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利益博弈公开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利益代言人从幕后操盘变成了台前主唱。不过,在医疗体制改革、火车票涨价等等众多公共问题上,博弈各方依然不能肆无忌惮地为一己私利张目,而是变着法子地试图让公众相信自己是在为公共利益考虑。
我们当然希望在每一个公共问题上都能基于公开互惠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达成共识,只是这样的期许未免过于乌托邦:它不仅会让最终决议变得遥遥无期,而且很可能在协商过程中混入太多乔装改扮的公共理由,让那些巧言善辩的意见领袖更加易于取胜。
在投票式民主尚未实现、真正意义的协商民主更是遥遥无期的今日中国,一个更加现实的做法也许是,在具体的公共问题上首先应该鼓励利益代言人为一己之私利充分地提供私人理由,而不必苦心谋划“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公共理由。因为在具体的公共问题上片面追求公共理性不仅可能混淆视听,而且会根据政治正确性站队,横加打压理性讨论的空间。比如不久前关于茅于轼先生“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所引发的各种激烈争论,部分原因正在于此。
仅从字面意义来看,茅于轼的这个主张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公共理由”应该扮演的角色。更加不幸的是,这个主张恰恰处于两面不讨好的角色:穷人认为他在替富人说话,所以代表的是富人的利益,富人认为他既然为穷人办事,那么为富人说话就只是表面文章、权宜之计。
可是如果我们认识到茅于轼不是在社会的基本制度层面上谈问题,而是在今日中国特定的社会现实和心理条件下提出一个委曲求全的持平之论,就会意识到现有的各种批评对茅于轼是不公正的:首先,茅于轼的这个表述不是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主张,他并不打算对富人/穷人,说话/办事这两组彼此排斥又共同穷尽的概念进行充分分析;其次,茅于轼的这个论断是有具体语境的,他针对的是当下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心理:一方面,民粹式的“仇富心理”已经让社会舆论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各色富人归为同一阵营,这对那些“凭自己诚实劳动致富”的人是极端不公的;另一方面,巨大的社会不公又让社会舆论一边倒地倾向于“穷人立场”。在今日中国特定的语境下面,那些勤劳发家的富人自己能办事,他们需要的是舆论同情和社会理解;反之,穷人不需要再多一个茅于轼替他说话,他们需要的是踏踏实实为他们办事的人,比方说农村的小额贷款。
事实上,协商民主的理论先驱罗尔斯就从不认为公共理由能够适用于公共领域的所有话题,而是把它严格限定在所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问题”上。因为只有在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上,我们才能够也应该替包括富人和穷人在内的所有人考虑。也只有合乎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下产生出来的富人、穷人,才是“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现实后果。
罗尔斯的基本想法很简单:一旦社会中的个体了解自己手上摸到的是什么牌(智力、出身、体力等等),其正义观往往就会受到自身特殊利益的歪曲,而无法做到正义所要求的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正义要求无私,为求无私则必须对一己之利保持“无知”。
我们不妨作这样一个思想试验:假设未来的某一天,曼联队和曼城队要进行一场比赛,然而出于各种机缘巧合,此刻唯一具有裁判资质与能力的人就是曼联队的经理,很显然曼城队一定会强烈反对此人当裁判。所幸英足总早有准备,他们专门发明了类似梁家辉在《东邪西毒》中喝过的“醉生梦死”酒,曼联经理服下此酒就会有选择地丧失记忆,他不知道自己具体的身份、地位,也不了解球赛的利害相关,但是除此之外他仍旧拥有基本的裁判技能以及一般的背景知识。当这个曼联经理服下醉生梦死酒后,他该怎么做呢?显然最合乎理性的做法是不偏不倚地吹比赛。
同样的,在订立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时,为求不偏不倚,罗尔斯认为也应该落下这样一层“无知之幕”,所有立约者都被滤去关于自己的各种特殊知识:他不知道自己是富人还是穷人,智商是80还是160,也不知道自己是男还是女,出身是红五类还是黑七类,信的是道教、佛教、基督教还是无神论。总而言之一句话,关于他自己的任何特定知识他一概不知。罗尔斯相信,在无知之幕背后的立约各方虽然仍旧是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在做选择,但在效果上却会奇异地达到了“我为人人”的无私结果,因为在剥离到所有特殊的信息之后,立约者实际上是在为所有人考虑正义原则。
现实政治社会从来都是利益纷争的角力场,每一个人都在替不同的人说话为不同的人办事。无知之幕只是一种思想试验,它并不真实地存在,但是任何有理性、会思想的个体都可以随时进入这个试验,只要你严格遵循它的步骤,你就很有可能被这样的哲学反思说服:如果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公民长久互惠的社会中,那么为了实现这个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就需要在社会基本结构的层面上为所有人说话。
(本文发表于《中国新闻周刊》,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