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敬之:实施《职业教育法》需要地方配套立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7 次 更新时间:2024-12-2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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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之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根据2022年最新修订并付诸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新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凸显了其在国家教育体系和社会中的地位,使得这部职业教育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法律得到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深化职业教育体系改革,促进《职业教育法》实施,离不开高质量的地方配套立法。

《职业教育法》的地方配套立法需求

《职业教育法》把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转化为法律规范,增设“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规定。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的职业教育工作,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而法律的具体实施任务则更多以地方为主。在《职业教育法》中,“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等表述有28处之多。明确针对“本地区”的授权性条款有2处,规定在第48条和第55条中,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自新法施行以来,25个省级专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中,4个作出了修订;个别省、市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整体上看,职业教育地方立法体系尚待完善。《职业教育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地方立法适时制定、及时修订并出台配套规范。

《立法法》确立了不抵触原则,《职业教育法》第3条确立了“同等重要”的理念,第4条确认了“七个坚持”原则。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功能层面跨越了教育事业与人力资源开发。可见,与其他教育立法相比,《职业教育法》所规范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职业教育要成为一种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在遵循《教育法》确立的基本教育框架的同时,需要有促进型立法和促进性条款激发制度优势,提高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强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也是其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地方立法唯有结合地方实际,在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下功夫,才能真正解决职业教育与市场、企业需求脱节的困境。

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和

补充《职业教育法》

根据《立法法》第82条,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执行性立法的首要属性是执行性,但并不妨碍其中有创新性规定。职业教育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是执行《职业教育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对法律规则进行细化。同时,对法律未规定的内容,根据授权予以补充。

细化主要体现在使上位法在本行政区域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对上位法中一些原则性、模糊性规定,地方立法应增加可操作的措施。在《职业教育法》中,共有6处“适当”和6处“一定比例”,地方性法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6条共9处出现具体数字,体现了以量化设置的立法技术对产教融合在兼职教师人数、学生实习岗位比例等方面的具体化,为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参考。比如该法规第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和办学规模等,合理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支持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经费保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以此回应《职业教育法》第48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规定。除上述“需量化”条款外,《职业教育法》中的“立法条文留白”,比如第57条关于农村职业培训经费来源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了空间,以满足地方差异性立法对具体问题的需求。

2023年下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职业教育法》中“技能”“技术”各出现47次和40次,强调了该法所界定的职业教育是要培养新型劳动者队伍。《职业教育法》中关于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规定,均需要地方立法的创制性规则进行补充。例如,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完善机制便需要地方以问题为导向,创制保障学徒权益(尤其未成年学生学徒等弱势群体权益)的规则。

地方立法应凸显地方特色

鉴于专门的职业教育地方立法已有明确的上位法,在立法体例上,可采用“小而精”的立法思路,不宜再追求大而全的体系性立法。法规可不分章节,直接针对地方实践中的问题,有几条就写几条,避免在概念定义、立法原则等方面重复上位法,耗费大量篇幅。同时,针对校企合作等制定的促进型地方性法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并处理好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

地方立法应彰显地域特征,回应地方特色和特殊需求。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职业学校教师评聘制度等都应结合地方实际予以回应。同时,职业教育地方立法应考虑区域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为推动职业教育区域协作提供法律依据。例如,《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职业教育协同发展”,便是结合地方特点作出的有益探索。在西部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地方立法应回应那些民族特色鲜明、研习方式独特的行业传承方式,通过拓展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将民间能工巧匠纳入职业教育兼职教师队伍。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工会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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