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鹏:何者面前?谁的平等?如何平等? ——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1 次 更新时间:2024-12-10 19:43

进入专题: 法律平等  

杨俊鹏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制/治的重要价值和基本要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将平等作为重要的价值追求和法制原则。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4条①,1942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2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思考——究竟是何者面前平等、谁的平等、如何平等②——是新中国成立后法理论关注的重要论题。

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法理学界对法律平等研究的演进为进路,旨在发现总结新中国法律平等理论如何被提出、发展、深化和升华,并阐明历史演进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谁的平等”“如何平等”,以促进对法律平等理论之理路和学理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希冀对法律平等研究之未来发展以必要的启示。

一、法律平等研究初渐:阶级话语的阐释与批判(1949-1978)

新中国成立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30年,是阶级话语下奠定法律平等研究之初步基础,并出现反复和曲折的时期。[1]此时,法律平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五四宪法”确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后,引发了学界关于法律平等的第一次讨论;二是在革命思维和阶级话语下,对资本主义的法律平等进行批判。但1957年反右扩大化后至改革开放这段时间,学界对该议题的讨论近乎沉寂。

(一)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何者面前、谁的平等、何种平等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同纲领》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在随后颁布的《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纲要》《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但对法律平等的学理研究,需要追溯至1954年《宪法》中“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规定。一时间,如何认识这一宪法法律原则,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引发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法律平等问题的讨论。具体言之,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

一是“法律上平等”指立法上平等还是适用上平等,抑或二者兼有之,即法律面前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平等。此时多数学者认为,法律平等仅指法律在适用上的平等。如金默生等(1956)[2]说,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国家在适用法律,或其他法律实施中,对各个阶级的人都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一律平等。张光博(1957)[3]也强调不能将公民在法律上(指立法上)平等与法律适用上平等等同,并特意区分了法律上与适用上存在主体和内容的不同,法律上的主体是公民,而适用上则是国家机关;前者说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后者则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遵循的原则。

二是哪些“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即法律平等是谁的平等。因“五四宪法”已明确规定法律平等的主体是“公民”,故论争的范围便是“法律上哪些公民平等”。对此,主要有“所有人”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两种观点。金默生、李猛和朱云(1956)[2]说,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人民意志,在立法中就已经明确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实施中应平等适用于包括阶级敌人在内的所有人。但楼邦彦和李光灿(1955)[4]则强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仅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包括国家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等人。也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属于公民,不应当在法律上与公民平等。

三是公民在法律上哪些方面一律平等,即法律平等的内容是什么,也即法律上如何平等。形成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说”和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在内的开放内容。胡其安、秋禹、肖生等(1954)[5]认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民族平等加男女平等。与此有不同意见的张光博(1957)[3]指出,就我国历史实际而言,明确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确实有重要意义,但不能因此认为公民的平等权利就是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二者的相加,还有诸如社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平等。

四是公民在法律上平等是否意味着权利义务平等。对此,有两种观点。李光灿、杨化南等(1955)[6]认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味着我国每个公民在权利义务上是平等的,一切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去参加国家管理,参加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生活。但张光博(1957)[3]认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他从法的阶级性角度指出,现阶段剥削阶级还没有最后消灭,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不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适用于公民。从其论述看,他所谓的法律上仅指立法上,法律上平等与权利义务平等是两个问题,实际上指的就是立法上权利义务不平等。

(二)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平等

革命思维下的阶级性话语是这一时期法律平等研究的显著特点。在此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平等理论和司法实践不受限制地遭到广泛批判。学者们从马克思主义阶级立场出发,认为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反动本质,并认为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欺骗性,进而揭露并鞭挞资本主义法律实践的虚伪性。如谭叔辩等(1954)[7]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作为阶级社会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为阶级利益服务,进而强烈指出,法律的阶级属性决定了资本主义法律不可能对各个阶级同等看待,并且,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中,由于法官受到资本、金钱驱策,绝不可能平等地适用法律。只有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里,法律平等原则才能真正成为事实。此外,不少学者还从法律平等之下的权利平等、立法平等等具体议题中,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平等的腐朽性、虚伪性。[8]

(三)小结与评析:法律平等研究的论题意识清晰化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是人民政权取得并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在摸索中曲折前进的时期。与此相应,法理界对法律平等的研究总体上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尽管阶级话语控制下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同学者对其含义、主体、适用对象和范围存在不同认知,也未能在讨论中形成一致的观点。且不无遗憾的是,1957年反右扩大化后,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律平等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9]被视为是“敌我不分”“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抹杀无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被定性为资产阶级的异端邪说[10]。甚至在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均删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内容,法律平等问题成为被讨伐的对象[11],学界在理论上对法律平等的讨论几乎处于沉寂状态。

但其中的部分观点不乏真知灼见,并为往后各阶段承继,且也正是这些论争,使得法律平等研究所要进一步厘清的范畴清晰化,对法律平等研究的问题意识逐渐明朗。如果要清晰地认识法律平等原则,就需明确法律平等究竟“在何者面前”“是谁的平等”“如何实现平等”。如若不能对此做出清晰的界定,法律平等只能成为冗余性概念。实际上,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中国经历了三次思想大解放,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无穷的活力,迎来新中国历史上法学发展的黄金时期,法律平等再一次成为论争的主要战场。此后各阶段对法律平等的研究也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展开、深化和细化的。

二、法律平等大讨论:何者面前?谁的平等?(1978-1992)

1978年12月6日,李步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文章,指出资产阶级法律平等的进步性与虚伪性,强调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是真实可实现的,坚持之,是历史、社会进步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抛弃之,则意味着允许一部分人享有特权,宪法和法律就会遭到破坏[12]。该文被公认为是当时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是时代之先声。随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宣布要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次大讨论的帷幕由此拉开:“法律面前”平等是立法面前平等,抑或是司法面前平等,抑或是其他法律实施面前平等;“人人”的主体及其范围是什么;法律平等与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是何关系等,成为该阶段论争的焦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者面前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立法面前平等还是司法面前平等,抑或既是立法平等也是司法平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与上一阶段“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讨论相比,其内容都围绕法律上的平等究竟是立法上还是适用上平等来展开。不同的是,这一阶段的论争更加激烈,内容更为丰富,且形成了主流观点——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既是立法面前,又是司法面前。如潘念之、齐乃宽(1980)[13-14]不遗余力地强调,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如果立法上不确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司法适用上也就不会有平等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面前平等既是司法面前平等,更是立法面前平等。程辑雍(1980)[15]、胡承槐(1981)[16]也认为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是统一的。他们指出,若想确保公民在司法上是平等的,首先要保证立法上的平等,因为司法适用必然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司法的平等就是要保证法律规范上的平等,而法律规范的平等即是立法的平等,立法上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基础。

另一种观点以法的阶级性为抓手,认为法律面前平等只能是司法面前平等,不可能是立法面前平等。针对立法平等论,李光灿等(1980)[17]指出,如果法律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就会背离法的阶级性。李步云等(1978)[12]也认为,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立法要体现人民和阶级敌人的本质不平等,司法适用中应当对任何人平等。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就是立法上不平等前提下的司法平等,体现了法的阶级性,且立法上不平等和司法上平等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还有学者区分立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强调立法平等论混淆了立法和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之间的界限,进而误解了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关系[18]。

由此可知,该观点认为立法平等论忽视了法的阶级性,如果讲立法平等,就是不讲法的阶级性,法所具有的强烈的阶级性与适用法律时具有的平等性不能混为一谈。也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仅指在法律制定后的适用上,才应坚持人人平等原则。

经过论争,法律平等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成为当时的通说观点,被主要法理学教材所采用[19]。如今,我们以反思性态度回理时发现,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之争之所以成为论争的焦点,其中重要原因是,此阶段对法本质的认知是在阶级思维和阶级话语框架下展开的,很大程度上受法本质“唯阶级意志论”的影响,得出立法上不平等但司法上平等的论断,是法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人”指的是谁、其范围是什么?对此,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和依据出发,提出了公民说(全体公民说)、人民说、国民说、部分公民说等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人”指的是“公民”。这一观点一方面承继了“五四宪法”中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一方面受李步云文章影响,不少学者赞同“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观点。就公民所包含的范围而言,该观点认为国家法律须统一、平等地适用于全体公民。[20-23]还有学者将其范围做了扩大,认为法律上平等不仅存在于公民之间,还存在于法人之间和地方之间。[24]与前一阶段对公民范围讨论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学界在此阶段已经抛弃了公民不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之人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简称“公报”)中的提法。公报首次提出“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当时对法律平等最明确的表达。基于此,黄维鸣等(1979)[25]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也只能在“人民内部”讲平等,这是因为法律是人民的法律,不是“敌人”的法律,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对“阶级敌人”讲法律平等与法的阶级本质存在根本性冲突。[26]与之不同,潘念之、齐乃宽(1980)[14]则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外,还有国民说、部分国民说等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在当时属少数派,且在讨论之后认为,“国民”与“公民”同义,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国民或部分国民说、人民说的表述逐渐被放弃。

基于对法律平等的主体及其范围有不同认识,该原则的表述也呈现为三种,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一般认为前两种提法基本一致。多数学者认为“人人平等”的主体是“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种提法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约定俗成地成为法理上通用的提法。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辨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意味着“公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与前一阶段对此论题的论争结果相对峙不同,该阶段学者的意见相对统一,认为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密切关联。一方面,从阶级立法观角度讲,若将法律平等视同为“让阶级敌人和人民群众享有平等权利”,就是把法律平等与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而另一方面,尽管从立法角度来说,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或不完全平等的,从司法角度来说是平等的。概言之,从立法层面来说,权利义务平等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部分;从法律适用层面来说,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部分。实际上,此时对二者关系的讨论就是“何者面前权利义务平等”的另一种表达,因为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但凡论及立法或司法平等,就会涉及权利义务平等。支持立法平等意味着支持公民在任何时候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平等,支持司法或适用平等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适用时权利义务才是平等的,立法上权利义务不平等。

(四)小结与评析: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

这次较大规模论争在理论与实践上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同前一阶段相同,仍是阶级话语框架下的展开;二是讨论的内容也是法律平等是何者面前、谁的平等问题,但内容和深度上有较大发展,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的意见。[27]大部分学者接受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观点。同时,法律平等的讨论,对我国的立法实践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都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场讨论也极大激发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冲破禁区、探索真理的热情,为法学领域其他重大讨论揭开了序幕。

当然,现在看来,当时的讨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论争双方都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的思维进路,以阶级对立的思维方式批判对方,特别是反对立法平等论者以法的阶级性为“棍子”,把立法平等论逼到“阶级调和”和“修正主义”的死胡同[28],批评立法平等论者将资产阶级的法律平等生搬硬套地应用于分析社会主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些学者将法律绝对地分为资产阶级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并认为既然资产阶级法律没有立法平等,社会主义法律当然也就不讲立法平等。此阶段对“法律面前包含立法面前平等”持否定态度,大部分教材中也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意味着法律适用的平等,而不能扩及立法平等。[28-30]这一状况在市场经济和法制(治)现代化建设开始后出现了历史性转折。

三、现代化范式下法律平等之何者面前、如何平等(1992-20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基本内容。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改时巩固了这一治国方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使得现代化范式成为支配和影响法学研究的基本研究范式。[31]在现代化范式影响下,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平等关注权利之机会平等、司法平等的量化、特殊群体权利平等保护等。

(一)何者面前: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

平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对立法面前人人平等有客观需求,人人平等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反映。[3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发展过程中,阶级斗争学说逐渐式微,法本质唯“阶级意志论”话语霸权开始动摇。在此背景下,法理论界涌现出大量研究成果,促进了立法平等理论的更新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具言之,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论证进路。

一是从市场经济现代化建设需求出发,反思法唯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平等观。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从客观上需要立法平等,法治发展也必然走向立法平等。江平(1993)[33]说,根据不同阶级地位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市场平等竞争原则。郭道晖、文正邦(1994)等[34-35]也强调,敌对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人民民主专政不再是对反动阶级的专政,因此,不应在立法上预设权利的不平等,而应体现市场经济主体在立法上的平等,实现“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当然,这并没有否定法的阶级性,而是指出,法律确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仅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过分强调了阶级对立,忽略了法的社会属性,不是法本质的合理表达,对推进法律和经济现代化建设十分不利[36]。法的阶级性只是法本质的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还要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其社会性同样应被揭示和重视。如此一来,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为立法平等破除思想禁锢提供了可能。

二是从市场经济各主体之权利平等保护证立立法平等。闫国智、徐显明(1993)[37]说,权利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内容,舍此则无所谓平等,若将其排除于平等的范围之外,就等于取消了平等,因而,平等不能仅限于法律实施,还有立法权利平等,二者并非相互排斥的对立关系,只有立法上权利平等,才能保证法律实施上权利平等。若上述论证成立,进一步需要释明的是,既然法律平等要求权利平等,那么,平等在法律中究竟是原则还是权利?邵诚认为,平等是立法总原则。[38]与此相对的观点则认为,将平等作为原则,就排除了平等权,故应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39]。后来,学界普遍认为平等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个原则,二者并不冲突。

三是从法律平等的宪法内涵来理解立法平等。焦洪昌(2002)[40]从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的角度,对“平等是否包含立法的平等”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回答。他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当然包含宪法,因而,依据宪法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要服从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都不得侵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利,且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发展和法治实践来看,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已成为共识。与此同时,对法律面前平等包含立法平等仍有一些质疑声,主要以法的阶级属性为其依据。但尽管如此,与前一阶段立法平等几乎没有生命力相比,此时的立法平等观念不再“孤掌难鸣”,而是越来越多地被学界和民众肯定,成为主流观点,并逐渐渗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实践当中。

(二)如何平等:法治现代化要求法律平等细化

在基本厘清法律平等是何者面前、谁的平等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法律平等如何实现的问题。同时,市场经济和法制(治)现代化建设在客观上要求作为原则和基本权利的平等能够落地关怀实践。主要集中在权利之机会平等、司法平等的量化、特定群体权利平等保护等议题上。

1.法律权利之机会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权利的平等。[41]权利平等是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根本内容,是法治特征质的规定性。现代法治之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和法制权威等特征的内涵,都离不开权利平等,都要落到该基点上才能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解释。平等作为权利,能够约束国家权力,减少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不平等,进而促进法治,包含权利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机会平等是权利形式平等的重要方面[42],确保在法律上机会平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43]

这一时期,学者主要以城乡发展不平衡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切入点,研究二元法制的机会平等问题,主要涉及政治权利平等、民事权利平等等方面。如在政治权利机会平等方面,引起学者关注且影响广泛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修订问题。有学者指出,2010年《人大选举法》修改前规定“八比一”或“四比一”城乡选举比例,造成城乡人大选举的机会不平等,进而提出实现城乡“同票同权”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有助于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的机会平等。[44]此外,学者们分析了户籍、国土资源权利、城乡税费、国民收入再分配等二元法制,认为二元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差别法律待遇,是造成农村贫困的制度根源。[45]在民事权利机会平等方面,较具代表性的是2005年“三轮车车祸案”,引发学者对城乡“同命不同价”的关注,有学者认为,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不平等现象,就需要树立宪法平等理念,明确立法平等,注重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平等保护。

法理上对反歧视诉讼的理论反思是机会平等研究的核心面向。歧视是对平等机会理念与原则的否定。周伟(2006)[46]说,平等和禁止歧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平等不反对差别,但反对没有合理依据的区别对待。还有研究从就业方面更细致地指出,所有人不得因与工作毫无联系的特征而受到不平等待遇。对域外禁止歧视立法的比较研究,是当时反歧视研究的一大亮点。他们认为,尽管中外各国的歧视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但通过对歧视的定义和适用类别、反歧视立法、反歧视的机构以及救济途径的比较分析,域外反歧视的立法和实践将对我国歧视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司法平等的量化

此阶时司法平等研究已经不再是对法律面前平等究竟是司法面前平等还是立法面前平等的争论,而是研究司法平等本身的相关问题,如司法平等学说、评价指标以及司法适用平等。胡玉鸿(2003)[47]说,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方式,马克思主义司法平等包含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对当事人诉讼平等的条件予以同等的保障。杨松才(2015)[48]分析了司法平等的评价指标,指出司法平等作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指标之一,其本身也是由法律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等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也是分析司法平等的主要指标。与胡玉鸿的观点深度契合。有学者在司法平等的具体适用方面做了研究,认为平等作为司法的核心价值,对于防止公诉裁量权滥用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完善公诉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

3.特定群体权利平等保护

权利平等保护问题首先要关注权利主体在现实社会中,其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权利主体特别是特定群体权利平等保护,包含着丰富的平等内容,涉及性别平等、弱势群体权利平等保护等子题,是法律平等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对象。部门法和人权法学者对这些子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法理研究中,苏力(2008)[49]的观点值得反思,他指出,一方面弱势群体权利平等保护要于法有据,且要保证在具体案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也要重视立法中弱势群体权益倾斜保障的社会基础和伦理基础,要做到社会利益平衡。但这并不意味着,平等将排除对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倾斜对待。齐延平等(2006)[50]认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处于结构性社会歧视中,需要法定的特别保护,要通过制定倾斜性的法律规范,实质性实现特定群体人权平等保护。

4.平等与其他法律价值的关系

对平等与其他法律价值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深层理解法律平等。市场经济意味着平等竞争,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则成了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总体而言,学界认识到了两者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但又有明显的价值偏向。有学者认为,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效率在法的价值中居于首要地位;效率居先并不排斥平等,只有主体以平等资格、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与此不同的观点认为平等和效率处于同一位阶,效率是实体性、根本的目的价值,平等是程序保障性的手段价值,效率是平等的归结,平等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肖北庚(1995)[51]则从建构平等与效率二者协调机制的实践诉求出发,认为以往法学理论界在对平等与效率的探讨侧重于法理分析,对如何构建促进平等与效率协调发展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相对薄弱,提出应当以平等与效率的法律内涵及其关系分析为理论基点,通过对我国平等与效率现状的宏观透视,提出了协调平等与效率的具体法律对策。

平等与其他法律价值——如民主、自由、正义的关系是认识法律平等的又一重要方向。赵震江、付子堂(1998)[52]曾对平等与民主的密切关系做了清晰说明,认为要全面理解民主,就要看到基于国体政体原则的公民权利,特别是平等权利,民主从消极意义上讲即没有特权,从积极意义上讲即人人平等。平等与自由都作为法律之重要价值,是法律规范欲达之目标,张文显认为二者在静态上都是抽象理想,是兼容和谐的,但在动态上,自由将产生更大的不平等,会出现矛盾冲突。法理论中平等与公正是一对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概念。俞可平说,平等在法律价值范畴是基本权利,公正则是程序的概念,主要体现为合理调节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规则、制度和程序,平等的结果与公平的程序相结合,就是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法律平等具化为若干社会热点问题,相关研究更加紧密结合社会现实,重点关注具体的、不同领域的不平等现象。公平问题和权利平等保护问题是恒久的法哲学和法理学问题,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以及人们对其有不同要求。

(三)小结与评析:立法平等与法律平等之细化

1992年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治)现代化建设,为法律平等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深刻动因,在客观上深化了对该原则内涵的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生产力、运作机制、安全保障和市民社会理念等,就是通过劳动者、公平竞争及产权制度、契约精神等来实现。这就意味着,应在立法上主动消除可能阻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机制、保障等方面不平等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他制度性风险,因而,立法平等诉求应运而生。实现了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到“公民既在法律适用上平等,更在立法上平等”的理论嬗变[10],并具化了法律平等如何实现的内容。

这一时期,法律平等理论之所以实现从法律适用平等到立法平等的“惊心动魄的跳跃”,主要有两方面动因。一方面,市场经济和法制现代化建设促使阶级思维和阶级话语淡化。法律平等问题不再是阶级立场是否正确的问题,也不再是单纯的政治话语或法律文本如何理解的问题,而是被真正作为法理论问题受到关注。法律平等研究不再僵化地套用语录“引经据典”去“权威立论”,也不再将立法平等的证成建立在法唯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基础之上[10]。另一方面,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的联系更加紧密。70年代末80年代初,平等问题研究缺乏足够的社会实践基础,或停留在高度抽象的思想认识层面,或徘徊于对过往的纠错。但从90年代往后,法律平等研究因立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治)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呈现出强烈的理论阐释、解说之愿望,显现出鲜明的社会化趋势。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市场经济确立和发展的初阶,人们一门心思追求经济总量,法律平等的研究也随之出现“粗糙”的一面。例如,围绕市场经济发展去论证立法平等,未从正面回应立法平等与法的阶级性的关系问题;证成立法平等主要是为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但过于强调市场经济的发展势能和效率,一定程度忽视了竞争中可能出现的资源过度集中与分配不均,以及城乡二元法制差距加大等不平等问题。当然,我们并非责备当时的法律平等研究存在不足,苛求其具有超越时空的前瞻能力。实际上,我们毋宁是在反思性态度中,更客观地看到了这一时期法律平等研究之逻辑演绎、理论深化的积极意义。

四、新时代法律平等理论升华及实践关怀(2012至今)

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法律平等理论实现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跨越。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思想,一方面能够促进权利平等的实质性实现。另一方面指引实践回应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变革带来的数字平等问题及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法律平等问题。

(一)法律平等理论升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律平等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一理念,是因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些理念集中反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权法治保障实践经验的历史总结,深刻凝练了中国法律平等理论与实践的理论底色和话语逻辑。法理学界正在积极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论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内涵不断得到拓展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法律平等,不仅强调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要实现平等,而且要更加注重实质平等的追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平等的理论资源,理解并阐释相关理论是新时代法律平等研究的重点。其中甚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观超越了形式上的平等,关注的是实质平等,这意味着在法律体系中须保证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并且使每个人的平等追求——如机会平等、适用规则平等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且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然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平等放在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高度,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将平等价值向结果之实质平等范畴进一步展开的愿景。

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张文显说,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就是要确保权利的实质平等实现。付子堂等指出领导干部应带头树立法律平等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平等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自己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权利平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要义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权利方面的具体体现。其中,特定群体权利平等保护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核心内容。平等是特定群体权利法制的前提,法律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成为现实,实现了实质平等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中国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坚持各特定群体权利的平等定位,推进权利的平等保障。特定群体权利实质平等保障的立法方面,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目的是确保在法律面前的实质平等,而非为了保护而保护甚至无限保护;立法途径是资源分配倾斜,但应受合理与公平原则的限制,不得产生反向歧视,而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弱势群体自身应参与涉及切身权益的规则制定中。

(二)技术变革中的法律平等: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今世界正快速进入数字时代,人的生存和发展越发依赖数字科技,甚至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一个人的发展及其程度。但不得不关注,与数字技术发展的方兴未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数字红利并未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反而带来了更严重的社会分化,我们可能正在面临形成一个数字强弱极端化的更不平等的社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我国“数字中国”正在加速建设,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成为时代的标识,法理论迎来数字平等研究新机遇,是法律如何实现平等的新面向。新技术变革引发的不平等问题,日益受到法理论和实践的关注,国内外学者对数字不平等问题开展了诸多研究。

有不少学人关注数字人权平等保护问题,构成新时代法律平等理论的实践关怀之一。“无数字,不人权”,数字科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数字科技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生存和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部分[53]。数字人权平等问题成为信息革命带来的新兴问题。尽管,互联网中数字身份的符号化实现了机会和起点平等的规则,但由于数字科技的固有特征、不均衡传导和社会既有结构等客观因素存在,反而可能加剧知识水平、技术能力和年龄差异等带来的不平衡,进而导致出现“知识贫困”“信息贫困”、权利缺失、能力不足的“数字弱势群体”,他们在社会中地位处于边缘、资源匮乏、易受挫伤,是法律平等理论和法治实践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数智社会中,数字信息的接入、数智产品和服务的获取、使用以及借此获得数智化发展的能力因人、因环境而异,这种差异对个体数字权利的平等实现有深刻影响。也可能会进一步导致数字使用和发展之机会、资源、能力等方面的结构性失衡,引发实质不平等,进而威胁共同体的价值根基。

数据平等利用是人工智能、大数据新技术带来的又一新命题。数字化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不平等,不仅存在于前述数字技术的普通民众之间,还存在于数据的管控者与使用数据的普通民众之间。因为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则难以利用数据。因此,数据管控者与民众平等使用数据是法律平等研究和实践亟须关注的。我国目前倾向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以期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但是在丁晓东(2023)[54]看来,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他提出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平等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倒逼理论界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平等问题,特别是法院数据的智能化处置存在的不平等风险。有学者指出,传统司法活动仅就行为适用规则,排除其他身份因素干扰。但基于信息采集和运算规则的人工智能会形成概率性个体规则,某一(些)行为随着数据积累和算法学习,其影响不因处理结束而终结,并且随着数据积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强者愈强而弱者愈弱的趋势,法律平等将面临解构的风险。[55]

由此可见,一方面,数字化带来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数字正义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平等。但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如数字(据)权利不平等、数字化歧视,出现了“数字弱势群体”;大数据控制本身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个人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备受挤压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数据管控者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权力不平等,均挑战着平等价值。但毋论技术如何变化,面对数字技术发展和人的数字化生存实际,我们需要直面已经或将出现的不平等实际与挑战。这就更需准确确立数字法治之平等价值的内涵、属性与边界重新立定和限缩平衡,防止数字技术对社会平等的普遍性侵蚀。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需要法律平等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56]。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推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成长,同时,人类也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在这样的全球发展背景下产生,并对人类社会形成新认知、新理念和新价值,给全球治理提供了新思想、新思路和新方案。

当今全球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及科技等多方面各层次的交往,要想实现和平、发展与共赢,首先就须确保各方交往的平等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的平等。世界各国主权平等,是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构建的基础。主权平等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均应得到平等对待,也要平等对待他国,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决策,构成了完善全球和平、稳定、平等发展的重要力量。人类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形势下,更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龚柏华(2018)说,“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步骤,其中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将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基石,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继承与发展[57]。

实际上,无论是国际社会交往之主权平等还是其他国际关系交往规则,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的平等性。也不论是国与国、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利益共生还是风险共担,想要形成一致行动并取得成效,首先就要确保关系各方之间的交往规则是平等的。规则平等特别是法律规范平等,成为国际社会交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和重要价值指引。

(四)小结与评析:法律实质平等回应实践

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实现新突破。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平等内容,理论界在法律平等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显著成就。法律平等理论实现形式平等转向关注如何平等的实质平等研究;新技术变革带来的不平等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法律平等问题,既是国之大者,也是理论界应当关注并给予实践关怀的时代命题。

同时,学界在法律平等问题的研究上,还需更加重视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在社会生活中的深层面实际,既要敏锐地发现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还要在法理论上对此进行精准而深刻的分析。当今世界,一方面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国际交往中不平等问题日益突出,人类面临着如何平等、和谐相处的实践难题。然而,另一方面人类又是利益、风险及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因此,消弭人类生存发展中的不平等问题,是当今及将来迫切需要关注的法理论内容。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认识到国际交往中应当确保规则平等。而国际交往规则的平等本身又将成为学界进一步需要精细化论述的对象,如规则平等的主体性要求、内容要求、适用范围以及如何确保平等主体之间在规则上的实质平等等问题。

五、法律平等研究总结与启示

(一)法律平等研究的理路总结

回顾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的演进历程,回首其经历的风雨曲折,总结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的经验,对当下及未来法律平等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第一,从背景变迁看,法律平等研究从外在分裂性④走向内在一致性,表现为法律平等研究的理论化转向。如改革开放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过程中,“公民”“法律面前”内涵的确立颇受阶级话语的阻挠,俨然成为“阶级斗争的科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治)现代化推进,革命思维和阶级斗争逐渐式微,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回归法理论的轨道,并不断得到深化和升华。

第二,从研究进路看,纵向的历时性演进,一方面清晰呈现法律平等研究的发展历程的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能够展现法律平等内容的演进历程。横向内容看,每一发展阶段的内容可以归纳为法律平等的何者面前平等、谁的平等、如何平等问题。纵向的研究演进和横向的内容融合发展,既客观清晰展现了法理论上法律平等的演进与新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奋斗历程紧密相关、共生互动,又展现出在每一特定历史时期研究内容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从发展内涵看,法律平等研究从“阶级内平等”到“形式上平等”,再到“实质性平等”,表现出逐步理性化、学理化和实践化的变迁特征。新中国成立初期反“封资修”、同修正主义作斗争的革命斗争思维主导了法学的全部内容,法律平等研究概莫能外,只讲阶级内的平等。改革开放后,这种阶级斗争思维逐渐消退,法律形式平等得到发展,但仍未完全摆脱阶级话语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新时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现代化成为法律平等研究的重要范式,法律平等理论实现了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向。

法律平等研究的发展是对社会现实的映射,是学者在特定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下逐步解放思想,参与法治实践的结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经数次讨论,无一不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展开,并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研究也随之深化、深刻。这一方面说明,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法律平等的讨论,并非一定有非此即彼、非对即错的、必须遵循的普适性原则和绝对真理,也并非存在必须恪守的教义。[10]因此,另一方面启示我们“真理越辩越明”,各种观点在良性交流、广泛的论争中才能“越来越接近真理”。同时,法律平等研究启示我们,特定时空条件下,学者关于某个问题的认识总是有限的,必定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和自身局限性的束缚。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苛求特定历史时期的学者把握有关问题的全部真理。这期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迭代、深化的历史过程,正如我们仍要继续当下与未来法律平等问题的研究。

(二)法律平等研究的反思性启示

新中国法理学法律平等问题研究的演进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理论来自实践,又与实践互动发展。立足当下而展望未来,法律平等研究更需拓宽研究领域,既注重国内平等实践,也关注国际社会平等发展;既重视学理分析,更需关怀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图景中推动法律平等理论的发展;学理分析既要宏大叙事,更要进行精细化论证。

法律平等研究的题域上,深窥本土平等实践和关怀人类平等发展是其大者,更为重要的是要精准切入实际题域。新中国成立以来,学者更多关注宪法法律对平等的规定,重视解决法治平等问题,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今后,我国法律平等研究要着力纾解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主要矛盾下的具体实际,如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权利平等问题,中西部协同发展中的法律平等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等。

世界各国都已深深融入全球化发展浪潮之中,人类俨然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因此,法律平等的研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叙事中,要聚焦如何确保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不同政治、不同社会交往规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规范中的平等问题。

国内外研究视域下的法律平等何以切入并展开?从既往经验看,仍需以关怀具体实践为指引,继续深化、创新理论研究。我们已然走进一个数字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数字平等、国际和平稳定平等发展是法律平等理论必须面对并需要发挥重要作用的时代命题。但我们也面临着新技术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更隐秘性、但又更具广泛性的不平等问题,如数据利用不平等、全球数字强权、数字经济壁垒等。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善于发现数字技术发展、国际交往中可能增加不平等的社会风险的问题。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形塑人的生活方式、政府的管理方式是具体的、深刻的,人类命运与共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切实,因此,法律平等理论要回应、支持和指引纾解这些不平等实际问题,就必然要继续深化、创新基础理论,成为社会平等实践之实践理性。

既然需要深化创新法律平等理论,该如何深化创新?主要是要实现宏大叙事和精细化论证相结合,这是今后法律平等问题研究的重要方面。宏大叙事为法律平等理论提供宏观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平等研究实际上更多的是从宏观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展开的论争及论证。新中国法律平等理论研究关注宏大叙事,与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发展密切相关,理论论证平等这样的宏大问题必不可少。即使在今天,我国已经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宏大叙事的作用依然重要。

平等价值的宏大叙事仍发挥着衡量实在法“合理性”的作用,裨使以实在法为前提和主导的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一方面,经过论证,在理论上厘清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何者面前、谁的平等、如何平等,这是处在宏观、中观层面的论述。但若将此原则具体化后,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适用范围不明、规范效力不清以及解释同案同判存疑的问题。因此,另一方面,为了使这一抽象原则和权利不显得冗余,就必然考虑如何继续将其落实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平等原则具体化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平等问题,应着重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就要法律平等理论透过层层迷雾发现实际不平等问题的本质。这就必然要在宏大叙事的基础上更需穿针引线式的精细化论证,实践中的法律平等理论,就是精细化论证的平等理论。[58]如果说宏大叙事为法律平等理论的发展提供“骨骼”,那么,精细化论证是在骨骼上“造血增肉”。如此,法律平等理论的价值方能更好彰显,关怀实践的目标方能更好实现。

六、结语

新中国法律平等研究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互动共生。从纵向法律平等研究之演进历史看,后一阶段的内容是在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进,呈现出鲜明的承继性。从横向法律平等研究之理论内容看,每一个阶段基本是以围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何者面前的平等、谁的平等、如何实现平等展开的论争或论证。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继续存在,新技术变革能否让人更幸福前途未卜;人类和平、稳定、平等发展的风险挑战与机遇长期共存。法律平等理论研究及其实践关怀,将继续为纾解国内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平等的重要面向。中国学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继续秉承求理论之真、务实践之实的精神,将国际视野和中国立场相结合,理论创新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宏大叙事与精细化论证相结合,赓续法律平等研究,为我国平等理论与实践发展贡献新方法、新思路和新举措,为世界平等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注释:

①该条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和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②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本文所称法律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义,但为了呈现法律平等研究的历史演进,文中尽量使用研究当时的表述。第二,本文所谓“何者面前”意指在何者面前,即究竟是立法面前平等还是司法面前平等、抑或是其他法律实施上的平等,甚或是兼有之;“谁的平等”意指是哪些人的平等,即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及其范围是什么,本文主要有公民、部分公民、人民、国民等观点;“如何平等”意指如何实现法律平等,本文主要通过细化平等内容来实现,如关注社会实践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数字平等特定群体权利平等保护等。

③人类面临的风险挑战有: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详见习近平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④所谓“外在分裂性”是指学术之外的“左”与“右”的政治话语的影响,主导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的中国法学。即便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至今,这种影响仍旧以各种不同方式存在着。详见周尚君的《中国法学的话语流变考略》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13页。

 

来源:《攀枝花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 第89-105页

    进入专题: 法律平等  

本文责编:Super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57411.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