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兼明:“中国式草根民主”走向何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9 次 更新时间:2009-06-25 02:28

周兼明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由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接受媒体专访时称,《通知》是"新时期指导村委会选举的纲领性文献"。

在李强调的几点新要求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首次明确了县党委书记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有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举措会让村民自治这种"中国式的草根民主",更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通知》虽是为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却可能抑制村级民主之发展,导致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对村民自治权的干涉"名正言顺"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已有10多年历史,村级民主(海选/直选)也被视为中国当下最有活力的一种民主实践而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在这种情况下,是用立法及司法行为规范村民选举,使之日臻健康完善,还是加强行政手段管制选举,使之中途改道,已成为中国民主进程中的标志性问题。

近年由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大量资金和项目流入农村,土地流转、商业承包、各类补贴引发的利益关联也越来越多,大陆农村的利益格局日益复杂。村官虽小,但他们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直接掌握乡村集体资源,对中国数亿农民来说关系重大。有人戏言"小村官面临大诱惑",由此爆出各种村选"黑幕"--有违法私填涂改选票的、有用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的、有以暴力威胁投票人的、有以贿选利诱选民的,等等。

这些通过非法方式获选的村官,上台后自然会"权力寻租",从而影响民主选举在民众中的声誉。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终极原因,是因为法治没有跟上民主的脚步。对民主自治来说,应重视立法/司法保障,约束行政权的自我扩张天性,保障自治权制衡行政权,两权对等相衡才能共同发挥效力。

如何能真实代表民意,而不是一级政府或党委的意思,是村委会选举的关键。如果村委会选举,回到以党组织为中心,村委会势必会被民众看作党政代言人而不是村民代言人,大多数村民便难以体会选举的正义性和责任感。另外在现实操作中,将村党组织书记选为村民选委会主任,往往会将"村民自治"变身为"党员自治",导致基层政府被动承担过多责任。在当下社会矛盾尖锐时期,这种"路径选择"并不明智,它很容易把多元社会的各种矛盾过多指引到各级党委政府身上,导致党委政府成为直面群众的被动者、博弈者,而不是更加超然的仲裁者、调解者。可见,村级自治式民主的核心是自治,待之如程序细化也好,制度改进也罢,不能靠任何组织的干预,终归要落实为立法及司法的保障,才是正途。

村民自治,是村民自己的事。让村民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其是",在行使权利中学会依法维权,符合当地情况的科学的民主模式才有可能成长成形。民主,其实也有选择民主模式的自由。不是每个村庄乡镇,都必须实行以党组织领导村委会并村民代表大会的唯一的自治模式。只实行一种模式,由于未结合本地情况,反而会让民主成为一些村庄和村民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已厘清村委会与政府及党委间的职权界线。当村民自治被越来越多人认同的今天,国家权力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从乡村政治中逐步退出(而不是为了防止贿选、暴力选举而矫枉过正,重回党委主导一切的老路),让法律主导村级民主的进程,用自治权调动村民参与民主自治的热情和社会责任。至于基层民主选举会不会导致政府领导失控的问题,有来自基层的建议认为,"两条腿走路更好"--一方面坚持村民自治,让村民选出能带领大家致富的能人(也可能不是党员干部),一方面由政府监督非贿选非暴力?村委会与基层党委二者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下各行其事,互不干涉又互相监督。

如今,农村中崛起的富裕阶层对民主政治的要求往往最强烈。这种"富人政治"的出现,有的难免伴随某些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并不因党委介入就必然减少。如何把富裕阶层优良的作用为政府所用、把这种富人政治对村民自治的不良影响纳入法律层面治理且不超越法律界限,正是中共提倡的"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所在,同样也是尝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关键所在。

民主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训练、实践的历史过程,它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也是民众与国家发生关联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合作与交流的方式。代表和反映多元利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方式、社会关系。村级民主多年的成功实践,已表明它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只有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村级民主才可能成熟,乡村社会才可能长期、自发地稳定。任何对行政权的强化,只会削弱村民自治的力量,到头来,反而是事与愿违。

民主只有在实践中才会日趋理性。民主的发展过程,必然会伴随着社会各界的利益调整。只要这种调整不致引起大的不可控的社会动荡,就没什么可怕的。可怕的恰恰是欲行又止忐忐忑忑,甚至重走回头路。有消息称,《村委会组织法》已列入2009年立法机构的修订议程--相信如何规范民主选举的程序、如何提供村民自治中的司法保障、如何建立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等,都会成为这次修订的关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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