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以厘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适域作为基本研究方向。中国法治建设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指导。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界定它的范畴并找到对口适域。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维护共产党领导公有制主导和无产阶级领导权的对口法学,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目标,具有政治适域、制度适域、法治适域、法学适域和人类适域。确定适域后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适应性地具体化而产生相应的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具体法治思想深度融合,将逐渐催生系统化的社会主义法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学能力 政治型法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完成的重大实践之一。要想建设中国法治,就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法治,中国法治是什么类型的法治,它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它的各项具体机制是什么,它可以分为哪些阶段等。解决这些重大的法治建设问题,需要对口法学意识形态的指导。在本性上,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够满足这个需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需要对口中国法治建设,更应该具备指导和推动法治建设的能力。社会主义法治是比资本主义法治位阶更高的法治形态,建设难度非常大,面对的细节问题更多,解决起来更加不容易。因此,需要指导法治建设的理论形态拥有更加强大的法学能力,成为高能法学,并且产生足够多的法学接口,才能高效释放法学指导力量。然而,马克思主义法学暂时还难以全面满足这些需求。它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和基本逻辑,还没有被深度厘清并且高效表述,以至于基于现在的学科水平,马克思主义法学还很难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足够的法学理论支撑。
要想整体提高它的法学能力,必须先界定范畴本身,并找到它的基本适域。有学者提供了自己的思考,大致有几种典型观点。黎青从发展史角度出发,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的,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由各国共产党人以及无数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丰富和发展”①杨贻泽引入立场观点和方法,揭示道:“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客观存在,从根本上讲,是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的观察和分析判断法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根据这一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法学发展史上,人们第一次找到了科学地回答和解决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的理论武器,从而能科学地分析法的过去认识法的今天,预见法的未来,形成了同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法学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②孙国华教授这样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实的一切法学学科的总称。”③与孙教授不同,李步云教授从派别角度加以描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法学原理,是一种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而得名的法学派别。它是伴随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出现而产生的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④公丕祥教授着重从科学性角度厘定,认为“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以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其中每一个阶段都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环节。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以自己的特殊的质构成了在整个过程中所居的特殊地位,从而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⑤杨宗科教授则解释了它的立场和唯物史观内涵:“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一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立场、坚持唯物史观的方法,坚持中国实践、中国特色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真理性、人民性和实践性的科学的法律思想体系,它具有跨越时代的正确性和跨越国度的影响力,它是指导人类实现解放、发展和追求美好生活的属于人民的法律理论。”⑥
由上可见,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定呈现越来越丰富的成长趋势。学界早期的研究方向正确,但描述更加政治化,这适配当时法学建设要求还不浓重的历史状态。近期的界定增加了不少学科细化的内容使相关界定更加科学丰富。当代法治日趋发展,问题不断展现,既有的范畴梳理已不能完全满足法治建设需要。时势要求精准定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精细才能找到细节落实点,才能精准发力。所以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针对性发展,需要把它的内涵、属性、概念、种差以及外延都界分清楚,从而确定这个基础性的范畴。这需要弄清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使命。
一、马克思主义是干什么的?
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通过组织无产阶级政党,促进无产阶级革命,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作为根本目标的意识系统。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这就为整个理论系统设置了根本推进器和判断标准。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直接前提是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目标,就是打碎资产阶级统治,让他们失去国家政权,从而建立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政权,这样才能把政治指针调整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刻度上来。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根本使命和直接前提的承载者,只能是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如马克思所言,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⑦无产阶级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实现的根本需要。同时根据现实需要,弹性兼顾其他阶级和阶层的合理需求。在具体的社会制度上,也呈现出类似的弹性的主辅匹配。二者根据不同阶段不同需要的变化,实现弹性的主辅匹配。反映到政党关系上,无产阶级政党占据主导地位,而其他政党根据自己的历史贡献按比例参与政权。
可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使命主要是论证应该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由什么阶级来推动、具体由什么政党来带领,所以政治性特别强烈。基于它的根本使命,马克思主义内生五个理论指向:第一,论证无产阶级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承载阶级;第二,揭示公有制主导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确定无产阶级领导权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根本;第四,确保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第五,探索社会主义具体实现路径。其中,公有制主导、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共产党的领导,意味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全局推动力量,是定盘性的核心三项。而按照推动者优先⑧的基本原则,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全盘决定性。由此,马克思主义内在要求承认社会主义必然胜利,集中表现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和确保无产阶级领导权三大指向。这三大指向为论证马克思主义类学科的范畴树立基本方向,也为原理的形成奠定框架基础。
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意识形态,可以直接引导各个学科的建设。它指向哪里,具体学科就应该跟进到哪里,体现出强烈的同向指导性。而它对法学的引导,落实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建设上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任务,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根本目标,具体衍生出五个历史任务:第一,论证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建成;第二,论证通过法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三,论证通过法治确保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第四,论证通过法治坚持无产阶级领导权;第五,论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实现路径。而中间三项,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得以奠基的关键所在。要想完成上述历史任务,就必须深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逻辑起点,就是深入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什么。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定
概括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具有强大的统筹概括性,可以运用到整个法学系统的建构。
(一)法理学指向
法学的宏观统筹部分,就是法学理论。基于学科共鸣感,马克思主义最能吸引法学中的法理学部分。也就是说,法理学是法学各学科中最能直接接收马克思主义指导能量的第一感应体。此外““法学”这个范畴本身也内生统筹性和横跨性,天生具有抽象概括性,意即“统筹性的法学”。能在统筹性上与之对应的学科,只有法理学即法学理论。法学理论的研究课题具有抽象概括性,天然具有统筹性和普遍适用性。比如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定义和阐述,在任何部门法学中都可以适用。所以,基于特性吻合,法理学天然代表“法学”。
法学在西方发展较为成熟,近代以来逐渐系统化。从西方法学衍生过程观照,能够称之为“法学”的基本上都是法理学。如西方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派别,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其他多样小位法学,如利益法学、目的法学或者综合主义法学等,都是特指法理学分支及其在大分支基础上演化出的细节化分支。不仅西方如此,我国法学界也早已形成心理惯性,在说到某个法学形态时,更大程度上意指法学形态即法学理论,而谈及某个部门法学时,则更加倾向于使用具体词汇加以指代,如“宪法学”“民法学”或者“刑法学”等。从学科效率视角来说,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放宽到所有学科,容易产生内在的逻辑混乱和低效。
由上,马克思主义本身最容易吸引法理学,而法学本身也只有法理学最能代表它。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指的就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因此论及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否形成或者是否足够繁荣,根本还是要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化程度。
(二)政治型法理定位
虽然在学科定位上归属于法理学,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不是普通法理学,而是法理学系统中的政治部分,可以称之为政治型法理学,即直接关涉马克思主义五项任务实现的法理学部分。
从功能视角看,法理学主要分为三大块:方向型法理、实用型法理和方法论法理。方向型法理学主要研究普适的法律运动规律和法治运动规律,主要论及法律从哪里来、有什么用和到哪里去等。实用型法理指普适原理找到具体落实点和落实机制而产生的法理,主要探索法律自身的诸多概念,它具体应该怎么运动,即促进法律实际产生和运用以产生预期实效的法理。方法论法理是关涉研究法律、促进法律产生和实现的细节化方法论和细节化技术的法理。方向统领实用,实用要求方法,方法归属方向。方向统领,实用跟进,方法保障,三者适域融合、整体盘活,共同构成法理系统。
第一,方向型法理。方向型法理主要分为政治方向型法理和普通方向型法理。政治方向型法理是基于政治性变量所产生的法律运动的法学理论,主要表现为政治性的法学基本原理及相关范畴,如西方法学的本体论,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或者是自然的意志的表现等;再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的阶级分析、法治的制度属性、法治与阶级政党的关系等基本原理。
而普通方向型法理指研究基于法律自体或者普通社会变量,所产生的关于法律运转方向的法学原理等。比如论证法律自我完善机制,或者论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关系,或者认为全社会应该服从于法律规则,探索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规律之类的理论,就属于普通方向的法理。
第二,实用型法理。实用型法理分为政治型实用法理和普通型实用法理。政治型实用法理指结合具体社会中的内在需求,要求维护相应的所有制、政治制度和政党领导等的法学理论。它要求法律运动直接服务于政治需求,如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共产党的领导,应该维护公有制主导地位等。
政治型实用法理还可以细分为方向型部分和方法论部分。方向型部分以指引具体的实用方向作为目标。例如,法律应该把维护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基本目标。由此而来,就需要通过法理视角论证公有制为于政治需求,如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共产党的领导,应该维护公有制主导地位等。
政治型实用法理还可以细分为方向型部分和方法论部分。方向型部分以指引具体的实用方向作为目标。例如,法律应该把维护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基本目标。由此而来,就需要通过法理视角论证公有制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国家神圣不可侵犯,它的合理性何在,以及它的合理性空间大小,并在此基础上深人论证社会主义法治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它们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及其正向同比关系能否延伸下去等。
而法治要维护公有制,就需要研究具体落实方法,需要提取公有制的现实需求,分析出公有制的内部比例,确定这种比例需要立法作出什么样的适应性表述和设计等,都是政治具体落实的法理部分。这样,相关法理就是具体落实政治实用方向的方法论。
普通型实用法理则指落实普适法理所需要的普通法理部分。如探索法律与社区继受之间关系的机制,或者把法律分为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或者根本法与普通法等类别的相关法理,以及论证特殊法优于般法这样的法律适用原则,就属于普通型实用法理类别。
第三,方法论法理。按照是否集中体现政治性的标准,方法论法理可以分为政治型方法论法理和普通型方法论法理。而对方法论本身作出细节化划分,它又可以分为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技术论两个部分。法学方法论主要论述研究法律和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而法律技术论则集中论述具体应该怎么制定法律与运用法律等,主要提供法律运动的具体技术。
法学方法论分为政治型方法论和普通型方法论。政治型方法论以维护法学的政治性作为基本方向,如研究法律时运用经济基础思维对法律进行分析,或者对法学作出阶级分析等。而普通型方法论,则是不直接涉及政治性的法学方法论,如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对法学进行逻辑分析,研究法学流派的多样化规律等。
法律技术论也可以分为政治型技术论和普通型技术论。政治型技术论以维护政治性作为基本方向。如在确立我国政治归属和政治体制的法进行分析,或者对法学作出阶级分析等。而普通型方法论,则是不直接及政治性的法学方法论,如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对法学进行逻辑分析,研究法学流派的多样化规律等。
法律技术论也可以分为政治型技术论和普通型技术论。政治型技术论以维护政治性作为基本方向。如在确立我国政治归属和政治体制的法律过程中,在维护公有制的过程中,在维护意识形态稳定性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是否需要或者需要什么样的特别程序,以及党规与国法之间的联动协同方法等,都需要有专门技术。而在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扩张性解释或者限缩性解释才能针对性保护公有制主导地位的场合,如何根据政治需要而作出相应的法律论证,这实际上也归属于政治型方法论。
普通型技术论则包含很多,大类技术如规范分析技术、法律拟定技术、法律论证理论、法治指数提取技术、法治机构设置技术等;细节技术则更加微观,如法律拟定技术中具体可以分为法律提取技术、法律表述技术、规则联结技术、法律评价技术等。此外,还有一些共用技术,如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等。
由此,政治型方法论和政治型技术论共同构成了政治型方法论法理,而普通型方法论和普通型技术论则共同构成了普通型方法论法理。
综合上述,政治方向型法理、政治型实用法理和政治型方法论法理共同构成政治型法理。它们是独属现行社会制度,为现行政权服务的对口法理部分,是主动的和特适的。而普通的方向型法理、实用型法理和方法论法理,则共同构成普通型法理。普通法理是被动的、可普适的,它们可以为共产党政权服务,也可以为其他政党政权服务。如法律评价技术,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用,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用。关键是它们在什么情况下被谁所用,以什么样的方式为人所用,最终又能产生什么结果。
政治型法理学在每个完整法学系统中都存在。它独属于具备相同制度基础的同质国家,由国情各异的同质国家适应性共享,但是在异质国家之间却不能共享,具备强烈的专属性。如社会主义政治型法理可以普适于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接受。而普通型法理却可以由不同社会制度的异质国家多系统共享,具备较大的共属性。政治型法政治型法理学在每个完整法学系统中都存在。它独属于具备相同制度基础的同质国家,由国情各异的同质国家适应性共享,但是在异质国家之间却不能共享,具备强烈的专属性。如社会主义政治型法理可以普适于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接受。而普通型法理却可以由不同社会制度的异质国家多系统共享,具备较大的共属性。政治型法理作为关键因素直接决定法学性质和法学归属。作为决定性的法理部分,政治型法理在法理学系统中占据第一主位,对整个法理学系统能够起到龙头领盘式作用,甚至可以统领整个国家的法学系统。
马克思主义不是事务性思想系统,而是研究根本性关键问题的宏观思想,它能够掐住整个人类社会演进的关键变量如经济基础,揭示出关键性的社会运动规律。同理,马克思主义法学也要研究法学题域中根本性的关键问题,如怎样通过法律和法治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
(三)三大根本指向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三项是社会主义内在需要公有制、需要工人阶级领导权、需要共产党领导。这三项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学科发展的三大根本指向,也是判断相关法学是否为马克思主义类法学研究的基本标准。这三大指向还要联动使用才能更加准确高效。因为三者都是从社会主义这个根本上直接衍生出来的,它们之间互为支撑,不可能在缺失其他项的前提下还能单独坚持其中一项。所以坚持它们三者一体联动,才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任何割裂三者联动关系的主张,都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类的观点。
社会主义这个根本上直接衍生出来的,它们之间互为支撑,不可能在缺失其他项的前提下还能单独坚持其中一项。所以坚持它们三者一体联动,才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任何割裂三者联动关系的主张,都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类的观点。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界定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提取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范畴。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产生的政治型法理学,是社会主义法理学。⑨它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并确保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政权充分稳固,并促进它们不断改善和升华。为此,它以公有制、工人阶级领导权和共产党领导作为三大根本指向,并由此设定基本研域。它的本质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法学意识形态,是整个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社会主义国家直接对口的正位法学,在国家法学系统中占据第一主位,统领整个法学系统的建构、生效和演进。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统领下,马克思主义部门法学应时排列,并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不断发展而逐渐高效适配,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政权稳定存续。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适域
在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范畴以后,需要找到它的适域,实现适域性能动。所谓适域,指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哪些领域可以被充分运用或者适用。功能催生适域,按照它内含的法学功能,马克思主义法学具备政治适域、制度适域、法治适域、法学适域和人类适域五大适域。
(一)政治适域
法学是国家政权的认可产物,所以政治适域是第一位的。法学的政治适域,集中体现为它维护什么样的执政党,维护什么样的政权。因为“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⑩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强烈的为共产党领导服务的党性,基本方向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政权,从而体现出直接而强烈的政治性。它要探讨的核心内容是法治状态及其演变将带来什么政治意义,能引起怎样的政治变化,通过法治怎么巩固政权并发展政权,通过什么样的法治手段才能更好地维护共产党领导。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被称为政治法学,从而与政治经济学并列,成为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整个政治序列类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没有不具备政治性即党性的法学。不论它表面上显得多么价值无涉,多么客观中立,最终法学效果都会落脚在为哪个阶级、为哪个政权、为哪类政党服务上。由此我们必须明确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要为共产党服务,就是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就是要为马克思主义更加发展和广泛传播服务。
(二)制度适域
所有法学都是当时社会制度运动的结果,都集中反映社会制度的内在需求。作为社会制度运动之果,任何法学研究都直接或者间接要求建立一定的社会制度,因而法学是意识形态属性很强烈的学科之一。主张什么样的法学,就是主张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制度系统。也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内生制度适域。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根本服务目标,所以它的制度适域基本上是社会主义制度。
但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相当大的部分也对整个人类的法律现象作出解释和说明,所以它的这种普遍适用,也适用于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其他所有社会制度。比如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这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就适用于所有阶级社会。
(三)法治适域
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必须面对法治实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治适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从法学本性上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要促进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资本主义法治,也不是什么其他法治类型。这些问题直接关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以我国为例,当代中国最大的法学主题,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法学首先需要揭示社会主义要求什么样的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的问题,内在决定后续的符合这个方向的所有法治实践。这里需要重点论证法治如何从社会主义本性上内生而来。相比较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而言,社会主义法治也应该凸显所独有的进化感,从而获得法治建设的相对坐标。
如果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由各种维度共同构成的大厦,那么揭示它的基本框架,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功能。法治在框架确立起来以后,会更加有拉开感和实现感,也会激发民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信心。这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针对性提取和表述。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还需要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的难点问题和具体突破方法论。这个就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具体的难点问题和法治建设视角下的专业问题来铺排。
(四)法学适域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是法学理论,所以它必然产生法学适域。从近体厚缘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学适域,首先是对法学理论系统的统筹。如前所述,它并不包含所有法学理论部分。这就会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理部分的张力以及统调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要求其他法理部分按照自己的要求调整它们的方向感和归属感,实现法学归位。有了其他法理部分的支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具备可以落实为大法理学系统的能力。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整个法学理论系统的一体化统筹。在统筹法理学系统之外,马克思主义法学还会统筹部门法学的建设和思考。部门法学虽然在学科上离马克思主义法学稍微远些,但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法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政治型法理,必然要求部门法学在方向上与自已统筹,并且在推动部门法学的具体阐述上,全方位体现社会主义性和共产党中心性。
通过这两个法学统筹,马克思主义法学找到自己的法学适域,从而统筹整个法学系统,成为无可争议的法学核心,进而指导具体的法学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协同性的法学助力。
(五)人类适域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适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展开法学含量的过程中,必然研究全人类自古迄今的法学现象及其运动,进而得出普遍适用的法律运动规律。因此,这一部分就是普遍适用于全人类的法学理论。比如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运动的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中国,也适用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同样还适用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审视。也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呈现人类适域。普遍适用于全人类的法学原理,更具有法学解释力,更能促进其他国家形成不同的法学刻度,理解不同的法治进度,进而影响他们的对口思想和行动力展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类适域不仅仅体现在它普遍适用的原理上,也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学本身对其他法学产生的法学牵引力之上。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及其本性,法学形态本身有位阶之分。从本性上说,社会主义法学是人类法学系统中最高位的法学形态。只要系统化成型,必然向全人类展现空前的法学动能,促成强大的法学涡旋和法学引力。
由上可知,马克思主义法学首先要为共产党政权服务,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服务,为工人阶级领导权服务。在具体性上,它要能够对口指导社会主义法治,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系统,同时也有相当大的适用于全人类的能力。在厘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适域以后,就可以使之具体化以激发适域引导性。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具体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获得基本适域,就是为了要在适域中被具体适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具体化,即必然具体适用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之中,因此也必然催生法学具体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国家,都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写莞原宝曼摆潭县梅是条冠域,就是另李漫在造域车最乳你通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具体化,即必然具体适用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之中,因此也必然催生法学具体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国家,都有普遍的指导作用。但是它的普遍适用性也使它对具体国的法治实践产生距离感。它需要具体的对口思想加以落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具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融合起来,产生与具体国法治实践相对应的法治思想。比如,苏联的法治思想、古巴的法治思想或者朝鲜的法治思想等。具体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提供适域和特殊经验。有了诸多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更加细节化地提取法学含量,不断提高法学能力。法学能力提高以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能力会更加强大。这样它反过来可以释放更多法学能量,更高效促进具体国的法治建设,促进具体国法治思想更快地发展。于是就可以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具体国法治思想的正向循环,展现正向互推的良性生长。
总体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边根据现有的思想含量,去指导具体国的法治建设,一边需要从具体国法治经验中提取更多法治含量,来不断自我进化。而具体国法治建设要一边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一边探索特适的法治思想。刚开始,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具体国法治思想都不成熟但后面二者就会越来越成熟。具体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需要的指向和细节会越来越清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会越来越有指导具体国法治建设的能力。随之而来的结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具体化越来越顺利。
因为中国是当代最大最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具体化之中最有代表性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抽象基础与应用成果的关系,类似于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的逻辑位置。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集大成结果,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同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并不是同一范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成果,指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场域中应用得到的法理学系统,包括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后政治层和学术界所有的,以解决中国法治问题作为指向的法律思想积累,在当代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
结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维护共产党领导公有制主导和无产阶级领导权的对口法学,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本目标。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政治适域、制度适域、法治适域、法学适域和人类适域五大适域。找到相关适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会结合适域实现具体化,这样就出现各种具体的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提取马克思主义原有的法学因素,并不断融入法治建设实践中的相关法学因素,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更加系统化,也更加具备法学能力,从而越来越可以深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黎青:《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研究》1989年第12期。
②杨贻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客观不容否定》《法学》1989年第10期。
③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④李步云、高全喜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⑤ 公丕祥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⑥ 杨宗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2012年版,第412-413页。
⑧ 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和无产阶级领导权,作为基本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它们必须由执行者具体推动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推动者主体实际上起到第一位的决定作用,是具体事业的“能动核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⑨ 为了证成社会主义法治,马克思主义法学内在需要批判资本主义法治等法治的虚伪性。通过反向批判带来的坐标认定,马克思主义法学获得更多科学认识,也更加稳固地获得自己的历史方位。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页。
作者:王耀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2024总第1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