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不仅对中国本土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周边国家、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无讼”思想植根于中华文明的深厚土壤,贯穿于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全进程中,围绕中国社会实现和谐的目标,凝练出一系列特有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中华法系核心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并丰富“无讼”思想,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达成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价值。
“无讼”思想的历史沿革
在中国古代社会,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影响、限制,儒、法、道三方学说均以自身独有的理论阐释和实现方式,追求着“无讼”的理想境界。随着西汉学者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法家、道家逐渐淡出了封建统治思想的视域,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统治者认可的官方学说,儒家“无讼”思想得以发展壮大,成为传统“无讼”法律文化的主流。孔子是儒家思想的创始者,也是“无讼”思想的奠基者和倡导者,孔子的“无讼”观起源于《论语·颜渊》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理念。这里的“无讼”并非指不处理矛盾、回避诉讼,而是要求听诉者要公正地对待矛盾,首先以道德教化当事人,从矛盾根源处解决纠纷,使双方不再提起诉讼,最终达至“息争止诉”的目标。孔子认为,滥讼、缠讼等不当诉讼的根源在于百姓道德水平低下与生活贫穷,“无讼”的前提在于百姓的“富裕与教化”,只有百姓生活富足、道德水平提高,才能彼此和睦相处,从根本上减少诉讼的产生。
西汉时期,董仲舒直接将儒家思想引至司法范畴。一方面通过儒家思想规范百姓的生活,使百姓对“无讼”观念高度认同,自觉“耻于讼”;另一方面,在诉讼发生后,儒家道德规范被直接引入案件审理当中。儒家“无讼”思想是与其提倡的“礼教”以及宗法制度紧密相连的,“礼教”使百姓内心“耻于讼”,认为诉讼是不光彩的,同时“礼教”又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观念深植人心,在产生纠纷时,百姓会首先通过家族宗法体系解决纷争,减少诉讼的产生。宋朝学者朱熹在《劝谕榜》中指出:“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且委曲调和,未可容易论诉。盖得理亦须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切当痛戒。”朱熹从强调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方面告诫百姓,诉讼有害无利,胜诉会遭受财产损失,败诉则会受刑坐牢,同时破坏邻里乡族关系,提起诉讼时应当慎重,应尽可能节讼、无讼。
明朝学者王阳明在继承孔子“无讼”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无讼”思想,其核心包括四点:一是重视和谐的人际关系。他在《南赣乡约》中指出:乡里有人遇到困难,约长和其他乡民要提供帮助,助其解难,不能袖手旁观。若是因为不予帮扶而导致犯罪发生,约长和约正都会受到惩罚。二是轻视法律诉讼。他在《告谕庐陵父老子弟》中指出“庐陵文献之地,而以健讼称,甚为吾民羞之”,认为提起诉讼是一件羞耻的事情,百姓应轻视律法,对诉讼避而远之,诉讼只是道德教化、解决纷争的辅助手段,地位应当降低,私下解决纷争。三是倡导道德教化,提高百姓的道德水平,借助道德的力量化解矛盾,并推举德高望重的长者作为约长,承担教化训诫、协调解决百姓纠纷等任务。四是重视犯罪预防。王阳明认为,人的善恶并非天生,与其生活环境关系很大,乡族长辈和官府应承担教化、管制的责任,对乡族晚辈、治下百姓进行向善的积极引导。
“无讼”思想在现代法治中的继承与创新
“无讼”思想既是儒家的一种政治理念,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法律诉讼观念,强调通过道德教化和伦理纲常来调解纠纷、避免诉讼,进而达成社会的和谐状态。尽管当代社会不是也不可能是儒家“无讼”思想所追求达到的无讼社会,但是“无讼”思想所表达的“和为贵”的理念,与我国法治建设追求的和谐法治观目标相一致,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建设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思想与理论财富。
“无讼”思想提倡通过教化或明理立制的方式,使纷争化解于提起诉讼之前。在当今社会,为实现有效解决纷争,合理使用诉讼资源,避免“诉讼爆炸”和“恶意诉讼”的目标,要通过开展全民明理、普法宣传活动,使公民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内驱力,全面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平与守法意识,提高公众对法律规则的熟悉程度,知悉何谓“能为”“禁为”,进而减少矛盾的产生与诉讼的提起。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机制,学习并践行“枫桥经验”,通过源头治理、分层化解,防止纠纷与矛盾的激化,将矛盾与纠纷消灭于萌芽、化解在基层。构建并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诚然,我国保护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提起诉讼并非化解矛盾与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相较于较高的诉讼成本与漫长的诉讼过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或能以更加“温和”的方式快捷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达到“息争止诉”的目的。通过加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制度,引导民事纠纷、轻微案件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能够有效减轻公民个人的诉讼负担,节约社会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重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团体规章等“民间法”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价值。上述社会规范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与辅助作用。这种由基层社会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形式灵活多样,内容切实具体,规则公信力高,容易得到多数成员的认可并自觉遵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讼”思想对当代社会治理的启示
“无讼”思想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汲取并吸收“无讼”思想中蕴含的优秀传统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深入挖掘、辩证吸收“无讼”思想,并将传统“无讼”思想与我国当代司法运行场景融合,既符合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完整性特征,也对我国当代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启示:首先,为转型期的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保障。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社会转型期,仅靠诉讼很难解决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当前的第一要务。“无讼”思想的核心理念是“和谐”,对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为了维护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平稳运行,将以深厚传统儒家文化为基础的“无讼”思想与社会转型期的各项变革工作相结合,使和谐稳定的观念扎根于公众,这对社会的平稳转型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其次,为构建多元化、多维度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支持。在社会转型期,各地域之间的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区域间的司法资源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有限的司法资源往往不能适配不断增加的司法诉讼任务,导致部分纠纷和诉讼因资源的限制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借助于“无讼”思想的指引,解决矛盾与纠纷不一定非要借助诉讼这个“单车道”,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进行,最终达到消除纷争、化解矛盾的目的。最后,有助于防止“法律万能主义”倾向的出现。支持“法律万能主义”的人期待通过大规模立法以及精密的司法制度设计,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纠纷与矛盾。但实践证明,仅靠法律判定所有是非曲直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立法是滞后的,所以法律不能成为社会运行的“万能准则”。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无讼”思想因其丰富的法律内涵与恰适的实践价值,影响了数千年传统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挖掘“无讼”思想的深刻内涵,汲取其中的智慧与经验,对我国当代法律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魏凌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党政办公室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