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普: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何以可能:对一个个案的分析[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05 次 更新时间:2007-09-1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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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成普  

[内容提要] 本文尝试根据引发因素和目标指向的不同对群体行动做了一个简单的四分法,归结起来可以看成两大类:一是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二是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前者已有很多学者做过研究,本文着重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探讨后者的发生机制。认为怨恨的生产和对怨恨的解释、其他途径的不可行或想象的不可行、有成功的先例等几个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采取群体行动,而强关系的介入使得私人利益(微观)和群体行动(中观)连接起来,群体行动成为可能。结构的(关系的、网络的)视角或许是分析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的一个有解释力的尝试。

一、引子:对一个个案的简述

时间:2007年5.1长假 地点:B市

5月3日下午,小C(B市一中专学生,安徽人)与同学(河南人)打架,小C头部受重击,待其好友将其送到附近医院时,医生认为小C气息已断,无需抢救,拒收小C。后在小C好友的苦苦哀求下,医院才开始将小C推进抢救室。不多时小C父母及舅舅Z1赶到医院。其父母报警,凶手很容易被捉拿。小C也于次日凌晨5时左右死亡[②]。小C父母及Z1从安徽来B市已经多年,现做电脑生意。小C死后,他父母已经处于崩溃状态,其后事大部分由Z1负责。按照老家惯例,死了人应该告之其他亲属。Z1于当天(4日)上午就电话了一些亲戚朋友,告诉了这件不幸之事……

案件情节确实很简单,但此事并没有就这样结束。Z1在询问小C好友当时情形时,除了知道打架的缘由外,还知道当时医院拒收一事。Z1及小C父母非常恼怒,一来恼怒凶手(已经被抓),二来医院不及时抢救。Z1找到医院问责,但院方说,他们无过错。Z1认为,既然是已经断气,为什么后来还抢救10几个小时?并且抢救时,只有1位医生,2名护士,10几个小时不换班,明显存在抢救不力。

5月5日上午,老家的人来到B市。5日下午,14人进入医院,直接找到院长办公室,与院方发生冲突。一起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群体行动发生了……

我与Z1是今年春节坐火车来B市时认识的,我们是同一个县的。小C死后当天,Z1电话我,叫我帮他找位律师咨询下(当时他想到的主要是如何对付犯罪嫌疑人那方,还没想到医院这头),我答应了。与医院冲突的事,我开始是不知道的。5月7日,我看到了关于小C打架死亡的网络新闻。我电话Z1问情况进展怎么样时,他这才告诉我他们与医院冲突的事(冲突的事,据Z1说,他还“报料”了某报社记者,但并没有得到报道;当时院长召开了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答应给予“人道主义补偿”3000元)。于是,我去了他那里,对几位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和电话访谈)。

二、对群体行动的一个初步分类、问题的提出及分析框架

该个案中所描述的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群体行为,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称谓,或称为群体性事件,或曰群体性治安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冲突事件或群体性利益表达行动,甚或直接称之为集体行动(其实这些术语之间是有差别的,限于篇幅,本文不一一分析)。在这里,我暂且用群体行动这一术语统而概之,即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与阶级冲突相区别),有部分人员参与,具有一定组织性和目的性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静坐、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薛澜、张杨,2006,第112-113页;等)[③]。

目前国内研究群体行动主要集中在城市业主维权、下岗工人维权、村民集体上访等(应星,2007;应星、晋军,2000;于建嵘,2003、2004、2006;游正林,2006;刘爱玉,2003;张磊,2006等等),但很明显,这类群体行动与我文前所述个案的一个主要不同是,这类群体行动的大致路径是参与人员共同利益受损,行动积极分子动员,然后群体行动发起,目标指向共同利益[④]。但文中个案却是私人事件(小C死亡)引起的群体行动,行动的目的只是为了单个人(或家庭)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共同的(大家的)利益,行动也不是为了寻求某种政策和制度的变更,仅就事行事而已。事实上,如果从行动的引起(私人利益引起的还是共同利益引起的)与行动的目标(为了私人利益本身还是为了共同利益)来做出分类,群体行动至少可以分为四类,如表1:

这只是根据群体行动的引发因素和目标指向做出的简单分类,还有很多群体行动或许很难入类的,如“医闹”(见注释⑤)就比较复杂,引起原因可能是私人利益,但目标指向却是混合的。我做此分类只想便于研究我所说的个案,将其定位于一种由私人利益引起且以私人利益为目标指向的群体行动(后文我将其简称为“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在这四种类型中,共同利益目标指向的群体行动的发生机制,无论是私人利益引起的还是共同利益引起的(后文我将两者简称为“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国内学者已经有所研究(曾鹏、罗观翠,2006;赵鼎新,2006a,2006c;刘能,2004;等)。对于虽由共同利益引起,但却是私人利益目标指向的群体行动从逻辑上说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最后一类群体行动,私人利益引起且是私人利益目标指向的群体行动(“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正如医疗纠纷引起的群体行动,按照理性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奥尔森(M.Olson)的说法,“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增进,而且通常更为有效”(奥尔森,[1980]1996,第6页),以及按照大多数理性主义学者(后来的资源动员理论以及政治过程理论都是禀承理性人假设的)看来,这类行动要不就是“例外”,要不就是不可能。但在此个案中,这在理性主义者看来“不太可能”、“低效的”、“例外的”群体行动发生了,而且正如我后文要说的,发生这类群体行动,仅在医疗纠纷领域内,就呈逐年增多趋势。于是引出本文关注的问题: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何以发生?为何可能?即它的发生机制是什么?本文将通过对个案的深入分析,结合已有的理论,做出一个初步的回答。

国内目前研究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多参考和借鉴国外有关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相关理论,在解释上获得了一定的成功。虽然我们所言的群体行动与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有诸多差别,“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都是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但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因为难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应星,2007,第2页)。但无疑,西方有关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研究能给我们很多启发。本文无意对有关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理论的文献做出系统的回顾,国内很多学者已经做了这个方面的工作(曾鹏、罗观翠,2006;赵鼎新,2005,2006a,2006b,2006c;薛澜、张杨,2006;刘能,2004;等)。西方学者曾为分析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提出了很多模型和框架,如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Smelser,1962)、梯利的社会运动动员模型(Tilly,1978)等等。刘能曾结合我国的群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特点,提出了一个分析(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发生机制的一个理论框架(刘能,2004)。虽然说确定一个固定逻辑关系的理论框架并不十分可取,因为影响群体行动产生和发展的因素之间不存在一种非历史性的、一成不变的联系(赵鼎新,2006a,第22页)。但这个理论框架或许能给我们分析文中案例提供一个思路。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刘能提出的这个理论框架。

刘能(2004)提出了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三变量的一个框架。用函数表达式表述就是:F(P)= f(G,A,C)。其中G表示怨恨的生产和解释,A表示积极分子及其组织能力,C表示潜在参与者的理性选择,G、A、C是自变量,P是因变量,表示群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或个体参与某个群体行动的可能性。这表明怨恨的生产和解释作为导火索出现后,在行动积极分子的组织下,如果潜在参与者对参与行动的成本和收益比较后(受到政治机遇结构和对成功的预期的影响)感觉是划算的话[⑤],那么群体行动就有可能爆发。在中国语境下,这个框架又表现出更为复杂的状况。为直观起见,我将用模型表示(见模型1)。

三、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何以可能:对个案的分析

事实上,要回答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何以可能的问题,至少要回答这么两个问题:其一,为什么要采取群体行动的方式,而不是个体行动或通过法律等制度化途径。具体到个案上,就是Z1单枪匹马去医院说理后,为什么最终采取群体行动与医院讨价还价,而不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来解决呢?其二,能否采取群体行动?也就是具备不具备发起群体行动的条件和各种资源,如有没有人组织?多少人参与?有无政治机遇(会不会被拘留)?等。就西方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研究来说,早期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第一个问题上,即探求为什么发生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主要是寻求其发生的宏观规律,如前文所说的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后期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中观和微观过程上,如资源动员理论(以McCarthy & Zald,1973,1977为代表)、政治过程理论(以Tilly 1978;McAdam 1982为代表)等。上文刘能的分析框架(见模型1)实质上是对这两种研究取向的综合。但它只是较为适合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对于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它在解释为何采取群体行动上(第一个问题)或许能有一些解释力,但是对于能否采取群体行动,即采取群体行动的条件和资源上(第二个问题),往往就显得乏力(因为模型1的变量C主要是基于理性人假设的。如前文所言,理性人假设的诸理论往往难以理解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故本文将把重心放在对第二个问题的解释上。

(一)为何采取群体行动

近年来,因医疗纠纷而引发的群体行动逐年增加。据中华医师协会2006年10月对全国350所医院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三年中,被调查医院发生医疗群体行动的分别占89.58%、93.75%和97.92%,三年发生群体行动的院均频次为10.48次、15.06次和15.31次(王淑军,2007)。时振富等人(2007,第270-272页)对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1991年—2006年8月的医疗纠纷处理档案中发生经济补(赔)偿的149个案例进行了统计。其中以2002年9月为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将这个时段划分为两个部分,前11.5年为第1阶段,后3.5年为第二阶段。见表2。

我们看到,在这149个案例中,有73.2%的是通过院内协商解决的,其他诉讼与鉴定、行政调解的方式分别只占23.5%和3.3%。并且院内协商的方式第2阶段明显比第1阶段要多,分别占80.0%和67.8%。该文还指出,在医院内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医院平均每例接待超过5次,最多的达10次以上,平均每次来访人数超过5人,最多的达40余人,这其中还不乏群体暴力冲突事件。在第1阶段,平均每例获得赔偿额为10894元,第二阶段平均每例获得赔偿数为16991元,赔偿数大幅上升(时振富等,2007,第271页)。从这个统计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群体行动(从每次接待的人数可以看出)有增长的趋势,并能获得一定的赔偿(赔偿额也在增加)。这里,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医疗纠纷主要是采取群体行动的解决方式,而不是通过个体行动或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学界已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医疗体制的局限、医院的不作为、医生护士的责任心不强等角度进行了讨论(如时振富等,2007;王为国,2006,等等),这里我将综合已有的观点,参考上文的解释框架,针对文中个案提出几个分析变量。

1、怨恨的生产和对怨恨的解释

这起医疗纠纷群体行动的首要前提是小C的死亡。小C死亡在他家人看来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和同学打架而导致头部受伤,二是医院的拒收和抢救不力。犯罪凶手现在已经被警察机关逮捕,并且是外地人口(河南人),没法向他泄愤。但医院这头,用小C舅舅Z1的话说,就是“一定要找医院讨个说法”。

2、其他途径的不可行或想象的不可行

怨恨生产和怨恨的指向明确后,下一步就有可能是有所行动了。正如个案所说的,Z1先单独去向医院讨个说法,但未果,院方拒绝承担责任。显然单枪匹马地找医院是行不通了。

那为什么不通过司法途径,做医疗事故鉴定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呢?或是干脆就忍气吞声?对这个问题我访谈了Z1。

“当时我们也想到要通过法律途径的,后来我还电话你介绍给我的那个学法律同学,他叫我们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寻求凶手一方的更多赔偿,一方面要寻求医院赔偿。你知道,电视、网上不是经常说,外地人和本地人打官司,能赢的有几个?医疗鉴定还不是医生鉴定,他们自己人,那管什么用?还要掏钱出去,不划算的。但死人这么大的事,我们也不能就这么算了……”(Z1访谈记录)

在这个个案里,Z1并没有寻求法律的途径,在没有实践的情况下,对法律的可行性做出了“想象的否定”。但这个否定是有根据的。一来外地人与本地医院打官司,处于下风的可能性大。这种认识来源于新闻媒体,媒体的报道无疑让他感到法律途径的无望;二来对医疗鉴定本身的怀疑。另外,“死人这么大的事,我们也不能就这么算了”,因而这件事的严重性容不得忍气吞声,不能就这么算了。我问了Z1当初有没有想到行政调解,他说压根就没想到。“又不象是在老家,还认识几个干部,这里(我们)谁都不认识,怎么调解啊”。 因而制度化的几条途径(诉讼和鉴定、行政调解)在实践中或想象中堵塞了。

3、“不闹什么也没有”

这样,其他可能的解决途径就不多了,群体行动是他们所想到的,用Z1的话说,就是去“闹一闹”。

“当时老家的人也来了很多,在B市本地也有一些我们老家的亲戚和朋友。差不多十几个人吧。闹事的前一天晚上,我们吃饭时就商量了,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找医院负些责的。我当时就说,我们去医院闹吧,反正我们人多,他们也不能拿我们怎么样。现在闹医院这样的事多。不闹什么也没有,闹下可能还能得点什么。老家的人过几天就要回去,不能总是待在这里,他们还有他们的事。大家一商量,就这么定了……”(Z1访谈记录)

从Z1的这个访谈中,暗含了目前为公众所熟知的状况,那就是闹医院(群体行动)发生的频率高,并且闹了才有赔偿。也就是说“大闹大赔偿,小闹小赔偿,不闹不赔偿”。这或许就是对成功的预期,但更确切地说,是无其他选择的、对成功先例的仿效。

对为什么采取群体行动,在Z1的访谈中,实质上已经暗含了制度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方案的缺陷)等宏观的要素,也涉及到个体的感受等微观层面。本文不再对此进行展开,笔者关注更多的,是微观(私人利益)与中观(群体行动)是如何连接的,其连接的纽带是什么?这就要分析下面一个问题。

(二)采取群体行动的条件和资源

虽然是私人的利益(小C家庭的事),但后来却引发了群体行动,并且群体行动的目的并没有扩展,仍局限在小C家庭的利益,参加群体行动的人没有分得一份利益。到底是什么纽带把私人利益与群体行动连接起来的呢?已有的对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参与者的解释,要不是结构的,要不是理性选择的。正如前文所说,理性选择理论对此个案所持观点将是“不可能”或“例外的”或“不理性的”。或许结构的(关系或网络的)视角能解释这一类群体行动。

1、寻求强关系:私人利益和群体行动连接的纽带

私人利益如何引发群体行动,其间的纽带何在?斯诺等人曾测量一个人在参与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前的社会关系对该人参与该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影响,发现组织和网络将增进集体行动动员的效果(Snow,Zurcher and Ekland-Olsen,1980,第787-801页)。这里我们分析参与此次群体行动的成员与主人(小C父母)之间的关系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对参加此次行动的成员与主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统计表显示,见表3。

表3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参与此次群体行动的成员与主人家只存在两种关系:亲属(11人)和朋友(3人)。所有参与者都是安徽老家人,其中常住B市的有7人,常住安徽的有7人。如果按照格兰诺维特对关系强度的定义,“(关系强度)指关系所特有的时间总量、情感总量、密切程度(互相信任)以及互惠这些因素的混合物”(Granovetter,1973,第1361页),那么这里的亲属(包括核心和扩大家庭的成员、各种血缘关系、姻亲关系等)和朋友(包括关系密切的同学、邻居、过去和现在的同事、同乡等)应该是强关系(边燕杰、张文宏,2001,第80页)。正如边燕杰在研究关系强度和求职的一篇论文所指出的,“基于信任和义务的强关系是我所说的‘不合规定的行为’(非法的、社会不认可的交换和交易活动,或正式制度中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或有效利用的协调机制)的一种社会基础”(边燕杰,2002,第223页)。同样,基于信任和义务的强关系也成了这次医疗纠纷群体行动(非制度化的途径)的社会基础,亲属和朋友关系成为了 “可动员的社会资本”(mobilized social capital)(林南,2003,第50页)。因而,强关系成为连接私人利益和群体行动的纽带。

为什么只能动员强关系而非弱关系或无关系人员[⑥]呢?按理性人假设分析很简单,因为私人利益指向的群体行动,前提是私人利益,而非共同利益,目标指向也是私人利益,那么参与这起群体行动是不理性的,因而是不大可能的。但更重要的是,弱关系或无关系成员没有义务来加入这次群体行动。相反,虽然参与此次行动“不理性”,但强关系的信任和义务“迫使”处于强关系网络的成员参与此次行动,如果不参与,则可能会失去关系网和嵌入这些关系网中的社会资源的最大代价,或者如阎云翔所说的,“在更深层次上象征了他们在社会交往和网络建构领域中的社会性死亡”(阎云翔,2000,第100页)。

但要理解为什么在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理论中,理性选择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都含有理性人假设)风行几十载而不衰,而它们对中国的很多群体行动缺乏解释力,至少需要分析这样一个问题,即中西文化价值取向不同。关于这个问题,已有很多学者展开了论述,较为一致认同的是西方社会注重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强调个人理性,而中国社会,尤其是传统社会注重人情、伦理、关系的价值取向。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按照《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定义,即“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包含一种价值体系,一种人性理论,一种对于某些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行为的总的态度”(1986,第406页)。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理性计算,因而奥尔森对集体行动是悲观的,如果不是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就会出现所谓的“搭便车困境”(只想对公共物品消费,而不参与生产)。因而把理性的个人和资源动员起来成为西方流行集体行动理论的核心[⑦]。

而中国社会(尤其是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关系(伦理)本位的社会(阎云翔,2000,第15-16页),费孝通把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界定为“差序格局”,就“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费孝通,1998,第26页)。中国社会是按照亲疏远近的差序原则来建构的,讲究“关系”和“人情”。“关系”和“人情”都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或观念,与英语社会的“relation/relationship”和“emotion”不同。中国的“关系”与恩惠(倾向于在具有强关系而非弱关系之间的来往)、信赖(作为长期交往的结果和未来交往的基础)、互惠义务(礼尚未来)等是相关的(边燕杰,2002,第224页)。“人情”和“关系”一样,也蕴涵着丰富的内涵,至少包含了人的感情、一套社会规范和道德义务,或是一种资源等含义(阎云翔,2000,第119页)。正是这种关系和人情伦理,使得个人与他人形成了网络格局。私人利益与群体行动之间的连接也依靠着这种关系和人情伦理。我电话访谈当初参与这次群体行动、现在已回家的C1(见表3的成员编码),问他当时听到他侄子死亡的消息时是怎么想的:

“我起初是不相信,一个十七八岁的男孩子,怎么说死就死了呢?我就电话大哥(小C的父亲)问怎么回事,他简单地说下,我当时也没怎么弄明白。反正知道是出事了。晚上我们兄弟几个就商量,明天买票去他那里(B市)。晚上又和嫂子(小C母亲)娘家的人联系了,问他们那里去几个人。当时没怎么想,知道反正出这么大的事,家里总是要有人去的……” (C1电话访谈记录)

从C1的说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安徽老家的几个人来北京,还是在情况没完全弄清之前就来的,但知道确实是出事了,“知道反正出了这么大的事,家里总是要有人去的。”因而去B市成为了一种作为强关系成员的义务,一种理所应当的道德和人情约束。这是从老家去B市,另一方面,他们参与那天的医疗纠纷群体行动,也是处于强关系促使和约束的。我访谈了小C父亲的好朋友H1,问他在参加这个行动之前是怎么想的。

“我想他们家的男孩子这次去了(死了),父母都是伤心死的,这你也看到了。我们(H1与小C父亲)从小一起玩,关系也很好,我和老婆商量了,还是和他的几个弟弟一起去吧。我老婆也很同情他们家。出了这么大的事,谁不痛心呢……”(H1电话访谈记录)

“那天晚上,Z1说要去医院闹一闹,我也没多想。人都来了,过几天我们还得回去(回老家)。在这里,总要出点力吧。没怎么多想,就一起去了(医院)……”(H1电话访谈记录)

这表明H1从来B市到参与这次行动,并没有所谓理性的考虑(付出与收获的计算,如自己要耽误几天时间而得不到什么利益),而是因为与男主人是好朋友,出于朋友间的互相帮助(互惠)原则,很同情他们家的这种遭遇,是一种道义的付出,情感在这里起到关键的作用。

2、成员动员与资源动员

事实上,在采取群体行动有了充分原因后(“为何采取群体行动”部分所分析的),强关系成员来到B市(有些成员原先就在B市务工)还不够,发起群体行动还需要其他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我在前文也隐约涉及到,为明晰起见,我这里单独列出。

应星在研究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时,把动员的积极分子称为“草根行动者”(grassroots activists),他认为草根行动者的草根动员和群体行动(群体行动是应星对“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的简称,而非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发生的关系应该是:“草根行动者在先、群体行动在后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群体利益的受损还不是很明显的时候,需要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大多数农民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群体行动先于草根行动者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群体利益的受损已经相当且普遍的时候,无需动员,农民已经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07,第11页)。也就是说,草根行动者的动员作用与群体利益的受损状态是相关的,还存在无动员者的群体行动。那么在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里,需不需要动员以及需要什么样的动员呢?

Z1自己是这样看的:“我也没认为自己起什么作用,来的要不是亲戚,要不就是朋友,只要你说下,大家就会去做,在这样的场合下,没人推辞的,要推辞的人也不会来。怎么闹,也不是我说了算,大家那天晚上一起商量的。主要是我在这里熟悉,什么路线啊之类的肯定听我的。多半是他们提出想法,我去安排……”(Z1访谈记录)

这样看来,动员者的作用并不是那么大,其主要原因就是参与者都是强关系成员,“只要你说下,大家就会去做”,强关系成员的认同(共识)高。实质上,这里所说的动员,是成员动员,即发起参与者的动员。我们看到,由于强关系的义务和人情伦理,成员动员并不需要费多大的力,因而Z1“我也没认为自己起什么作用”。

但还有另一种动员,即资源动员。这里的资源,按照麦卡锡和左尔德以及迈克尔·史华兹(Michael Schwartz)等人的看法,主要是指从现有机构(政府、媒体等)中动员财政和基础设施资源11(McCarthy and Zald,1977;迈克尔·史华兹、苏瓦·保罗,[1992]2002,第239页)。但我们看到,在个案里,能动员的资源并不多,参与者是不可能动员政府的财政的,能动员的只可能是基础设施资源,在个案中就是给媒体“报料”。关于给媒体“报料”,Z1是这样说的:

“去(医院)之前,我打了电话给上次报道小C打架出事的那个记者,他那时采访我,给了我名片。那天好象是有记者去的,反正有人拍照。但后来我上网去查,看看有没有报道,没有,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反正当时的目的是达到了。你别说,一看有人照相,那院长表情就变了,就叫人把办公室门关上了。说来也怪,小孩出事时,有记者在医院就找到我了,简单地问下了,过两天就见新闻了,但这次……”(Z1访谈记录)

我们暂且不去考虑为什么这次群体行动没有得到报道的原因,但正如Z1所说的,“反正当时的目的是达到了”。他们需要的是当时的效果,至于扩大影响,引起社会的关注,并不是他们所希翼的。媒体到场(确切地说,是有人照相,还不知道是不是媒体)给了医院以压力,以至“院长表情变了”,“叫人把办公室的门关上了”。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对动员进行分类,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强关系的作用,成员动员并不是一件费力的事。这种不费力主要取决于,一是强关系的责任义务本身,二是正如应星说的,事情的严重性,这从上文的电话访谈C1和H1的记录就能看出。另一方面,这种小规模的群体行动能动员的资源也不多,Z1能动员的仅仅是“媒体”来到现场(虽然后来没报道)。从总体上说,这个行动更多的是参与者“共谋”的结果(“多半是他们提出想法,我去安排”),动员者的作用并不突显(成员动员不费力,资源动员又很少)。至于行动的花费,如车费、住宿、吃饭等,自然是小C父母家支付了。毕竟这是为他们家出力的。也就是说,亲戚朋友能出的主要是时间和人力,而不是财力。从这也看出了这种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与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的不同(后者更可能是费用均摊,或是有钱的出钱,没钱的出力,或是争取外援等。可参见(应星,2007,第10页))。

这样分析,可能给人错觉,认为处于强关系的人,什么事都有义务去做,即使让自己也陷入其中。我问了Z1,假如医院报警,你们怎么办?

“怎么可能?他们确实有过错,还报什么警。再说,我们也没打人,就在院长办公室里,不给说法不让院长出去,每天都来这里……那天幸亏我们人多,不然还真的和医院保安打起来了。你想啊,要是真打起来,医院那么大单位,一曝光,谁还敢来。”(Z1访谈记录)

Z1的判断是有道理的,医院不会报警也不敢打架,一来Z1认为医院本身有过错,二来Z1的人多,另外医院怕事情闹大了,对医院效率不好。正是这种判断,让Z1及其老乡们对这次行动多少有点信心,至少不会出事。

“那天他们走的时候(去医院),我就招呼他们,不能闹的太大,不能打人的,不能再搞出一摊事的。晚上他们回来时,我才放下心来。不能让这些亲戚朋友受牵连的……”(小C父亲访谈记录)

作为出事方的小C父亲,还是很谨慎的,毕竟他们去医院也是为了他家,“不能让这些亲戚朋友受牵连的”。也就是说,隐约中他还是有法律意识考虑的,不能触犯法律的,但还是要闹,主要是让这个事“问题化”,但闹事的边界是“踩线而不越线”(应星、晋军,2000,第91-93页)。因而,处于强关系的成员,是有“自保”意识的,或者这也是他们行动的策略。理性和非理性很难分来,看似非理性的(情感的)活动,也多少注入了理性的因素。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一个个案的引入,结合已有的研究,尝试对群体行动根据其引发因素和目标指向的不同做了一个简单的四分法。归结起来可以看成两大类:一是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二是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前者在学界已有较多研究,而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在理性主义学者看来是不可能或是例外的,但在我国,就拿医疗纠纷群体行动(大多属于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来说,却呈增多趋势。那么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何以可能呢?其发生的机制是什么呢?

在参考刘能提出的(共同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的分析框架下,结合个案,本文分析了两个问题(当然发生群体行动,这两个问题是密切联系,不可或缺的),一是为什么要采取群体行动,而不是其他行动方式?二是采取群体行动有何条件和资源?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怨恨的生产和对怨恨的解释、其他途径的不可行或想象的不可行、有成功的先例等几个因素可以解释。这和模型1较为相似。对于第二个问题,群体行动发生的条件和资源,笔者认为,正是强关系的介入,使得私人利益(微观)与群体行动(中观)之间的连接成为可能。也主要由于强关系和这类行动的特有属性,使得成员动员较不费力,资源动员却很有限。强关系的介入是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成为可能的主要因素。另外,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次行动完全是感性的,在行动的过程中也注入了策略性的理性因素。这与模型1强调领导层及积极分子的供给以及参与者的理性选择有所不同。模型1为什么未能很好地解释第二个问题(群体行动发生的条件和资源)呢?或许是因为,“它未能把个体嵌于一系列的关系和群体亲和力之中,而这些关系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它们将形塑个体所做出的选择”(弗里德曼、麦克亚当,[1992] 2002,第177页)。

当然,本文是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导出一些分析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的变量,并不是说所有的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都是按照这个逻辑和这些变量发生的,在私人利益取向的的群体行动的其他个案里,还可能有许多突生的变量。但我相信,这个分析视角和思路,尤其是结构的(关系的、网络的)的分析视角,或许能为分析其他类似群体行动提供一个参考。

Abstract: According to triggering factors and targets, this paper tries to categorize group action into two: group action of common interests and of private interests. The former has been studied by many researchers;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latter’s happening mechanism from a case. The conclusions are: such factors as grudge producing and the explanation to it, other ways unavailable or imaginary unavailable, existing successful precedents can explain why people exploit group action; furthermore, strong ties can link private interests(micro level)and group action(middle level). Structural (or relational \network) perspective may be an effective way to analyze group action of private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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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清华大学景军教授、裴晓梅教授,以及我的同学张天舒、刘福顺、朱志惠、王竞、刘定坤、詹伟等对本文提出了诸多宝贵的建议,特此表示感谢。文责自负。

[②] 此事在5月7日的新浪、搜狐等网络媒体和B市的几家报纸得到报道。

[③] 这里需要说明几个相关的术语。对于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也有所不同。赵鼎新给出的定义是: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赵鼎新,2006a,第2页)。但西方的很多社会运动已经被制度化了,因而有学者把当代西方社会称为“社会运动社会”。

学者一般是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的程度上来区分群体行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赵鼎新,2006a,第3页)。一般来说,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制度外、对社会变革诉求不高;集体行动较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高、制度外、有一定社会变革的诉求;而社会运动的组织化程度又比集体行动高,制度化程度分化很大,有的在制度内,有的在制度外,社会变革的诉求很高。三者之间很难完全分开,并且还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在中国,三者的制度化程度都很低,因而有学者呼吁把三者纳入制度化轨道中来(赵鼎新,2006a;薛澜、张杨,2006)。

本文笔者采用群体行动,而非集体行动等术语,主要考虑到“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都是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但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因为难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应星,2007,第2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使用的“群体行动”包含国内学者所研究的业主维权、村民集体上访等集体行动。

[④] 当然,在群体行动的实践里,具体的过程还很复杂,利益受损、动员和行动的顺序也有所不同,行动积极分子的作用在不同行动中也有所不同。(具体过程可参考应星在《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上发表文章中所列举的案例)

[⑤] 对于成本和收益比较后是否参与群体行动,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刘能分析了四种状况,但最终结果是参与的可能性(占三种)远远大于不参与的可能性(占一种)(刘能,2004,第63页)。

[⑥] 在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中,往往也可能有弱关系或无关系人员出于同情或正义等原因加入其中,但这种情况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况且,他们的加入,可能还会改变群体行动的性质,超越私人利益本身。

[⑦] 这并不是说,中国的集体行动(群体行动)就不需要动员,不存在“搭便车”困境。相反,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群体行动可能会越来越感觉到这些困境。

11麦卡锡和左尔德认为的另一种资源是人们的自由支配时间(discretionary time),这主要是对成员动员来说的。

余成普:清华大学社会学系,100084

本文发于《开放时代》2007年第五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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