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叶东: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治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2 次 更新时间:2025-01-04 22:49

进入专题: 具身智能   生态环境修复   人形机器人  

张叶东  

 

【摘要】新一代人工智能逐渐具身化,人形机器人的本质是具身智能,其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有重要应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治路径亟待探索。梳理具身智能助力生态环境修复现状,分析其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前瞻、法治挑战以及预防原则的贯彻。阐述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理基础,分析法治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角色定位,探讨具身智能推动环境智理的机理,并对具身智能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进行规范分析。未来我国应当构建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治路径,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展开,以期为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

【关键字】人形机器人;具身智能;生态环境修复;技术赋能;预防原则;环境智理

 

科技创新对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产业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战略新动能,是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抓手。信息技术的迭代式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在深度数字化转型之路上不断前行。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人工智能体将会带来一批新的产业、新的业态并积蓄新的动能,带动一系列以智能、泛在为特征的颠覆性技术变革。现代机器人产业是高端制造业的代表,如何使机器人的外表形象或内在智能水平变得“越来越像人”,进而将其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已成为当前机器人产业发展的重点。人形机器人的核心技术在于具身智能技术,具身智能技术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具身智能的核心理念是模拟人类智能的具身“进化”过程,创造作用于真实世界的身—智—行统一的机器人。具身智能能够模拟人类的行为和思维,具备感知、认知、决策和执行等能力,旨在让机器与真实物理世界互动,在互动中提升智能水平,从而更好地作用于世界,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智能软件与感知硬件相结合的各种不同形态的机器人。因此,从学术研究的视角出发,人形机器人可以抽象为具身智能开展研究工作,再将相关成果反哺应用于人形机器人产业。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具身智能技术具有重大意义和潜力。传统的生态环境修复手段往往依赖于人工干预,但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并且难以长期维持生态平衡。从实践来看,具身智能可以通过感知技术、智能控制等手段,实现对环境的实时监测和精准干预,从而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效率和质量。然而,相关文献目前仅有对生态环境修复的传统法理思考,或者是针对环境治理模式变革的研究,或者是针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智理作出的分析,或者是针对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具身智能等单一对象作出的分析,尚未将新一代人工智能乃至具身智能的研究引入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亟需理论跟进。目前我国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仍然存在立法碎片化、执法机制不健全、司法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亟需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的法治保障。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过程中,人形机器人作为重要的执行主体,其运行涉及诸多制度困境,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具身智能助力生态环境修复的现状检视

人形机器人凭借其灵活性、适应性和智能性等优势,在水体修复、大气环境监测、土壤修复等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在当前强调环境智理的背景下,亟需加强对具身智能赋能生态修复的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为具身智能应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打好法治基础。同时,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的重要原则,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优化环境管理规划、推动科技创新等举措,都是预防原则在具身智能时代的重要体现。应当在坚持预防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推动具身智能技术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规范应用和创新发展。

(一)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前瞻

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的应用现状正在逐步展现。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具体的应用场景,表明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具有广阔前景。第一,在水体修复方面,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利用具身智能技术开发了能够执行清理水体任务的人形机器人。这些机器人配备了高精度传感器和机械臂,可以自主识别和捕捉水面垃圾,并将其收集到指定区域。同时,它们还可以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通过分析水体的pH值、溶解氧含量等指标,评估水体污染状况,为后续治理提供数据支持。相比传统的人工清理和监测方式,人形机器人具有效率高、精度高、持续工作时间长等优势,可以大大提升水体修复的效果和效率。第二,在大气环境监测和治理方面,人形机器人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一些机器人可以携带空气质量传感器,对城市或工业园区的空气质量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测。它们可以根据风向、风速等因素,合理规划监测路线,实现对大气环境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现空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机器人可以及时预警,并将数据上传至环境管理部门,为污染治理决策提供依据。此外,一些机器人还装备了空气净化装置,可以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执行空气净化任务,改善局部空气质量。第三,在土壤修复领域,人形机器人也有很多应用场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强、修复难度大等特点,传统的人工修复方式往往效率低下,而人形机器人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例如,一些机器人可以对污染土壤进行精准采样和分析,根据土壤理化性质和污染物种类,制定针对性的修复方案。在修复过程中,机器人可以执行土壤翻耕、投放修复剂、植被种植等任务,并对修复效果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相比人工作业,机器人可以在恶劣环境下连续工作,显著提高了土壤修复的效率和质量。第四,人形机器人在其他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例如,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机器人可以执行火情监测、火场侦察和灭火等任务;在矿山生态修复中,机器人可以完成地形测绘、植被种植和生态监测等工作;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机器人可以对濒危物种进行追踪和监测,协助开展栖息地保护和种群管理。总结来看,人形机器人凭借其灵活性、适应性和智能性,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展现出了广阔的应用前景。随着机器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具身智能技术有望在更多生态环境修复场景中大显身手,机器人与人工作业的协同配合,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二)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法治挑战

尽管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具有巨大的潜力,但其应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难题,尤其是当前强调环境智理的背景下,意味着在政策法律方面,具身智能赋能生态修复亟需理论支撑。首先,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引。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人形机器人应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法规,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也难以完全适应人形机器人技术发展的需要。这导致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缺乏制度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模糊、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不明确,极大地限制了人形机器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其次,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可能带来伦理风险和社会争议。人形机器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其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决策和行为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伤害。此外,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可能加剧技术失业,引发就业结构的变化,加重社会不平等。人形机器人的拟人化特征也可能模糊人机边界,带来身份认同的混乱。这些伦理风险和社会争议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公众对人形机器人技术的抵制和恐慌,阻碍其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再次,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对技术研发和管理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环境修复涉及复杂的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对人形机器人的感知、决策、执行等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人形机器人技术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环境感知、自主导航、精细操作等方面还存在局限性,难以完全胜任生态环境修复的任务。同时,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周期长、范围广、不确定性强,对人形机器人的管理运营也提出了挑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调度、维护、应急等机制,确保其安全、高效、持续地开展工作。最后,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亟需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发展环境智理,推动治理模式从经验走向智慧、从“命令—控制”走向多元、从被动走向主动、从人工走向数据。环境智理的应用领域包括环境规划决策、环境污染监测、环境标准制定、引导环境舆情以及回应公众环境诉求等。这对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具身智能环境治理应用场景中仍然存在误区,如治理制度层面的缺失,此外还受到技术安全方面的制约。我国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和学科支撑,难以为人形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智力指引。总之,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仍面临法治挑战,这就必须回归到环境法预防原则这一基本原则的探讨之中。

(三)具身智能技术赋能生态环境修复中的预防原则

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预防原则具有重要意义。预防原则强调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提前预防和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环境保护法》第5条提出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要求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环境智理和具身智能应用之下,该原则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面临着困境,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重构和拓展。第一,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机制是预防原则的重要体现。利用人形机器人和物联网等技术,构建全天候、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可以实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人形机器人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向管理部门发出预警,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赢得宝贵时间。具身智能技术赋能环境治理虽然从实然层面改变了环境治理方式和手段,在规制层面的应用有望提高治理效能,但具身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过程也将技术不确定性带入环境监管之中,引发如监测失真、决策偏见等新型风险。具身智能技术对监管层面的冲击可能导致环境法律规制系统失灵,表现为规制理念落后、规则体系缺陷、规制权力受阻及规制俘获等。第二,加强环境管理和规划是预防原则的重要体现。利用具身智能技术,可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流程,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例如,人形机器人可以对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进行精细化管理,通过自主巡检和智能识别,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在园区规划和工业布局中,人形机器人可以进行环境承载力评估和情景模拟,为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决策支持。在资源开发利用中,人形机器人可以对水、土、矿等资源进行智能调查和监管,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第三,推动科技创新是预防原则的内在要求。具身智能技术作为一项前沿技术,其研发和应用有助于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修复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要加大对人形机器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的应用。第四,坚持预防原则还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有利于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人形机器人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定位和要求,规范其研发、应用和管理行为。要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的投入机制和激励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为人形机器人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总之,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进程中,预防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强监测预警、优化管理规划、推动技术创新、营造制度环境等措施,把预防贯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全过程和各领域,才能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生态破坏,提高修复效率,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二、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理探析

法治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具有基础性、引导性、平衡性、保障性等多重角色定位,是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监测预警、执法决策、治理修复、公众参与等环节大有可为,能够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为实现具身智能环境修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需要明确界定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具身智能环境修复行为的法律边界和技术标准,高度重视具身智能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同时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一)法治助力生态环境修复的角色定位

法治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具有基础性、引导性、平衡性、保障性等多重角色定位,是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修复领域的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体系,强化法治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作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法治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基础性地位。生态利益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利益诉求,具有时代同步性、利益共生性、层次拓展性之特征。对生态利益的完整回应与表达,是构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核心要求,应通过不同层次法律协同的展开予以实现。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也是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生态修复从生态学进入法学,主要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领域作为责任承担方式或治理措施,由此形成法律属性各异的生态修复制度。健全的法治体系能够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修复目标和责任,为修复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二是法治对生态环境修复的规范引导作用。当前,我国环境法正面临工业化与后工业化交织叠加的双重社会转型,法治能够对生态环境修复进行规范和引导,确保修复工作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开展。通过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明确修复的原则、标准、程序等,可以为修复工作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法治还能够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如环境影响评价、生态补偿、修复技术选择等,确保修复工作科学、规范、高效。三是法治在协调生态环境修复各方利益中的平衡作用。生态环境修复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如政府、企业、公众等,不同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智能技术对环境治理的重塑,主要体现在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两个维度,并凝结成“数据与算法”“一元性与多元性”“虚拟与现实”三组关键词。法治能够在协调各方利益中发挥平衡作用,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则,平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利益冲突,促进各方形成合力。在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法治能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平衡政府和公众的利益诉求,提高修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四是法治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和保障功能。法治能够对生态环境修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保障,确保修复工作依法合规、高质高效。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修复主体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修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修复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法治还能够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修复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法治的监督和保障功能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阳光化、规范化,提高修复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生态修复工作的长期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具身智能推动环境智理的机理探讨

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监测预警、执法决策、治理修复、公众参与等环节大有可为,能够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一是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监测与预警中的应用。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部署各类传感器和物联网设备,可以实现环境数据的实时采集与传输。这些设备能够持续监测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各项指标,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实时传输到云端平台进行存储和分析。基于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具身智能技术可以对环境数据进行智能分析,识别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实现环境风险的早期预警。二是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执法与决策中的应用。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执法与决策中也有广泛应用。利用计算机视觉、图像识别等技术,可以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智能取证与分析。4在环境决策方面,具身智能技术可以通过对环境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智能决策支持。通过对企业环境数据的智能分析,可以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为环境监管提供精准靶向。通过对环境政策的模拟仿真和情景分析,可以为环境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优化环境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保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私人经济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张力平衡,需要生态智慧。这种张力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内生性,需要颠覆科层制对环境治理的“固恋”,准确反映科学技术对环境治理的客观赋能,并将“动态能力”纳入环境治理的考量范围。三是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治理与修复中的应用。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治理与修复领域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污染环境治理方面,具身智能技术可以通过对污染数据的智能诊断,识别污染源、评估污染程度,并提供针对性的治理方案。例如,通过对工业废水的成分智能分析,可以识别出主要污染物并优化处理工艺,提高废水治理的效果和效率。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具身智能技术可以通过对生态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生态修复提供智能决策支持。四是具身智能技术在环境公众参与中的应用。具身智能技术在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方面也有独特优势。通过构建智能化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可以实现环境信息的及时公开和智能推送,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了解环境状况。公众也可以通过移动应用等便捷渠道,随时随地报告环境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基于自然语言处理和情感分析技术,具身智能可以对公众反馈的环境意见进行智能分析,自动归类和提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并智能回复和答复,提高公众参与的互动性和有效性。同时,具身智能技术还可以通过环境舆情的智能分析,掌握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热点和情感态度,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民意基础,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深度和广度。

(三)具身智能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规则分析

为实现具身智能环境修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立足对合成智能与人造劳动者的价值审度,可提出寻求算法决策与算法权力的公正性,呼唤更加透明、可理解和可追责的智能系统,反思智能化的合理性及其与人的存在价值的冲突等价值诉求。首先,应明确界定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法律地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具身智能尚不能被赋予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为拟制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当具身智能按照预设程序自主开展环境修复任务时,其行为可视为代表开发者或使用者的行为,相关法律责任也应由开发者或使用者承担。同时,对于具身智能自身缺陷或故障造成的损害,开发者或使用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明确具身智能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界定其法律责任。根据具身智能的功能特点和自主性程度,其法律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类。当具身智能的行为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则主要针对具身智能的开发者、制造者、使用者等,当其在具身智能的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存在过错或疏忽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应建立健全具身智能环境修复行为的法律边界和技术标准。一方面,具身智能的环境修复行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同时,具身智能的修复行为应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目的,不得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构成威胁。具身智能在修复过程中还应恪守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危及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具身智能环境修复标准和规范。这既包括具身智能系统本身的通用技术标准,如功能、性能、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也包括针对不同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修复标准和作业规程,如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技术规范。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可以为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研发应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最后,应高度重视具身智能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具身智能的自主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引发侵权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机制。当具身智能的修复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及时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加强对具身智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通过可靠的设计、严格的测试和实时的监控等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其侵权风险。此外,数据安全保护也必须引起关注。在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具身智能可能需要收集、处理和利用大量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个人敏感信息,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数据访问和使用权限,采用先进可靠的数据加密和脱敏技术,有效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

三、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构建路径

为促进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规范化应用和健康发展,未来我国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入手,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治化路径保障具身智能应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领域。

(一)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立法策略

为了更好地发挥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作用,亟需制定相应的立法策略,为其应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引。首先,应制定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应涵盖具身智能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部署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其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安全、可靠、高效。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评估和认证机制,对具身智能系统的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其达到预期的应用要求。其次,应完善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还相对滞后,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应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边界等,为其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再次,应建立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一方面,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研发和应用,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推广。另一方面,应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明确具身智能系统研发、应用主体的责任边界和义务,确保其应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避免出现失控、滥用等问题。最后,应加强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以法律3.0融贯环境规制工具与技术。具身智能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涉及多项关键技术和核心算法,属于高新技术领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为了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动力和积极性,应加强对具身智能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执法机制

未来我国在执法层面应当建立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和标准、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执法机制。第一,应建立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监测预警机制。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覆盖全域、全时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时收集各类生态环境数据,并通过具身智能算法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预判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执法部门提供精准、有效的决策支持。第二,应完善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执法流程和标准。传统的生态环境执法往往依赖人工经验和主观判断,存在执法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引入具身智能技术,可以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执法流程和标准,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第三,应加强执法人员对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专业培训。具身智能技术在生态环境修复执法中的应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融合,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对具身智能技术的认知和应用能力,掌握先进的执法理念和方法。第四,应建立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特征,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应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执法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应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的执法联动和协同,共同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

(三)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方案

未来我国在司法层面应当明确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管辖权和诉讼程序、建立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等司法方案。将具身智能技术引入生态环境修复司法领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生态环境司法公正。为充分发挥具身智能技术在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中的作用,需要制定科学、完善的司法方案。第一,应明确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生态环境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对司法管辖权和诉讼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应根据生态环境纠纷的特点,合理划分司法管辖权,明确各级法院、各类法院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同时,应完善相应的诉讼程序,简化立案、举证、质证等环节,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第二,应建立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应整合生态环境、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专业力量,建立跨学科、跨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为生态环境纠纷提供专业、权威的鉴定意见。同时,应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建设,引进先进的具身智能技术和设备,提升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三,应完善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生态环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厘清,导致举证困难,影响司法公正。应根据具身智能技术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例如,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标准,要求被告提供反证;在环境风险难以预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应建立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外部性强、修复成本高等特点,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充分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应借助具身智能技术,科学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合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方法。同时,应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将生态损害赔偿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实现生态损害的货币化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具身智能技术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前沿方向,是人形机器人产业的核心支柱,其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将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的技术支撑。然而,具身智能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应用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在坚持预防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法治保障,促进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协同发展。推动具身智能赋能生态环境修复的法治发展,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层面入手,形成协同发力、多管齐下的法治保障格局。具身智能技术与生态环境修复的融合发展,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由之路。

张叶东,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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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上海法学研究》2024年总第12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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