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2007年春,阳光灿烂的一天。在我的“系统科学专题研究”课堂上,学生的发言让我心头飘过一片乌云。那天的讨论主题是还原论,学生发言的结论竟是我还未公开发表的一段文字。询问之下,才知道学生参考了黄某的一篇名为“论复杂性研究对还原论的超越”的论文。我大为震惊,没料到学术失范竟以如此直接的方式闯入我的生活。
以此为开端,我才发现黄某2005年以来的诸多著述,包括两本专著《复杂性科学的方法论研究》(2006年出版)、《复杂性科学与哲学》(2007年出版)和几篇学术论文,有很多文字段落及图表与我在2004年业已提交的博士论文《哲学视野中的复杂性》(人民大学学位论文,2004)有诸多雷同。而在其所有著述的正文中,没有一处对我原著的合法引注(仅有一处对我的错误引注)。粗略估算了一下,仅《复杂性科学的方法论研究》一书中就有近20处文字段落、分析性表格和插图与我博士论文几乎完全相同,还不包括一些更微妙的相似之处。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没有引注的文字与图表还广泛地分布于黄某其他的著作与文章中(本文提倡对学术失范行为的学术批评,不主张任何人身攻击。详细的比对材料公示可参看“哲学门”网站“这是何种行为——两位学者学术成果的神奇巧合”一文。http://www.philosophydoor.com)。
我是一个不够“勤奋”但还算认真的学术工作者,17万字的博士论文自2004年提交以来“转换”为论文的没有几篇,出版成书也一直拖到了今年(《哲学视野中的复杂性》,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这么“拖沓”只是因为我觉得发表论文、出版专著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事情,不应图快、图多。然而,这一作法的代价就是,我的相关著述几乎都公开发表在黄某之后,不知情者如果仅从出版或发表日期来判断,定会认为我是剽窃者。这一侵害最为要命,剽窃者大量的文字与著述可以遮蔽原作者的文献,假的成为真的,真的反而成为假的,大有“劣币驱除良币”之态。
通常认为,面对学术失范行为,应对上策是“私了”,即接受对方小范围内道歉和经济赔偿,不伤彼此的和气;中策“行政救济”,即向其主管单位举报,以惩戒失范者;下策“法律诉讼”,这一途径即便胜诉可以维护自身名誉又获得赔偿,但过程曲折复杂,费神费力。而向学界“公示”则被认为是下下策。论其原因:第一,其耗时耗神不亚于诉诸法律;第二,没有得到现实利益补偿的可能;第三,对失范者起不到实质性的惩戒作用,还可能对公示者的前途或声誉造成潜在危害。然而,这些想法都有很大的局限,它们是基于个体私利的理性判断。事实上,学术失范不仅是原作者与失范者权利之争的法律问题,其解决路径也不仅是如何有效获得赔偿的经济问题,解决目标也不仅是如何惩戒失范者的行政问题。学术失范从根上损害的是学术本身,解决失范问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意义上的学术诚信与学术本性。
面对学术失范,如何依据学术本性采取行动?公示是第一选择。公示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维护学者自己的著作权利,更重要的是对读者公众负责,对学术本身负责。惟有超越个体私利之争的大胆公示才会对学术失范形成强有力威慑。公示的根本意义是提倡在任何与学术相关的事务中都应以学术本性为思考和行动的准则。学术本性首先是一种学术责任感,一种把自己命运与学术捆绑在一起的责任感。韦伯在“以学术为志业”中指出,“任何人如果不能,……,认定他的灵魂的命运就取决于他能否在这篇草稿的这一段里做出正确的推测,那么他还是离学术远点好些。”当下时代的学术不再是学者的“自娱自乐”,更主要的是一种公共行为(公开发表作品,讨论公共话题等)。学者不仅要对自己的文字负责,还肩负着学术的公共意义,向公众负责。其次,学术本性还是一种“为学术而学术的”强硬态度:学术高于学者,任何学者必须服从于学术求真本性,服从于学术的公共性,恪守学术诚信原则。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曾强调,“社会科学必须首先确立自身的自主性,拿出强硬的科学态度来,因为只有这种方式,社会科学才能获得精确严格的手段,从而在竞争中获得重要的地位和潜力。”(转引自邓正来)历史上一切有价值的学术思想都渗透着这种强硬的态度。陈寅恪则强调,学术是一种“独立精神与自由意志”,学术无小事,为维护学术的纯粹,不惜生死力争。一言蔽之,公示学术失范行为就是这样一种强硬的态度,一种学者应该履行的学术责任,一种向公众讲真话的义务。
当下是一个功利主义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是一个学者必须时时计算“工分”的学术大生产时代,也同时是一个学术诚信遭到严重损害的时代,学术精神、学术尊严,乃至学术本身的存在都岌岌可危。如何以学术为生存意义?什么是学者存在的勇气?学术不仅源于学者内心的求知本性,还存在于学术原则的践行中。当学术生命遭到侵害时,一个负责任的学者应勇于公示,向公众澄清事实。这一行动需要勇气,需要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执著,而这正是学术存在的根基。正如蒂里希所言:“勇气可以向我们显示存在是什么,而存在可以向我们显示出勇气是什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