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年都在全国各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应该承认:通过评奖,确实评出了一大批名副其实的优秀成果。但是,毋庸置疑,在一些地方评奖不公,甚至少数“学者型”领导干部瓜分奖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规范评奖工作,尽可能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社科成果评奖,至少应该有以下八个不可或缺的程序或者环节。
一、公布评奖条件程序 评审奖励工作开始以前,评奖组织单位应该提出奖励类别、奖项总量、各项奖励比例、申报时间范围、申报人员资格,即必须对申报者及其科研成果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项工作,目前全国各地在做法上是大同小异。
二、公示成果反响程序 成果申报以后,评奖组织单位应该将申请人员的成果及其社会反响,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今年教育部组织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受到广泛好评。
三、公开评审过程程序 评奖过程,当然应该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然而,就当下评审工作而言,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奖都要经过哪些具体过程,被评审人通常并不十分了解。过程不公开,则难免出现违规问题,甚至暗箱操作现象。
四、公示评审结果程序 社科成果评奖工作结束后,组织部门应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目前,绝大多数部门单位都能够做到。但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公示时间一般都在一周左右,时间太短,难免存在完成任务、走过场之嫌。
五、反馈评奖意见程序 作为社科成果奖励的组织单位,有义务在事后将成果《申报表》中学科小组、评奖委员会、评奖领导小组的意见一一反馈给申请人。一方面,申请人理应享有对专家意见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申请人了解专家意见后,有助于其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
六、公示评委资质程序 评奖组织部门在评奖工作结束后,应该向社会公开评奖委员会成员的资质,包括其学习经历、技术职称、研究方向、学术成果、承担课题、成果反响等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强评审工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可以尽量避免“糊涂官判糊涂案”。
七、受理个人申诉程序 评奖组织部门应该受理申请人的申诉。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是评奖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一旦出现了公认的或者申请人自认为评审不公的情形,评奖组织单位的领导,没有理由对于当事人的合理申诉敷衍了事。
八、纠正失公评审程序 如果在评审工作中确实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劣币驱逐良币”的一些情况,那么,评奖组织部门有义务及时“拨乱反正”,纠正失误,维护公道。绝不应该“将错就错”,埋没学术新锐们的优秀成果。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国内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在程序上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工作环节是多方面的。我们的任何评奖工作都应该努力做到:条件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评奖工作,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