仅是“差别”,而且是“上层”与“下层”之间的对立。作这样的区分,便于分析人们的态度倾向中是否含有阶层对立的成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客观社会位置只包含经济收入、职业、学历三个指标,没有包含划分阶层的其他指标,阶级阶层意识也仅指客观社会位置与态度倾向之间的联系。本文仅在此意义上讨论阶级阶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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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讨论
公平感等心理因素在客观社会位置与态度倾向之间的关系中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模型3和模型4表明,无论公平感等心理因素是否加入,均不改变客观社会位置与态度倾向之间的微弱关系,即公平感等心理因素是多余的无关因素;但“客观社会位置影响公平感”,“公平感影响态度倾向”这一关系链,却又清楚表明公平感等心理因素是中介环节。这一似乎矛盾的现象说明了什么?本文对此的解释是:公平感等心理因素对来自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进行了“建构”;这种建构具有个体化的特点,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生活要求、发展期望或者人际比较等,对来自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进行取舍过滤。经过这种个体化的主观建构,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被分解,没有进一步传递下去,更没有汇聚成同一方向,表现在统计结果上,便是人们的态度倾向与客观社会位置基本没有相关。
按照后现代主义对消费行为的阐释,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去主观建构,这些方式允许“偏好的改变??和不断的再生”,因此,生活方式和消费活动“可以和个人的地位团体资格相分离”(格伦斯基,2005:15)。这样的阐释同样适用于对态度倾向的阐释:在公平感等心理因素的建构下,人们的客观社会位置与态度倾向相分离。
公平感等心理因素不仅可能分解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也可能掩盖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比如,职业中的“私营业主、个体经营者”和“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两个类别在模型3中没有表现出“偏狭”倾向,但在模型4中,当控制了生活满意度和公平感两个变量后,“偏狭”倾向明显上升。显然,被调查者相对较高的生活满意度和较低的不公平感“掩盖了”职业所具有的某些消极影响,而在相似的生活满意度和公平感的条件下,他们的“偏狭”倾向便暴露出来。
个体化的心理“建构”具有分解作用,但模型1和模型2却表明,在生活满意度的建构之下,客观社会位置对“公平感”的影响并没有被分解,仅仅是两者之间原本的直接关系变成间接关系。同样是心理建构,为什么客观社会位置对态度倾向的影响被分解,而对公平感的影响却没有被分解?两相比较,公平感是微观层面的生活感受,是个体生活经验的直接反映;态度倾向是对宏观层面的社会群体的态度评价,既来自直接经验的概括和提炼,也来自间接经验,具有抽象性的特性,参与建构的调节因素也相对较多。由此可以推论,对象越是抽象,参与建构的调节因素越多,则起始因素的影响越容易被分解。
客观社会位置与态度倾向相分离,意味着根据人们的客观社会位置很难辨别人们的社会态度。也就是说,从经济收入、职业、学历三个指标构成的客观社会位置衡量,由于个体化的心理建构,人们的社会态度呈现“碎片化”特点。
然而,在公平感视角下,人们的社会态度并不是“碎片化”的。公平感影响态度倾向,表明在公平感视角下人们的社会态度具有趋同趋势,相似的不公平感导致相似的社会态度。就此意义讲,人们的社会态度不是“碎片”,而是具有“块状”的分化特征——客观社会位置视角下社会态度的“碎片”在公平感的基础上“聚合”起来。由此推论,如果人们的不公平感程度增强,具有不公平感的人数增多,则发生“嫌富怜贫”等倾向的人数也将增多。即使人们的社会态度原来是“碎片”,这些“碎片”在“公平感”这一因素的作用之下也会积聚成“块状”。
公平感是个体的心理感受。心理因素不是划分社会阶级阶层的标准。因此,公平感视角下社会态度的“块状”分化特征不能说明阶级阶层意识。但是,对于公平感影响社会态度,同样不能从个体的心理层面作出解释。众多个体的相似感受超出了个体心理的范畴,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宏观层面的社会公平通过微观层面的社会公平反映出来,微观层面的社会公平则通过众多个体的公平感表现出来。公平感视角之下的社会态度趋同现象,说明不是社会不平等本身,而是社会不公平状态导致社会态度的分化。
但是,社会态度的分化并不必然导致阶级阶层意识的形成,即使公平感视角之下的“块状”特征继续扩大,仍难断言社会态度必然会在客观社会位置的基础上“聚合”起来。
第一,客观社会位置是包含收入、职业、教育程度等多变量的一个复合概念,这些变量对社会态度的影响方向并不一致,甚至相反。公平感视角之下的“块状”分化特征,在客观社会位置这一多变量的多方向“切割”之下,社会态度仍会呈现“碎片”特征。在统计上,即使出现许多变量达到统计显著性水平,但由于影响方向不一致甚至相反,当形成一个复合变量时,具体变量的影响会有所抵消,导致复合变量的影响并不明显。
第二,从具体的客观社会位置变量看,具体变量对社会态度的影响往往不是线性的,比如模型411中“偏狭型”倾向较为明显的群体并不是职业地位最低的“工人、营业员等”,而是地位相对较高的其他群体。“困苦并不会自动产生不满,不满的程度也不必然与困苦的程度成正比”(霍弗,2008:48),这意味着地位最低的群体不一定是最不满的群体。此外,个体其他方面的变量也往往会超过具体客观社会位置变量的影响,比如,表5中性别的影响明显高于客观社会位置变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理由认为“阶级应成为一种优先的解释术语呢”(李、特纳,2005:20)?
第三,宏观层面的社会现象对于个体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勒庞认为:“大多数人,尤其是群众中的大多数人,除了自己的行业之外,对任何问题都没有清楚而合理的想法”(勒庞,2005:98);弗里德曼等人也曾经通过调查表明:“大多数人对政治事态都只有很少的信息资料,而且他们的政治态度往往不是紧紧地相互联系着的”(弗里德曼等,1985:326)。对于宏观层面的社会现象同样如此。对象越是抽象,参与主观建构的调节因素越多,起始因素的影响越容易被分解。随着社会生活愈益复杂,参与个体主观建构的调节因素也会愈益增多,因此,来自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越容易被分解。
如果上述三点解释能够成立,说明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难以自然汇聚成同一方向,阶级阶层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卢卡奇把阶级意识称作“被赋予的阶级意识”;汤普森认为人们对阶级觉悟的意识极为缓慢,理论家揭示的阶级觉悟不是现实中的阶级觉悟;莱特则干脆将超越个体的观念或“集体意识”看作是一种社会机制,不属于阶级意识的范畴。这些观点其实都从不同侧面说明自发形成的阶级意识是不存在的。没有其他社会因素的引导,客观社会位置的影响难以自然汇聚;反过来说,如果人们的社会态度汇聚在客观社会位置的基础上,便意味着存在其他社会因素的引导。
人们的社会态度与客观社会位置并不直接关联,使人们的不满情绪难以汇聚,这也是在社会分化加大的背景下,社会仍能保持稳定的因素之一。但是,“嫌富怜贫”、“嫌贫爱富”这些倾向在态度对象上具有明显的阶层对立的含义。“偏狭”倾向走向极端,便是仇视社会。这些倾向在人群中的扩散状况,是社会分割、社会认同状况的反映,这是需要引起警觉的地方。而这些倾向在个体身上的稳定状况同样需要引起警觉;个体态度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从不稳定到稳定的过程,一旦这些倾向在个体身上趋于稳定,它们是否会向性格特征转化,成为性格特征的一部分?相比于态度,性格对行为的影响更为直接,弗罗姆认为:
“所谓的理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性格结构决定的。不植根于性格的需求不会影响人的行为”(弗罗姆,2000:47)。具有较强不公平感的人,其对社会群体扭曲了的态度倾向经长期积淀是否会向“偏执”之类的性格特征转化,并进一步扩散为群体的性格特征?是否会形成“个体的社会态度→个体性格特征→群体性格→阶级阶层意识”的关系链?这是需要引起警觉,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公平感与态度倾向相关联,如果态度倾向再以性格特征的方式稳定在个体身上,并通过行为表现于外,无疑将为其他社会因素的引导提供便利条件,促使社会态度向群体性格、阶级阶层意识转化。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