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敏 龙文军:韩国农业保险经验和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2 次 更新时间:2009-05-1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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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敏 龙文军  

一、韩国农业保险体系及特点

韩国农业保险开始时间不长(畜禽共济开始于1997年,果树政策性保险开始于2001年,渔船和渔船员政策性保险开始于2004年),开办的险种相对较少,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韩国畜禽共济虽然名称上叫共济,但严格来讲不属于互助保险范畴。

(一)保险险种

1、农业保险[1]的险种

韩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是在学习借鉴了日本和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而开展的。目前两种类型:①果树保险:适用于苹果、桃、梨、葡萄等六种水果因各种自然灾害遭受损失而设立的保险;②畜禽共济:专门针对奶牛、肉牛、马、猪、家禽等因遭受部分疾病(国家法定的传染病除外)、自然灾害出现死亡或伤病而设立的保险。农民自愿加入这两种保险,并享受保费的补贴。

2、渔业保险的险种

韩国水协共济保险事业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1962年水协中央会共济保险事业就形成了目前的基本框架。韩国的渔业保险由韩国水协中央会来经营。2003年,政府根据法律将渔船保险和船员保险事业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由水协中央会负责经营。2004年1月,渔船和渔船员政策性保险正式实施。其中渔船员的保险是强制保险,渔船的保险是自愿保险。水协中央会同时还经营其他商业性渔业保险险种。

(二)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

1、农业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

韩国的农业保险是以农业协同组合为载体开展起来的,由中央政府委托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如图1所示)。农业保险的险种由金融保险研究院负责开发,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组成部分,区域农协是农业保险的业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风险赔付责任。农民上交保费到区域农协以后,由区域农协将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上缴到农协中央会。农林部根据农协的经营情况在保费和经营管理费上给予一定补贴。农协中央会通过再保险手段将保险责任按照1∶3的比例进行分散,即农协承担25%的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75%的风险。如果当年的赔付率超过180%时,超出部分由政府提供兜底赔付。

图1 韩国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

2、渔业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

韩国的渔船及相关的船员保险,具体工作由韩国水协中央会负责(如图2所示),基层市(郡)的94个渔业协同组合作为代理机构执行具体保险业务工作。韩国政府在海洋水产部内设置政策性保险审议委员会,成员由海洋水产部、财政部、预算部、保险金融监督院主管领导、船东代表、渔民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海洋水产部渔业政策局渔业经营课。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确定保费率。渔民通过渔民组合上交保险费给市(郡)会员组合,市(郡)会员组合将所收取的保费全部上交水协中央会,水协中央会及时将保险经营情况提供给海洋水产部,国家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的补贴每季度打进水协中央会的账上。出现灾害以后,渔民和船东及时上报受损情况,水协中央会及时派人查勘定损,将保险赔付款项通过水协的银行,打到渔民和船东的账上。

图2 韩国渔船和渔船员保险经营构架

(三)监督机制

韩国的农业保险监管工作由农林部和金融监督院共同负责,重点监管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的保险经营业务。

韩国的政策性渔业保险由政策性保险审议委员会负责监管,委员会成员由海洋水产部、财政部、预算部、保险金融监督院主管领导、船东代表、渔民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海洋水产部渔业政策局渔业经营课,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渔业政策性保险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确定保费率。

(四)农业保险经营特点

1、对大宗农产品采取强制投保或对主要农产品采取引导投保

在韩国,政府运用对主要果树、部分家畜家禽等产品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的补贴,鼓励农民投保,一方面保证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另一方面保证产品的市场供应。从2003年至2005年,果树的投保率在逐渐上升,分别为15.2%、18.2%和23.4%。农民的投保率逐年上升。

韩国的渔船员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渔船员只要出海作业,就必须参加保险;渔船的保险属引导性保险,即只要参加保险,国家就给予补贴。到2005年11月底,全国渔船员的投保率达79.2%①,渔船投保率达42.4%。

2、政府给予农民保费和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管理费补贴

在韩国,从2001年到2004年,政府为投保果树保险的农户提供50%的保费补贴,由于2004年的大灾,2005年的保费补贴达到62.2%。国库负担保险经营机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的比例逐年增加,2001年至2005年,分别为50%、70%、80%、90%、100%。财政补贴金额逐渐上升,分别为23亿韩币、86亿韩币、162亿韩币、378亿韩币、535亿韩币。

2005年,韩国国库给予渔业保险的补贴为150亿元韩币,其中渔船员保险费为80亿元,渔船保险费15亿元,经营管理费的55亿元。

3、建立健全的运作体系

韩国的农业保险尽管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其依托的机构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这个组织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体系,在群众中有较深的根基。政府将农业保险业务委托给农协经营,不需要单独建立一个新机构,只是给农协增加一项新的业务内容,政府负担全部的经营管理费。通过近5年的运作,这项体制已经充分显示出其优越性。

韩国的渔业保险由水协中央会及其下属会员组合负责经营,既负责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又负责商业性保险的经营,两种保险单独立帐。

4、对年度无险的农户采取费用返还或其他优惠措施

为了保持农民投保的积极性,韩国政府积极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对当年度不出险的情况,在下年度投保采取优惠费率制度。优惠费率的测算依据是果园前几年的赔付情况、不同的水果品种、防灾设施的配备情况等。在渔业保险上尚无这些优惠措施。

二、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做法

(一)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上,韩国除了《保险业法》外,于2001年制订了《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给予立法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也有专门的立法。而且这些法律在颁布以后仍然根据实际不断修改和完善。

在渔业保险的立法上,韩国国会于1962年颁布《水协法》,该法排除了《保险业法》对渔船保险的适用权,渔船保险不受其制约,从而排除了商业保险公司在渔业系统的竞争,为韩国渔船保险制度实施提供了政策的保证。2003年3月,韩国颁布《渔船员和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对开展渔船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强制渔民加入保险,引导渔船加入保险。到2005年11月底,全国渔船员的投保率达79.2%①,渔船投保率达42.4%。

(二)明确政府补贴内容

韩国政府根据灾害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50%至62.2%的保费补贴,为保险经营机构提供100%的经营管理费补贴。对赔付率超过180%时,提供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补贴。

韩国的渔船保险事业由政府出资补贴事业运营经费、提供再保险支持主导发起的,并且对“义务加入制”的渔民的保费由国库予以补贴。国家补贴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体现了渔船保险和商船相比要承担特殊的风险,也表明小型渔船船东独自承担保费有经济方面的困难,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渔船保险面临特殊风险的充分理解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与倾斜。

韩国政府对不满30吨的渔船员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对30-50吨的渔船员给予20%的保费补贴,对50-100吨的渔船员给予10%的保费补贴,对100吨以上的渔船员不给保费补贴。对不满20吨的渔船提供40%的保费补贴,对20吨以上的渔船投保不补贴。对这些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60%的补贴。体现了政府对渔民中弱势群体的关注。以2005年为例,国库补贴了150亿韩币(约相当于12亿人民币),其中补贴渔船员保费80亿韩币,渔船保费15亿韩币,经营管理费55亿韩币。根据收取保费的情况,各种补贴分季度划到水协中央会的帐户。

(三)适时监管经营情况

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有关机构经营,将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只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管,提高了政府效率。韩国是由农林部的构造政策课派人每年对全国农业协同组织的农业保险经营进行检查。

在渔船保险的监管上,韩国渔船保险的监管工作由政策性保险审议委员会负担,委员会通过对水协中央会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根据盈亏情况,确定下年度的保费率。具体监管事务由海洋水产部负责,每年在结算时,海洋水产部都派出专人到水协中央会审查有关业务。

(四)建立再保险体系

韩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之初,并未建立国家再保险制度,只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韩国农业保险运作时间不长,农业保险基金积累不多,基于这种考虑,政府建立了国家再保险制度。在一般的灾害年份里,农协负担25%的风险责任,商业保险公司负担75%的风险责任。在巨灾年份里,尤其是赔付率超过180%时,国家启动再保险基金,给予赔付兜底。

由于韩国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比较晚,其再保险工作尚在研究中,有关部门正在讨论有关再保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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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中国保险》2007年第3期上,第60-63页。本文也是笔者赴韩国考察时所写,得到考察团王正谱、刘新中、陈金强的大力支持。

[1] 本文中的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畜牧业保险。渔业保险包括渔船保险、渔船员保险、养殖业保险。

① 渔民强制投保率不到100%的原因是因为有部分渔民没有出海所以没有投保。

① 渔民强制投保率不到100%的原因是因为有部分渔民没有出海所以没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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