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喻华峰贪污行贿案答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47 次 更新时间:2004-06-26 01:24

南方网  

近日,记者就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上诉案的有关二审情况,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

记者:你能否介绍一下喻华峰贪污、行贿上诉案审理的基本情况?

负责人:可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华峰犯贪污、行贿罪一案,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东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喻华峰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喻华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04年6月15日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记者:请问被私分的58万元有无合法的分配依据?

负责人:法庭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表明,南方都市报发放2000年奖金的依据有两份文件,即以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签订的《2000年度二级核算方案》(以下简称《二级核算方案》)和南方都市报广告部订立的《2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为依据。这两份文件分别规定,编委会、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包括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二级核算方案》的标准核发奖金,广告部人员则以《承包合同》发放奖金(广告部内部如何发放,依据广告部自行制定的《广告业务管理大纲》进行)。此外,《承包合同》还列明广告销售成本节余部分10%中的1/3和广告部超额完成任务后另加10%奖励中的1/3(以下简称“两个三分之一”)计入报社主编奖励基金。

由此证实报社编委会对奖金的合法分配权来源于《二级核算方案》和《承包合同》中的“两个三分之一”,除此之外,对列入《承包合同》范围的奖金并无分配权。

而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来自用广告部五名工作人员名字以1999年度广告部第四季度广告奖、2000年度广告部副总经理超额完成任务奖、2000年度广告部上门广告奖三项名义计提的共155万元中的一部分。依据《二级核算方案》,9名编委无权对广告部的这部分奖金决定以任何形式发给任何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和《广告部管理大纲》由广告部进行发放。

综上所述,被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属于广告部的三项奖金中的一部分,编委会分配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这58万元并非是在合法奖金的范围内分得的财产,而是超越分配权限分占的原本属于广告部有关人员的款项。

另外,上诉人、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还称分占这58万元是经过编委会集体讨论的,但是,经过编委会讨论作出上述决定本身就是违规违法的。违规、违法的行为不因假托一层组织集体决定而合法化,这种“集体决定”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记者:有人认为被私分的58万元是私人财产,这笔款到底是公款还是私人财产?

负责人:是公款。被私分的58万元来源于以五名广告部人员以广告部奖金的名义计提的155万元,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这五个人中,有二人有资格领取自己名下的奖金,但是,这二人并未被告知取得这些奖金的依据、金额数目等真实情况,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领到这些奖金;其余三人则没有资格取得这部分奖金,实际也没有领到这些奖金。这些款项被开户套现后提回了报社的财务室。上述奖金在未经合法程序被所有人合法取得之前仍然是公款。从本案事实来看,存入上述五人帐户的款项,是为了方便报社套现,而根本不是“一部分人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奖金拿出来进行二次分配”。

记者:报社编委会私分的58万元是否是为了平衡广告部门与采编部门的利益?

负责人:从本案事实来看,《二级核算方案》、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部《管理大纲》是经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批准、认可的,是南方都市报奖金分配的合法依据,如果编委会为了平衡利益可以进行条款补充、修订,然后上报报业集团同意并备案,可以使这种平衡“合法化”。但从现有证据看,南方都市报既没有开会形成“平衡”决议,亦没有上报报业集团,这使这种分配方案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事实上9名编委在已经领取了远远高于其他职工、干部的奖金,并且已经参加了报社所有其他奖金分配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秘密将58万元公款进行私分,显然这种行为并不是为了平衡报社内部利益,而是以此为名目使9名报社高层人员获得更多利益。

记者:喻华峰行贿李民英的目的、动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表明,不正当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是被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违背职务所取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获得,就成为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与李民英是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每次送钱给李民英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动机和目的明确。事实证明,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为了谋求李民英对其将南方都市报每年预收款项计入当年广告收入,以虚增业绩提前领取奖金行为的认可。而李民英违背职务所作出的默许行为便使这种不正当利益得以实现。因此,喻华峰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喻华峰行贿李民英是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负责人:上诉人喻华峰在二审中改变原来的供述,辩解自己送给李民英的钱是代李民英签收的奖金,辩护人亦辩称行贿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喻华峰个人行为。然而,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方面来看,依据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关于分管领导不能在分管的单位领取奖金等福利的规定,南方都市报曾明确决定不发奖金给李民英,因此,无从证明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的行为是单位意志。此外,本案证据表明,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80万元,有60万元入了喻华峰的帐户,20万元有喻华峰亲笔签收手续,并且无证据证明这20万元是喻华峰代李民英签收的。因此,在所有权上,这80万元款项在法律形式上已经全部归属于喻华峰个人。从以上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来看,不能认定喻华峰送钱给李民英是单位行为。

记者:二审对喻华峰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喻华峰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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