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君:经济适用房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8 次 更新时间:2009-06-0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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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贤君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经济适用房的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内涵,这是我的基本观点。从法律上来讲,住房权是一种社会权,它不属于经济权。根据我们签署的,社会权利分为三种,一种是社会保障的权利,一种是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工人的权利,跟劳动有关的,加入工会、罢工、薪水、劳动保障等等的。我们现在说的是社会权利,社会保障,纯粹基于社会群体的一种权利,还有一种权利就是文化权,跟宗教、教育、语言有关的。所以我想澄清一个概念,经济适用房是属于社会保障这方面的。

作为社会保障权利,是基于弱势群体的,完全就是基于少数人的,而且是极少数人的权利,总体上看是老弱病残的这样一种低收入一类群体来享受这种权利,这种权利跟经济权利不一样,他需要的是国家给予的积极的责任或者是义务。关于这一点,各国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在自由主义美国,就不承认这一类权利,也不承认美国在这方面有一个积极性的义务。但是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理念不一样,政府就有这样一个目标。

住房权作为社会保障权内涵是什么呢?在各个国家的判例当中,崇尚和给予政府的积极责任这方面,已经给出了一个答案。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以及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实际上对于住房权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用经济学家的话来说,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一个产权。“有房住”并不一定是商品房意义上的,财产权意义上的住房。“有房住”不一定非要有财产,这是住房权。而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为考虑到这个权利跟自由权不一样,它特别规定要求国家逐步采取方法,来达到供给这种社会保障的义务。所以这跟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我国去年修宪的时候,14条增加社会保障,也有一个规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促进平等保护,如果政府有义务,也是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按照这样的定义和概念,我们现在所采取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意在保证大家有一个产权意义上的住房权,就与作为社会权的住房权,与我们国家宪法规定的第14条还是不相吻合的。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没有达到,像刚才说的香港只有 26%的人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房,其他的发达国家也没有达到,高福利的国家,像欧洲的一些国家也没有这个意义上的住房权,居者有其屋,在不同的发展水平,一个国家不同的部分含义都是不一样的。像自由权一样,宪法保障婚姻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结婚费用也要政府来出,必须要确立社会保障意义上的住房权,跟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要有一个内涵,不同的时期不一样。

经济适用房已经超出了我们国家根据现有的经济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所达到的福利目标。作为一种福利措施,已经不应该是一种福利,确实太高了。从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来看,有几个概念,一个是“中低收入”,一个是“最低生活水准”,一个是“无房户”,一个是“社会弱势群体”,准确的概念应该是最低生活水准。现在经济适用房的住房户并不是最低生活水准。有一些文章主张保留经济适用房,继续采取这种措施来解决目前的困难,很大一个理由就是说,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满足了一些拆迁,还有文化保护区里面撤出来的需要安置的无房户,完全是两个概念。我从网上下载的文章里面说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福利,那些从保护区里面撤出来的,拆迁所安置的属于无房户,而不属于中低收入,所以我觉得初衷目标是不一样的。

我们的政策目标到底是什么?我觉得经济适用房好像只是满足一个中低收入的产权意义上的住房,并不是社会保障,严格意义上不是福利了,而是政府大面积的强行干预社会财产的再分配。

最后,如果是要强行采取这种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话,如果把它定位成一种政府介入,强行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话,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在这方面可以把它跟义务教育比较。义务教育的确是一种福利,义务教育的结果,如果的确是要按照西方来说的话,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得到这样一种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如果你有钱,你上私立学校好了,上贵族学校好了,提供经济适用房跟义务教育是一样的。已经买了房子不能享受一千元的差,造成了一种不公平对待,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我们国家在推行宪法第14条社会保障措施当中,在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一部分人被抛入贫穷边缘的过程当中,要不要考虑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之间的差异,是不是在进行新一轮社会保障过程当中,继续通过社会保障不平等的制度,加大农村和城市的不平等。如果继续推行经济适用房,让城市人群享受如此高的财产额外所得,农村的社会保障怎么来看待它。

[ 本文根据会议发言整理,未经作者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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