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关系国家兴衰安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这是中国适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推动海洋高水平资源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进入新时代,海洋在我国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更加重要,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打造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新格局,亟须健全资源评价、空间规划、修复治理、监督管理、保障机制等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新机制,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作出积极贡献。
践行新理念
坚持生态优先理念,打造人海和谐共生新格局。尊重自然、生态优先是中国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体布局之中,采取有力措施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中国坚持底线思维,生态优先,客观认识海洋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在国际上率先提出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截至2023年,我国聚焦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近岸海域,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约15万平方公里,覆盖了99%的红树林、91%的珊瑚礁、89%的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为全面认识海洋生态本底、精细化开展海洋生态评价和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了基础支撑。
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打造海洋区域协作新格局。一体保护、系统治理是中国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中国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以重点攻坚与系统治理并举,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对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等三大重点海域进行系统部署,开展综合治理攻坚战。截至2023年,已累计整治修复岸线475千米、滨海湿地1.67万公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为67.5%,较2020年提升了8.8个百分点。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打造绿色智能转型新格局。创新驱动、科技引领是中国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战略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青岛时强调“建设海洋强国,必须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加快海洋科技创新步伐”。中国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海洋技术创新,运用天、空、地、海一体化手段,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国家海洋创新指数报告》显示,2023—2024年度我国海洋研发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历史新高,海洋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分别增长了15%和10%,海洋知识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要突破。
坚持开放共享提升,打造海洋合作共赢新格局。胸怀天下、合作共赢是中国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全球倡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中国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以实际行动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切实履行国际海洋公约。2017年,中国在联合国首届海洋可持续发展会议上发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倡议,推动“珍爱共有海洋、守护蓝色家园”的国际合作。在2022年联合国海洋大会上,中国发布《蓝色伙伴关系原则》,发起“可持续蓝色伙伴关系合作网络”和“蓝色伙伴关系基金”。目前,中国已与50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海洋领域合作协议,对联合各方切实推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探索新机制
为进一步践行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新理念,打造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应加快构建和完善资源评价、空间规划、修复治理、监督管理、保障机制等制度体系,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新机制。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机制。积极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双评价”)机制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中的应用。首先,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和识别海洋空间的主导功能,如渔业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等不同功能分区。其次,借鉴陆地“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以及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划定经验,开展海洋生态多样性评价、海岸侵蚀与防护评价等工作,完善海洋生态空间、海洋开发利用空间等“双评价”关键技术。最后,探索海洋空间用途管制,实行“分级+分类”的管制模式,增强海洋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综合承载能力,提升特殊功能区的综合保障能力,确保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协调统一。
完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空间规划机制。海洋空间规划是海洋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完善海洋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有利于提升海洋资源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在宏观层面,需要完善陆海统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强调陆海资源保护利用的统筹性、系统性。在中观层面,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海洋功能分区、海岸带发展、海洋产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并注重与已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类涉海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在微观层面,应因地制宜加强陆海兼具的海岸带、海洋发展区、海洋保护区等详细规划,为各类海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创新海洋资源环境保护修复治理机制。应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有序开展海洋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创新构建系统治理、科学治理、协同治理机制。首先,坚持系统治理。探索推进从山顶到海洋一体化保护与治理机制,因地制宜进行海堤开口、退垦还海、岸线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其次,坚持科学治理。借鉴浙江宁波梅山湾互花米草生物治理、山东日照海龙湾海岸线生态修复全程绿色施工等模式,构建和推广“科技借力、科学治理”的海洋环境修复治理模式。最后,坚持协同治理。注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联动性,通过数字化手段、信息技术的应用,构建横纵结合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协作机制。
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目标是实现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首先,坚持依规管理。以涉海法律法规作为法定依据,强化海洋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其次,创新智慧管理。积极推进海洋信息化建设,构建海洋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用海智治、海岸智美、海况智判等综合场景应用。最后,强化监管合力。倡导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涉海部门协同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共同维护正常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秩序。
强化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保障机制。构建和完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保障机制。在法治规范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多项国际涉海环境公约,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地方配套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责任。在科技支撑方面,应继续加大海洋领域科技投入,创新海洋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关键技术,培养海洋资源开发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在资金筹措方面,政府应将海洋资源开发保护资金纳入公共预算支出管理,以政府投入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源,多渠道、全方位筹措资金,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在宣传引导方面,应扩大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海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共管的工作合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13VHQ019)阶段性成果)
作者:雷鸣(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单菁菁(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