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34 次 更新时间:2009-06-1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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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  

道德批评有“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保护隐私”,这是“隐私原则”;二是“尊重人格”,这是“人格原则”;三是“真实原则”,这是证据确凿;四是“公平原则”,这是立场公正。其中,证据确凿和立场公正,是“真的原则”;保护隐私和尊重人格,是“善的原则”。守住这四项基本原则,就守住了文明常识,现代文明就近在咫尺

一 程序最为重要

实话实说,我在撰写此文时,有过犹豫。因为在不少人看来,李辉先生这回可是做了一件好事。至少,从今往后,谁要再人模狗样地充“大师”,无论是自封还是退居,恐怕都得先考虑考虑了。这确实是很能宽慰人心的。想想也是!这年头,烟是假的,酒是假的,药是假的,奶粉是假的。好不容易出了个“国学大师”,又是假的,则公众之愤怒将如何?原本人五人六的“伪大师”终于被揭发了,则公众之兴奋又如何?

然而让我忧虑的,是在这“嘉年华”般的狂欢中,一些人类文明的基本原则被忘记了。比方说,文怀沙先生的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李辉先生的文章发表不久,媒体上就赫然出现了“江湖骗子”之类的字眼。当然,那些狡猾的“标题党”,会虚情假意地打上引号,再加上问号,以规避责任。但他们难道真不知道,那些“看报只看标题”的读者,其实会得出什么结论?要知道,此时此刻,就连一些基本事实,都还没弄清楚呀!

同时被忘记的还有“程序公正”。也就是说,很少有人关心,李辉先生所持的立场是否公正,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论证的路径是否科学。实际上,由于李辉的“打假”既顺应民心,又一举成功,他的那些“犯规动作”也就无人在意,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了。如果不是何三畏先生出来说话,此案估计也就这样收场。

这就无疑会留下一个隐患,也会带来一个隐忧,即只要“师出有名”,任何人便都可以效法李辉,在公共空间“道德飙车”。因为李辉是“英雄”嘛,因为他赢得了一片喝彩嘛!那么,和尚摸得,我摸不得?李辉做得,我做不得?其结果,势必是你也“质疑”,我也“质疑”;你也“揭短”,我也“揭短”。最后呢?尸横遍野,人人自危。显然,李辉被媒体打造成“道德勇士”,比文怀沙被打扮成“国学大师”还要恐怖。“伪大师”顶多骗骗不懂事的,“真勇士”却是所向披靡,可以动不动就“手执钢鞭将你打”,无人能够幸免,下一个不知轮到谁。当然,也有不认为李辉先生是“勇士”,并对其动机表示怀疑的。但这,却为我所坚决反对。我认为,批评不能问动机,论事只能看结果。比方说,撞死谭卓的胡斌,难道会有“杀人动机”?当然没有。所以,李辉是不是与文老有“过节”,或者“受人指使”,我根本就不感兴趣。而且,我也坚决反对讨论动机问题,因为那只会造成新一轮的“道德飙车”。我甚至不关心他的结论是否正确,更不关心他倒腾的那些陈芝麻烂谷子。我关心的,只是“车速”和“交规”。或者说,只关心他的“质疑”是否做到了“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比结果还重要。

还是打比方吧!闹市区,可不可以开车?可以。所以,在公共空间,也可以进行道德批评。在闹市区开车,能不能问他为什么要到这里来?不能。所以,批评不能问动机。但是,如果他撞了人呢?对不起,必须接受处理。所以,论事只能看结果。至于如何处理,则要看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所以,程序比结果更重要。那么,如果一个人在闹市区飙车,被他撞死的,又碰巧是一个在逃的罪犯呢?我们能够因此就称他为“英雄”,不再追究他飙车的责任吗?恐怕不能吧!因为一旦飙车合法,那撞起人来可就不分好坏了。

显然,在公共空间进行道德批评,第一不能问动机,第二应该看结果,第三必须讲程序。而且,“程序公正”还必须高于“实质正义”,因为程序就是“交通规则”。因此,我们需要讨论“交规”问题,我们也必须讨论这个问题。

那么,底线在哪?原则为何?

二 原则必须坚守

第一条,我想应该是“证据确凿”,这也就是“真实原则”。说白了,就是你批评某个人有什么不对,得真有这事才行。这就不是“自己说”或者“有人说”就算数的,得有证据,还得确凿。如果使用了伪证,打假的就会变成造假的;证据不全,也可能制造冤案。那怎样才算“证据确凿”?一是真实,二是可靠,三是全面。比如你要说某人“年龄造假”,就得说清楚三点:造了没有?为什么造?怎么造的?三个方面,都要有证据,一个不能少。

按照这个标准来检视李辉,问题就大了。他指控文怀沙“年龄造假”,第一个问题(造了没有),证据不足;第二个问题(为什么造),只有猜测;第三个问题(怎么造的),完全不知。不要以为手上有一份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就是“铁证如山”。实话实说,那只叫“有证据”,不能叫“证据确凿”。陈明远等先生,就提出了不同证据嘛!所以这事只能叫“存疑”,不能叫“定论”,更不能断言文老“造假”。或许有人会说,道德批评又不是法庭审案,犯得着这么较真吗?没错,法庭不重证据,很可能“草菅人命”。批评不是判刑,多半“草菅”不了。不过,也就是“多半”而已,未必一定不会。2007年7月16日晚,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篇名叫《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现场千人哭成一片》的帖子。此后,众多媒体也相继做出报道。纸媒与网络,立即骂声一片。然而警方的调查却证明,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历史上最毒的后妈,忽然又成了最冤的。真相大白之后,义愤填膺的人都不见了;而那位被冤枉的继母,却再也无法回到从前。据说,她甚至企图用自杀的方式,来洗清自己的冤屈。知道了这个故事,请问谁还敢说没有确凿证据的道德批评,就一定不会杀人?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证据确凿”呢?办法很多,深入调查啦,小心求证啦,等等。但最根本的,还是“立场公正”。然而李辉先生的做法,却是“使用单边信息,只听一面之词”。何三畏先生批评李辉“硬生生地强调了他的工作方法,是不屑于见他的主人公(指文怀沙)”。其实在我看来,见与不见,不是问题。就算李辉肯去见,文怀沙也肯见他,谁又能保证文老先生都说真话,不说假话?事主的话,就一定靠得住?也是“一面之词”嘛!

实际上,李辉的问题,不是“不见”,而是“不屑”。这就等于公开宣布放弃公正立场。由于放弃公正立场,这才只听另一面的“一面之词”。不是说“另一面”的话就听不得,何况其中还不乏令人尊敬的文化老人。所以,这里没有“价值判断”,只有“工作方法”。众所周知,但凡是人,就难免片面性;而“兼听则明”,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李辉先生即便“不屑于”听文怀老的,听听“第三方”的意见,总可以吧?然而他不。为什么不?因为用不着。为什么用不着?因为在收集证据之前,他已经判文怀沙道德死刑了。

说起来,这才是李辉先生的问题所在-先入为主。李辉先生说得很清楚,他是在2007年听到别人转述的文怀沙的一句话,才决定“追寻真相”的。决定之前,则已然骂过“王八蛋”。这可真是“冲冠一怒为传言,两年追寻‘王八蛋’”,可以写进文化史,或做茶余饭后之谈资的。只不过这样一来,证据的选择就有了一个“标准”:能证明是“王八蛋”的,就采信;不能证明的,就不采信。至于那些能够证明的说法,来自哪里,是否可靠,是证据确凿,还是街谈巷议,他就不管了。可见李辉先生对证据的收集,是既有“片面性”,又有“随意性”。这样的“调查”,还可信吗?这样的“文风”,能提倡吗?

因此,我们还应该提出第二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也就是必须“立场公正”。立场公正,才不会偏听偏信;不偏听偏信,才能证据确凿,也才能做到“真实”。可见真实与公正,是必须坚守的原则。一旦放弃这一原则,就不但会让自己的结论丧失公信力,也很容易会突破人类文明的底线。而这,则正是李辉先生“道德飙车”的又一个问题。

三 底线不能突破

李辉先生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底线吗?突破了。哪一条?不能在公共空间追查他人的隐私道德,无论是似是而非的或是真实确凿的追查。当然,他事出有因。原因,就是要证明文怀沙的入狱不是“政治迫害”;而某些人作此“篡改”,无论有意无意,都是“欺骗公众”。这并没有错,做起来也很简单,只要公布两个事实就行:一、文怀沙被强制劳教是在1963年;二、正式拘留是在1964年。这个时候,不可能有人反对江青,也不可能有人因此入狱。讲清楚了这一点,则谣言也好,谎言也罢,都不攻自破。如果觉得还不够落实,也可以说:据我掌握的确凿证据,文怀沙的入狱决非“政治迫害”,而是“另有原因”。但为了保护诸多当事人的隐私,恕不公布。如果文怀沙先生提出反诉,则不再保密,敬请原谅。我相信,这样说,目的仍能达到,底线也能守住,大家都没意见。可惜李辉不。为什么不?也只有他自己知道。但以我小人之心,度他君子之腹,或许是觉得“不过瘾”。总之,由于只有李辉自己知道的原因,他把“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这句话说了出来,而且前面连“涉嫌”两个字都没有。或许有人会说,判都判了,还说什么“涉嫌”?对不起,阁下又忘记历史背景了。再说一遍:所谓“劳教”,是不需要“证据”,也不需要“审判”,更没有“律师辩护”,就可以随便执行的。因此,只要说到“劳教”,无论是说“文怀沙”,抑或是说“武怀沙”,其“罪名”之前,都必须冠以“涉嫌”二字,或“所谓”二字,否则就是对那个“违宪制度”的默认,也是对众多无辜的亵渎,其中就包括李辉向所尊敬的一些文化老人,比如黄苗子先生。

更何况,“猥亵、奸污妇女十余人”这句话,不但公布了文怀沙先生的隐私,也公布了那“妇女十余人”的隐私。如果有“狗仔队”之流,依据李辉先生提供的方向,按图索骥,把这“十余人”的名单都公布出来,以证明李辉先生“所言不诬”,试想将会是什么结果?那可真是“伤及无辜”!这种后果,李辉先生真没想过?所谓“投鼠忌器”,李辉先生当真不知?如此不假思索、匆忙上路,难道还不是“飙车”?

飙车的感觉确实很爽,然而人类文明的又一条底线却也被突破,那就是“即便证据确凿的罪犯,也享有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可是,当某些媒体和某些人因此群起而攻之,痛骂“骗子”、“流氓”的时候,老人的人格,可曾得到起码的尊重?没错,文怀沙不是“大师”。但不是大师,就一定是骗子?或者就“什么都不是”?至少也是“公民”吧!说得再绝一点,就算文怀沙是一个“杀人犯”或“强奸犯”,是不是也还有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

欺人不能太甚,过度就是不公。我同意何三畏先生的观点:“只要是有价值的命题,对谁都可以质疑。但一定要有人格尊重。即便你‘不喜欢的人’,也跟你有同样人格。”然而李辉先生却“一开始就是凌厉的道德攻势,就没有把文怀沙先生摆在平等的人格上”。这就不可效法,也必须批评。因为如果大家都跟着他这样做,你也不尊重,我也不尊重,他也不尊重,大家都不尊重,则普天之下,请问谁还有被尊重的人格?

因此,我们还必须强调两条底线:一是“保护隐私”,这就是“隐私原则”;二是“尊重人格”,这就是“人格原则”。它们与前面说的“真实原则”(证据确凿)和“公平原则”(立场公正),合为道德批评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证据确凿和立场公正,是“真的原则”;保护隐私和尊重人格,是“善的原则”。守住这些原则,现代文明就近在咫尺;背弃这些原则,现代文明就远在天边。所言妥否,请李辉先生和衮衮诸公赐教。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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