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国际规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69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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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时殷宏  

一、国际规范的基础: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

国家社会共同价值观念,是国际社会得以生存和存在的前提,是国际规范得以形成的前提,是一种共同规范 约束机制,是通过国际社会的成员参与得以运行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机制。其根本来源有三个,一是共处的必需,是利益的解释,否则就会是战争状态;第二是各文明中的伦理传统,也即普遍道德;第三是文明区域内的伦理、宗教、法律、传统。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有着起码秩序和起码稳定性。

国际社会经历了二个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基督教国际社会向欧洲国际社会转变,第二次是从欧洲国际社会向现代国际社会。基督教国际社会大致存在于16世纪,是现代国际社会生成、发展的最初阶段,1625年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国际关系思想”,得到承认和传播,尽管当时社会交流不甚发达,但还是存在这样一些社会纽带于国际社会之间,其中有基督教社会观念,有自然法观,当时,一方面强调主权、国家利益;另一方面,确立了以伦理法理限制国家权力的现代化国际体系,当时,流行“自然法观念”,人类共同体中,个人组成社会,社会中的根本道德原则为自然法。自然法再加上万国法,圣经教会法共同形成一套机制。与“自然法观念”相关的另一观念是人权概念,即人的基本自然权利。

欧洲国际社会是地理和文化的双重意义上的欧洲国际社会,大致存于17、18世纪,18世纪初,明确地把欧洲和其他世界区别开来,以"文明标准"来衡量非西方国家是否文明,并要求向着西方文明发展。所谓“文明标准”,是完全建立在欧洲文明中心论基础上的。在国 际社会,原来的普遍道德原则丧失,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也不再是来源于自然法,国际政治、国际法与道德无关,国家有权做一切除侵犯他国之外的事,主权抬到最高,战争就是正义战争。

到20世纪,国际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流行的认同范围扩展到全球;非西方与西方取得了平等地 位,原来的“文明标准”被打破,伴随而起的是民族自觉、人民自觉和种族平等。第二,国际共同价值观念的根本来源由“国家实践”变为"根本伦理",迄今为止,核心内容的根本伦理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根本来源,正义相对秩序成为最主要选择,变迁优先于和稳定。第三,根本内容的变化,其一,国家间平等,民族、种族平等;其二,国家分配正义、个人正义、世界正义。国家分配正义 主要包含有富国的义务意识、穷国的权利意识;个人正义包含人权以及个人对人类共同体的义务;世界正义即人类共同体的正义,主要包含人同自然界,所有人类群体间的关系。第四,全球性的问题,如灾害,这是从人类角度出发提出的。综上可知,在三个方面现代国际社会规范超过了以往。一是全面程度,提出了很多新概念;二是创新程度;三是伦理道德含量。

 二、20世纪国际规范体系: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国际规范体系的根本一点是国际社会成员资格认定,这也是国际社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20世纪最具时代特征的二战后确立的人权国际规范,个人承担国际义务始自纽伦堡审制提出的三条罪则,“反和平罪”,“战争罪行罪”,“反人类罪”,国际法的义务承担者不光是主权国家,还包含个人,也即个人不仅对国家有义务,而且对国际社会承担更高的义务,这是20世纪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把维护人权和维持国际和平作为目标。人权国家规范的发展是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发展相辅相承的,现代人权观念经历了下面四个阶段,第一代人权观是美、法革命后确立的个人公民权、财产权,第二代人权观是针对第一代人权观引发的国内外自由剥削的负面效应,由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非西方民族主义者提出的经济、社会、文化人权;第三代人权观伴随非西方国家民族解放运动,伴随着免于种族、殖民歧视,伴随民族自觉而兴起的扩大人民权利、国家主权,第四代人权观是在原有基础上,针对全球性问题而提出的对人权的扩展,当代人权国际规范的根本原则是《联合国宪章》和《普遍人权宣言》,这成为国家的合法性标准,当然,对于人权成为合法性标准,我们应该全面看待,一方面应肯定进步,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强调公民合法权利,而产生的负面效应。

20世纪国际规范的根本来源是普遍的绝对的根本伦理,这是绝大多数文明所有的,是一套道德规范和概念,是基于人的社会寻求倾向和公正取向的对和平、较为公正的国际秩序的追求,最重要的一点是它强调公平、通情达理、信用,从而给个人和弱小国际行为主体起码的尊重。它有四个作用,第一把国际关系扩展到国家同个人关系上;第二有利促成了人权社会规范;第三是国际暴力的法律性限制,如把侵略战争视为非法,第四是国际分配正义。

20世纪国际规范的根本性质物特征是,侧重于道义规定而非现状认定;侧重于正义而非秩序;侧重于变迁而非稳定,另一个特征是由于新的国际规范中有许多传统的规范而形成的自相矛盾,这种矛盾尤为表现在这样三对关系:国家主权与人权,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权力,对态国家主权,我们不能保守地将之绝对化,也不能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视为过时。

20世纪国际规范的主体新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际暴力,二是关于国家主权。第一,关于国际暴力,重新引入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合法与不合法战争,规定只有自卫和对侵略国的集体武力惩罚才为正义战争,侵略战争是非正义战争,对于非正义战争应禁止、制裁,同时规定禁止武力威胁来解决争端,同时也制定了很多干预和调整程序,但这样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特别是由于许多规定的的存在,诸如 集体自卫、援他性战争、武装性干涉、国际组织的授权战争。第二,关于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巩固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新规则,比如《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延伸到公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第三世界国家1956年联大确立的《关于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宣言》,另一方面是干预、限制、国家主权的,让·博丹虽主张国家主权的绝对、永恒和最高,在一本书中又提到了神法、自然法、五国根本大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霍布斯也把主权绝对化,到20世纪提出了“国际关切”概念,将一些国家管辖的内容提升为国际关切,从而限制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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