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中国乡村研究分别以农民个人、农户或家庭、村庄、集市(镇)、区域社会为研究单位考察乡村社会和农民的行为与动机,区域社会又有文化的权力网络、宗族模式、婚姻圈、祭祀圈等研究单位。这些研究单位能够较好地解释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乡村社会及农民的行为与动机,但是对于改革开放以后的乡村社会和农民,特别是生产、生活、交往及就业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乡村社会和农民却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学者们建构新的研究单位解释社会化的乡村和社会化的农民,而就业社会化网络单位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社会化;社会化小农;就业网络单位;小农研究单位
传统农业社会,农民的社会化程度低,活动半径再远也只在乡村周围。学者们以农民、农户、村庄以及区域为单位进行研究,就能够很好地考察乡村结构和经济社会关系。但是随着农民社会化程度加深和社会化范围扩大,以传统单位研究乡村社会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因为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乡村只剩下老的、小的、残的、病的,只研究前者不见乡村,只研究后者又不全面,将两者统筹起来又没有适合的研究单位。笔者认为,乡村研究单位可以适当扩展,通过社会化将“村内的农户”与“村外的农民”统一起来,以农户为基础,以就业网络为对象,以“农户—就业网络”为研究单位,考察乡村结构及经济社会关系。
对于中国乡村研究单位的研究,秦鸣先生在《中国乡村研究的基本单位及方法论述评》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梳理,以研究单位为依据,将中国乡村研究分为四大类:村庄、区域社会、集镇或乡镇、农户。邓大才在《农民行动单位:个人、家庭与集体》中从农民行为的维度将乡村研究单位分为个人、家庭和集体(群体)三大类,另外还在《圈层理论与社会化小农》中,从圈层理论的角度及现代发展中的乡村维度,将中国乡村研究单位分为四大类:村庄共同体、基层市场圈、就业圈及投资圈。本文拟将以上两个维度结合起来,全方位探讨中国乡村研究的单位及研究单位的演变与发展:一是乡村研究单位如何演变,探讨中国学者研究乡村社会单位的选择历程;二是如何选择更好的单位研究当今高度社会化的乡村社会和社会化小农。
一、以农民为研究单位
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偏好。经济学主要以个人为出发点研究农民的经济动机与行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以农民为主要对象考察财富的增长。农业经济学家刘易斯和舒尔茨则遵循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在《二元经济论》、《改造传统农业》中,也以个人为出发点考察农民的动机与行为。经济学家还从个人研究走向集体研究,但是对于集体是否有合成性行为和动机表示怀疑,“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就是质疑的集中体现,认为个人偏好只有在非常严格的假定下,才会形成加总的集体偏好,集体行动只有在外部强制下才能够形成。经济学家从个体出发,得出的结论是农民像企业家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人民对利润作出了反应。在他们看来,每一个便士都要计较”。以后的新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经济博弈论均以个人为研究单位,探讨合作和冲突等集体行动。中国经济学家及经济学研究也遵循这一传统,如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张培刚的
《农业与工业化》、卜凯的《中国农家经济》等,也都是以农民个人为研究单位和理论假设。其实,经济学的个人主义研究方法不是研究的特定个人,而是研究抽象的个人,依靠数学推理和演绎逻辑,形式研究多于经验研究,很少有特定区域、特定个人的经验研究,即人文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经济学家不屑研究具体的个人、具体的事件。这与经济学的理论抱负密切相关,力图追求普遍性解释和一般性的规律,希望能够得出普适性的结论。农业经济学家也不例外,同样以农民个体为研究对象,很少研究乡村社会结构、农民之间的关系,也不研究农民个体的情感、态度、价值问题,其研究方法和假设约束了其对乡村社会结构、农民之间关系以及文化、情感问题的研究。农业经济学的研究只能够给我们提供农民个人选择的动机与行为,却无法展示乡村结构、社会关系及情感、文化的动态演变,而且农业经济学家热衷抽象的数学推理、演绎逻辑、计量分析,不能够给学界提供生动丰富的案例,也不能提供更多的经验材料和地方性知识。这些问题大大影响了经济学对中国乡村社会的解释力。另外,农业经济学家以个人为研究对象还给读者一个印象就是:虽然理论假定经济学家研究农民个人,但实际是研究农民群体,整个农民共同体都是其研究对象。当然这也是农业经济学家所要达到的目标。经济学家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偏好以及普遍性解释的追求受到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强烈批判和质疑。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并不以个人为研究单位,只有很少的学者敢于吃螃蟹。对于中国农民个人的研究,当数人类学家黄树民的《林村的故事》,黄著用个人生命史的方法,以林村支部书记的个人历程,考察1949年以来的中国乡村社会所遭遇到的社会运动、乡村结构及其关系的变化。虽然黄著以个人生命史为主,但其研究边界还是在村庄,可以说黄著既是以农民个人为研究对象,又是以村庄为研究范围。政治学者偏爱宫廷政治、名人政治和上层政治,很少有以农民为对象的研究,即使有也是以精英农民的群体为对象。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的“林老师”就是精英农民及群体,应著通过林老师等乡村精英参与上访行为的叙事,考察了转型期中国乡村结构、社会关系以及乡村与国家的关系。但毕竟应著运用的是过程—事件法,而不是个人主义方法论。
人文社会科学以个人为研究对象也是对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借鉴,通过“个人+历史”模式将个人放在历史背景中考察特定个人的选择与行为,在个人与乡村社会、乡民、国家的互动中再现乡村结构和社会关系,从中发现乡村结构与社会关系的演变逻辑。虽然人文社会科学引进了个人主义研究方法,但是两者研究兴趣和目标大相径庭,经济学家主要目标是个人行为与动机,人文社会科学家是探讨乡村结构及社会关系。在乡村研究中,个人主义研究方法———以农民个人为研究对象,虽然可以将农民个人放在历史中、放在事件中考察国家、市场和社会变化对农民个人的影响,但是无法考察农民群体对国家、市场、社会影响。虽然通过农民个人可以探讨其行为与动机,但是无法考察农民群体的行为与动机,也无法考察各类不同类型农民行为与动机的差异,无法从系统的角度考察乡村组织结构与功能及其演变。因此,以农民个人为研究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以农户为研究单位
从农民个体向上追溯就是农户或者家庭。其实农户与家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户是一个行政单位,家庭是一个血缘单位。林耀华在《义序的宗族研究》中将农户称为家户,家是指用一口锅吃饭的单位,户是指交税和与村庄打交道的单位。魏特夫通过对中国南方农村的研究提出了“氏族家庭主义”的概念,他的意思是中国农民以家庭为行动单位。费正清认为,“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马克斯·韦伯则认为“中国是家庭结构式的国家”。因此,以家庭或农户为单位研究中国乡村社会能够更好地把握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本文讨论的农户是指血缘单位,即生产和消费为同一单位的家庭。
以农户为研究单位最典型的是经济人类学家恰亚诺夫的《农民经济组织》,他在书中以农场为单位考察家庭中农民及其动机与行为、家庭农场的组织计划、家庭农场的资源配置、家庭农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家庭生育计划和劳动力安排以及家庭农场与社会结合的途径。恰亚诺夫认为,农户追求生存最优化,农户的生产安排、子女数量都围绕着“生产—消费均衡”进行,家庭农场在不改变家庭生产单位的情况下通过合作方式形成“垂直一体化生产”,而不是马克思和亚当·斯密所设想的社会化大生产。
以家庭农场为单位的研究还有斯科特的《农民的道义经济学》,斯氏以家庭为单位分析农户的动机与行为,“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计算的机会⋯⋯他的行为是不冒风险⋯⋯首先考虑可靠的生存需要”,农户追求的是“安全第——生存经济学”。斯科特通过对越南农户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农民追求“安全第一”、“风险最小”、“保障最大化”。地主也按照这一伦理原则收租,国家按照这一原则征税。经济安全不是指个人的安全,对于单个劳动力来说,可以“一个人吃饭,全家不饿”,但是他还必须照顾没有劳动能力的年迈父母及幼小儿女。因此,考察经济安全和生存保障,家庭为最佳单位。
如果说恰亚诺夫与斯科特是以农户为单位考察农户行为以及乡村社会关系,经济学家则以农户为单位考察农民的行为与动机。经济学家舒尔茨比较典型。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批驳“零值劳动力”观点,评价与改造传统农业,其研究非常有意思,忽而研究农民个人,忽而研究家庭农场。他以家庭农场为单位考察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考察是否存在“零值劳动力”,得出的结论是传统农业社会不存在“零值劳动力”,农户配置资源的效率非常高,没有任何人能够帮助农户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舒尔茨以农户为单位,研究农民个人的行为与动机,认为农户就是一个微型企业,农民具有企业家一样行为与动机,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旦有了投资机会和有效的刺激,农民将会点石成金”。他以农民个人的行为及改造为研究目标,但是他的研究单位却是家庭农场———农户,“偷梁换柱”、“转换概念”值得商榷。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学界还兴起了一股农户研究的热潮。当时为了促进乡村的发展,鼓励农民成为“万元户”,鼓励农民发展专业户,不少学者以乡村经济精英为目标开展农户研究,如李云河的《农村“户学”初探:对“双包到户”的理论思考》、宋林飞的《农村专业户的现状与前景》、周其仁、杜鹰等的《初论专业户》等。国外学者也有不少出色的研究,如伯奇的《户与家庭的人口学》、沃森的《农业寻求“适足之履”:包产到户及其影响》、克鲁克的《公有制的改革与乡镇-集体-农户制》、倪志伟的《农户个人主义》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学者也开始以户为单位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如胡继连《中国农户经济行为研究》、华中农大课题组的《农户经营商品化实证研究》、马鸿运的《中国农户经济行为研究》、余维祥的《中国农户积累消费问题研究》,曹和平的《中国农户储蓄行为分析》、朱信凯的《中国农户消费函数研究》、刘茂松的《家庭经济行为论》、尤小文的《农户经济组织研究》以及史清华关于农户经济流动、经济增长及消费行为的系列著作,等等。这些著作都以农户为单位考察农民,他们也离不开国外老师的传统,以农户为单位考察农民个人的行为和动机,有些甚至打着农户的旗号研究农民个体的动机与行为。在笔者看来也有偷换概念之嫌。按理讲,以农户为单位考察收支行为、目标与选择,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农户,而不应该是农民。虽然作出决策的人可能是家长,但是他的选择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由于这些原因,这些著作既无法得到经济学主流的认同,也无法与其他以农户或者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科学研究进行对话,经济学的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边缘化的位置。
人类学家也偏好于用农户或者扩大的家庭为单位考察乡村社会。葛学溥通过对华南农村凤凰村大家庭研究,认为在“一个屋顶”下就是一个家,其经济就是“家庭的经济”,林耀华在《金翼》中,也以小说体的形式考察了一个中国家庭内部的关系以及外部社会对家的影响。几十年后庄孔韶对同一村庄进行了研究———《银翅》,延续了林耀华的研究。人类学家对家庭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家庭内部的关系,如家庭的扩展、亲属关系、伦理关系、代际关系、经济关系以及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力分配等。人类学家的著作大多是目标向内,重心放在家庭或者扩大的家庭内部。
最近一段时间,徐勇教授提出“再识农户”的观点,主张从农户出发考察农民的行为及乡村社会,“农户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基本的生活、交往单位,还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政治单元。因此,农户构成中国农村社会的‘细胞’,也是认识和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出发点”。邓大才也以农户为中心探讨了当今小农的动机与行为,认为社会化小农面临巨大的货币压力,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另外,邓大才、刘金海、吴晓燕等还以农户为单位研究解剖了洞庭湖畔、黄河岸边和大别山山麓三个村庄的农户社会化程度、行为、路径以及社会化对乡村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冲击。他们通过对农户收入与支出的考察,认为在社会化货币支付压力下,农民不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
以农户为研究单位可以较好地考察农户及农户决策者的动机与行为,也能够部分地考察农户与乡村社会组织、市场、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考察农民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按照徐勇教授的说法,农户是认识农业、农村、农民的钥匙,是理解和分析小农社会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以农户为研究固然可以兼顾个人与家庭,兼顾农户与村庄,但是农户与社会的连接与整合却很难在以户为单位的研究中得到体现。比如恰亚诺夫为了考察农户与社会的整合关系,忽视了身份、权势、等级壁垒、人身依附等超经济变量。也就是说,农户研究是乡村社会的起点、基础,它能够很好地反映家庭的经济行为,但是无法考察村庄共同体以及其他宗族、借贷等组织对农户的影响,更难以考察各级政府及其国家建构对农户的影响;以农户为单位考察乡村社会可以很好地反映农户家庭的资源配置及其路径,但是很难发现村庄共同体对资源的配置和影响;以农户为单位考察乡村社会可以展现家庭的行为与动机,但是无法考察村庄内部结构关系的变化。显然以农户为单位研究乡村社会及农民的社会化有优点,但也有不足。另外从中也要看到人文社会科学家与经济学家在以农户为单位研究中的目标差异,前者着眼于乡村社会,后者着眼于农民个人,理论关怀南辕北辙、大相径庭。
三、以村庄为研究单位
古今中外的乡村研究学者大都以村庄为研究单位考察乡村结构及其社会关系。对于村庄研究的梳理已有不少成果,其中庄孔韶在《中国乡村人类学的研究进程》、《回访和人类学再研究的意义》中对涉及村庄的研究成果进行了部分梳理。李国庆在《中国村落类型分析视角》从村庄分类的维度对村庄研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秦鸣先生的《中国乡村研究的基本单位及方法论述评》从研究单位的视角对村落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李善峰在《20世纪的中国村落研究》中以著作为线索对村庄研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徐勇、邓大才在《政治学实证研究:从殿堂走向田野》中则对近三十年来以村庄为单位的政治学实证研究进行梳理和评述。
对中国村落的研究成果不计其数,主要集中在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以及由此延伸的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社会人类学等跨学科领域,经济学领域以村庄为单位的研究比较罕见。以村庄为单位的研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个村庄的解剖性研究
一是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单个案村庄研究。单个村庄的解剖性研究,最早的应该是人类学家葛学溥在20世纪20年代在广东凤凰村的调查研究以及完成的《华南的乡村生活:家族主义的社会学》,葛著通过全方位的村庄描述,考察村庄的经济社会生活,揭示村庄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关系、功能以及发展趋势。它是最早的较规范的村庄人类学研究。以村庄为单位的研究最著名当数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费孝通先生通过对长江下游开弦弓村各个部分的民族志研究,认为中国村庄是一个整体,各个部分具有特定的功能,中国乡村的动力和出路在于工业化。《江村经济》的出版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它是人类学的创新,将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用于本民族研究,开人类学研究的先河。同时,费孝通以村庄为单位的研究企图得出一般结论,也受到了不少学者的批评。爱德蒙特·利奇的评论最具代表性,“在中国这样广大的国家,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为此,费孝通先生企图通过类型学的研究,即通过对中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村庄的研究,得出更具科学性的、一般性的结论。20世纪40年代他与张之毅等人通过对“云南三村”的研究———《禄村农田》、《易村手工业》、《玉村商业和农业》,进一步寻找中国乡村发展的出路与动力。费孝通及同事的类型学研究受到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的批评,认为中国幅员广阔、人口众多,“村庄数量的堆集”不能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小单位并不是总体社会的“缩影”。随后,以村庄为单位的人类社、社会学研究逐渐增多,杨懋春通过对自已家乡山东台头研究出版了《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和《金翼》也是以“义序村”和“黄村”为单位的研究成果。此外,还有许光的《祖荫下》、田汝康的《芒市边民的摆》等个案研究也有较大影响力。
1949年以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村庄研究几乎绝迹,只有较少的几本外国人的著作,如韩丁以山西长治张庄为单位的研究———《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以及柯鲁克夫妇以河北武安县十里店村的研究———《十里店》,当然这段时间国外有些根据台湾、香港以及其他地方华人移民完成的著作,这种著作是否算作田野调查还有待讨论,也许只能算弗里德曼所说的“摇椅上的人类学所进行的研究”。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出现不少以村庄为单位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比较早的是陈佩华、赵文词通过对广东陈村移居香港农民的采访,完成了她们的口述田野调查《当代中国农村历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弗里曼、比克赛、赛尔登以河北省饶阳县五公村为研究单位的著作———《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则是打开国门后的第一批国外学者的田野调查研究。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不管是人类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经济学,以村庄为单位的研究大量涌现。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主要有:王铭铭以福建溪村为单位研究的《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以浙江北部的陈家村为单位研究的《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折晓叶以浙江万丰村为单位研究的《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毛丹对浙江尖山下村为单位研究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阎云翔以黑龙江下岬村为单位研究的《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陆学艺以河北省三河县行人庄村为单位主编的《内发的村庄》,庄孔韶以对《金翼》黄村为单位的回访调查研究《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以及周大鸣以广东凤凰村为单位的回访研究《凤凰村的变迁》,李培林以广东“羊城村”为“理想类型”的研究《村落的终结》,韩敏以皖北李村为研究单位的研究《回应革命与改革》,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下村故事(1931~1997)》,等等。以村庄为单位的人类学研究开始繁盛,研究水平也不断提高。
二是政治学的单个案村庄研究。政治学最早的实证研究当数王沪宁,但是单个案的政治学村庄研究要推张乐天,以浙江联民村为单位的研究———《告别理论:人民公社制度研究》,另外就是20世纪初,华中师范大学的几篇政治学博士论文,于建嵘以湖南中部岳村为研究单位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吴毅以四川东部双村为研究单位的研究《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刘金海以湖北省武汉市团结村(城中村)为单位的研究《产权与政治: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村庄经验》。这些都是单个案村庄的政治学研究,以行为主义方法研究底层政治,此外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还有一大批以村庄为单位的日常生活政治研究成果。
三是经济学的单个案村庄研究。这类研究不是特别多,前面已经讨论,经济学坚持个人主义方法,很少有以村庄为单位的个案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也做了一些尝试。邓大才以洞庭湖畔湖村为单位的研究《湖村经济》,刘金海以大别山山麓山村为单位研究的《山村经济》,邓大才、刘金海、吴晓燕等人以黄河岸边平原村庄为单位研究的《平原经济》。但是这类研究与其说是经济学的个案村庄的研究,不如说是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因为大部分方法和叙事都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而且这几部著作虽以村庄为范围,但考察农民的动机与行为时却是以户为单位的,确切地讲可以归入以户为单位的研究范畴。
2、同质性多村庄归纳研究
扩大相似村庄的数量展开多个案的村庄研究,试图通过相似多村庄的研究得出更为普遍性的结论,或者说通过更多同质村庄的研究接近研究的整体,此类研究可以称为“同中求同”。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是比较早、也比较著名的一本中国乡村实证研究著作。王沪宁在全国选择了15个村庄进行村落家族文化的研究,并以此“为出发点做广阔的透视,做全面的分析”,促进对中国社会本身的认识。同质性多村庄的研究成果不是特别多,中国乡村研究中最多的是异质性多村庄的比较研究。
3、异质性多村庄的比较研究
扩大不同类型的村庄开展多个案村庄的研究,试图通过不同村庄的比较研究乡村社会。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徐勇与张厚安等人撰写的《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徐勇主编的《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文集》、胡荣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王铭铭、王斯福(StephanFeuchtwang)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项继权的《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就通过对河南南街、山东向皋、甘肃方家泉村的对比,归纳出来集体经济与民主之间的相关性。陆学艺主编的《改革中的农村与农民:对大寨、刘庄、华西等13个村庄的实证研究》,也是通过不同类型的13个著名村庄的比较研究考察改革对这些村庄的影响。折晓叶、陈婴婴出版了《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3个村庄的比较研究,认为村庄在外部形态、发展模式、组织结构、贫富程度等方面的多样性,从未像今天这样惊异,村庄的重要性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突出过。仝志辉的《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对毛村、游村、隆村和平村的选举研究。中国学者倾向求同的研究,不管是同质性村庄还是异质性村庄,其目的都是归纳共同的、具有规律性的东西,很少有类似巴林顿·摩尔在《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中的“异中求异”或者“同中求异”的研究。
四、以区域为研究单位
中国乡村研究学者们在田野调查时发现,以村庄为研究单位并不能解释所有的乡村社会问题,如婚姻选择问题、宗族问题、宗教问题、秘密组织问题、水利冲突与调解问题等,必须超越村庄才能够得到较好的解释。
区域研究最著名的是施坚雅的《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提出了超越村庄以基层市场社区为研究单位,“研究中国社会的人类学著作,由于几乎把注意力完全集中于村庄,除了很少的例外,都歪曲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实际。如果可以说农民是生活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中,那么这个社会不是村庄而是基层市场社区。我要论证的是,农民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黄宗智先生对此评价非常高,“施氏原意,不过是要矫正人类学家只着眼于小社团的倾向,但结果几乎完全消灭了他的对手”。斯科波尔也看到了这一点,“传统中国共同体的基本单位并非个体村落⋯⋯而是包括一组村庄的市场共同体”,费正清也持同样的观点,“虽然各村自身不能自给自足,但大的集市社会却既是一个经济单元,又是一个社交世界”。
针对施坚雅的基层市场共同体的观点,杜赞奇以华北的经验材料对其进行了反驳,认为乡村社会的共同体并不是基层市场,而是“权力的文化网络”,“即使联姻圈包含于市场范围之内,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集市中心并不一定是确定婚姻关系的地方⋯⋯如此看来,市场体系理论只能部分地解释联姻现象,集市辐射半径在限定联姻圈和其他社会圈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但联姻圈等有着自己的独立中心,并不一定与集市中心重合”,他以此提出权利的文化网络概念与施坚雅的基层市场相对立,主张按照权力的文化网络研究乡村社会结构。
人学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也在批评费孝通的《江村经济》的基础上提出了“宗族模式”,他认为,“几乎在中国的每一个地方,几个紧密相连的村落构成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中国南方的‘氏族’与费孝通关于汉人社会的规划不相适应”,“宗族之间能够形成群体,不仅因为姓氏相同,而且还以姓氏之间某些传统的联合为基础”,弗里德曼认为,同姓宗族是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也许是
一个自然村,也许是几个村落的联合,也许是自然村内的某个小区域,因此主张以联系紧密的宗族区域为单位研究乡村结构和社会关系,反对以费孝通等先生们主张的村落研究及“村落堆集”。
黄宗智先生利用日本满铁的调查资料对华北的13个村庄进行了研究,出版了《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不久之后黄宗智先生再对长江三角洲的8个村庄进行调查,并与华北的13个村庄进行参照对比研究,出版了《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两本著作都得出了中国乡村“有增长但是没有发展”,明清以来的乡村处于“内卷化”中,只有1949年以后的集体化改造才走出“内卷化”过程的结论。可以说黄宗智先生进行的是区域研究,因为他选择样本村集中在某一区域,而且多是根据“大多数情况”与“平均水平”得出结论,至少具有区域代表性。但是黄宗智先生的“区域研究”与我们所说单位选择有一定的距离,因为我们所说的区域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区域、是具有内在关联性、有机构成的区域,而黄氏所选择的区域并没有内部的逻辑关系,而是平行的、同质化的几个村庄,选择这几个村庄与选择另外几个村庄没有太大的差异。马若孟根据满铁调查资料中的4个村庄的资料,出版了《中国农民经济:1890—1949年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朱爱岚在《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中也是将山东省3个村作为研究单位,揭示了就业、参政、婚姻、社会组织与网络中社会性别与权力的关系。萧凤霞出版的《华南的代理人与受害者》,以乡、镇、村为个案进行研究,也就是以不同的单位考察乡村社会的变化,认为通过国家建构,乡村已经“细胞化”为国家控制乡村的行政单位。曹幸穗以苏南为单位的《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也是以满铁在江苏的村庄调查为单位展开研究。
另外,历史人类学和历史社会家也使用区域研究的方法,只不过历史人类学和历史社会学使用的区域研究范围比较大,可能是一个村,也可能是一个县,还可能是一个更大的区域甚至数省。周锡瑞的《义和团运动的起源》就是以鲁西南、鲁西及鲁西北为比较研究单位,考察义和团在鲁西北的起源的原因。周锡瑞非常熟练地使用了区域研究方法及“生态—行为法”。裴宜理在《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中以淮北中下游的河南东部、安徽北部为研究单位,探讨贫穷农民、富裕农民以及受共产党影响下农民的行为及模式,他也使用了区域研究方法与“生态—行为法”。彭慕兰的《腹地的建构:华北内地的国家社会和经济(1853~1937)》以运河鲁西境内为研究单位,认为腹地的衰落是人为建构出来的。另外,葛学溥、萧凤霞、刘志伟等在《华南的乡村生活:家族主义社会学》中也以华南地区为单位研究乡村结构和社会关系、秦晖以关中地区为研究单位得出“关中模式”、李怀印以冀中南地区为研究单位考察晚清及民国的华北村治。
五、以社会化就业网络为研究单位
以农民个人为研究单位能够较好地考察农民的动机与行为,以农户为单位可以考察家庭关系、亲属关系、伦理关系,以村庄为单位可以考察村庄的经济生活以及村庄的权力结构,以基层市场及乡镇为单位可以考察农民的经济行为与社会关系以及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超越基层市场的研究单位则可以解释农民与区域之间的社会和政治关系,考察农民的群体行为,得出更加一般性的结论。可见,以农民、农户(家庭)、村庄、基层市场(乡镇)、区域社会为单位的研究可以针对不同的研究目标进行选择。但是这些研究单位无法解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化的乡村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化小农的行为。因此,笔者建议立足农户,以家庭为基础,以就业社会网络为研究对象,建构认识乡村社会、解释乡村关系、考察社会化小农行为的新的研究单位。
1978年以来,乡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与社会、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笔者在湖南、江西、四川、河南、河北等省村庄调查了解到,南方诸省与四川省村庄中平均每2个劳动力就有1个外出打工,北方的村庄每3个劳动力中有1个外出打工。全国常年外出打工的劳动力接近115亿,几乎有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现在乡村劳动力、人口分布与生产、生活分离,研究乡村结构和社会关系不能只研究留守村庄的农民,也不能只研究外出务工的农民,这样的研究是“见木不见林”,必须用社会化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外出务工者考察劳动力社会配置对乡村及农户的影响,通过留守农民反观外出务工者的乡土性及其传播,把两者连接起来研究乡村社会整体。
1978年以来农民外出务工的不仅越来越多,而且范围越来越广。传统乡村社会,农民为了解决家庭的生计问题,只是为地主做短工或者长工,或者前往集市做一些零工,最多在县城卖苦力,很少有出县、出省谋生的。1978年以后,由于东西、南北经济差距拉大,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开放,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纷纷“孔雀东南飞”,农民出县、出省非常多,出国谋生也屡见不鲜。农民外出打工一般以熟人带熟人、邻居帮邻居的方式进行,这就导致打工者以村庄为单位聚集,在打工地点形成一个村庄务工小聚集地,他们将乡村社会的文化、习惯、生活方式带到了打工聚集地。乡村劳动力外部社会化配置不仅“多”、“广”、“远”,在乡村劳动力大部分外出的情况下,对乡村及其农民的研究,如果不将外部农民纳入分析框架,则很难对乡村重大问题和有关现象作出更加合理的解释。
一是农户动机与行为问题。恰亚诺夫以家庭农场(生存化的家庭)为单位考察农民的行为和动机,得出的结论是农民追求损失最小化、生存最优化。斯科特通过考察与中国乡村类似的越南村庄,以村庄为单位得出了农民之间、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是“道义经济”,农户追求“安全第一”的观点。黄宗智则通过几个村庄的分析得出农民既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追求生存最大化。但是现在农民生产和生活已经越出家庭边界,走出了村庄、集市、县域、省域边界,再用家庭、扩大家庭、村庄、联合村庄乃至基层市场为单位,根本无法解释农民及其家庭的动机与行为。当前农民既不追求生存最大化,也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农民对货币收入的动机与行为,只有从家庭社会化的支出和劳动力社会化收入维度才能够得到更好的解释。
二是城乡关系问题。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大量的农民聚集在城市,同时大量的信息带回乡村,大量的资金流回农村,务工经商的农民成为连接城市和乡村的桥梁,也对乡村和城市带来巨大的冲击。对于前一个问题,务工经商农民成为城乡交流的信息载体,劳动力和商品流的载体,更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实践者,要研究城乡关系,研究中国农村的城市化和现代化,不能只研究留在村庄中的农民,而应该以村外流动大军为研究对象,对于偏爱个案实证研究的学者,必须以农户为基础,以村庄为个案,以就业网络为对象才能够更好地解释乡村的发展、村庄结构与城乡关系。对于后一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所携带的乡村文明的传播以及农民回乡所携带的城市文明冲击,前者导致城市的乡土化,后者导致乡村的城市化,乡土化与城市化的冲突、调解、转化都需要以农民就业的社会化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以其为载体进行考察。
三是乡村裂变问题。就业社会化带来家庭、宗族及村庄组织的裂变。农民就业社会化对家庭的影响非常大,几乎改变了家庭的传统生活及伦理。首先改变了家庭,就业的社会化改变了家庭扶养的流程,第一代扶养第三代;改变了家庭中的权力结构,创收者有更大的决策权和选择空间;改变农民婚姻选择范围,跨县跨省婚姻越来越多;改变了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方向,种田的人变成了老、少、妇;改变了亲属关系,常年外出务工经商导致了亲属关系的疏离。其次改变了宗族,就业社会化使宗族对家庭和农民的影响更加式微,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很少参加宗教仪式,很少受宗教的束缚,宗族观念也趋于弱化,宗族的村落性开始衰微。最后改变了村庄组织结构。大量年轻的、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乡村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乡村治理也受到了很大冲击,村庄对农户的约束和管理越来越弱,农民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农民的权力越来越大。家庭、宗族、村庄的内部裂变都必须将农民就业的社会化纳入分析框架,才能够更好地解释乡村裂变。其实,家庭、宗族和村庄的很多变化都是农民就业社会化的函数。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要解释当今乡村社会的变化及农民的动机与行为,必须重构研究单位。笔者不反对以农户、村庄、区域和集市为研究单位,但是仅有这些单位无法对乡村社会的变化作出更加合理的解释,只有在上述传统分析单位的基础上,引入就业网络,或者说将农民的就业网络纳入乡村研究框架,重构乡村社会的研究单位,才能更好地解释当今的中国乡村社会,理解农民的行为。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将就业网络作为研究背景,也可以将就业网络作为载体,还可以将就业网络作为研究对象,以“点—线”方式或者“点—线—点”的方式作为研究乡村社会的单位,在社会化中发现乡村、解释乡村、研究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