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当是促进人发展的,在西方,尤其是法国,就喊出了刑法应当建立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的口号,在这样的推动下,西方逐渐将刑法修改得更加文明、人道化,刑法不是为了恐吓罪犯,而是要使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这充分表现了刑法的爱护人,保护人的要求,因此,一个文明社会的刑法,应当是从人性考虑的,纯粹镇压的刑法,只能是一个专制社会的产物。
我们过去讲法不容情,这其实是一个误解。法必须建立在情理的基础上,也只有和情理结合起来,人的才能爱护法,遵守法。我下面讲几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远近闻名,臭名昭著的泼妇,将公公、丈夫折磨得不成样儿。去年他跟73岁的公公因一件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她就拿了一把刀冲向公公,老爷子情急之下抄起长板凳将她打晕,公公见泼妇晕过去,新仇旧恨全在一起,气打不过一处来,捡起刀就在泼妇胸口上来了两刀,泼妇因疼痛醒来,两人又继续追打缠斗,又掉到河里,最后是泼妇死了。后来验尸,泼妇的致命伤就是那两刀。在法律上,老爷子的一板登属于正当防卫,但后来这两刀显然属于故意杀人。但是,根据泼妇的行为,显然应该对他进行最低量刑,然而,法官竟然给他判了12年刑期。
第二个案例是母亲杀子。在一般情况下,母亲是不会杀儿子的,母亲杀子,一定是有很重大的原因。这个案例中,父亲死了,留了三间房子给老太太,说好老太太过世之后将房子分给老大、老二、老四三个儿子,但老大、老二表示将房子让给老四。但老四捡了便宜不卖乖,就想着怎么将老太太折磨死以得到这三间房子。他虐待老太太还不够,甚至将三间房子屋顶都拆了,使得老太太无处可去,只好躲到老大老二家去。但老四仍不放手,又追到老大、老四家里天天大闹。弄得老太太都是在老大、老二家住一晚之后,第二天六点之前就得赶快走,不然老四闻讯赶来就麻烦了。有一天,老太太在老二家里给老四碰到了,老四又追打老母,老太太给逼到厨房里,情急之下抄起一把菜刀,向老四就是一刀,结果就把老四砍死了。很显然,根据法律,老四只是对老太太拳打脚踢,并不是致命的伤害,老太太此举并非正当防卫。结果,法官竟以故意杀人罪将老太太判刑。我真不明白,这个法官是不是从石缝里冒出来的,老四对于老太太来说,是太强大了,尽管只是拳打脚踢,但老太太除了拿起刀来还有什么办法呢?而且,尽管老四对老太太不好,但老太太杀了老四后,也是非常难过,法官只要将老太太判个缓刑就行了,既不违反法律,又照顾了情理,不是很好吗?你将老太太弄到监狱里去,以后还有谁喜欢这样的法律?
我认识到,法律也必须讲情理。我碰上过一个例子,一个老爷子,有四个儿子,老四因抢劫入狱了,出狱后,找到了老大,硬要老大养他一辈子。老大夫妇都下了岗,哪有钱养他?于是只好躲到娘家去了。老四又找到老二,硬要老二养他。老爷子听说后,急忙赶到老二家,老四竟要拿刀砍父亲。老爷子叫老二把他的刀抢下来,老二跟老四抢刀中,向老四胸口连戳了五刀,杀死了老四。东城检察局对此有争议,有的认为是正当防卫有的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认为是故意杀人。找了7个北大、人大的专家来,大家都认为是正当防卫,于是就定了下来。
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公民准确、冷静、理智地判断侵犯他的人将会对他做出什么样的伤害,也不可能准确、冷静、理智地决定采取什么手段防卫。我那天在东门,突然一个小伙子冲过来朝我头上就来了三拳,当然我当时就赶紧保护我的笔记本电脑。但这件事让我想到,我是很难判断他当时想对我造成什么损害的,拳打脚踢照样能致人于死地。
贪生怕死是人的本性,我们不能用刑法要求人们都做到舍生忘死。比如在一次海难中,只有一艘救生艇,只能救活一个人,那么一个人将另外一个人推下船,这算不算犯罪?我国的刑法认为这是犯罪,而国外有的国家就认为不算犯罪。我们必须承认人性的缺点,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那么高尚,这是不现实的。就刚才的例子而言,法律上就应该不管他,让法律留下这段空白。
因此,只要刑法沿着保护人性,爱护人性的角度考虑,刑法应该是有一定的温情的,不是纯粹苦涩的,它应该也是甜的,而不是像我们过去想的那样是肃杀的是血淋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