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经济发展情况,满足经济分析和管理的需求,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建立了国内生产总值(GDP)使用核算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满足经济分析和管理不断产生的新需求,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发生的新变化,基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改革和逐步完善、有关分类标准的建立和不断修订、资料来源的不断丰富,GDP使用核算方法不断发生变化。对中国GDP使用核算方法重要变化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可以为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作者许宪春,高级统计师。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包括生产核算和使用核算。其中,GDP生产核算就是核算各行业增加值;GDP使用核算就是核算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需求。消费需求称为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投资需求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变动;净出口需求称为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即货物和服务出口与货物和服务进口之间的差额。因此,GDP使用核算从需求角度反映经济规模、结构及其变化,在经济分析和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国民经济核算采用产生于苏联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简称“MPS”),核心指标是MPS的国民收入。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发展情况,满足经济分析和管理的需求,国家统计局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研究《国民账户体系》(简称“SNA”)中的GDP,并分别于1985年和1989年建立了GDP生产核算制度和GDP使用核算制度。但是,在GDP核算制度建立初期,MPS的国民收入仍然是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SNA的GDP是附属指标。其基本核算方法是在MPS的国民收入核算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服务业获得迅速发展,MPS的国民收入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经济管理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对GDP更加重视,推动GDP由附属指标转化为核心指标,并开始直接利用原始资料进行核算的方法,MPS的国民收入核算退出历史舞台。后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管理需求,中国GDP核算方法发生过一系列重要变化。
GDP使用核算包括现价核算和不变价核算,本文阐述中国年度现价GDP使用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
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
居民消费支出指常住居民用于个人消费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居民以货币形式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以及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即所谓虚拟消费支出。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居民以实物报酬和实物转移的形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二是居民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货物,例如农户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粮食、蔬菜、水果;三是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即居民自己拥有自己居住的住房提供的服务;四是金融机构向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机构向居民提供的保险服务。自从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以来,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发生过四次重要变化。
(一)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的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
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居民消费支出核算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GDP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支出与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包括居民关于消费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支出,后者则只包括这些支出中所对应的物质产品(包括物质性服务)部分,以及非物质性服务支出中相应服务所对应的物质产品投入部分,而不包括工资利润等非物质性投入部分。这一时期的居民消费支出核算,就是在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基础上,增加非物质性服务支出所包括的工资利润等非物质性投入部分。
(二)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一次重要变化
从1992年开始,居民消费支出核算不再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而是直接采用原始资料核算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消费支出 = 商品性消费 + 自给性消费 + 文化生活服务性消费 + 住房及水电煤气消费 + 公费医疗消费 + 实物报酬消费 + 企业从公积金和公益金中支付的为职工谋福利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等(1)
1.商品性消费。指我国常住居民通过市场购买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各种商品,包括食品、衣着等,利用国家统计局《商品流通、饮食业综合统计年报》、住户调查和1987年全国投入产出表等资料计算。
2.自给性消费。主要指农民自己生产并直接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农副产品,如自产自用的粮食、家庭饲养并自用的畜禽产品等,利用国家统计局《农林牧渔综合统计年报》和农村住户调查资料等计算。
3.文化生活服务性消费。指常住居民各种文化生活服务性支出,例如交通费、邮电费、学杂费、文娱费、修理服务费、医疗保健费(居民自己直接支付的部分)、保育费等,利用国家统计局《商业统计年报》和住户调查资料等计算。
4.住房及水电煤气消费。指常住居民生活用房房租、水电煤气支出和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消费。其中,房租和水电煤气支出利用国家统计局《商业统计年报》和住户调查资料计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消费分为农村和城镇两部分,农村部分利用农村住户调查中的农民生活用房面积、房屋造价和使用年限资料推算;城镇部分利用《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年底实有私人住房数量、房屋造价和使用年限资料推算。
5.公费医疗消费。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为其职工支付的医疗、卫生保健费用,基础资料取自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6.实物报酬消费。指职工从单位获得的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实物收入对应的消费。免费的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格计算,低于市场价格的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部分消费利用典型调查资料和相关数据推算。
7.企业从公积金和公益金中支付的为职工谋福利的集体福利设施费。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其他经济单位的集体福利设施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包括对职工的浴室、理发室、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的各项支出扣除收入后的差额补助费等,利用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有关资料计算。
(三)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二次重要变化
1995年,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国家统计局对1992年确定的GDP核算方法进行了系统修订,其中包括对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修订。其计算公式调整为:
居民消费支出 = 商品性消费 + 自给性消费 + 文化生活服务性消费 + 住房及水电煤气消费 + 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服务消费 + 实物报酬消费 + 公费医疗消费 + 集体福利消费 (2)
公式(2)相对于公式(1)变化最大的项目是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服务消费,这是1995年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新增加的项目。金融中介服务消费包括面向居民直接收费的金融中介服务消费和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消费(简称“FISIM”)。后者采用推算的方法,具体方法是利用金融业总产出乘以居民储蓄利息收入与生活用贷款利息支出之和在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支总额中的比重得到。
保险服务是指保险机构通过收取保险费和支付理赔的方式从事的服务。这种服务,保险机构也不是采取直接收取保险服务费的方式,而是通过保险费收入大于理赔支出的间接方式获取服务费用。因此,居民关于保险服务的消费也不能采取直接计算的方式,而是利用居民保险费支出之和占保险机构保险费收入之和的比重分劈保险业总产出的方式获得。
(四)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三次重要变化
2004年,即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家统计局对GDP核算方法进行了系统修订,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其中最主要的是基本分类和资料来源的变化。基本分类方面,修订为以城乡住户调查中的居民消费支出基本分类为主,补充住户调查中没有包括的类别;资料来源方面,修订为以城乡住户调查中的居民消费支出资料为主。根据修订后的分类,居民消费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消费支出 = 食品支出 + 衣着支出 + 居住支出 +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 + 医疗保健支出 + 公共医疗支出 + 交通和通信支出 + 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 + 金融中介服务消费 + 保险服务消费 +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 + 实物消费支出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
1.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居住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支出、交通和通信支出、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利用农村和城市住户调查中的相应人均支出乘以农村居民年平均人口和城镇居民年平均人口计算。
2.公共医疗支出。与1995年中的公费医疗消费相比,这里的公共医疗支出核算范围扩大了,不仅包括城镇居民公费医疗支出,还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出和农村居民公共医疗支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出利用财政部行政单位支出决算资料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资料计算;农村居民公共医疗支出利用住户调查中的农村居民人均报销医疗费乘以农村居民年平均人口计算。
3.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与1995年相比,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消费计算方法主要发生以下两个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城镇居民自有住房修理维护费和管理费,核算范围更加完整;二是将城镇居民住房折旧率由4%调整为2%,即假定城镇居民住房使用年限为50年左右,更加符合城镇住房质量不断提高的客观实际。与1995年相比,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消费计算方法主要发生四个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农村居民自有住房修理维护费;二是用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代替年末户均住房间数,用农村居民住房单位面积价值代替年末每间住房价值,用农村居民年平均人口代替农业人口户数;三是由于农村居民租赁住房较少,因此假定农村居民住房基本上是自有住房,从而没有扣除农村居民出租住房部分虚拟折旧;四是将农村居民住房折旧率由2%调整为3%,即假定农村居民住房使用年限为30多年。
4.金融中介服务消费。与1995年不同,这里的金融中介服务消费仅指居民关于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消费。核算方法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虽然仍采用比例分劈的方法,但分劈的不再是金融业总产出,而是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分劈的比例不再是居民储蓄利息收入与生活用贷款利息支出之和占金融机构存贷款利息收支之和的比例,而是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生活用品贷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之和的比重。
5.保险服务消费。与1995年相比,核算方法有所细化,虽然仍采用比例分劈的方法分劈保险业总产出,但分劈比例调整为人寿险保费收入、家财险保费收入、私人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之和占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比重。
6.实物消费支出。实物消费支出的核算方法与1995年实物收入消费基本相同。
(五)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四次重要变化
2013年是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家统计局再次对GDP核算方法进行了系统修订,居民消费支出核算的基本分类、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也相应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2013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GDP使用核算对居民消费支出分类进行了调整,并针对住户调查对高收入户代表性不够、有些消费项目存在低估的情况,把 GDP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支出核算由原来以住户调查资料为主,调整为以住户调查资料为基础,综合运用有关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经营、销售资料以及行政记录等。鉴于分类和资料来源的变化,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GDP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支出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消费支出 = 食品烟酒支出 + 衣着支出 + 居住支出 + 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 + 交通和通信支出 + 教育文化和娱乐支出 + 医疗保健支出 + 金融中介服务消费 + 保险服务消费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
1.食品烟酒支出和衣着支出。核算方法与2004年相同,其余项目的计算方法均有变化,下面按具体项目进行阐述。
2.居住支出。等于租赁房房租、住房维修及管理支出、水电燃料及其他支出和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之和,相当于公式(3)中的居住支出与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的合计。
对于城镇居民居住支出来说,租赁房房租、住房维修及管理支出和水电燃料及其他支出利用城市住户调查中的人均支出乘以城镇居民年平均人口计算,但其中的住房维修及管理支出要扣除3万元及以上大型装修和住房维修支出中的一部分,这部分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处理。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的计算方法与2004年相同。
对于农村居民居住支出来说,租赁房房租、住房维修及管理支出和水电燃料及其他支出利用农村住户调查中的人均支出乘以农村居民年平均人口计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要在按照2004年方法核算的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中扣除农村居民租赁私房部分。
3.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等于化妆品支出、家政服务支出、其他支出之和。其中,化妆品支出主要利用批发和零售业统计中的化妆品零售额资料计算;家政服务支出利用家政行业协会的家政服务收入资料计算。
4.交通和通信支出。等于购买汽车支出、电信服务支出、其他支出之和。其中,购买汽车支出利用轿车销售量、进出口量、平均单价、私人购买轿车比重资料计算;电信服务支出利用工信部的电信业务收入和居民电信费比重资料计算。
5.教育文化和娱乐支出。等于住户调查中的教育文化娱乐支出与自费留学支出之和。其中自费留学支出利用自费留学人均费用和近三年各年新增自费留学人数之和计算。
6.医疗保健支出。其核算方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支出包括了商业健康保险机构赔付居民的医疗费;二是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支出中农村居民利用新农合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利用政府部门对农村居民新农合补贴补助资金支付的部分)代替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居民支付的医疗卫生支出。这种核算方法的变化是适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新农合制度的建立而发生的变化。
7.金融中介服务消费。与2004年不同,这里的金融中介服务消费既包括居民关于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消费,也包括居民关于直接收费的货币金融服务支出。对于前者仍然采用比例分劈法,但与2004年不同,分劈比例中的存款和贷款采用的都是年平均余额,而不是年末余额。
8.保险服务消费。依然采用比例分劈的方法分劈保险业总产出,分劈比例为寿险赔款及给付、家财险赔款及给付、居民机动车辆险赔款及给付在保险机构赔款及给付中的占比。2004年相比,不同点在于在分劈比例的计算中用各种赔款及给付代替了相应的保费收入。
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于金银珠宝首饰支出、美容美发洗浴等支出、其他支出之和。其中,金银珠宝首饰支出主要利用批发和零售业统计中的金银珠宝首饰零售额资料计算;美容美发洗浴等支出利用GDP生产核算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托儿所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等总产出计算。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四次重要变化除了体现在核算分类和计算公式外,还体现在资料来源方面,特别是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中的化妆品支出和家政服务支出、交通和通信支出中的购买汽车支出和电信服务支出、教育文化和娱乐支出中的自费留学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金银珠宝首饰支出和美容美发洗浴等支出,都没有像2004年那样采用住户调查中的居民消费支出相应资料计算,而是采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其他方面资料计算。上述调整主要是考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住户保护隐私的意识不断增强,高收入户的配合程度不够,住户调查样本对于高收入户的代表性不够,所以住户调查关于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存在低估的可能,从而选取其他方面更加准确的资料来源进行替代。
从上述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可知,随着经济的发展,统计调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关统计分类标准的建立和修订,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是从间接核算到直接核算。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居民消费支出核算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居民消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从1992年开始直接采用原始资料核算的方法。二是居民消费支出核算范围逐步扩大,相应的核算方法逐步建立。例如,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居民消费支出没有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消费和保险服务消费,随着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服务的发展,居民关于这两类服务的消费不断增加,从1995年开始,这两类消费被纳入居民消费支出核算范围,建立了相应的核算方法。三是居民消费支出核算分类不断修订,核算方法相应地发生变化。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居民消费支出核算以总量核算为主,随着经济分析和管理对居民消费支出结构需求的增加,国家统计局不断修订居民消费支出分类,核算方法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四是居民消费支出核算资料来源不断改进,核算方法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例如,从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开始,针对住户调查样本对高收入户的代表性不够,住户调查关于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存在低估的可能,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改变了之前利用住户调查中的有关资料计算相应的居民消费支出的做法,选取更加准确的资料来源进行核算。
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
政府消费支出指政府部门承担的公共服务支出以及个人消费货物和服务支出。自从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以来,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发生过五次重要变化。
(一)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的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
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政府消费支出核算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社会消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政府消费支出与社会消费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指政府部门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个人消费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支出,后者只包括上述支出中所对应的物质产品(包括物质性服务)投入部分,不包括其中所包含的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等非物质性投入部分。对社会消费进行补充和调整就是在其基础上增加上述非物质性投入部分(包括政府部门虚拟固定资产折旧),形成政府消费支出。
(二)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一次重要变化
从1992年开始,政府消费支出核算不再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社会消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而是直接采用原始资料核算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消费支出 = 财政支出中的有关事业费 - 不属于消费的部分 + 预算外支出 + 行政事业单位虚拟固定资产折旧 + 农村社会消费(5)
其中,不属于消费的部分指上述支出中属于固定资本形成的支出(例如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设备购置费、地质勘探费中与工程有关的地质勘探费用等)和转移性支出(例如人民助学金等)。行政事业单位虚拟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乘以折旧率计算。农村社会消费主要指农村村委会的经常性业务支出。上述资料来源于财政部的财政决算资料、财政部门预算外支出统计资料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资料。
(三)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二次重要变化
1995年,国家统计局对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消费支出 = 财政预算内有关事业费支出中属于经常性业务支出的部分 + 财政预算外支出中属于经常性业务支出的部分 + 行政单位和非营利事业单位虚拟固定资产折旧 +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总产出扣除营业收入的差额(6)
其中,“财政预算外支出中属于经常性业务支出的部分”对公式(5)中的“预算外支出”进行了修订,即像财政预算内有关事业费支出一样,剔除其中的转移性支出和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这些不属于政府消费支出的部分。“行政单位和非营利事业单位虚拟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式(5)中的“行政事业单位虚拟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范围进行了修订,剔除了盈利性事业单位,即不再把盈利性事业单位作为政府部门的构成部分,而是归入企业,从而在计算政府消费支出时,不再对这些单位虚拟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总产出扣除营业收入的差额”对公式(5)中的“农村社会消费”进行了修订,一是除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外,还把城镇居民委员会纳入政府消费支出的计算范围;二是计算方法采取总产出扣除营业收入差额的方法。上述修订使得政府消费支出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更加准确合理。
(四)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三次重要变化
2004年,即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家统计局对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进行了第三次重要修订。修订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消费支出 = 政府部门总产出 - 政府部门获得的营业收入 (7)
其中,政府部门总产出包括事业法人单位、机关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村委会、居委会总产出,这些单位总产出等于经常性业务支出与固定资产折旧之和。其中的经常性业务支出利用上述单位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剔除其中用于转移性的支出和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利用上述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乘以折旧率计算。
政府部门获得的经营收入包括事业法人单位获得的经营收入、机关法人单位获得的经营收入、社会团体法人单位获得的经营收入和村委会、居委会获得的经营收入。
这次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修订的突出特点是利用第一次经济普查中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资料取代财政部门的决算资料等计算政府消费支出。
(五)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四次重要变化
2005年,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后,国家统计局对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进行了第四次重要修订。修订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消费支出=经常性业务支出-政府部门市场性收入+固定资产折旧(8)
其中,经常性业务支出利用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资料中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剔除其中用于转移性的支出和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政府部门市场性收入包括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资料中事业收入中的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中非财政拨款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利用全国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原值乘以折旧率计算。
这次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修订的突出特点是从利用第一次经济普查中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资料重新回到利用财政部决算资料计算政府消费支出,之所以做出这种调整,主要原因是在普查年度之后的常规年度,无法获得普查时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资料。
(六)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第五次重要变化
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家统计局对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修订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消费支出=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性支出+固定资产折旧(9)
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政府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处理的变化。政府社会医疗保障支出指政府部门对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卫生补贴补助资金、政府部门对农村居民新农合补贴补助资金。这部分支出在以前的GDP使用核算中是作为居民消费支出处理的,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GDP使用核算将其作为商品和服务性支出的一部分调整为政府消费支出了。这项修订是根据2008年SNA的建议,从支出承担者角度对上述支出进行的重新归类。
二是对政府部门市场性收入处理的变化。在以前的政府消费支出核算中,政府部门市场性收入作为整体从政府的经常性业务支出中扣除,从2013年开始,仅扣除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可能会低估政府消费支出。因为政府部门市场性收入不仅用于经常性业务支出,还可能会用于转移支出和投资,将其从政府经常性业务支出中全部扣除,可能会过多扣减,从而低估政府消费支出,新的处理方法避免了这种情况。
从上述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可知,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一是从间接核算到直接核算。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政府消费支出核算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社会消费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从1992年开始直接采用原始资料核算的方法。二是拓展核算范围,建立核算方法。例如,1995年以前的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没有把城镇居民委员会纳入核算范围,1995年以后将其纳入核算范围,建立了相应的核算方法。三是细化核算内容,改进核算方法。例如,在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以前的政府消费支出核算中,政府部门市场性收入从政府部门的经常性业务支出中全部扣除,可能会低估政府消费支出,从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开始,仅扣除其中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避免了可能会低估政府消费支出的情况。四是采纳国际标准建议,修订核算方法。例如,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GDP使用核算按照2008年SNA的建议,从支出的承担者角度,把政府社会医疗保障支出作为政府消费支出构成部分处理,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衔接。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减处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附着于非生产资产价值上的某些特定支出。自从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以来,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发生过五次重要变化。
(一)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
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固定资产积累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固定资产积累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后者则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对固定资产积累进行补充和调整就是把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到固定资产积累中,形成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第一次重要变化
从1992年开始,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不再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固定资产积累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而是直接采用原始资料核算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 + 2万—5万元的项目投资 + 零星设备购置 + 新产品试制费增加的固定资产 + 商品房销售增值 + 军事单位投资 + 矿藏勘探费(10)
其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投资专业统计中的指标,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和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包括的生产职工培训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费、农业开荒费;2万—5万元的项目投资指没有包括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总投资在2万—5万元的项目投资;零星设备购置是指没有列入投资计划,总投资在2万元以下、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零星设备购置;新产品试制费增加的固定资产指用新产品试制费开支的为某一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的研究试验费用;商品房销售增值指商品房销售额与相应的商品房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军事单位投资指不是单纯用于军事目的,在生产中可以反复使用的,并可转作民用的构筑物、设备、装备等(已经包括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部分除外);矿藏勘探费仅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没有包括的矿藏勘探费。
(三)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第二次重要变化
2004年,即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家统计局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50万元以下零星固定资产投资 - 购置旧建筑物、旧设备的价值和土地征用、购置及拆迁补偿费 + 新产品试制增加的固定资产 + 商品房销售增值 + 未经过正式立项的土地改良费用 + 无形固定资产增加 (11)
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公式(11)中的无形固定资产增加项目。这里的无形固定资产增加包括矿藏勘探费和从市场上购买的计算机软件支出两部分。其中的矿藏勘探费从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就已经计入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但是,第一次经济普查以前,单独购买的计算机软件支出被作为中间投入处理了。根据1993年SNA的建议,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GDP使用核算把从市场上单独购买的计算机软件支出计入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四)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第三次重要变化
2008年,即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家统计局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分类做了较大幅度调整,与国际标准更加衔接,有利于开展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结构分析。修订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 住宅 + 非住宅建筑物 + 机器和设备 + 土地改良支出 + 矿藏勘探费 + 计算机软件 + 其他(12)
与公式(11)相比,公式(12)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公式(11)是从计算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总量需要设计的,公式(12)中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七个构成部分基本上是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划分的,与国际标准更加衔接,不仅能够满足计算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总量的需要,而且能够提供其结构变量,对于开展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结构分析具有意义。
(五)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第四次重要变化
2013年,即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针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改革和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的相应变化,国家统计局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 住宅 + 非住宅建筑物 + 机器和设备 + 土地改良支出 + 矿藏勘探费 + 计算机软件 + 其他(13)
从七个大的构成项目看,公式(13)与公式(12)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中的非住宅建筑物项目的范围发生了变化,补充计算的“50万元以下非住宅建筑物投资”调整为“500万元以下非住宅建筑物投资”。机器和设备项目的范围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将补充计算的“50万元以下机器和设备投资”调整为“500万元以下机器和设备投资”;二是增加了武器系统支出。武器系统支出指国防费中用于军舰、潜艇、军用飞机、坦克、导弹运输工具和发射架设施等支出。这项修订是根据2008年SNA的建议对武器系统支出核算方法进行的改革。
(六)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第五次重要变化
2016年,国家统计局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 住宅 + 非住宅建筑物 + 土地改良支出 + 机器和设备购置 + 矿藏勘探费 + 计算机软件支出 + 研究与开发支出 + 其他(14)
与公式(13)相比,公式(14)增加了研究与开发支出项目。这项变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按照2008年SNA的建议进行的改革。
从上述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可知,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经历了不断改进的过程。一是从间接核算到直接核算。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采用对国民收入使用核算中的固定资产积累进行补充和调整的方法,从1992年开始直接采用原始资料核算的方法。二是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范围逐步扩大,建立或改革相应的核算方法。例如,针对计算机软件、研究与开发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的建议,国家统计局先后于2004年和2016年把从市场上购买的计算机软件支出和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研发支出纳入了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核算范围,进行了核算方法改革,把相应的支出从中间投入调整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GDP,反映出计算机软件支出和研发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三是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分类逐步完善,核算方法相应地进行调整。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以后的较长时期,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以总量核算为主,从2008年,即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开始,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采取按固定资产类型分类的方式进行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更加衔接。这种分类方式的改革,不仅能够提供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总量指标,还能提供按固定资产类型分类的结构指标,对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结构分析和不同类型固定资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GDP使用核算的历史上,存货变动核算方法发生过四次重要变化,第一次至第三次分别发生在1992年、1993年和1996年,第四次发生在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2004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核算方法发生过四次重要变化,第一次和第二次分别发生在1996年和1997年,第三次发生在第一次经济普查年度,第四次发生在2015年。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进行阐述。
总结与建议
根据本文前面三部分的论述,中国GDP使用核算方法的重要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大的方面:一是随着GDP由附属指标转化为核心指标,GDP核算逐渐由间接核算转变为直接核算。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服务业获得迅速发展,MPS的国民收入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推动GDP由附属指标转化为核心指标。相应地,GDP使用核算不再采用对MPS的国民收入使用核算进行调整和补充的间接核算方法,而是直接利用原始资料核算的方法,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核算方法的第一次重要变化都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GDP使用核算初期被忽略掉的部分变得越来越重要,推动GDP使用核算范围逐步扩大和相应核算方法的建立。例如,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居民消费支出没有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消费和保险服务消费,随着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服务的迅速发展,居民关于这两类服务的消费在不断增加,从1995年开始,这两类消费被纳入居民消费支出核算范围,建立了相应的核算方法;又如,在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初期,政府消费支出没有把城镇居民委员会纳入核算范围,从1995年开始,政府消费支出把城镇居民委员会纳入核算范围,相应的核算方法被建立起来。
三是随着统计调查制度的改革和逐步完善、有关统计分类标准的建立和不断修订、资料来源的不断丰富,GDP使用核算方法相应地得到逐步完善。例如,自从GDP使用核算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居民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的分类不断细化和规范,相应的核算方法得到逐步改进和完善,从而使得GDP使用核算能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需求结构分析和制定需求政策的需要。
四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满足经济分析和管理不断产生的新需求,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发生的新变化,GDP使用核算方法不断进行改革。例如,2004年、2013年和2016年GDP使用核算分别将从市场上购买的计算机软件支出、武器系统支出和研究与发展支出由中间投入调整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GDP,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是根据对资料来源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情况,对GDP使用核算的资料来源进行调整,采用更好的资料来源,对GDP使用核算方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例如,从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开始,根据对住户调查中的居民消费支出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的情况,居民消费支出核算对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交通和通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核算方法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
下面就中国GDP使用核算方法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是细化居民消费支出核算分类。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中国居民消费支出核算分类经历了不断修订的过程,目前采用的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中的大类。上述分类标准将居民消费支出划分为三层,第一层为大类,共8个;第二层为中类,共24个;第三层为小类,共80个。居民消费支出核算分类在经济分析和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根据上述分类标准进一步细化居民消费支出核算分类,可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先细化到24个中类,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细化,对居民消费支出核算方法作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二是细化政府消费支出核算分类。从本文第二部分的阐述可知,中国政府消费支出核算较长时期以计算政府消费支出总量为主。从2013年,即第三次经济普查年度开始,从成本构成的角度对政府消费支出进行分类。这种分类对于政府消费支出的成本结构分析是有意义的,但无法满足政府消费支出的职能结构分析,而后者对于政府消费支出结构分析更加重要。建议根据联合国制定的《政府职能分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并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细化政府消费支出核算分类,对政府消费支出核算方法作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满足政府消费支出职能结构分析的需要。
三是改革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核算方法。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有两种基本核算方法:租金法和成本法,中国现行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核算采用成本法。这种方法使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被低估,从而导致居民消费支出被低估。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核算方法进行改革,使用租金法核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支出,从而有利于客观反映居民消费支出。
四是改进计算机软件支出核算方法。计算机软件是2008年SNA中知识产权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本形成处理。为了全面地反映计算机软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需要针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自己研制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支出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计算机软件支出核算方法。
五是改革数据库支出核算方法。数据库是2008年SNA中知识产权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本形成处理。为了客观地反映数据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对数据库的范围、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条件成熟时将数据库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GDP。
六是改革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支出核算方法。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是2008年SNA中知识产权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本形成处理。与数据库同样的理由,需要对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的范围、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条件成熟时将其支出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