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豪: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常态化之实效检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7 次 更新时间:2024-09-01 22:04

进入专题: 认罪认罚从宽   司法效率   宽严相济   被害人保护  

吴雨豪  

 

内容提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步入常态化阶段。既有讨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归纳为程序、实体和恢复性司法三个维度。本文基于2016—2021年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六类常见案件两百余万份裁判文书,分别评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个案效果和系统效果,实证结果显示:在程序维度上,认罪认罚从宽显著提升了案件处理的司法效率,但是其在发挥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仍有完善空间。在实体维度上,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总体上获得了“从宽”的处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轻罪的量刑朝宽缓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并没有对重罪案件的量刑产生同样影响,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然要求。在恢复性司法维度上,一方面,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的比例都显著高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但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整体状况并没有显著改善,未来被害人权益保护仍然应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值得关注的议题。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政策评估 司法效率 宽严相济 被害人保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项地区性的司法试点正式转变为一项全国性的司法制度。相关政策性文件赋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的历史使命,无论是“提高司法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政策定位,还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表述,都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从程序和实体等多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深远影响。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几年内,认罪认罚案件就开始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据绝对多数。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由此,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之后的常态化适用,这一制度性变革是否如预期一样,真正实现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回答上述问题对于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科学评估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上述预期目标,对这一制度的推进适用才具有坚实的经验依据。反之,如果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些维度上并没有发挥预期的功能,那么未来这些领域就应当成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关注对象。

一、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的差异性变化

官方数据显示,从2020年开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率都保持在85%以上,但是,上述数据是以全部的刑事案件作为统计对象,而在我国的刑事案件构成中,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微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绝大部分危险驾驶案件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微犯罪中的广泛适用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保持高水平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在一些传统罪名中,特别是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如何?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笔者以2016年至2021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六类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分别统计了每一年各类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的比例。其中,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经在18个试点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因此在统计的过程中,笔者将这18个试点城市与其余地区分别统计。从表1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方面,如预期的一样,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极大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适用。由于2018年之前,在非试点地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因此在这些地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例几乎接近于零。但是这一比例在2018年之后逐年大幅提升。同时,非试点城市与试点城市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例上的差距迅速缩小,并最终实现反超。两类城市仅在2019年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上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到了2020年,也就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一年多时间内,非试点城市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比例就显著逼近甚至反超试点城市,这在六个罪名中都得到了一致性的体现。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罪名的适用比例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在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中,截止到2021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比例都达60%以上,部分罪名逼近80%,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在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中得到了广泛适用。但是在抢劫和强奸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比例都从未超过50%。其中,强奸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比例明显较低,仅有10%—15%。由此可见,即使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适用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对法定刑起始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然比较慎重。

表1 认罪认罚从宽在各罪中的适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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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功能定位与预期效果

上文的描述性统计发现,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逐渐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发现也与官方公布的数据基本符合。因此,对于这样一项对刑事诉讼系统产生变革性影响的制度,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对其实施效果展开全面评估。

实际上,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之初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说明》,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都对这一制度的功能定位作了相对稳定的表述。结合既有理论文献,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预期效果包括程序、实体和恢复性司法三个方面,由此构成了本文实证研究的三个评估面向。

(一)程序法上的功能定位:提升司法效率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将提升司法效率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应当说,这样一种功能定位有其特定的现实背景与制度逻辑。一方面,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刑法修正案的陆续颁布,我国轻罪案件的数量呈快速增长的态势。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轻罪案件的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紧缺性之间表现出了强烈的冲突关系,‘案多人少’的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司法机关需要对一些疑难、重大的案件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防止庭审流于形式,做到“应繁则繁”。因此在“繁简分流”原则的指引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通过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成本,从而帮助司法机关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因此,笔者认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检验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其是否显著提升了部分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由此形成本文的第一个实证假设:

假设1.1: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的扩张适用将导致部分案件的司法效率显著提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效率取向的追求需要有其特定的限度和适用范围。如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过于追求案件处理的效率,将会对案件审判质量和错误裁判的控制产生不利影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效率提升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繁简分流”下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就是帮助司法机关将节约下来的人力和物力真正投入“应繁则繁”的案件中。因此,在一些犯罪性质严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效率的价值目标应当受限。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保障庭审的实质化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由于重罪案件的被追诉人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因此认罪认罚也需要更高的沟通和协商成本。诉讼“全流程”简化的效果在重罪案件中也比较难以体现。

结合上述因素,我们需要对假设进行一定的修正:

假设1.2: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对司法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中,而在疑难、重大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不应当具有明显的司法效率提升功能。

(二)实体法上的功能定位: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面向

《指导意见》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1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认罪认罚从宽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具体化和制度化,最终促使刑罚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

然而另一方面,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的,是我国传统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一个无法忽视的方面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进一步强化“坦白从宽”面向的同时,也可能会增加“抗拒从严”适用的可能性。正如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后,那些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实施抗拒行为而受到从严处罚。此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并不会如预期的那样推动刑罚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由此,我们需要构建以下假设,以专门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

假设2.1: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的扩张适用将导致刑事司法内的刑罚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

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蕴含着对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从宽”和“从严”需要区别化对待的要求。这样一种区别化对待同样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例如,对于从宽的适用范围,《指导意见》在强调“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的同时,专门提出“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由此,我们应当期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对于不同犯罪的刑罚处遇产生不同的影响,由此形成以下假设。

假设2.2: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的扩张适用将会导致轻微刑事案件的刑罚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对刑罚的影响会显著减弱。

(三)恢复性司法上的功能定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被害方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对此,《指导意见》专门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促进被害人的和解谅解以及被害方异议的处理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样一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定位,其背后更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恢复性司法是通过将司法模式从传统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模式修改为“犯罪人—受害人”模式,从而重视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置于解决犯罪问题的中心,强调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恢复和补偿。

然而,虽然相关的法律规范肯定了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但是在实施效果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能否实现恢复性司法的功能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往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密切相关,被害人是否得到抚慰往往被视为评判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另一方面,由于认罪认罚从宽中控辩协商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因此,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在协商的过程中,被害人的地位有可能被边缘化。从域外辩诉交易的实施状况来看,甚至出现忽略乃至出卖被害人利益的情况。这样一种风险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成为现实,那么将会阻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功能的实现。

由此,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有必要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维度进行检验:

假设3: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的扩张适用将有助于实现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和解和被害人谅解等恢复性司法的目的。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和变量设置

1.数据来源

本文的实证研究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6年至2021年基层法院审理的六类刑事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这六类刑事案件包括:盗窃、诈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强奸。首先,在时间跨度上,由于本文需要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因此数据库同时涵盖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裁判文书,以方便从时空变化上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应。其次,在罪名选择上,一方面,这六种犯罪均属于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的常见犯罪,既涵盖了财产犯罪,也涵盖了人身犯罪;既涵盖了故意犯罪,也涵盖了过失犯罪,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另一方面,如同前文理论假设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一个重要面向,是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区别对待”,从而实现“繁简分流”和“宽严相济”的政策目标。而这六个罪名中,前四个罪名属于较为典型的轻罪,起始法定刑都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而后两个罪名——抢劫罪和强奸罪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典型的重罪,起始的法定刑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可以分别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两种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影响。

笔者根据上述范围从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了所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在剔除因为法定原因不披露具体内容的部分文书(大部分为未成年人犯罪)之后,通过计算机自然语言分析方法对每份裁判文书的变量进行识别和提取,最终形成案件数据库。其中包括:盗窃案件93万余件、诈骗案件近42万件、故意伤害案件44万余件、交通肇事案件32万余件、抢劫案件6万余件、强奸案件4.4万余件。

在利用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一个有关数据质量的潜在风险是裁判文书选择上网的问题。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司法机关仍然可能存在对裁判文书“选择上网”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影响了样本的代表性,将有可能对实证研究的科学性产生不利影响。但是,相关的研究发现,相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文书公开比例相对较高,在2016年之后,大多数省份刑事案件的文书公开比例都达到了80%以上。因此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数据库涵盖了特定时间内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上述六类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

2.因变量

因变量的选择与本文所需要评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定位密切相关。基于理论部分阐述的三个维度。笔者从裁判文书中提取以下三个方面的变量作为实证研究的因变量:

(1)案件处理时长。本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注的第一个维度是其对司法效率的影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可能认罪认罚,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效率的潜在影响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刑事诉讼阶段,而是可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始终。为了全面衡量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笔者在裁判文书中提取了两个日期:犯罪发生时间与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两者的跨度涵盖了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刑事诉讼全流程,作为一审阶段案件处理时长的计算依据。如果实证研究发现,某一类型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长缩短,则意味着处理这类案件的司法效率提升。

(2)量刑结果。为了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结果的影响,笔者在每一个案件中提取了两个体现量刑结果的变量:一是宣告刑的长短,宣告刑越长,则意味着量刑越严厉;二是缓刑的适用,适用缓刑的比例越高,则意味着量刑越轻缓。

(3)被害人权益保护。为了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影响,笔者在每一个案件中分别提取了三个变量,分别是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和对被害人赔偿、补偿。如果一个案件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则意味着本案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关注和保护。

3.自变量与控制变量

本文的政策评估主要考察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因此关键自变量包括两个方面:(1)案件是否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之后,被告人认罪认罚以及从宽处理的情况会被明确写入判决书中。笔者在每份判决书中分别提取了这一变量,作为主要自变量。(2)案件是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处理的案件。笔者根据裁判文书中提取的时间节点,判断案件是否满足上述情况。

同时,虽然本实证研究的目的是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效率、量刑结果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个案中的一些情节仍然会对上述变量产生影响。在实证研究中,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控制这些个案情节,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遗漏变量”的问题,从而影响系数估计的准确性。针对每种案件类型,笔者在所有的裁判文书中从基本犯罪事实和其他量刑情节两个方面,提取了所有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个案情节,作为统计分析的控制变量。

(二)统计方法

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如何准确识别这一制度的效果。这种效果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个案层面的影响,即某一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之后,相对于其他案件,会对司法机关、被告人和被害人产生怎样的因果效力;第二个层面是其对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整体影响,即当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扩张适用是否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司法资源配置、刑罚结构和被害人权益产生因果效力。在两个维度的效果评估中,都需要运用恰当的因果推断模型克服统计偏误,尽可能准确地估算出结果。

1.利用倾向得分匹配评估认罪认罚从宽的个案效果

在个案层面需要估算的结果是,认罪认罚从宽对案件的处理时长、量刑结果和被害人权益保护所施加的独立影响。然而,其中一个潜在的问题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在案件的情节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上可能存在显著区别,而这些情节显然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因此需要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排除上述影响。

本文在个案层面选用了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效果进行检验。该方法的核心理念是,当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因为混杂变量产生系统性偏差的时候,研究者基于反事实的分析框架(counterfactual framework),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制造一个“准随机实验”,使得具有相似倾向匹配得分的对象分别在实验组和对照组。此时,由于这些混杂变量的影响被“准随机实验”予以排除,因此,不同组别之间在因变量上的差异就是实验组和对照组由于实验介入而产生的差异。在本文的研究中,实验组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对照组是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运用倾向得分匹配筛选出合适的实验对象,在该实验组中,那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的被告人并不存在显著区别。在具体操作上,通过Logit函数估计出倾向值得分之后,采取近邻匹配法(1:3)展开匹配。在理想情境下,经过匹配后,不同组别的被告人除了是否认罪认罚之外,在其他影响刑事处遇的情节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对照组和实验组在因变量上的差异,即平均干预效应(average treatment effect, ATE),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的真实影响。

2.利用双重差分模型评估认罪认罚从宽的整体效果

仅从个案层面检验认罪认罚从宽的影响并不足以全面评估这一制度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整体影响。例如,即使在个案层面,那些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相对于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总体上获得了更轻的量刑结果,也不能据此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体上导致了我国刑罚结构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影响下,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的同时,对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也从重量刑。在这种情况下,整体的刑罚结构就不一定变得更为宽缓。

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效果的评估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一立法的变动使得表1所列的非试点地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迅速建立并扩张适用。本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效果的考察也以非试点地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展开。换言之,如果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后,导致非试点地区在司法效率、刑罚结构和被害人权益保护上产生显著变化,就可以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司法系统产生了全局性的影响。

然而,仅简单地对比相关地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变化还不足以界定这一制度变动的因果效力。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的其他政策和非政策因素在同一时间内对因变量同样产生了影响。为了克服上述政策评估中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社会科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s model)评估这一政策产生的影响。双重差分法的核心理念是,通过利用政策变动对不同个体和地区的不同影响,在有效控制研究对象间的事前差异的基础上,将政策影响的真正结果有效分离出来。在法学实证研究领域,双重差分模型也已经被运用于政策评估之中。

本文将利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地区差异性”展开双重差分分析。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所有非试点地区几乎都没有适用。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虽然所有地区都允许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是这一制度在有些地区的适用率显著高于其他地区,我们将这些地区设定为实验组,将其余地区设定为对照组。如果发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那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的地区在司法效率、刑罚结构和被害人权益保护上的变化显著不同于适用率低的地区,就可以认为这一制度对刑事司法系统具有显著的整体影响。用统计回归模型表示如下:

Yit = β0 + β1 law-changet + β2 high-densityc + β3 high-densityc * law-changet + β4 Controlit + γt + μc

在上述统计方程中,Yit为涉及政策评估的因变量,包括司法效率、刑罚结构和被害人权益保护。两个关键自变量law-changet和high-densityc均为虚拟变量。其中law-changet是指刑事诉讼法是否修改,这一变量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为1,之前为0。high-densityc是指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该地区是否是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高的地区(是=1,不是=0)。两个变量的交乘项的系数β3估算的就是政策效应,即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高的地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变化是否显著不同于适用率低的地区。Controlit是表1所列的所有可能影响因变量的控制变量。γt为时间固定效应,μc为地区固定效应。

四、实证结果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个案效果

本文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分别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在个案中对司法效率、量刑结果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1.认罪认罚从宽对个案司法效率的影响

表2呈现了倾向得分匹配后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时长的比较结果。考虑到一些特殊的疑难复杂案件会显著影响全部案件处理时长的均值,因此笔者分别统计了两类案件处理时长的中值和均值。

一方面,通过比较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时长的均值,结果发现,在四个罪名——盗窃、诈骗、交通肇事和强奸案件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长都短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缩短幅度在12%—24%之间。并且独立样本的t检验显示,这种差异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另一方面,所有类型的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时长的中值均短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的中值,中值缩短的幅度在9%—20%之间。并且曼-惠特尼U检验显示,这样的差异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故意伤害和抢劫案件处理时长的均值没有显著变化,但是由于案件处理时长的中值显著缩短,同样能够说明,在这两个罪名中,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的司法效率显著高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

因此,表2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在个案中具有显著的司法效率提升功能。这种司法效率的提升不仅体现在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这样的轻罪中,同时也体现在抢劫、强奸等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中。因此,至少在个案层面,我们没有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对司法效率的提升会随着重罪和轻罪的不同而有显著变化。

表2 倾向得分匹配后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时长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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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罪认罚从宽对个案量刑结果的影响

表3呈现了倾向得分匹配后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结果。第一个变量是宣告刑,分析发现,认罪认罚案件的宣告刑都显著轻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这不仅体现在盗窃、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这样的轻罪上,也体现在抢劫和强奸这样的重罪上,由此认罪认罚导致“从宽”的量刑结果在所有类型案件中都得到了一致性的体现。在宣告刑之外,另一个反映量刑结果的变量是缓刑的适用。在表3中,分析发现,除了抢劫罪之外,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的缓刑适用比例都高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过相对于宣告刑的差距,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缓刑适用率的绝对差距较小。例如,在交通肇事罪中,在宣告刑上,认罪认罚案件的平均宣告刑为1.29年,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平均宣告刑为1.46年,两者的差距达到了10%以上。但是在缓刑适用上,认罪认罚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为79.34%,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为78.5%,两者的差距仅为1%。最后,根据宣告刑和缓刑适用的关系创设了一个新的变量——被告人实际被执行的刑罚。对于那些没有被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其实际被执行的刑罚就是法官的宣告刑;而对于那些被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由于只要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满足一定条件,就不需要被执行刑罚,因此其实际执行的刑罚就归于零。结果发现,认罪认罚导致的从宽幅度呈现出明显的罪名之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案件中,认罪认罚的平均从宽幅度都在10%以上,其中在诈骗罪中,达到了24%。但是在抢劫罪中,认罪认罚导致的从宽幅度较低,仅为6%。

表3 倾向得分匹配后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结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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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罪认罚从宽对个案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表4呈现了倾向得分匹配后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在被害人权益保护上的比较。一方面,我们发现,被害人权益保护情况在各个不同的罪名中存在较大差异,在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的比例均远高于其他罪名——有30%—50%案件中的被害人都获得了赔偿并表示谅解。但是在盗窃、诈骗、抢劫和强奸罪中,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的比例显著较低。另一方面,在所有的罪名中,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的比例都显著高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由此可见,在个案中,认罪认罚从宽促进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实现。

表4 倾向得分匹配后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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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罪认罚从宽的系统效果

1.认罪认罚从宽对整体司法效率的影响

表5呈现了案件处理时长双重差分的结果。由于案件的处理时长不符合正态分布,本文对它进行了取对数的处理。因此,回归系数的实际意义就是一个单位自变量的变动使因变量变动的百分比。其中反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果效应的变量是交乘项,其系数的真实意义是,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在案件平均处理时长上变化的百分比。如表5所示,在除诈骗罪之外的所有案件中,这一系数的百分比均显著且都为负值,意味着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在案件平均处理时长上获得了更大幅度的下降。例如,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的盗窃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长多下降了5.7%,故意伤害罪多下降了4.1%,交通肇事罪多下降了3.9%。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相对于上述轻罪,认罪认罚从宽对重罪案件司法效率的整体影响幅度更大。例如,在抢劫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导致案件平均处理时长多下降了8.1%,而在强奸罪中,这一比例达到了10.7%。

表5 案件处理时长双重差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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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罪认罚从宽对整体量刑结果的影响

表6呈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结果的整体影响。笔者对宣告刑、实际执行的刑罚等连续变量做了取对数的处理,同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这样的二元虚拟变量采用了概率单位回归模型(probit regression model)。如上述双重差分模型一样,交乘项界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整体量刑结果的影响。

首先,在宣告刑的适用上,在盗窃、故意伤害中,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在宣告刑上总体长度显著缩短,其中,盗窃罪的宣告刑整体上多缩短了1.6%,故意伤害罪多缩短了1.1%,而在其余案件类型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宣告刑并没有起到额外的减轻效应。其次,在缓刑的适用上,在盗窃、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显著导致了缓刑的扩张适用,但是在其他罪名上,并没有看到这一因果效力。最后,结合宣告刑和缓刑的适用,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对实际执行刑罚的影响发现,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在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中的整体量刑结果都变得更加宽缓。其中,盗窃罪的实际执行刑罚平均意义上多下降了6.5%,故意伤害罪多下降了12.1%,交通肇事罪多下降了6%。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抢劫、诈骗和强奸罪中,并没有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导致整体量刑变得更加轻缓。相反,在强奸罪中,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地区的实际执行的刑罚在平均意义上还多加重了8.9%。

表6 量刑结果双重差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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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罪认罚从宽对整体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表7呈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与被害人权益保护有关变量的双重差分模型的回归结果。由于所有的变量都是二元虚拟变量,都采用了概率单位回归模型。第一个因变量是被害人赔偿的实现情况。分析发现,在所有六个罪名中,只有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了整个刑事司法系统被害人赔偿的适用——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赔偿的概率多上升了2.1%,在抢劫罪中多上升了0.8%。在其余四个罪名中,均没有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额外地导致了被害人赔偿的扩张适用,在诈骗罪中还发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对被害人赔偿的负效应。第二个因变量是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四个罪名上促进了被害人谅解实现,包括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和抢劫,但是其对强奸罪中被害人谅解没有显著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肇事罪中,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被害人谅解的比例反而相对显著下降。最后一个变量是刑事和解,令人惊讶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导致了大部分罪名刑事和解的比例下降——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少的地区,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较多的地区在盗窃、诈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上刑事和解的比例都显著下降。由此呈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对刑事和解的负效应。

表7 被害人权益保护结果双重差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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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果评估与未来展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上的重大变革。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首次提出,到地方性试点,再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其正式确立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处理案件的主要方式。这样一项制度性变革必然会对我国刑事司法系统产生深远的影响。由此,本文基于裁判文书大数据,运用多种统计学方法,从多维度对这一制度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上述实证研究结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讨论。

(一)认罪认罚从宽之于司法效率:全面提速还是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对司法效率的影响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指导意见》明确说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理论界也一直有关于“效率”在认罪认罚从宽价值目标中的争论。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在个案与系统层面均显著地、一致地提升了案件处理的司法效率,因此假设1.1得到证成。

一方面,在个案层面,实证研究发现,在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时长都显著短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由此充分体现了该制度“从宽从简”的功能。一些学者所担忧的“实施认罪认罚从宽之后,由于控辩协商导致的案件处理时间更长、司法成本更高”的情况没有出现。

另一方面,在系统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也导致了刑事司法整体效率的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的扩张适用导致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长缩短了4%—10%。应当说,这样一种刑事司法效率的整体提升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多人少”的矛盾。由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之初所设想的“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的政策效果在现实中得到了显现。

但是,在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对司法效率提升具有全面效果的同时,仍需追问的是,这样一种效率的提升是否真正实现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然而与假设1.2预期相反的是,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并没有呈现明显的差异性。相对于轻罪,认罪认罚从宽在重罪中司法效率的提升效果反而更为显著。因此,从实证研究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司法效率的影响更多的是一种全面提速功能。

这样一种结果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法律中的“二八原则”原则揭示,一个理想的刑事司法系统,应当是通过简化那些结果确定性强、容易判定的案件,优化那些结果确定性不强、不容易判定的案件,以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正是在这一原则下,近年来,我国在诉讼领域一直提倡案件的“繁简分流”。在刑事诉讼领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一些学者期待,中国的刑事司法会出现“双重心”现象:在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由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审判仍然是决定判决走向的核心场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将成为刑事司法的重心。由此,认罪认罚从宽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应当起到的另一个效果,就是促使司法机关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投入疑难、重大的刑事案件之中,从而实现繁简分流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而在判定案件是否疑难、重大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一直都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事实上,2018年《刑事诉讼法》也仅将刑事速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上述因素都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在重罪中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应当有所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将其对司法效率的影响从“全面提速”转变为“繁简分流”,司法机关在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轻微、简单刑事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应当积极地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疑难、重大的案件中。在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过程中,效率应当以程序公正为前提。因此,司法机关在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而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认罪认罚从宽之于宽严相济:绝对从宽还是相对从宽

通过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主要目标。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也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之一。本文实证研究发现,在个案层面,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结果都显著轻于相同情形下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结果。由此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与被告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中,的确实现了真实的量刑减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司法诚信原则在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得到了贯彻。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已经控制了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因此这里估算的从宽幅度是认罪认罚导致的独立的从宽效应。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被广泛适用。

然而,在个案中发现的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差异可能由两种不同的原因来解释。一种原因是,司法机关额外地、专门地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了从宽处理,但是不改变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结果。体现在整体刑罚结构上,也就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后,整体的刑罚会变得更加宽缓。然而另一种可能的情形是,司法机关在给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一定从宽处理的同时,由于认为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呈现出一种不合作的态度,因此对这部分被告人从重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整体的刑罚结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后,并没有呈现朝宽缓化方向发展的态势。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文在检验认罪认罚从宽个案效果的同时,也检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整体刑罚结构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在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额外导致了量刑结果的整体变轻——盗窃罪的实际执行刑罚平均意义上下降了6.5%,故意伤害罪下降了12.1%,交通肇事罪下降了6%。这些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法定刑的起始幅度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并且表3统计的平均量刑结果都在一年到二年之间,因此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典型的轻罪。分析发现,在这些罪名中认罪认罚从宽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绝对的从宽”,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也客观上促进了这些罪名的量刑进一步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

但是,在诈骗、抢劫和强奸罪中,并没有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了量刑结果的整体变轻,其中,强奸罪的量刑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之后还变得更重。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罪名中,同样发现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结果显著轻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因此,此时的从宽更多是一种“相对的从宽”,即司法机关在给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同时,也对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重处罚。否则就无法解释整体的刑罚结构没有变得更为轻缓的事实。这些罪名同样存在一个共性,就是表3统计的平均量刑结果都在三年以上,其中,抢劫罪和强奸罪的法定刑起始幅度就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罪的法定刑起始幅度虽然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但是由于大多数诈骗案件的数额巨大,多适用了升格的法定刑,因此“相对的从宽”具有明显的案件上的指向性,即适用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由此,虽然实证研究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之后,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更轻(如表3的结果所示)。但是由于上述“相对从宽”机制的存在,我们并不能从上述实证结论当然推导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体上促进了我国刑罚结构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对平均量刑结果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产生额外促进从宽的效果,而并没有对平均量刑结果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产生同样效果。由于这种区分效应的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会导致我国轻刑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被告人占所有被告人的比例)显著上升。另一方面,如上所述,从实证研究的具体结果来看,司法实践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具有明显的选择性。例如,表3的实证结果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之间的量刑差距主要体现在宣告刑的长短上,而在缓刑适用率上,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差距幅度非常小。由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罚结构的另一个指标——非监禁刑适用率的影响也非常有限。

长期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要求“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正因如此,《指导意见》在肯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的同时,专门强调“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罚结构的影响符合制度设立的初衷,这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轻罪更加从轻处理的同时,对重罪量刑结果的影响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一种可以期待的结果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中“轻轻重重”的刑罚格局将进一步强化,在保证严重犯罪受到严厉刑罚惩罚的同时,轻罪的刑罚惩罚会逐渐朝宽缓化的方向发展。

(三)认罪认罚从宽之于被害人权益保护:额外激励还是区分效应

被害方的权益保护同样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注的重要面向。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规定了被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希望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地位被边缘化,忽视被害人诉求的情形。事实上,本文实证研究也发现,在实践中,被害人是否获得赔偿、是否达成谅解和刑事和解的确是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个案层面,在所有的罪名中,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的比例都显著高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换言之,《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在实践中产生了相应的效果,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在认罪认罚从宽达成过程中受到了重视。

但是,能否从这种个案层面的相关性推断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额外激励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实现?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结论的得出需要持谨慎的态度。通过检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整体性影响发现,在六个罪名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只对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中的被害人赔偿起到了促进作用。在盗窃罪和强奸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产生积极影响,而在诈骗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而对整体上被害人赔偿的实现起到了负效应。在被害人谅解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了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和抢劫罪中被害人谅解的实现,但是对强奸罪中被害人谅解没有影响,对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谅解产生了负效应。

一个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整体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导致大多数罪名中刑事和解的比例显著下降——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少的地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多的地区在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罪上刑事和解达成的比例都经历了更多的下降。对此,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只需要与司法机关达成协议就可以实现从宽的目的,因此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从宽的必要性空间。由此导致了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

结合被害人权益保护在个案层面和整体层面的不同影响,可以得出结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对一些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中被害人赔偿和被害人谅解起到了额外的激励作用,然而对其他罪名以及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更多只起到一种区分效应,即那些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被告人也更愿意和检察机关合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上述保护被害人权益的行为并没有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而显著增加。

因此,未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被害人权益保护仍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议题。特别是需要积极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中刑事和解的实现。在提升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加关注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从而真正实现这一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预期。

 

吴雨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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