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民主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可以体现在精神与制度两个层面。在精神上,它们有着共同的基础:平等,前者局限于政治而后者侧重于社会。在制度上,现代民主的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社会主义的政策,而社会主义模式又需要民主制加以平衡。
关键词 民主社会主义 平等国家干涉 经济自由主义
二战结束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民主化已经成为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国际潮流。如果说各国在政治制度与操作层面的实践尚有很大差异,那么在政治思想或曰意识形态领域中,民主主义的优势则是压倒性的:它已成为众善之首,成为排他性的终极真理,成为人类政治思想史的终结。民主政体当然不总是尽善尽美,“但这些问题是因构建现代民主制度的两大基石——自由和平等的原理——尚未得到完全实现所造成的,并非原理本身的缺陷。”一句话,我们“找不出比自由民主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
值得我们充分注意的是:颇有人在理论上将民主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将它们解释为两种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流派。哈耶克就曾明确指出:“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制度,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 因为社会主义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在他看来,不仅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主义,就连瑞典、英国实行的一些社会福利政策,也会将人们带上“通往奴役之路”。福山在宣告民主终结了人类历史时,也总是将自由主义与民主相提并论,而否认了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可能联系。他认为:“在我们的祖父母时代里,许多有理智的人竟然可以预见出一种辉煌的社会主义前景..然而,当今世界上,我们却难以想象出一个从根本上比我们这个世界更好的世界,或一种不以民主主义和资本主义为基础的未来。”在民主思想已经取得如此大的合法性的今天,这种对社会主义的切割性指责当然是很严重的。
针对这种意见,本文的主旨在于论证:在当代社会中,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不仅没有结构上、逻辑上的必然冲突,反而可以向人们显示出内在的、有机的联系。需要事先郑重说明的是,这种分析势必涉及对这两个概念的讨论。但这只是一种严格限于学术意义上的梳理与探讨。笔者绝无订正对这两个概念的各种权威性定义的企图,尤其无意于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左”、“右”之争。
一
我们经常能够观察到的一个有趣现象是:当一个概念只为少数人接受时,它的定义是清楚的,大家对它的理解也不易产生歧义。赞同它的人与反对它的人都知道自己的理由何在。但当这个概念得到大多数人乃至所有人的认同后,它的定义反而容易模糊,因为每个人都会在其中加入自己的理解与发挥。
因此,为了讨论的方便与准确,我们还是需要对本文中如何应用民主这个概念做一些说明,尽管有关民主的理论著作早已汗牛充栋。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政治实践,民主在人类历史中经历了一个演化的过程。众所周知,民主最早起源于城邦时代的希腊。公元前五世纪末,以雅典为代表的少数几个城邦实行了民主制度,而当时的大师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也根据自己的观察对其特点与得失进行了经典的分析。概括来说,雅典民主的主要特征是:城邦的重大事务在全体公民均可参加的公民大会中依多数原则决定;绝大多数官职由抓阄产生,且任期很短,有些机构如陪审法庭还特别强调了人人有份的轮换原则;出任官职者均可得到一定薪水,以保证政治不成为富人的专利;对这种民主制构成威胁的人——经常是那些出身高贵、家产丰厚、有影响力的“精英”——有可能遭到放逐。
我们可以从中勾画出这种民主实践的基本原则:政治的平民化,即公民无论出身贵贱、家世贫富,皆有机会直接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政治的业余化,即不强
调从政者的教育程度、经验、才干,而简单地以多数原则作为决策的依据。那些占公民人口多数的素质平平的穷人第一次在政治上有了自己的地位与重要性。这也应该是智者汇集雅典,向希望从政的富家子弟教授讲演术的原因所在:谁能说服公众,谁才真正掌握了权力。他们在斯巴达没有市场:那里的民众在政治中没有发言权,因此也不值得蛊惑。
这些原则的背后,隐含着民主的真正精神:平等,或更加确切地说,公民在政治机会、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人们的出身、财富当然不同,在智力、教育程度、才干、经验等方面更是参差不齐。但在雅典的民主制下,这些不平等在政治中失去了大部分意义。一个出身望族、广有资财、受过良好教育、天分出众的人,如果不能利用这些优势去说服大众支持自己,则并不比其他人有更大的权力。虽然这种精神没有经过当时思想家的明确论述,但我们的分析应该是符合逻辑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上述制度。
这种实践、特别是这种精神受到了当时几乎所有希腊著名思想家的讽刺与批评,在其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也找不到多少拥护者。人类政治史中常见的政治制度,无论是君主制,是贵族制,还是官僚制,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精英政治,其区别仅在于确定精英的标准不同。这与强调人人平等的民主主义根本冲突。
雅典民主制随马其顿的崛起而逐渐式微,并未在历史上留下太大的影响。在欧洲继之而来的是帝国、封建制、绝对主义。民主的再次兴起,一般来说已经是17世纪以后的事(当然瑞士人一直骄傲地宣称他们的民主已有近700年的历史) 。
洛克、孟德斯鸠为现代民主主义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而卢梭则沿另一条思路将其发展到一个高峰。
但这不是对雅典民主的简单复制,而是一种新的民主理念、新的民主实践。如果说雅典民主是直接制民主的话,现代民主在实质上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在直接制民主中,公民直接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发表意见并做出决定,同时可能亲自出任某种公职。而在代议制民主中,他们实际是将这些任务委托给了自己的代表。洛克心目中最重要的,其实根本不是政体的形式,而只是确保国家的政治权力来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之所以不坚持直接制民主,倒不仅是因为技术原因:相对于城邦制的希腊,现代民族国家基本都可称为“巨型”国家,而“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更深层的考虑恐怕还是基于精英主义的对民众政治能力的不信任:“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代议制民主于是成为可行的选择。
在古典政治学家中,密尔对代议制民主做了最为简单明确的定义:“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我们看到,它实际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理论上讲,国家的权力或主权应属于人民,因为“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 二是人民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直接行使它,于是将它委托给了自己选出的代表,同时保留了最后的控制权。
这种制度实际上不同于传统政体分类——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中的任何一种。与古典民主制相比,它没有全体公民决定国家事务的制度设计,更不主张公民轮流出任公职(二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全民公决制度在欧洲国家的应用范围扩大且频率提高。许多人将其描述为直接制民主因素的某种回归。但是,除了内容仍十分有限、题目经过设计外,全民公决与雅典式民主的区别还在于它最多只保证公民的决策权,而没有给他们直接行使权力即人人出任某种公职提供机会) 。
它当然是民主制,因为它强调主权在民;但又是某种精英制,因为行使权力的人是公民选出的精英分子(如果我们承认选举的题中之意在于选优——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优秀——的话) 。因此,它应该是一种为波利比阿或西塞罗所称道的混合制政体——民主政治与精英政治的混合。这些哲人睿智地指出,任何一种单一的政体都同时包含着优缺点,因此在政体形式问题上强调纯粹毫无意义。更可取的方式是尝试将不同政体的优点结合起来,而避免每一种单一形式的必然缺陷,即建立一种混合制政体。正如西塞罗所说:“我认为它们三者结合的形式优于其中任何单独的一种”。从这个意义上讲,代议制民主非但不是低于直接制民主的第二选择或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更为明智、更为深谋远虑的制度设计。温和派如洛克、孟德斯鸠固然主张如此,激进派如卢梭其实也未对其提出质疑。我们经常认为卢梭强调人民主权,因而主张直接民主。但读一下他的《社会契约论》便可发现,他实际上将主权与治权、主权者与政府明确区别开来。主权当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并且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但在具体应用上,人民还是将它委托给了政府。在政体形式即政府层面上,“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只有认清此点,我们才能理解为何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可以同时受到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影响。
进入20世纪后,代议制民主在基本原则、核心精神上并没有多少理论发展。使研究者无法忽视的,首先是这些原则、精神在政治中的逐渐落实,即选举权的不断扩大及普选制的最终实现。这种判断的理由何在? 为什么普选制被赋予了如此大的重要性?
如果用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 le, by the peop le, for the people来诠释现代民主,我们可以发现其中三个因素有不同的现实价值:所谓民有,主权在民,当然是民主制的根本特征,但它更多是一种理论宣示,不具直接的操作意义。所谓民享,其实几乎所有时代的大部分统治者都声称自己权力运用的目的是人民的福祉,因此最多具有民本主义价值,未必是民主制的独有标志。或者说,民有是权力性质,民享是权力目的,二者都很重要,都很原则、很形而上。但如何体现民有、民享,使民主不至于成为“运用权力的人民”对“权力所加的人民”的压迫,使“自治政府”不至于成为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使“人民意志”不至于成为只是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 需要依靠“民治”的制度设计、制度保障。离开了民治的技术性程序,民有、民享的原则也就无从谈起。我们知道,代议制民主对“民治”的设计是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的主权,是“人民批准的治理”, 而这种委托或批准是通过选举进行的、体现的。因此国家权力机构的选举便成为代议制民主的主要特征与民治的核心内容。
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国大革命在民主进程中的意义也许不像一般人认为的那样大:虽然《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公布是一个划时代事件,但公民的普遍选举权并未引入政治之中。而代议制民主在欧美的真正实现是与普选制的确立、扩大、完善同步进行的:从英国民众要求扩大选举权的斗争,到法国1848年革命在世界上第一次实现男性的普选权,到二战结束后各国终于将普选制扩大到了妇女并陆续调低选民的年龄下限..人们逐渐去除了加在选举权上的种族、出身、宗教信仰、财富、教育程度、性别、年龄等限制,使它成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代议制民主因此有了真正的意义:虽然人们仍可对它的不足提出种种批评,但公民毕竟通过选举实现了自己对政治的普遍、持续、有效、制度性的参与。当代学界对民主的定义充分考虑到了这种变化。例如,熊彼特的理解是:“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达尔则认为民主是:“1. 选举产生的官员。2. 自由、公正、定期的选举。3. 表达意见的自由。4. 多种信息来源。5. 社团的自治。6. 包含广泛的公民身份。”不难看出,虽然学者们在民主这个概念中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内容, 但选举与普选权始终是这些定义中的核心部分。本文对民主概念的分析与应用也限定在上述代议制民主的定义之内。
即使民主派阵营之内,对代议制民主也绝非一片赞同之声。当代比较突出的批评是认为它的精英色彩过于浓厚,甚至是一种“没有人民的民主”。理论上拥有主权的人民只是在选举时才能行使它,平均每4年或5年才轮到一次。行使的范围也仅限于选择代表,而无法与闻决策。作为补救之道,全民公决制度受到了更大的注意,“参与式民主”、“协商式民主”的概念也被提了出来。但如果我们做一些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新思路还不足以成为代议制民主的替代物。全民公决除受条件限制,不能成为处理国家事务的常规手段外,本身也未必无可置疑。即使我们不像苏格拉底或勒庞那样根本否定群众的政治智慧,认为公决只能成为少数居心叵测的蛊惑家操纵民意的手段, 它在应用中也经常演变为对政府的再认证或惩罚,而背离了决定某一政治问题的原意。至于参与式民主或协商式民主,它们与其说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毋宁说是对它的补充或完善。与任何一种政治权力相同,民主制的最终应用也还是要体现为决策。那么公民如何能够参与? 在直接制民主下(可以是在国家层面,也可以是在地方层面) ,他们自己决定公共事务;“将参与制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对立起来的尝试,只会使人们思想混乱。各国实行的一切民主都是代议制民主。”L. Josp in, L’im passe (困局) , Paris: Flammarion, 2007, p148. 作者若斯潘是法国前总理、社会党第一书记。
在代议制民主下,他们通过选择、监督决策人实现参与。我们很难设想一个独立于上述形式之外的参与式民主。同样的道理,协商、商谈更多还是决策过程的合理化,而不是决策本身。
因此我们认为,代议制民主的实践自然需要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完善,但在新的、更加令人信服的理论提出之前,它的原则还远未过时。在代议制民主中,民众虽然没有直接治理公共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参与政治。相反,正是借助于定期举行的各级选举,他们在政治过程中才切实发挥了自己的影响与作用。由于掌握了选择与罢免执政者的权力,他们的利益与意愿便为执政者无法完全忽视,在协商中便占据了一个并非一味被动的弱势地位,便拥有了制度性的博弈手段。我们可以说,任何时代的任何统治者都多少会考虑到民意。但只有在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制度安排下,这种考虑才是必要的,而不是仅仅取决于他们的明智或好意。
同时,代议制民主也可以与我们所珍视的其他制度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例如法治。民主与法治有时会被分别讨论。但如果我们深入思考,便可发现代议制民主与法治是兼容的,甚至互为条件。法治的核心精神是制约权力、规范权力的运行。那么,选举制其实就是一种最有效的制约,因为执政者为了自己的当选与连任,自然需要顾及民意,不能恣意妄为。他们的权力因此受到了有效的限制与规范。即使我们把法治简单理解为一系列的制度,那选举制也构成了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而非法治之外的因素。
同样的例子,自然也包括了我们将要讨论的社会主义。
二
因学养所限,笔者没有能力在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上做出全面、精确、权威性的论述。好在本文的目的仅在于分析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因此更多注意的是社会主义这个概念的理论外延或精神。这种纯粹个人的学术性理解,当然不可能成为某种定义。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社会思想,在西方可谓源远流长。即使不上溯到柏拉图对理想国的设想,人们也公认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的空想社会主义性质。由于剩余价值理论及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马克思将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了科学,在当时众多社会主义流派如封建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乃至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中脱颖而出。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在这段时期的马恩著作中,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两个概念经常交替使用)做了一个相当准确而明快的定义:“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因此,公有制应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十月革命胜利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展开,计划经济也被看成了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按照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权威定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地位上的平等、劳动成果的按劳或按需分配。在这三部分中,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核心,是基础,是后两部分的前提。
具有参照意义的是,对社会主义的这种理解也为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及社会党人所承认。哈耶克与福山对社会主义的攻击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两个方面;而法国社会党1911 年章程的第一条则宣称:“社会党在以下原则上建立:..组成阶级政党的无产者的政治组织,其宗旨为取得权力和实行生产资料和交换资料的社会化,即将资本主义社会改造成集产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在其1987年的原则声明中我们又看到:“社会主义确定公共财富而不是个人利益作为其目标。部分投资资料、生产资料和交换资料的社会化,对国家来说是不可缺少的。社会党人赞成发展的社会中,既存在强大的公共部门,而企业也将充分发挥作用。计划化将使集体发挥巨大的国家优势。”在它第一次执政时期,法国也确实进行了规模空前的国有化运动。
这种社会主义模式曾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苏联的迅速工业化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出色表现,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都使得它极具吸引力。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中,只有苏联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对此,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赞叹不已,并开始怀疑资本主义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面前是否还有竞争力。但是,在自身失误与外部进攻的双重作用下,这种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经典社会主义制度,其优越性在20世纪70—80年代后开始受到质疑。而苏东阵营的解体更对它构成了空前的挑战。
形势要求我们拓宽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率先做了大胆的尝试。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中国经济改革,首先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邓小平同志提出:“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在计划经济问题上,他认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在所有制问题上,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他特别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个概念:“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他再次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我国的这种探索,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做了总结:“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改革大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使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今后,我们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证诸历史,任何思想解放、理论创新都会带来一些人的不适应,带来一丝惶惑。如果僵硬的计划经济模式不是社会主义的最佳道路;如果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彻底、典型的公有制还不能成为社会上唯一的所有制形式,财产权还不能立刻废除, 我们怎样简单明了地描述、概括社会主义的特征?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尤其应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通俗性的要求。对于学者,严谨微妙的概念、层层递进的逻辑推理是论证的基础。但社会主义首先是群众的事业。而非专业人员最易接受的,恐怕还是简明、形象的宣言,即使因此失于片面、粗糙。二是包容性的要求。一种学说的生命力,固然在于它的确定性。但其外延的可能范围,即足够的包容力,也是吸引尽可能多的同情者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当下一些时髦的概念学说,如民主、自由、全球化等正是依此策略取得了传播学意义上的成功。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目前西欧、北欧若干国家的社会党势力并不弱,他们也声称自己是社会主义的信徒。虽然社会福利政策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主义,虽然他们心目中的社会主义远非经典、科学,但这些国家中贫富差距毕竟较小,社会保障毕竟比较完善,毕竟不同于美国式的自由资本主义模式。那么,他们对社会主义的一些理解,是否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学界中人大概对这种情况不会陌生:有时我们试图从正面完整、准确、权威地定义一个概念会遇到若干困难。此时不妨尝试从反面入手:如果它的对立概念相对清楚,我们便可以通过这种对立首先明确它不是什么,然后进行它应该是什么的推导。当然,这种方法永远不能代替正面的定义。特别要认识到世界上的事不是非此即彼,只有两种可能。一个东西不是什么,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就是其对立物。但这种尝试仍然可能有益,可能有助于我们厘清思路。
作为一种思想与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在当今世界上的对立物是自由资本主义,或曰经济自由主义。对这点,经济自由主义的巨擘哈耶克看得十分清楚。针对战后西欧的政治现实,他曾悲叹道:“对更多自由的允诺使越来越多的自由主义者受到引诱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他们受到蒙蔽不能看到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的冲突。”资本主义当然是社会主义的敌人,但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资本主义,尤其是它为我们熟知的一些特征如社会不公、剥削、垄断等更多是资产者的目的,而这些目的的实现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作为制度保障的。
经济自由主义的主旨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应尽可能限制自己的活动范围,只满足于履行所谓的“守夜人”职责,即对内维持法制与社会秩序,对外捍卫国家的主权与领土。政治权力绝不应试图干涉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在经济方面,应完全信赖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在社会方面,应接受传统与自然的安排。管事最少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最理想的模式是“小政府、大社会”。任何扩大政府职能的要求,都会导致国家权力的危险扩张与法治的破坏,从而威胁自由,甚至导致极权与奴役。对此,诺齐克的总结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aminimal state) ,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 extensive state) 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 ..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如果再简化一下,经济自由主义就是小政府、不干涉,即使是以维持社会平等或曰社会正义为目的干涉也是不允许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也许并未刻意追求社会的不平等,但坚决否定了国家干涉、实现一定程度平等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哈耶克承认:“法治产生经济上的不平等——关于这一点唯一的解释就是这种不平等并不是为了要用特定的方法影响特定的人们而设计出来的。”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那么,社会主义是否至少可以理解为政治权力即国家为了社会平等、社会正义的目的而对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干涉? 这种叙述,当然与经济自由主义的坚决不干涉划清了界线,同时也标明了与简单的国家干涉主义的区别:在历史上,无论是中国的有为帝王,还是法国波旁王朝的一些君主,都曾用政治权力干预过经济生活,但这些干预的出发点与目的并不全是维持社会平等。同样道理,美国政府最近的救市措施也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必须承认,对社会平等、社会正义的最好保障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我们这里探讨的只是:在公有制尚未成为社会上所有制的唯一形式之前,社会主义者是否就完全无所作为? 为平等而干涉是否就全无意义? 对于一般民众,这种强调平等、积极干涉的体制是否比自由资本主义体制更容易接受?
事实上,社会主义与国家干涉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公有制的建立,本身就是政治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涉结果: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依靠政权的力量,打碎旧有的所有制关系,建立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中,公有制本身应该只是基础,其目的还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上、经济上的平等。吉拉斯在分析阶级定义时曾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思路:列宁对阶级的经典定义是建立在所有制基础上的,即某个社会集团因为掌握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以在生产过程及劳动成果的分配中处于支配地位。这里所有权是基础而分配是目的。因此,如果这个集团能够借用其他手段实现这个目的,即占有更多的劳动成果,则它是否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就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何况在罗马法中占有本来就不是所有权的主要内容。借用这一思路,如果我们可以在公有制全面实现之前通过其他手段,如各种国家干涉主义政策,特别是通过税收实现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来维持、促进社会上的相对平等,是否也是一种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替代措施或权宜之计?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当代法国若干左派人士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社会主义是一种对社会现状的批评,是改善这个社会的道德意愿。这个社会中存在着幸福的人与不幸的人;巨富的人与赤贫的人;剥削者与被剥削者。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若斯潘认为:社会主义旨在“改造资本主义。通过什么手段? 通过国家对经济的经常性干涉,通过强有力的公共服务的运用,通过对劳动收入的依资本与依劳动之间的最好分配,通过在社会政策与劳动法方面的进步。”“社会主义者很长时间以来便接受了市场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全盘接受了资本主义。”“市场是必要的,但不能侵入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即使在它自己的活动范围内,也应受到控制。”一句话,“我们可以接受市场经济,但不能接受市场社会。”法国前总理法比尤斯在他1984年就职时的施政演说中也指出,不能接受“某些人提出的在金融资本面前完全缴械的弱国家。国家权威本身便有其意义。”2006年底,社会党第一位女性总统候选人罗亚尔在接受正式提名的大会上说:“人们反复向我们强调:历史的方向便是国家放权,政治意愿不能太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取代保护性国家( Etat p rovidence) 。我认为恰恰相反。..人们说全球化使得国家无足轻重,不断增长的个人自主性会彻底摧毁集体主义。我认为恰恰相反。正是集体的团结互助使我们变得更加强大。国家(这个概念的解释)并不是右派、更不是极右派的专利。..只有忠实于正义与团结互助这些价值,我们才能更加有效地抵御冷酷无情、无法无天的自由主义的歪风。”即使是以超越传统西方社会民主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自命的吉登斯,也还是将平等与对弱者的保护放在了第三条道路价值观的首位,将积极的福利政策与作为包容的平等列入其政治纲领。在具体实践中,西欧、北欧国家也基本上体现出更加强调社会伦理而不是经济伦理,更加重视社会公正、社会团结而不是发展速度或经济效率的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最低工资的设定、工作时间的缩减、雇佣合同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教育与医疗的基本免费、对失业者的救助,到高额累进税制的设立..无一不是国家干涉的结果,无一不与利润第一的经济规律背道而驰,是用部分牺牲经济效率来换得社会的相对公正与和谐。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这种精神其实已经超越了左、右的分野,成为这些国家社会中的文化传统,不因政权的更迭而有实质变化。这样的国家,当然不是经济自由主义者所欣赏的小政府、弱国家。这种政策,是否多少具有一些社会主义性质?
当然,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上面所有讨论都只是一种严格学术意义上的分析,是试图尽可能扩大社会主义概念在当代世界的外延,以便更清楚地理解它与现代民主制的关系,是一种对社会主义最低标准或最大公约数的设想。笔者丝毫无意修正对社会主义的经典、权威定义,不认为西欧社会民主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正解,并坚信只有通过最彻底的国家干涉,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有可能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正。
三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而论证为何在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存在本质的、有机的联系。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者、社会民主主义者及一些学术界人士都谈到过这种联系。恩格斯在解释社会主义革命的步骤时说:“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法国社会党1972年纲领写道:“社会主义将完成民主。人们可以说民主派不都是社会主义者,但社会主义都是民主派”。熊彼特则指出:“社会主义者不但断言两者可以和谐共存,他们还断言民主政治意味着社会主义,除了社会主义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但是如何证明这些结论性论断?
本文之所以认为在当代世界民主与社会主义密不可分、互为条件,主要是基于原则精神与制度安排两方面的原因。
民主与社会主义在原则、精神上是高度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民主主义的要求集中在政治权利方面。不论人们在出身、地位、财产、种族、教育、能力、性别等方面有多大差距,都不应影响他们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公民在身份上、在法律面前、在政治领域中应该是绝对平等的,否则就构成了特权、歧视与压迫。以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为象征的民主革命,也正是以取消特权、实现平等为核心口号的。托克维尔精辟地指出:“显示民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在民主社会中,“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在这样的国家中,“人们习惯于爱平等更甚于爱自由。”
这种革命,这种随革命而逐渐普及的平等精神,以及后来陆续实现的一人一票的普选制与全民公决制,是对人类政治史传统的彻底颠覆。各国的传统政治,虽然有着不同的政体形式与实践,但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精英政治。而精英政治的出发点便在于公开或变相地声称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政权应为优秀的人所执掌。下焉者根据的是种族、出身、财富、性别的贵贱不同,较为隐晦的则强调教育程度、能力才干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民主思想与民主制其实是平民对精英、弱者对强者的反抗:不论这些差异多么真实,强者也不应因此在政治中享有优先权——至少在理论上不可以。人们经常不无道理地指出民主制实践的各种失误,如朝令夕改、效率低下、缺乏理性,但这种评价的依据是效果而非精神,而民主制的真正价值、真正意义恐怕更在于后者。所谓“丹青难写是精神”,许多为人们所珍视的理想,其价值并不能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体现出来。正如没有多少人会认为陈胜、吴广或李波、王小顺是合格的政治家,但当我们听到“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或“等贵贱、均贫富”等豪言壮语时还是会感到腋下生风。有趣的是,福山在讨论民主制的优越性时也反对这种功利主义论据。他认为:“对民主这一现象,我们如果只从经济学上来理解,显然无法作充分的解释。”因为“人还有其他一些与经济毫无关系的动机。”他给出的民主制必然胜利的真正理由是它满足了人们获得认可的心理需求。退一步,即使只谈效果,也无法证明精英们的决策就无可指责、不会失误。
在实现平等的问题上,民主革命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是在法律、政治权利意义上的等贵贱。相对于苏格拉底、柏拉图对精英政治的赞赏与设计,尼采对超人的渴望,特别是人类政治史的主流实践,这当然是独出心裁。但这种平等又有其局限性:它是政治的平等,而未必是社会的、经济的平等;它是理论上、法律上、起点上的平等,而未必是事实上的平等。或者如马克思主义者所批评的那样,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或曰资产阶级权利( droits bourgeois) ,是表面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正是对民主革命这种局限性的补救之道:其核心精神也是平等,但把平等的要求从单纯的政治领域扩大到了社会—经济领域,从理论、法律层面上升到了事实层面。如果不考虑时代背景及操作程序而只论精神,那么我认为“等贵贱”就是民主,“均贫富”就约略意味着社会主义。
但是,如何实现人们在社会—经济领域里的平等? 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政治权力的介入。可以基本肯定的是,如果没有国家或曰政治权力以社会公正为目的的干涉,将一切付诸所谓看不见的手,则社会中必然会出现经济上的巨大不平等,起支配作用的便将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相当意义上,自然本身便趋向于不平等,而文明、社会正是对这种基于自然法则的不平等的一种匡正。这种干涉导致建立的当然是一个强政府。因此,经济自由主义者完全可以拥护民主制,但绝对不能接受社会主义。
如果我们不应将民主制优越性的理解只局限在经济领域里,那么在社会主义的价值问题上就尤其不能这样做。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当然可以体现为生产力或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我们还是要跳出纯粹经济的层面来理解它。否则,在资本主义尚未崩溃并且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或生活水平都不低的时代,社会主义就缺少了吸引力。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但只满足于一个土豆烧牛肉的好日子似乎也太过庸俗。而且这个标准永远也无法确定:没有最富,只有更富。即使我们现在已经最富,在后人眼里你也仍然可能十分可笑。那么社会主义岂非永远都不能实现? 按照常识,不应用同一标准衡量两个出发点、目的、性质都不相同的政策或制度——它们在这个标准面前没有可比性,否则就如钱钟书先生所讽刺的那样,因为鲜花没有白菜番薯的重量而被批评为不美丽。事实上,社会主义不是经济发展指标,而是财富分配模式与社会生活模式。时下有些议论过于现实、过于受绩效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成功”的渴望与赞颂近于盲目,而对弱者、失意者则吝于同情,认为他们的不幸咎由自取,社会无义务进行救助。经济规律因而凌驾于人的价值之上,人从经济活动的目的沦为它的附庸。
笔者坚信,社会主义是这种经济伦理、“成功”迷信、力量逻辑、英雄史观的对立物,是对社会公正、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与选择的保障。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增长,并不能自动解决社会不平等的问题。那种认为随时代进步,所有人、所有阶级都比过去生活得更好,因此他们就应当满意的想法②未免失于简单,忽略了基本的人性:人们在比较时的参照物一般是时下的他人,而不是过去的自己;有意义的是横向的比较而非纵向的比较。社会主义政策的目标应该是,在尽量保证你比过去过得好的同时,首先通过国家、社会的力量,使你不至于与其他人的生活有太大差距。
我们因此十分清楚地观察到了民主与社会主义在原则、精神上的共同点:它们都是在追求平等,政治的或经济的平等;都是对弱者的同情与保护,使他们在强者面前不至于丧失尊严、任人宰割;都是力图用人们的理想与努力来对抗、改变不平等的所谓自然秩序;都超越了冷酷的绩效考虑,强调宽容与同情,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简单的工具或手段,带有强烈的人道主义倾向。
在确定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精神相通之后,我们便可以进一步讨论二者在制度安排方面的联系。
首先,现代民主制构成了社会主义政策的前提条件与实现途径。如果社会—
经济政策的决策是在一个封闭的精英圈子内进行的,那么其首要着眼点大概会是成本、收益、可行性等理性因素,而不大会注意到社会公正与弱者的利益。因为所有人都知道,社会保障、福利政策与资本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背道而驰;社会福利政策会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很难与奉行自由资本主义信条的经济体或血汗工厂在成本收益比方面竞争。然而,政治或决策本身是一种力量博弈,经济合理性并非其中唯一的考虑因素。博弈参与者有各自不同的利益与主张,依实力地位或技巧决定自己的影响与成败得失。在以选举制与普选权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民主制下,公民的数量显然比质量更重要。如果占社会人口多数的弱者对自己的地位、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即有较高的阶级觉悟,则他们自然会拥护注重平等、民生的社会主义政策,因为这能给他们带来切实的好处(作为劳动者或公民,他们也确实没有义务去设身处地地替雇主或管理机关考虑成本) ,并用选票惩罚那些膜拜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统治者。在这种形势下,执政者未必会主动实行有利于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福利政策,但为了赢得那些决定其政治前途的多数的支持,有更大的可能被迫这样做。他们未尝不知道经济自由主义能大大降低国家财政负担而社会主义政策所费不赀,但那些被“养懒了”的多数不会接受对自己既得利益的侵夺。达人们常嘲笑欧洲一些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与劳动者保障措施是多么浪费、多么不利于激发人们的进取心、多么不合乎经济规律,对马约或欧洲联盟宪法草案的否决是多么不理性,多么违背“世界潮流”。他们忘了其实那里的精英比我们更了解这一切,并不断试图对其进行改革。但每当这些改革触动了大众的眼前利益,就立刻会遭到迎头痛击。政府被弄得灰头土脸,并在下次选举时为自己的“少年意气”付出代价。所有的“改革者”无不是一开始信誓旦旦,豪气干云,如刚上台的萨科齐;到终了心灰意冷,迁就现实,如第二个任期时的希拉克。奇怪的是,精英们虽已千百次预言了福利国家的破产,但它踉踉跄跄,左右支绌,似乎也还能维持。可见政治过程不易为简单明了的经济逻辑所解释。
因此我们才认为民主制必然会导致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社会政策。其次,相对于其他社会发展模式,社会主义更加需要民主制作为平衡手段。必须承认,法治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对权力扩张可能带来的种种危险的分析是相当深刻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平衡,其必要性与权力的强弱成正比。我们已经指出,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都必然意味着强政府,意味着政府掌握可观的人力财力资源,在相当大的领域内活动。这种权力当然有被滥用的可能,并且一旦如此,后果会比实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家严重得多。而建立在批准式选举基础上的现代民主制正可以成为这个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成为它正常运行的制度保证与纠偏机制。如同前面提到过的,现代民主与法治原则相通,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乐观地得出结论:民主观念与制度在当代的普及发展,只会使社会主义的前途更加光明;而社会主义实践的推进,又使得民主更加宽广和真实。托克维尔关于“民主国家爱平等比爱自由更热烈和更持久”的预言,在今天才可能变得如此真实。
来源:国际政治研究 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