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充分发挥数据驱动在塑造国际贸易新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7 次 更新时间:2025-01-08 22:57

进入专题: 国际贸易新格局  

文武  

摘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已成为国际贸易新格局的核心牵引。数字贸易通过虚拟集聚效应,可以突破时空限制改变传统产业集聚形态,推动全球价值链、产业链的重组变革。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对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向高端攀升以及突破战略围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需要加快推动数字贸易区域市场的相关谈判,加大对跨国学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立足于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探索建立美欧模式之外的跨境数据流通治理国际规则体系。

 

引言

从全球来看,随着数字产业的发展及相关技术的不断变革,数字贸易已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重塑全球贸易格局的关键力量。根据商务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2019~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年均增速达10.8%,高出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9个百分点。新冠疫情之后,数字贸易加速发展,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数据,2021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3.17万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约14%,占服务贸易总额的63.6%;网上零售额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值也从2019年的16%快速提升到2020年的19%。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贸易又一次迎来了格局重塑、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历史新机遇。全球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发生根本性变化,数字技术为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重塑以及供需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新的可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创新、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国际交流与协作。在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上,中国就作为轮值主席国将“数字经济”列为《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中的一项重要议程。另一方面,我国现有贸易结构还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还有待加强。从横向对比看,2021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仅为美国的51.1%。从结构比例来看,2021年,我国服务贸易额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12.8%,不仅低于18.0%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也低于21.1%的世界平均水平,与30%的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也仍有较大差距。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被确立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贸易作为数字技术在贸易领域应用的产物,其发展离不开数据这一生产要素。作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抓手,数字贸易在数据要素潜能释放、加快数据要素价值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因此,深入理解数字贸易的内涵与特征,把握其发展趋势与影响,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和体系进一步完善,助力中国数字贸易向纵深发展,对推动我国贸易结构持续优化、产业链价值链向高端攀升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数字贸易的发展

数字贸易的定义。数字贸易主要是指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虽然学术界目前尚未就其定义达成共识,但从现实发展状况看其涉及领域广泛,从我们熟悉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Temu、亚马逊,到数字服务领域,如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与传统贸易形式相比,数字贸易最突出的特点是贸易方式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即不仅包括实体商品及其线上营销、交易和结算过程,还包括数字服务和其他虚拟产品。近年来,数据开始成为数字贸易的核心驱动力。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消费者需求,提供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同时,数字贸易也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例如,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形态,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在本质和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同时逐渐呈现出独特的发展特征,从其发展途径来看主要可分为两类——贸易数字化和数字化贸易。一方面,数字技术推动了传统贸易活动的数字化转型,这也是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趋势的缩影,即贸易数字化。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本身也催生了新的产业,进而出现了一系列以提供数字内容、服务乃至数据本身的新型贸易活动,即数字化贸易。而从交易标的来区分,则可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交付贸易和数字订购贸易,前者交付数字标的,后者则交付实体商品。

时至今日,数字贸易被认为通过数字技术重构了传统贸易的参与主体、交易对象和实现方式,使贸易活动呈现出更强的即时性和包容性,是数据真正成为驱动社会经济增长的核心生产要素的重要推手。有研究表明,数据要素对当下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20%。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字贸易以数据为核心变革产业链和价值链的能力越来越强,颠覆了传统的产业形态与经营模式,这无疑将重塑全球贸易格局,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数字贸易的兴起不仅在工业界产生巨大影响,在重塑社会发展模式、商业结构等方面也显示出巨大力量。数据要素潜能的释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进而推动传统的层级化商业模式向更加扁平化和网络化的商业模式转型,以符合竞争需要。平台经济的出现,使得企业能够在没有中间商的情况下直接接触消费者,这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市场反应速度。此外,数字贸易融合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通过数字平台,企业可以实现大规模生产和个性化定制相结合,进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市场响应能力。数字贸易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需要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扮演新的角色,具体而言,政府不仅需要承担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传统政府服务模式的责任,如建设高速宽带网络、推动5G规模化发展和应用、推行数字政务等,还需要建立健全新的产业政策和法规体系,以保障数字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技术变革、政策体系与市场需求变化有力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发展。回望推动数字贸易兴起和发展各个阶段的动力和支撑,离不开技术驱动、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变化这三个维度。技术创新为数字贸易提供了基础设施和工具,政策支持创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而市场需求的变化则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多元化发展。

第一,技术创新无疑是数字贸易兴起的核心推动力。曼纽尔·卡斯特在其著作《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指出,技术表现了一个社会通过社会制度驱使自身掌握技术优势的能力。信息技术革命重塑了社会经济结构,为数字贸易提供了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数据,全球互联网用户数从2000年的4.13亿增长到2021年的49亿,占世界人口总数的63%。这一庞大的用户基础为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互联网的普及还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等产业的兴起,使跨境交易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云计算、大数据、5G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加速了数字贸易的发展。近年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的传输和交易成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和传播的成本,促进了知识密集型服务数字化,如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

第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政策支持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区域实体和各国政府数字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区域内数字贸易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例如,欧盟的“欧洲数字单一市场战略”、中国的“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同时,国际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地位也不断提升,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越来越多地包含数字贸易相关条款。这些协定不仅为区域内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初步的规则框架,也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建立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相关的谈判。

第三,消费者行为的数字化转型是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当前,消费者开始越来越习惯使用数字化设备和技术。数字技术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并创造出新的消费需求和商业模式,加速了消费者行为的转型,如中国消费者开始熟悉社区团购等新的零售模式。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通过数字贸易的发展变革全球产业链。从发展阶段来看,数字贸易的发展可以简单分为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贸易开始逐渐数字化。如亚马逊、eBay、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构成了数字贸易的最初形态。在这一阶段,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利用数字技术来销售商品、传递信息,与传统销售模式展开竞争。世贸组织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电子技术在这一阶段主要满足商家拓宽客源、降低成本的需要,以缓解和改善传统销售模式时空错配、成本较高等具体问题。

第二阶段则围绕“数字化贸易”展开,即数字化成为牵引贸易发展全局、改变商业模式的关键变量。平台化是这一阶段的关键特点,数字平台与传统商业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数字平台具有网络效应,其价值会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而增加。数字平台逐渐成为消费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中介,数字平台、数字技术具备的数据收集的去中心化、数据处理领域的集中化等特点,进一步释放了数据的乘数效应,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商业生态。伴随平台经济的出现,数字贸易的基本形态开始确立,数字技术透过平台经济向传统行业渗透。在这一阶段,面对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保护、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垄断),各国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内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在国际层面,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积极推进国际贸易数字化、便利化等相关贸易谈判,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成果,如2017年生效的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等等。

第三阶段,数据开始成为重要资源,并跃升为驱动社会经济变革的生产要素。伴随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兴起及产业化应用,数据进入生产过程,发展成为商品从设计到交付全过程的关键牵引,这标志着数字贸易形态的成熟。交易标的也不再限于数字内容或服务,数据本身也开始具有商业价值,甚至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数字贸易不再是简单的技术服务与商品交易,数据也不再是电子商务的副产品,而是成为推动传统产业链、价值链重塑的重要力量。

数字贸易的特点及其面临的挑战

由于数字贸易天然继承数据的复杂性,数据跨境监管成为一大难题。过去国际经贸规则和协议主要聚焦关税、进出口许可、技术壁垒等货物准入国境的“边境措施”(at-the-border)。进入21世纪,国际贸易的形式已经从20世纪的“一国生产、一国销售”转变为“世界生产、全球销售”的价值链贸易。这一转变使得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边界后措施”的规制协调成为贸易谈判与协定的重要内容,即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不同缔约国的“边境后管理”,来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及推动产业经济全球化。

而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的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边界后措施”的一体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较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更为复杂,其天然继承了数据的虚拟性、易复制性、时效性、非消耗性、非排他性、非稀缺性等属性,对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和监管体系带来更大挑战。虽然数字化的产品订购和交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贸易中距离、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等壁垒的影响,但也带来了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数字鸿沟、数字壁垒等新的问题。随着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定过程中各国博弈的核心议题。

尤其是随着以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企业和政府的数据收集、共享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巨变。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政府、市场以及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风险和机遇,推动数据流动规模增长,数据处理向深度进化(动态化的海量实时数据),以及数据管理方式的专业化。世界主要经济体都逐步构建了对境内数据的监管框架和法律体系,但针对跨境数据流动,以及数据监管的内外协调、全球协同等问题,则出现了路线分歧。作为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基础与产物,跨境数据流通已经突破了其作为电子商务“副产品”的地位,成为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领域的战略重点,影响着各国的国家安全和数字贸易发展的方方面面。在传统贸易协定相对空白、数据监管模式争议较大的背景下,跨境数据流通已经成为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的国际贸易谈判都重点聚焦数字贸易领域,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电子商务等章节囊括了数字贸易相关的内容,但在关键领域尤其是数据跨境流通领域并未达成共识,也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框架的整合。因此,各国需要在这些新型壁垒的监管与协调上加强合作,以适应快速变化的贸易环境,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的协同发展。

不同经济体之间存在明显的数字壁垒与数字鸿沟。当前,全球互联程度空前加强,新兴经济体在全球贸易流动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贸易出口额也在不断创造新的纪录。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全球数据互联互通变得更加密切,近年来,全球国际互联网带宽年增长率保持在30%左右,截至2021年国际宽带带宽总值已达786Tb/s。同时,数字平台正在深刻改变经济结构,推动跨境商业的发展并加速国际互动与交易。

然而,虽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全球数字贸易中,但不同国家在技术、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不断扩大,正在加速数字壁垒、数字鸿沟的形成。一方面,发达国家希望维持其技术和市场优势,在相关领域尤其是硬件和市场准入领域形成了鲜明的数字壁垒;另一方面,数字鸿沟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之间数字经济协作、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等领域的重要障碍,不利于区域数字贸易市场的形成。数据鸿沟的扩大还进一步加剧了弱势国家的不利局面,数字技术、数据贸易强势地区能够利用平台经济完全掌控本地市场,进而威胁弱势国家经济参与者的直接利益。这也使得不同国家对数字贸易发展的诉求和利益出现分歧,成为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直接障碍。

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例,作为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成员国内部在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仍然巨大。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数字化发展与趋势报告》的数据,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中互联网使用率尚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家还有老挝(62%)、柬埔寨(60%)、菲律宾(53%)、缅甸(44%)等。

基于客观条件限制,这些国家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数字贸易领先国家,如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之间利益分歧巨大。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21年发布的《2020全球网络安全指数报告》,从对全球182个国家和地区网络安全承诺的排名结果来看,大部分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处于网络安全的领先与成熟阶段,而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柬埔寨仍然处于追赶和相对落后的水平(见表1)。数字壁垒和数字鸿沟在区域间自然形成,已经成为自贸区深入发展和深化全球南方国家合作的隐忧。

表1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网络安全指数及排名

来源: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Development Sector,Global Cybersecurity Index 2020, https://www.itu.int/dms_pub/itu-d/opb/str/D-STR-GCI.01-2021-PDF-E.pdf

产业链虚拟集聚效应,使无形的数字全球化加速形成有形的边界。近年来,在全球化逆流、贸易脱钩、产业链脱钩的影响下,国际贸易与经济全球化受到了较大冲击,甚至有“全球化已死”的声音出现。尽管世界局势惊涛骇浪,但数字贸易却逆势成长。据世贸组织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年均增速达10.8%,高出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9个百分点。数字全球化正在深刻改变经济结构,推动跨境商业的增长,并加速国际互动与交易。新兴的数字贸易平台、社交媒体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潜在客户基础及高效的联系渠道,使得小型企业也能够在全球化浪潮中崭露头角。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小企业通过eBay、亚马逊、阿里巴巴等数字平台成为“微型跨国公司”。可以说,数字贸易正在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定海神针。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全球化的数字贸易企业越来越多,空间分布的不平衡性却愈发显著,尤其是在欧美国家与金砖国家、亚洲国家之间。这种分界不仅反映在经济合作与贸易流动上,还基于文化认同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互动关系。产业链因此开始受到虚拟集聚现象的影响。有别于传统的产业链集聚(物理空间),虚拟集聚突破了传统集聚模式的时空限制。依靠各类数字技术、平台经济所形成的虚拟集聚效应,可以重塑产业链、将不同时空的上下游企业相连接。这些通过数字贸易、数字技术、数据信息所重构的全球价值链、供应链体系,可以高效、低成本整合跨区域的生产力,甚至不用通过本地化生产就能实时获取市场信息、满足消费者本地偏好,消除了当地企业的原有“比较优势”,推动国际贸易向纵深发展。

欧美凭借其成熟的市场经济和高度发达的科技基础,已经形成了强大的跨区域虚拟集聚效应。这一现象的背后,离不开欧美相似的文化背景、法律框架和市场体系,以及长期的政治、经济协作关系。文化认同进一步促使消费者的偏好趋同,进而增强了新形态产业集聚的凝聚力。这种新的集聚效应,非常有利于先发国家巩固市场与技术优势,甚至将服务于少数国家打造“排他性”产业链的政治目的。例如,数字技术所赋予的追溯、认证等能力,以及数字贸易对跨境数据治理、数字贸易监管的要求,使美国得以打着所谓“经济协作”等旗号继续推动其“小院高墙”战略(如印太经济框架),对中国核心供应链进行封锁围堵,成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威胁。

相比之下,金砖国家和亚洲国家由于文化多样性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在推进跨国合作时面临更多障碍。文化上的分歧会影响市场的整合度,进而阻碍依托数字技术的虚拟集聚产业链的形成。经济发展程度同样是影响虚拟集聚效应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通常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市场机制和技术基础,这为虚拟集聚效应改造传统产业链、价值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滞后、市场体系不成熟的地区,甚至成为虚拟集聚“荒漠”。这些国家因为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经济的相对落后,反而抵制区域数字贸易的发展,对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和监管漠不关心,脱离了数字贸易产业链重构这一国际趋势。这不利于数字贸易区域市场的形成,可能进一步加剧数字鸿沟。

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区也同样存在这一情况。根据相关研究统计,截至2020年9月,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四个国家已制定可普遍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越南、老挝、柬埔寨及印度尼西亚只有适用于具体部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而缅甸和文莱同期尚未制定具体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

东盟数字化研究的学者广泛认为东盟各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并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正相关。数字经济的落后,也会加剧所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滞后,不利于该国产业经济提质升级,从而会进一步加大区域内差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的《东盟营商环境报告2023》也印证了这种相关性,七成受访企业认为东盟数字经济环境有待改善,其中受访企业评价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最好的三个东盟成员为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数字技术实力较强。而针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数字技术落后的柬埔寨、缅甸和老挝,受访企业则认为其营商环境、法律法规的改善空间仍较大。这一现状使得区域数字经济差异进一步扩大,数字鸿沟的形成阻碍了数字贸易利用虚拟集聚效应重构产业链的努力。

由此可见,虽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势头总体强劲,但由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要追赶欧美国家在数字贸易、虚拟集聚效应等方面的领先优势,以在贸易结构、产业链变革中获得更多优势,仍需在治理合作、经济发展协作层面作出更多努力。

我们需要清楚认识到,数字贸易虚拟集聚的出现是对传统集聚模式的全新变革,并非简单服务于提升产业效率等经济目的,更是文化背景和政治目的交织的复杂产物。一方面,虚拟集聚引领着数字贸易的发展与创新,依托不同的数字贸易平台创造出更大范围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虚拟集聚也进一步拉大了各区域发展水平的差异,存在扩大数字鸿沟的风险。同时,虚拟集聚的特性也容易被其他国家利用,以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为名达到包围、排除一国产业链的目的。如何通过数字贸易变革产业链的传统集聚模式,进一步提升全球视野下的虚拟集聚竞争力,直接关系到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空间与国家安全。

通向数字全球化的规则博弈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其中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跨国企业扮演着关键角色。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世贸组织在数字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世贸组织发布的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和联合声明倡议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平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通过其数字经济政策框架为成员国提供政策指导。

当前,传统经贸规则已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现代数字经济领域,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仍未取得进展,而现有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又缺乏对现代数字贸易中一些关键问题的界定。在当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一些发达国家倾向于推动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关注数字主权和发展空间,力图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在规则博弈中,各国政府和跨国企业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例如,美国、欧盟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在数据流动、隐私保护和市场准入等问题上的立场直接影响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走向。而数字平台巨头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使其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中发挥着深远影响,如欧美主要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的立场,与其本国的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数字贸易发展进入第三阶段的背景下,数据不再是附属品,而是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字贸易平台的虚拟集聚效应凸显,已经成为未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变革的关键牵引。发达国家和部分区域贸易谈判已经率先就数据跨境监管等议题开始实践,但一些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与数据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空白。因此,协调不同国家在数据跨境流通、监管领域的利益与分歧,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谈判,不仅是当下数字贸易所面对的核心议题,也是确保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护隐私、内外有别、边界分明的欧洲数字贸易市场。作为区域性国际合作组织,欧盟内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成为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重要参照。欧盟以完善法律框架为抓手,推动打造了注重消费者隐私与权益保护、“内外有别”的欧洲单一数据市场。在《欧洲数据战略》出台后,欧盟形成了以《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数字市场法案》等法案为主的法律结构,完善了欧洲单一数据市场的顶层设计,囊括从权利保护、市场准入、主体的资质到跨国监管协调等不同内容,提供了数据贸易市场治理的欧洲方案。

在数据监管方面,早在2016年,欧盟就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开始细化部署欧盟的数据治理框架。2017年,欧盟委员会在其关于“构建欧洲数据经济”的通讯和相关工作文件中仔细研究了数据相关的热门问题,提出一种围绕数据产权学说的方案,希望赋予设备所有人或长期使用人以数据的排他财产权,以激励工业和商业利用及数据开发,推动数据的自由流动。2020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数字战略》,强调数据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资源,目标是打造“自由流动的欧洲单一数据市场”,欧盟数字贸易体系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23年11月,欧盟议会正式通过《关于公平访问和使用数据的统一规则的条例》(简称《数据法案》),标志着欧盟的数据跨境治理进入了成熟阶段。相关研究认为,该法案的突出特点是欧盟建立了“内外有别”的治理模式,即对内(欧盟内部)注重数据的流通,对外(欧盟外部)则注重数据的安全。也有批评者指出,欧盟的数字贸易体系不利于鼓励创新,对于其他区域的数字贸易从业者也并不友好。

鼓励创新、反对本地保护的美国数字贸易框架。作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领先者之一,美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主张以自由、开放、创新驱动为核心,其核心诉求是确保美国数字贸易企业能够在其他国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美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与权益。

因此,一方面,美国坚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数据本地化要求。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中,美国率先确立了禁止强制数据本地化存储的规则。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23数字贸易议程》中强调,数据自由流动是数字经济创新和增长的基础,反对以国家安全为由设置不必要的数据流动壁垒。

另一方面,美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墨加协定》(USMCA)中,美国推动建立了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包括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加强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同时,美国还通过“特别301报告”等机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持续施压。

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则主张降低数字市场准入门槛,反对歧视性监管。在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中,美国积极推动制定统一的数字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反对针对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的差别化待遇。美国还通过一系列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推动建立统一的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标准。

虽然美欧在数字贸易议题上有高度一致的方面,但在具体规则上也存在明显的路径分歧,尤其是涉及跨国企业、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部分。欧盟更强调数据保护和隐私权,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而美国更倾向于市场主导的方式,强调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和创新,这种分歧在美欧跨大西洋数据传输协议谈判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中国数据主权视角下安全、包容、开放的数字贸易体系。注重数据安全是我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主张中的核心特点。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实施严格保护。对其他数据则秉持“有序自由流动”理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跨区域流动。

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我国基于数据主权理论,强调数据规范流通要兼顾数据安全。中国还倡导要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中的正当权益,主张进一步缩小区域差距、数字鸿沟。如在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中,中国就提出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2020年,中国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推动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202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跨境数据流通的渠道与治理框架。

虽然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保持着优势地位,但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数据流通模式竞争等方面,仍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尤其是虚拟集聚效应的跨境影响尚不明显,存在国际影响力相对较弱的问题。这也使得我国数字贸易容易受国际贸易规则和政治环境变化的影响而面临一定现实挑战。

探索美欧之外的数据跨境监管模式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路径之争的背后是各国在数字鸿沟、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市场竞争等领域的利益冲突,对国际贸易格局重塑、价值链变革的发展方向有着重要影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无法避免要在各个国家模式之间持续博弈,在促进创新、保护权益和确保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数据安全、跨境流通、隐私保护、源代码保护等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既具有经济目的也具有战略价值。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立,关系到我国未来国际贸易、产业格局和国家战略的各个方面。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对标国际数字贸易前沿实践,积极与各类国际组织、区域实体开展合作,更好地保护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核心利益,探索美欧之外的第三条路径。

为更好推动数字贸易向纵深发展,秉持互利共赢的原则,我国已基于数据主权、数据要素、数据知识产权等一系列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数据主权理论为基础、主张数据规范流通要兼顾数据安全”的跨境数据流通治理法规框架,以服务数字贸易的发展。但在实践中,还需要从加快数字贸易相关谈判、支持跨国学术研究两个方面,增强我国在数据跨境监管模式上的国际影响力和互通性。

推进数字贸易区域市场的相关谈判。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跨境治理路线相比,我国以数据主权理论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立场,有助于构建兼顾各国利益、缩小数字鸿沟的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方案。但在现有实践中,尚缺乏明确的蓝图规划和实践范例,数据主权路径下的数据域外管辖的影响力较弱,利用虚拟集聚效应打造全球产业链的成果尚不明显,这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力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已经积累了丰硕的经济贸易合作成果,为此需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与数据流动监管体系的落地实践。这将进一步密切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间的数字贸易合作,推动区域产业链在数字贸易交流中重塑,提高整个区域产业链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也有助于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争夺更多话语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平台与企业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也有利于破解美国所谓“印太战略”对我国的围堵。虚拟集聚效应可以使中国数字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海外产业链,避开美国的战略围堵、规避潜在的贸易摩擦威胁。因此,应尽快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谈判,合作建立符合数据主权理念要求的跨境数据流通体系,这不仅关系到数字贸易发展空间,也关系到我国的战略安全。

鼓励围绕数字贸易与数据跨境流通规则、法律框架方面的跨国学术研究。作为当下经济全球化的定海神针,跨境合作刻在数字贸易的基因之中,跨境规则的制定同样也离不开跨境合作。而发展中国家复杂多样的数字经济发展现状、社会文化背景、法律监管体系差异,也需要学术界及其他多方主体跨境协作、集思广益来推动解决。因此,应该进一步鼓励我国高校与国外高校加强合作,围绕数字贸易规则与跨境数据流通监管体系、数字贸易企业出海、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数据金融(支持跨境协作、虚拟集聚、价值链重构)等主题,开展联合研讨与深入研究。这一方面能够有效服务于我国政策制定、企业发展、贸易谈判等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鼓励更多的个人和相关机构参与到新型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的探索中,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学术话语权。

在利用新兴技术方面,也需要进一步鼓励国内外企业与高校开展不同层级的协同研究,围绕跨境数据监管和数字贸易治理的技术与解决方案展开探索,提升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数字治理体系的兼容性与互操作性。例如,可考虑出台专项研究支持基金,鼓励东南亚国家的高校和企业与国内高校、企业合作,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构建分布式的数据跨境流通结算机制,并选择某一细分行业开展试点。此类跨境前沿探索项目不仅能够为跨境数据监管模式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还可有效消解其他国家对我国技术路线与方案的疑虑,实现跨境数据监管体系在发展中国家间的共建共享,进一步提升我国相关方案和理念的国际影响力。

结语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逆全球化和全球化成为并行不悖的时代旋律。面对全球供应链重构、贸易格局变革的挑战和机遇,我国应该进一步强化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优势,优化贸易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占比,引导企业利用数字贸易虚拟集聚效应拓展全球产业链,推动数字贸易平台布局形成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全球化价值链。

同时,在国际治理合作、跨境数据流通监管等薄弱领域,我国也需要推动相关贸易谈判、加强协作,主动突破战略围堵,探索建立区域数字贸易市场体系、区域数据跨境流动体系,为培育新质生产力、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潜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交流创新格局。探索美欧方案之外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市场发展之路,将极大增强中国数字贸易产业链在全球视野下的虚拟集聚能力,突破时空局限整合产业链、重构价值链。因此,加快贸易谈判、支持跨境协作与研究,对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在数据驱动的全球贸易格局和价值链变革中的优势,以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中保持主动,具有突出的战略重要性与现实紧迫性。

文章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4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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