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俊伟:重归原旨: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的优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8 次 更新时间:2024-09-24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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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俊伟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学界重燃了对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的研究热情。尤其在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被逐步异化为战略工具的现实背景下,探讨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更显必要。而面对当前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间矛盾丛生的关系,是公共利益天然代表的国家就理应对此作出积极思考和应对,以便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制度能够得以重归原旨。所以,我国应当对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制度策略展开多元优化,通过灵活内化国际新创规则、合理建构政府补贴体系、充分利用横向磋商场域来促使该领域的专利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发挥激励创新效用的同时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实现理想状态下的兼容,从而使得人民健康水平提升及药品可及性问题改善取得根本性突破。

【关键字】药品;专利;生物医学;消费者利益;制度策略

 

一、问题的缘起

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全球范围内快速传播开来,很多无辜的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丧失了宝贵生命。在“新冠肺炎”疫情面前,由于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制度成为国家间博弈焦点,更是重燃了学界的研究热情。专利制度毫无疑问起源于西方国家,专利制度的理论渊源则分别是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基础上提出的“自然权利论”、德布孚拉在起草专利法时提出的“工业产权论”与柯列尔提出的“非物质论”。但美国在专利制度建构方面却更重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并以此理论为基础在美国宪法第1条中明确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经济学理论而发展起来‘激励理论’,是当今大多数国家专利法所认可的主流观点,认为专利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市场垄断收益来激励创新的产生”(陈曦,2019)。当然,这与亚当斯密的思想也是完全一致。

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专利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过,由于独占权将严重影响人类的公共健康,政府干预的制度模式就可能具有更好的制度效果(王太平,2011)。有鉴于此,在当前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逐渐被异化为战略工具的情况下,为了更好襄助我国在国际博弈中合理捍卫国家利益并在创新激励策略实施中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本文试图通过阐述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可能与协调障碍来明晰未来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的可能优化方向,使之得以在重归原旨中能够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关键的制度支持,从而加速推进“健康中国”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

二、战略工具: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的异化

如今,知识产权在很多从事高端科技、生命科学和信息处理等产业的公司中正愈发受到重视,专利制度也逐渐被这些公司视为是阻止竞争和主导市场的战略工具,专利在目前显然具备了更广泛的战略功能。可毫不客气地讲,这样的功能无疑背离了专利制度当初的建构目的,使其逐步异化为了防御性封锁和进攻性封锁的工具,经济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而就生物医学领域而言,这种异化必将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知识更迭和深度创新明显会受到阻碍,以致于私人在取得巨额利润的同时用于改善人类健康的有用产品减少,使得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大多数人们陷入到了囚徒困境当中。即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作出了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从根本上处理这一问题远非仅此而已。

(一)专利制度异化为战略工具的作用解读

众所周知,当今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已从工业制造领域向高端科技、生命科学和信息处理等产业转变,知识产权在很多从事这些产业的公司中显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些公司也愈发意识到专利的潜力。相较而言,专利制度在当前更多被这些公司视为是阻止竞争和主导市场的战略工具,而非是早先的那种防止仿制的屏障。不难发现,专利已然具备了更广泛的战略功能,其中激励创新可能只发挥了很小的作用。虽然客观上来说许多专利并未产生任何收益,但就战略而言,专利往往更具价值。而目前事关专利的决定似乎也已表现出了部分脱离专利制度建构初心的征兆(孙南申和胡荻,2016),拥有雄厚资本的大公司开始将专利当作重要战略手段加以运用。质言之,专利早已不再是保护一项发明免受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模仿,其如今明显衍变成了一种讨价还价的关键筹码,将当中的杠杆效应展现得淋漓尽致。尽管建立大型专利组合需要花费巨额费用且对创新激励缺乏应有的贡献度,可这种做法毋庸置疑能够有效压制竞争对手并将他们限定在某些特定领域,因此该做法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一般意义上讲,较大的公司确实有能力实施“环绕”策略,即先依靠申请一项专利来覆盖一项发明,再围绕主要专利去申请相关的其他专利,以此限制发明所具有的离散性功能,使得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受阻。如此一来,这些将专利看作战略工具的公司自然会充分利用时间、精力和金钱来企图覆盖该技术的所有相关专利,以迫使竞争对手的发明可能会侵犯众多专利抑或说是众多权利要求中的一种而面临损害赔偿或者强制令。总体而言,依靠专利来压制竞争对手的做法主要有二,分别为不想被竞争对手专利所影响而妥善保护公司自身经营自由的防御性封锁和可能是竞争对手可行替代方案但非本公司打算实践的进攻性封锁。分析这两种做法,可见无一不是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建构目的,经济效率势必会大大降低。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当前大量专利申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身被竞争对手压制与压制竞争对手,专利权人可能会从不使用专利权中获得很多好处。这意味着,作为工业时代遗产的专利制度虽以激励创新出现在世人面前,可不可否认的是,这项制度如今已有堕入倚靠掩埋新技术来保护市场份额和资本投资深渊的倾向。

(二)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异化为战略工具的不利后果

通说观点认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存在区别,得到认可的专利基本应有实际应用价值,否则大都被视为是基础领域的发现,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然而,就分子技术而言,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已经十分狭窄,有关基因和DNA序列的研究显示出了与传统学说的背离,不能算作是产品的基因如若按照传统学说,必将会被排斥在可专利性之外。但现实情况却是,基因和DNA序列目前已被认定为是“产品”,能够获得发明专利。专利法的这些发展明显带来了足以预见的危险:研究人员可能被禁止进入基础研究领域,而这又将会阻碍知识更迭和深度创新。申言之,由于在生物医学领域专利的战略使用更多是为了保护商业利益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那生物医学研究的私人所有权往往就可能导致用于改善人类健康的有用产品减少,显而易见的基础研究私有化危险似乎正步步逼近。例如在1990年启动的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受公共资助的科学家就不乏与私人公司间的争斗。当时科学家们努力工作试图确保所有研究都保留在公共领域,故而他们发表了所有发现以防止阻碍研究的专利申请发生,但这却并非都能如愿。1995年,就在麦克·斯特拉顿在《自然》杂志上发表有关癌症基因论文的前一天,私人公司Myriad Genetics便申请了与乳腺癌相关的BRCA1和BRCA2专利,该专利使得它能够在每位患者的检查费用中收取2500美元。到2015年,赚得盆满钵满的Myriad Genetics市值就超过了30亿美元。

与此同时,制药公司则会着重强调新药需要经过多年研发并需为此承担巨额研发费用。塔夫茨中心的一项研究也证实,开发新药的平均时间为11.8年,并且需要为此支付的费用在8.02亿至18亿美元之间(Stefano Barazza,2014)。不过,也有认为这些被营造出来的神话般代价是制药公司解释高昂药价的惯用伎俩,在世人眼中很多公司的确因研发新药获取了巨额利润。比如,丹麦的Lundbeck公司快速发展于抗抑郁药西酞普兰的大量销售,AstraZeneca公司也因治疗胃溃疡药物洛赛克的成功一跃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制药公司之一。但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确保市场优势以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制药公司一般不愿表现出具有垄断地位。可另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则是,制药公司为了维系畅销药给公司所能带来的这种巨额利润,大多会采用许多专利包裹在原始专利周围的策略使之形成专利集群。这就直接造成了即使在该药品专利到期后,其他专利也足以防止仿制药进入市场。是故,考虑到生物医学领域产品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该领域将专利制度当做战略工具无疑危害甚巨,其不仅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建构精神,更让世界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大多数人们陷入到囚徒困境当中。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由于制药公司往往为了满足盈利和股东的需要,他们更愿意去研发治疗发达国家常见疾病的药品,发展中国家常见疾病可能就会被这些公司排除在生物医学研究范围之外。

尽管2001年关于TRIPS协定的《多哈宣言》确实确认了各国政府享有使用强制许可获得药品的权利,即政府通过强制许可允许第三方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生产专利药品,以此来降低药品价格,但强制许可能否消除TRIPS协定对所有国家的任何不利影响却仍值得商榷。换言之,强制许可并非没有“副作用”,其极有可能磨灭制药公司的创新热情,进而导致政府与专利权人形成紧张关系,以致于产生公与私的对立局面,而这种对立局面难免造成不利且深远的政治和经济影响。所以,有迹象表明美国政府在各州下令对药品实行强制许可时会显得非常忧虑。由此可见,纵然生物医学领域的强制许可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轻被异化为战略工具的专利制度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为了在最大限度内提升人们的健康水平,这明显不是能够长期适用的“最优解”。

三、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冲突可能与协调障碍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历来是一对相伴而生的概念。但这种长久的共生共存关系却与二者间存在的短期冲突形成了鲜明反差,尤其在生物医学领域由于专利制度的存在以及药品可替代性的不足,更让这种短期冲突的持续时间被无限拉大。因此,为了使消费者利益不被侵犯并持续满足人们基本的健康需求,在生物医学领域产品可替代性微乎其微的现实背景之下,将该领域的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协调起来就理应是必然选择。不过,同时又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生物医学领域的产品在当前TRIPS协定构筑的秩序中已从积极的自由变为了少数人的特权,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的协调可谓是矛盾丛生。

(一)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可能

经营者与消费者在长期同为市场主体参与者的情况下二者的利益取向明显趋同,可一定时期的资源稀缺性决定了二者在短期内的力量对比。一般来说,在产品生产初期,鉴于边际成本处在上升阶段,这时的经营者大都会为保证盈利较高定价产品。但伴随规模经济形成,边际成本必定在相应范围内处于递减状态,总成本的降低往往会使经营者采取价格优惠策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自然在此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满足消费效用。而当经营者过分抬高产品的使用成本之时,绝大部分消费者必将会寻找替代产品或者降低消费需求,这时的经营者显然就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买方市场的萎缩直接造成经营者丧失追逐利润的基础。不过,这种惯常思维却明显并不适用在生物医学领域,药品长久以来都属于人们的必要性商品,并且囿于当前TRIPS协定框架下药品专利的强保护趋势,该领域规模经济形成的边际成本降低并不意味着注定会呈现出价格下降的样态。具言之,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往往借助游说、宣传等活动以法律之名来保证巨额利润的攫取不会因成本降低而消逝,生产仿制药的国家(如巴西、印度等)也一直以来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及其制药公司保护药品专利的强大压力。

毋庸讳言的是,这样的状态无疑让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时间被无限拉大,进一步加剧了制药公司与消费者间的对立。经营者与消费者虽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相较于经营者的地位而言,特别是相较于制药公司的垄断地位而言,这种平等往往仅是形式而非实质,消费者一般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与制药公司相比,一般消费者的经济能力明显有限,无法抗衡资金与技术实力雄厚的制药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不得不选择接受与顺从。而且,药品作为人们健康乃至生存的保障,在治疗某种疾病的药品只有几种甚至仅有一种的情境下,消费者的拒绝可能就意味着死亡。正因如此,多年来生物医学领域中的众多专利早已作为一种法定和事实垄断出现在世人面前。

而反垄断法多年来始终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是国家从宏观层面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法律在宏观层面的力不从心,客观促进了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作为反垄断法核心原则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发展和运用就广泛建立在消费者利益的评价基础之上。以历史维度展开观察,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理从经济学分析方法到法学分析方法的根本性转化主要就得益于有效竞争分析中加入了消费者利益标准。如是观之,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的强保护趋势极易在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境况下给反垄断法的坚定实施及全球反垄断事业造成冲击。何况TRIPS协定中的诸多实体规则又明显偏袒发达国家,那生物医学领域正在进行的这场事关药品专利的“圈地运动”自然就是以牺牲绝大多数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可能明显不言而喻。

(二)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的协调障碍

与所有权制度提供竞争经济的普遍基础一样,专利制度以私有愿望和竞争压力启动并维持着竞争的进行,对这种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然可以更好激励创新并推动技术进步。因而,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从长远来看具备一致性。只不过就目前而言,生物医学领域的这种长远需要被放置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去看待。而这也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协调生物医学领域专利权和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生命健康权。但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有关人权的概念和轮廓却并未形成,只有当人的尊严受到威胁时,其才会格外突出而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其重要性,人权也就此产生。一般认为,第一代人权是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由新兴资产阶级因反对中世纪神权和封建专制主义所提出的。这一代人权旨在限制国家权力、排斥国家干预。然而,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了严重创伤,各国人民普遍认识到人权实现需要依靠国家采取积极行动加以保障。以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起点,第二代人权自此出现,健康权的基本人权地位便依托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5条得到奠定。不过,“针对TRIPS对全球人权实现的影响,联合国人权促进小组委员会发表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协议》,明确了TRIPS没有充分反映人权的基本特征,其中包括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韩成芳,2021)。

由此可见,即便生物医学领域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协调实属必然,但这项工作的完成难度仍不容小觑。所以,全球药品可及性运动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该运动倡导各国在执行TRIPS协定时将公共健康视为最高优先权,并在鼓励发展中国家通过援引TRIPS协定第7条、第8条来保障公共健康的同时,强烈支持同类仿制药竞争。而美国虽然时常以知识产权“大棒”对别国进行敲打,可在其国内法中,对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却设置了诸多限制,以防权利滥用。不仅如此,作为最早规定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家,美国既“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原研药企业”,还“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仿制药企业”(何华,2019)。这种“双标”做法让本就处于全球生物医学领先地位的美国进一步增强了控制力,以致于给全球生物医学领域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协调制造了更多障碍。是故,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1年5月21日参加的全球健康峰会上强调,“面对传染病大流行,我们要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其实,在生物医学领域,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所欲表达的思想就是专利权并非是绝对权利,财产也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须知私有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应当是对公共利益的系统考量。揆诸于此,正是因为生物医学领域的产品在当前TRIPS协定构筑的秩序中已从积极的自由变为了少数人的特权,该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协调得异常艰难也就“顺理成章”了。

四、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的多元优化

经过上述梳理,可知专利制度在生物医学领域中的存在本质是为了激励创新,以此来更好提升人类健康水平和生活福祉。但令人遗憾的是,生物医学领域被异化为战略工具的专利制度让其与消费者利益的协调变得举步维艰。而且,以美国为首的有些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常常置国际责任于不顾实施强化产业控制力布局的措施,这就使得协调困难程度会在直线上升中让绝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加剧全球健康危机的发生风险。因此,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理应作出积极思考与应对。为优化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我国应通过灵活内化国际新创规则、合理建构政府补贴体系、充分利用横向磋商场域促使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制度能够得以重归原旨,以更好为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福祉的提升贡献制度支撑。与此同时,中国的这类策略优化同样也可以为他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对知识产权强保护趋势和国际社会分配不公提供方案借鉴,进而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世界影响力。

(一)灵活内化国际新创规则

显而易见的是,TRIPS协定中既安排了高标准的药品专利最低保护标准,又针对公共健康和人类福祉可能受到的威胁相应设置了措辞模糊的专利权限制条款,而这些措辞模糊的条款也为各国的国内立法创造了广阔适用空间,这种灵活性无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全球健康和药品可及性等带去的负面影响,受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且,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在TRIPS协定等国际法规则范围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有权决定最适宜其技术能力并满足其经济、社会、文化需求及优先发展事项的专利制度,TRIPS协定的包容性也就此得到了彰显。然而,进入后TRIPS时代发展中国家所迫切需要的立法灵活性却正在面临着被限缩殆尽的窘境,发达国家以双边FTA和区域FTA的实践路径迂回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该TRIPS-Plus条款几乎使得TRIPS协定所赋予的灵活性失去了原本作用(张明,2021)。

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此给予理性认识和充分重视,依据本国基本国情在生物医学领域灵活内化国际新创规则,以确保能够更加有利地融入国际市场。总的来说,本国国情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生物医学领域将国际新创规则灵活内化为本国专利制度的根基,在生物医学领域盲目内化高标准的专利制度绝非发展中国家尽快融入国际市场的尚佳之策,这无异于是在饮鸩止渴。面对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我们既要肯定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国家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矛盾,牢牢把住基本国情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通过运用唯物辩证法强大的方法论功能来加以灵活应对,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对此,印度在这方面的实践就值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借鉴。印度虽为尽快融入国际市场而积极签署了多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可为了缓解国内的公共健康危机和药品可及性问题,印度在生物医学领域并没有强行与所有国际规则保持一致,而是建构起了一套较低标准的专利保护制度,并依靠发达的仿制药产业逐步发展成了“发展中国家药仓”。而得益于近年来的科技进步,我国内化国际新创规则的底气逐步建立了起来,故而新修订的《专利法》内化了药品专利保护的国际新创规则。此举显然一方面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增加了跨境制药公司投资吸引力;一方面也营造出了充足的市场竞争氛围,激发了本国制药公司的创新热情。不过,《专利法》对灵活内化国际新创规则这一理念的践行却尚存改进之处,未能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作出关于公共健康危机等紧急状态下的例外规定无疑给未来可能遭遇的公共健康危机埋下制度隐患。

(二)合理建构政府补贴体系

长期以来,政府为生物医学研究提供资助在某种程度上都直接或间接地存在。不仅美国的基础研究定期在大学或者政府研究实验室内进行,英国也早在数百年前就开始向研究者提供可观的资助,许多组织亦有自己的资助计划。但一般临时性的举措并未能从根本上来替代或稀释专利价值以成为激励创新的代替方案,长久有效的创新激励往往需要合理建构起全面连贯的政府补贴体系,进而保障专利权人的预期损失得到弥补。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当政府了解一项创新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时,其所提供的资助要比单一的专利制度更能激励创新,而且在获得政府提供的资助后,这项创新产品投放市场的价格也更易被消费者接受。是故,合理建构政府补贴体系是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优化的应然方向。在这里,政府补贴是指“政府通过这种财政资助来发挥杠杆效应,以加快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政府补贴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所采取的重要经济干预手段”(李胜利和许俊伟,2020)。

而将合理建构政府补贴体系纳入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优化的内容中并不是要在生物医学领域否定专利制度的创新激励作用,只不过这是鉴于当前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与消费者利益的协调障碍所作出的务实之策,以此来最大限度把创新激励与消费者利益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国家作为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公与私理应在经济运行专业化和复杂化的强烈要求下形成共同体化,使得官民捆绑、一致打拼成为国家竞争模式。这表明,在当代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相糅合的“经济国家”中,决不能让经济全球化的噱头迷住了双眼,政府补贴便因公私融合的深入由此具备了坚实的存在基础,其也因此能够与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在交融共生中既激励创新又保障消费者利益,国家为此自然需要作出合理的顶层设计。

具体而言,为了确保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可以与政府补贴实现协同发力,将创新激励与消费者利益在最大限度内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的政府补贴体系无疑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加以建构:第一,以经济运行规律遵循和人民健康生活需求为前提贯彻比例原则,在预期目的与市场损害间认真权衡,着重关注补贴效果并予以妥善评估;第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务必在审查过程中顶住压力,坚决避免严重磋商个体创新积极性的情况发生;第三,依托既定目标设置逐步完善问责机制,充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回应的空间,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公共健康危机面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第四,适当修改《反垄断法》以破除规制困境,将其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应修改为“使用行政权力不合理排除、限制竞争”,让政府补贴与专利制度一道在接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中共同为我国人民福祉提升助力。如此一来,通过这四者间的联动运行,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必将会与政府补贴构成双轮驱动,合力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一系列健康问题。

(三)充分利用横向磋商场域

目前,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及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相关的横向磋商场域也在持续增多,这无疑为各国运用场域转移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创造了更多机遇,故而横向磋商场域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发达国家由于一直处于科技领先地位,则普遍采用纵向场域转移的方式来推行高标准规则,即从由多边到单边的进程中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相较而言,发展中国家明显更依赖于能够切实参与进行规则制定的横向磋商场域,以便于谋求更能符合国家利益的积极成果。实际上,《多哈宣言》的达成就是发展中国家成功运用横向场域转移方式的典例。在此基础上,鉴于逆全球化趋势暗流涌动和发达国家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意愿减弱等因素影响,发展中国家联合运用横向场域转移方式以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可谓是迎来了重大契机,发展中国家自此将具备更多机会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而不仅仅只是被动地灵活内化国际新创规则。

可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横向磋商场域要时刻警惕发达国家在“碎片化”的层层递进中以迂回之策来满足契合自身利益的标准提升,为此发展中国家需要借鉴纵向场域转移理论在新兴区域性国际组织或国家间合作机制磋商中引导横向磋商场域向好发展。例如,“金砖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国家间合作机制之一,就以联合声明的做法表达了他们对未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立场。当然,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横向磋商场域也远不仅是为了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以提出具有影响力和制度收益的倡议,这亦是消解知识产权与投资议题挂钩所形成“寒蝉效应”的良方。发展中国家必须保有对知识产权议题的基本规制权,否则,如若依靠仲裁手段解决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知识产权争端的话,那败诉的东道国往往难以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毕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大都不那么令人乐观,这也就是为何鼓励发展中国家借助横向磋商场域来对公共利益给予更多关注以使结果趋向公平正义的缘由。

至此,须知国家间的平等磋商才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关键抓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见仍有待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付诸生动实践,这显然在当下波诡云谲的国际环境中意义十分重大。所以就我国而言,充分利用横向磋商场域是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优化的应然路径之一。为了避免专利制度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我国生物医学领域绝不该削足适履对其一味强化,而需在保障其发挥效用的同时行务实之策来因应公众对廉价药品的渴求度逐步增强,力促药品可及性矛盾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化解。并且,基于国家职责所在,在生物医学领域多方面受制于人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理应团结起来,充分利用横向磋商场域,以尽可能降低因任人宰割而发生损害本国人民利益的风险。

五、余论

历史证明,一项规则若要赢得人们内心的真切拥护无疑需要具备道德意识,而当前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的发展显然与这一要求渐行渐远,因而亟待重归原旨,通过发挥制度效能来激励创新,增强对消费者利益乃至人类健康生活的保障。并且,任何财产所有权人都不具有一种完全凌驾于他人生死之上的权利也是洛克思想的核心,康德对此提出的更严苛思想则强烈认为应当对影响到他人整体自由的财产权加以限制。以上两种观点都相应支撑了罗尔斯关于财产权必须要让位于严重威胁到他人生存的情形之主张。考虑到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人财产权,那么围绕在该制度周围的私有制悖论就注定挥之不去。鉴于生物医学领域产品的需求弹性极小,故而在专利权人与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间的平衡就十分必要,植根于人性的规则需要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基准赋予个人成就与社会正义并存的空间。

而对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发展所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进行审思并非是要否定专利制度及其固有作用,这里所要批驳的则是一味追求更强垄断的发展思路,如同因噎废食的完全废除专利制度之想法也同样是错误的,绝不应当将专利制度排除在生物医学领域之外。专利制度在当前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依然还是激励创新的不二选择,生物医学领域仍有赖于依靠专利制度的创新激励作用来实现发展,只不过当中的专利制度需要在策略的多元优化中克服局限、补足短板,以此来更好达到对消费者利益乃至人类健康生活的保障要求。这意味着若是单纯从行政管理入手纠正专利制度缺陷也好似隔靴搔痒,对生物医学领域专利制度策略的优化务必系统推进,国家在其中应扮演好社会和公共利益代表者角色。唯有如此,绝非易事且任重道远的重归原旨之路方能迈入康庄大道。

 

许俊伟,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 陈曦.论技术创新与专利制度的辩证关系[J].知识产权,2019,(4).

{2} 韩成芳.后TRIPS时代药品专利制度正当性的危机与反思[J].科技与法律,2021,(2).

{3} 何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探究——以药品消费特性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9,(4).

{4} 李胜利,许俊伟.政府补贴的存在解构与法治进路——基于中国发展的历史经验[J].经济法论丛,2020,(2).

{5} 孙南申,胡荻.论工业品知识产权的法律边界[J].国际商务研究,2016,(1).

{6} 王太平.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J].法学研究,2011,(3).

{7} 张明.后TRIPS时代的药品专利保护:趋势、影响与因应——以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为视角[J].国际经济法学刊,2021,(2).

{8} Barazza, S. Pay-for-delay Agreements in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Towards a Coherent EU Approach[J].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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