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了民主神话 陷入法治迷信——评潘维先生三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14 次 更新时间:2003-12-12 23:29

潘惠祥  

北京大学的燕园评论专栏刊登了潘维先生上述的三篇文章,鉴于北大是中国学术界的重镇之一,其影响深远,有必要对潘维先生对「法治」过于迷信的说法作出批判。

在<法治:未来中国政改方向>一文中,潘维先生认为,中国目前的三大问题是:(1)吏治不清;(2)行政权责不明;(3)司法和执法涣散。他认为:「民主化并不能解决吏治、行政(执法)和司法三大问题,反而有可能使问题更加恶化。相反,以法治为导向、以吏治为核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比较适合中国的具体特点。」他指出,中国的大部分学者倾向西方的民主政治,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西方的政治文化霸权」,「但主要原因是对民主制的理解有误,从学理上说,民主制是腐败的原因之一」。

他指出:『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制优于自主制,是因为「人民」有定期的机会赶走「坏的」领袖。换言之,人们要求以民主制取代自主制不是因为民主制比「好的」自主制「更好」,而是因为它一定不会比「坏的」自主制「更坏」。』但是,他同时认为,「民主制有天然的弱点,两千多年来并未能取代自主制。」他指出:「由于不同集团的人民有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意愿,更换执政者就成为行政和立法活动的主题。后果则是非政治性的议题被泛政治化;而政治性议题更与「夺取政权」密切相连。这种体制尽管给了「人民」充分的政治自由――争夺政权的自由,却常常使社会四分五裂,甚至陷入无政府状态,不得不回到非民选领袖的自主制。」所以,他将西方「不经定期普选而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领袖的)「自主制」(autocracy );「通过人民定期普选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民主制」(democracy)」,并认为「自主制」比「民主制」优越。

潘维先生在考察新加坡和香港的政治后建议,既然民主政治不适合中国国情,那就不如模仿新加坡和香港的「咨询型法治」。所以,从这里可以看出,潘维先生反对的是西方的选举政治,在不触动当权政权的情况下,实行「法治化」。因此,潘维先生在不讨其烦的情况下,将西方的「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梳理」,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改革的导向有两种选择:一是民主化,二是法治化。二者总有先后,世界上从未有哪个国家能够二者同时兼得。民主与法治是可以兼容的,但民主化和法制化两个过程却从未共生,因为二者的操作方向不同,无法兼容。」

就此,笔者首先将批判潘维先生三篇文章的次序掉调转,首先针对他提出的「咨询型法治」作出质询,然后提出自己关于法治与民主政治关系的观点和看法,以求教于潘维先生和各位方家。

潘维先生说的「咨询型法治」是由以公务员体系为核心的五大独立支柱所构成的。他认为当前中国目前的任务是,建设五个政体支柱:(1)中立的公务员系统。(2)自主的司法系统。(3)独立的反贪机构。(4)以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咨询系统。(5)受法律充分保护但也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

我的批评如下:

(1)中立的公务员系统。公务员中立,即「党政分家」,如何分法?党政分家后,党员是否不需服从党的指令?如是,则如何中立?如不是,则共产党有很大的可能得不到中立的公务员支持,共产党愿意和做得到吗?我们的前外长唐家璇刚刚在前不久发表了讲话,要求香港的公务员打破目前的政治中立,支持特区政府,换言之,执政党现时的打算与潘维先生所言的正在背道而驰,公务员中立的机会似乎不太高?除非硬性规定,出任公务员一定要退党,否则党是随时改变规则可以要求党员按指令办事的。另如果出任公务员一定要退党,那共产党则可以说是瓦解了一大半,因为大部分的精英都出已任公务员了。

老实说,笔者个人也十分赞成有一个独立、中立的公务员系统,但是考虑的出发点是政治稳定。美国著名的学者亨廷顿在他的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曾提出「强大政府理论」,以弥补发展国家中因政治动荡而引发的政治不稳。但笔者以为,亨廷顿忽略了一个独立的公务员系统是政治稳定的其中一个最大的关键。笔者以为,跟政治运动保持独立的公务员系统是政治稳定的前提。「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回顾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政权可以不灭亡的,我相信任何一个执政党也逃不出这个历史的规律,所以,如果我们真的爱中国的话,就应该为百年后的中国打算打算。试想一下,如果百年后中国的执政党已经不能发挥它的功能,那它的地位一旦不稳,哪种力量可以代替它的这种权力真空?很大的可能是陷入一片混乱之中,但我们都知道,当代的中国已经不能再次承受现代化的延误。

(2)自主的司法系统。关于法律的制定,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再三指出一个宪政的政府是不能够界定自己的权力的边界的,原因很简单,麦迪逊本身是律师,他认为:代理人的权力是不可能高于委托人的。那没有选举,则法律如何制定?法律的终极权力来源在哪里?天上?人间?如果法律的终极来源是政府,那表明政府并不代表谁,只代表自己。政府并不是凭空拔起的,或天上跌下来的,第一次政府是如何组成的,某程度上代表了它的权力出生来源。通常执政党第一次上台靠的均是武力,代表谁只是自己宣称的,并没有经过确认的手续 -- 即投票赞成宪法或选举自己的代表。所以,中国是一个有宪法而没有宪政的国家,皆因它之今还没有经过这个确认手续。

(3)独立的反贪机构。潘维先生这是在抄袭香港的廉政公署的构想,但香港的廉政公署独立的前提是司法独立。所以,如果司法不独立,反贪机构肯定独立不到那儿去,这是个常识问题,这个建议附属于司法独立问题,等到司法独立再提也不迟。

(4)以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咨询系统。潘维先生模仿的是新加坡和香港的议会咨询。但香港的区议会是经过选举程序的,新加坡也不例外。潘维先生不是想不要选举政治的吗?那人大代表的资格如何定?如果依然是执政党指定人大代表,那问题岂不原地踏步?但如果学习新加坡和香港的选举,难道不会有上述的问题?

(5)受法律充分保护但也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还是跟第3点一样,司法不独立,新闻出版肯定自由不到那儿去,这依然是个常识问题。美国政府跟传媒的冲突,就是现成的例子。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的执行靠的就是「司法独立」。

所以,潘维先生的五大要点只剩下三点,而三点之中,其中成独立的公务员系统,最近十年都似乎不太可能有所变化。而剩下的两点也大有问题,笔者现详析如下:

潘维先生指出:「人民对政府有两种基本需求:(1)维护社会秩序;(2)给人民以实现其意愿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首先需由于「人民」之间差异极大,其「意愿」更是五花八门,秩序与自由的平衡很困难,受制于一国具体的社会和经济文化条件。要一个政府,然后要求得到一个「好」政府。」

那如何制定一套符合全国人民意愿的法律?谁决定?人民?政府?人民是个抽象的名词,谁能代表它?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在游说各州支持通过美国联邦宪法时指出,「州」作为联邦宪法的基础是一个错误,只有确立个人的权威,才是保障民主共和制不会走样的最佳办法。就是每个个体都可以凭自己的一票来提出赞成和反对这个宪法。而且,个体可以凭这个宪法向政府提出控诉。假如联邦宪法的基础是州,那谁能代表州的利益投票?所以制定法律的人既非政府,亦非抽象的人民,而是每一个公民。

其实,笔者以为,所谓的宪政民主也好,潘维先生所言的「法治」也好,说穿了,其实只是一套死的规则而已,就是如此的简单,而这套规则的最大特点是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如果任何的制度都能做到这点,那我就会举脚赞成。这好像小朋友玩游戏,制定游戏规则的小朋友,每次输掉了,他都改游戏规则,这样的游戏谁玩?很明显,这样的做法,是叫独裁或专制(autocracy)。

宪政民主之所以被称为程序民主是有原因的,在这里,我想强调关于程序的问题。布坎南和图洛克《同意的计算》指出: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取得这种共识去制定这套游戏规则,并为大家所接受。我以为,这牵涉到游戏规则制定的程序问题。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3篇,麦迪逊区别了「宪法」和「法律」:宪法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而法律则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联邦党人文集》,1982:273,Federalist,53:ML, 348;C,360;R,331)。 这一分别意味着制宪者关心的是「一般决策规则的决策」它可以运用于政府的运作,但并不包括有关代理和政府单位元元内部关系的决策权力,也不也不包括政府日常事务的操作性的决策。换言之,人民被有效地排除在操作性的决策之外,这些决策根据宪法为政府的运作所设定的决策规则来决定和变更政策和操作性决策。 孙中山在民初批评西方始终未能解决「民权」问题,因而提出了「权能区分论」,并自诩是自己的一大发明。实际上,美国立国初期的宪政民主恰恰就是孙所谓的「权能区分论」。

正像麦迪逊指出的,政府是没有权力界定自己的权威的,换言之,自己没法为自己的权益作出界定,否则,这样会导致不公平。因为,有必要将宪法的制定权和批准权的分离。政府只有提出建议宪法的权力,它的决定、修订的权力在国民的手上。在这一点上,实际上,我以为,潘维先生忽略了,甚至可以说,取消了政府权力的终极来源这个问题。潘维先生所言的实行「法治化」,政府的权力终极来源来自哪里?中西方现代以前均是「君权神授」的,但现代以后流行的是「主权在民」 (popular sovereignty),则必须体现「主权在民」。所以,除非政府的权力终极来源来自自己本身,否则,它就不应该有权修改自己的权力边界。有权修改自己的权力边界意味着该政府正违反「主权在民」的原则,不是一个符合宪政资格的国家。这也是宪政国家和非宪政国家的分界线,就是革命成功后,必须进行一个公平的全民大选或制定一套全民接受的宪法,通过这个手续或程序,这样的政府才是一个宪政的政府。当然,宪政的政府和合法的政府可以是两码事,因政府的合法性是建基于政府的认受性上,只要政府的施政表现良好,合法性的问题是暂时不会发生的。

而国民批准宪法牵涉到制定戏规则(宪法)的程序问题。程序是制定游戏规则的规则。在制定任何的游戏规则前,有必要有一共同的认识,才能使游戏规则的制定成为可能。只有对制定游戏规则的程序有一共识,游戏的规则才会乐意由各方接受。当各方接受了制定这个游戏规则的程序(规则)时,就表示接受了游戏规则的内容。

正如前述,只要制定游戏规则的规则是公平的,和为大家所接受,则该套规则(法律),就会发生功效,形成「法治」。否则,制定游戏规则的规则是不公平,而且部份人士可以随意修改的,则法治的意识怎样也是形成不了的。虽然,表面上,法治的精神在维持公平,但实际上,它维持的并非真正的公平,它维持的只是一个表面上的公平,亦即所谓的程序公正,举个简单的例子,因每个个体均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怎样做也做不到实质的公平。每个个体都享有同样的程序公正意味着,法律没有特定的服务对象,每个个体都享有同样的法律程序。所以,法院并非是一个分是非错对的地方,它的关键在于「合不合程序」这个问题,亦即合不合法。只要不符合法律的程序,即使某人在道德上是错的,法院也不能判他的罪,举个例子,警方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出现误差或错失(不符合程序),则利益归于被告。所以,「法治」并非如潘维先生所言的:『「对芸芸众生而言,真实可靠的平等只有一种,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民主中的选举恰恰可以弥补「法治」的这个漏洞,例如政府不守法,选民就可以将这个政府轰下台,这点后面将会继续述及。

司法的独立与三权分立是分不开的

关于司法的独立,我个人认为与三权分立是分不开的。这点恰恰是潘维先生最为反对的,认为三权分立不可取。我在<民主政治共识的重建>一文 中曾经提到,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必须分开,否则,如果法律的制定者既是法律的判决者,又是执行者,那可能会随己意判决或解释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同样道理,制定者一旦制定法律后,自己必须遵守,不能例外。否则,有第一次的例外,就会有第二、第三次的例外。最后,法律的执行也一样,法律的判决者一定不能是法律的执行者,否则,可能会执行不了。这就是三权行政(执行)、立法(制定)和司法(解释)分立的精髓。

如果我们将上述的法律的制定、判决和执行三者关系用一句话来表达的话,就是:三位一定不能一体的,除非他是上帝。这里也间接反映了中西方政治哲学的根本差异。中、西方政治学中一个很重要的政治假设,这就是人性问题。 西方制度的重点是非人性化,所有的程序对所有人来说,没有例外。好人也好,坏人也好,只要他犯法,都需面对相同的制度和规则的制裁。但是,假如有些人破坏「法治」,那我们该如何处理?革命?还是选举。民主制度的优点在于它能减低社会成本,使社会、经济和科技有一个持续的发展过程。许多人都尝试揭开「李约瑟之谜」--中国的科技发展为何落后西方。笔者以为,其中的一个关键在于中国历史的治乱兴衰循环性,革命的发生,导致原本已不重视的科技知识的累积受到严重的阻碍,文革就是最好的例子。笔者以为,连续的政治不稳定是中国科技落后西方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现在潘维先生文章中的问题是,我们凭甚么相信政府会守法?第一,它不是我们选出来的,第二,它的权力来自哪里?第三、它不让我们界定它的权力边界?第四、它不守法,我们奈何?正如上面提到的,绝对的权力需要绝对的制衡,以权力制衡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否则,没有制衡的绝对的权力会导致政府的失控。

总之,没有选举,没有三权的分立,这样的司法是独立不了的。美国著名学者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所著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指出,美国的民主共和制的精髓在于「建立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威」,这样,选民就可以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这样一来,如果某个政府部门或非政府组织损害某个公民的权利,则该公民可以选择不同的政府单位做出投诉或改进。三权分立的原则,就含有这个味道。西方的三权分立并非像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所言的各自独立分工,而是部分功能是重迭的。所以,某条法律的制定,受到得到执法和解释部门的制约,此其一。

此外,美国的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均宣称自己是人民的代表,虽在制度上有层次之分,但在功能上却没有分别。换言之,选民可以因应不同的事件选择解决的方法。例如,就香港来说,选民有各种各样的利益,有的涉及地区性的,有些涉及区域性的,有些涉及全港性的。区议员的职权涉及地区性和区域性,而立法会则涉及区域性和全港性的,而选举出来的区议会和立法会均需要向选民负责,这样,选民的利益就得到多重的保障。正如有人指出,整个部门的贪污是有可能的,但要所有的部门的人贪污则较为困难的。中央三权分立,哪个部门滥权,则其它部门有牵制作用。

另外,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中之所以没有用「民主制」来命名他的书而用「复合共和制」,笔者认为是有原因的。文森林特指说:「设计一部宪法的任务要求考虑形形色色的紧急情况,并且制定一些条款,来确定适合于这些紧急情况的各不相同的决策规则。如果能力、安全、自由、正义和共和制等要素在立宪安排中恰当地组合的话,那么「一人规则」(one-man rules)以及「任何一人规则」 (any – one rules)的安排,必须与「多数投票规则」(majority vote rules)以适当的比例结合在一起。

在这里,总统针对外部威胁采取行动的权力基于就是基于一人规则 (one-man rules)的概念。而任何一人规则(any – one rules)就是基于法治概念。至于多数投票规则(majority vote rules)就是适当地依靠人民、代表、多数投票等,这些概念都是建立共和制的因素。换言之,为弥补民主制度的阙漏,复合共和制是集专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大的优点而成。所谓的(one-man rule)就是总统,他的权力就如古代的皇帝,当然,这种皇帝式的权力是有限制的,但唯一的限制是,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其次,他需要得到国会事后的认同,否则,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而国会中的上议院则有贵族院的味道,因为它的人数较众议院少,但是,这是有原因的,这就是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所言的「规模原则」。

文森林特˙奥斯特罗姆指出:『「规模原则」的建立,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原则,「如果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会议都是乌合之众。」换言之,在任何协商集团中都存在着进本的限制条件,它起源于这一事实,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 据此,我们可以的出结论:「组成的人数越多,实际上指导大会进行的人就越少。」,由于一次一个规则所固有的根本局限,集团越大,每个成员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也就越小。 在诸如美国众议院那样的大型立法机关中,共有435名议员,立法议程序要超过70小时以上,每名议员也只能只能分配到10分钟。10分钟不足以就重要论题发表言之有据的主张。因而在深思熟虑方面不如参议院有效。英国平民院有600多名议员,面临的问题更加困难。平民院太小,不足以容纳所有的成员;政府官员以及反对党重要成员主导着辩论。平民院的普通议员很少有发言的机会。领袖人物控制着会进程。 』

『据此,联邦党人警告说:人民的错误莫大于作出这样的假定:通过把自己的议员增加到超出一定限度,来加强少数人统治的防备。经验永远告诫他们,正好像反,为了安全、当地情况和对整个社会的普遍同情等目的而达到足够人数以后,每增加他们的议员就会阻碍他们自己的目的。政府的外貌可能变的更加民主,但是使它得以活动的精神将是更多的寡头政治。 』

因上议院的任期与下议院的任期是「梅花间竹式」的,所以,上议院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包括:第一、政府不会出现真空状态;第二、保持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第三、保持政府的效率性以及议事的素质。这三种的优点显而易见。

的确,正如潘维先生所言:「今天有谁会宣称自己不是民主制的支持者呢?」但众所皆知,民主制度并不是万能的,而且,所谓的民主制,并非像潘维先生所言那样,是铁板一,它已经演变成类似美国的复合共和制,既有专制、也有英国式贵族制度和民主制度的优点。所以,当代的民主制度已经不同于潘维先生所理解的民主制度,而是它有各种各的变种,虽然万变,但还是不离其宗旨的。这就是胡适在《独立评论》创刊号的<宪政问题>一文中提到的,一、政府守法;二、政府向人民负责。这就是所有复合共和制或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共通的原则。

同样,「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没有「法治」的民主就会像潘维先生所言的,将一些非政治的议题政治化,例如台湾的黑金政治就是最好的例子。但这样是否就意味着像潘维先生所言「民主与法治是可以兼容的,但民主化和法制化两个过程却从未共生」的呢?答案是不然,美国的例子已经被证明是「民主」与「法治」是同步发生的。笔者以为,中国的「法治」改革必须配合「民主」改革,这就是所谓的「上下夹攻」,而非单纯的由上而下的「法治」整肃。中国地员广阔,中央政府未事事必鞭长能及,这样,有必要建立类似美国政治制度的多重权威中心。确立地方每一级政府的权威,有助于解决地方纷争,而这些权威中心必须能代表它的选民,换言之,它们够让让选民选择不同的渠道去解决他们的纷争或提出自己的政见。每一个地方政府均模仿中央的三权分立,直至最低级的地方政府无法施行上述的三权分立。举个例子,我们可以将三权分立的制度实行到「乡镇」的一级。如果某个地方政府部门的官员不守法,则选民可以通过选举罢免他,这样,法治才能得到保障。

对经济学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的选择都会涉及成本,民主制度也好,潘维先生所言的「自主制度」(autocracy)也好,或我们一般人称谓专制也好,都有成本问题。潘维先生的三篇文章最大的问题是我们如何保证政府守法,因为法律的执行靠的是行政部门。

我个人以为,潘维先生将民主制度与美国霸权政治牵在一起,是将关于「专制」(autocracy)优于「民主制」(democracy)那个制度较好较坏或较多人赞成的原因简单化和表面化,此其一。其二,潘维先生认为「民主与法治是可以兼容的,但民主化和法制化两个过程却从未共生」这个说法也是不成立的。西方的「法治」在现代以前,固然如潘维先生所言,是神权政治的结果,上帝的永恒的法则,成为最高的法律。潘维先生能留意到,英国的法治先于民主(选举)这个历史事实固然是对的,但潘维先生没有留意的是,英国的民主制度部份是受到古希腊的民主制影响的,此其一。其二,上帝隐退后,祂所留下的地位真空,是谁填补了?不错,答案就是民主制度填补了这个空缺--「主权在民」这个神话代替了「君权神授」这个神话。所以,英国的宪政民主显示民主是保障法治的基础之一。如果国王完全不遵守众贵族的意志,则它的地位可以是岌岌可危的。同样,宪政民主(亦即「主权在民」这个神话)是保障法治的基础之一。如果执政党完全不遵守国民的意志,则它的地位可以是岌岌可危的。所以。美国立国的政治制度,就采取了民主与法治相辅相乘措施。一、以「法治」防民主制的弊端;二、防政府不守法的弊病。以「法治」防民主制的弊端,意味着司法独立,这种的司法独立不但意味着无产别的公平、公正,例如富人对穷人;而且最重要的是它独立于一种极端不公平的干扰,这就是政治的干扰。笔者以为,所谓的「宪法至上」或「法律至上」的,它的意义是任何人,不论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均可利用宪法为自己辩护,而非特有的党派,例如执政党,借某种优势而造成对其他人的不公。换言之,所谓的司法独立从政治学或政治政度的设计而言,是独立于于政治,而从法律学角度而言,是一个程序问题。正如有人说,法院并不是分一个是非错对的地方,它所判断的只是有没有达到它所指定的要求(程序),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绝对做不到做到绝对的公平,除非是上帝,人类可以做到的,只有程序公平。所以,程序公平是「法治」的基础。同样,这也是民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因为宪政民主制度也是一套规则,如果有人可以例外,那「法治」也会受到破坏,所以,「司法独立」是与三权分立(宪政民主)是分不开的。

笔者以为,宪政民主政治并非是美国独有的,抛开政治上的敌对关系不论,人类除了发明和创造外,模仿和吸收也是人类进步的原因之一。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所吸收的并不光是英国的,只要看一看《联邦党人文集》就可以知道,它还吸收了古希腊、古罗马等等的历史教训。同样,中国如果要强大、富裕和进步,学习集多种优点的宪政民主制度是必然的事。正如笔者所证明的那样,司法独立是与「三权分立」和「主权在民」是分不开的。

中国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地员广阔,一个中央集权政府是不可能处理所有国民的事情的。所以,新加坡的垂直式的管治是不适合大国的;其次,香港的政制的弊病和优点,在2003年7月1日后,已经显露出来。第一、香港的政治稳定全靠公务员的中立。(而我们国家的前外长却要求香港的公务员放弃政治中立。)第二、政府不向市民负责、不守法,政府的威信一落千丈。第三、一个给政府刻意削弱的区议会,虽然由选民选出来,但对政府的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例如,维港填海风波,政府的咨询先天不足,后天的区议会无力纠正。结果,立法会成为唯一的解决途径。但立法会因只有一半是民选的,而且分裂成两派,力量根本不足以抗衡政府的专横。因此,要保障选民的利益,有必要建立类似美国的多种权威的政府体制,让选民可以有多种的渠道去争取他们自己的利益,而非单一的途径。

最后,笔者以为,如果中国执政党真的能够做到新加坡这样超级高度「法治」的话,那中国共产党也毋须担心民主选举政治。现在的问题是,第一,中国共产党本身有没有这种信心?依据笔者看来,似乎没有。第二,我们有否这种信心?中国的国民似乎对于没有选举的、由中央而赐的「法治」的信心不大。新加坡的「法治」与中国的其中一个分别是,新加坡刚立国伊始,就实行严厉的「法治」,而当代中国不但有超出新加坡数十倍的、庞大的官僚架构,贪污问题不但是层出不穷,即使连天子脚下,也有人敢贪污,可见贪污的积重难返。

我们相信一张十块纸币是钱而不是一张印有花纹的纸,是因为我们相信银行这个信用制度,如果银行制度没有信用,则就会发生挤提,甚至整个金融制度崩溃。同样,胡适在三十年代就说,要我们相信「法治」,政府首先得守法,假如政府不守法,破坏「法治」的信用,政府的信用会怎样?我们可以怎做?笔者以为,用选举的程序,将不受破坏「法治」的官员或领袖赶下台,这种革命的代替剂--不但是保障法治的安全阀,也是体现主权在民的最佳方法。

总的一句来说,潘维先生是走出了民主神话,却陷入「法治」迷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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