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琰:自我规范:唐宋散文中的文体批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8 次 更新时间:2024-08-16 00:26

进入专题: 唐宋散文  

谢琰  

摘 要:文体批评通常是后知后觉的理论总结,而唐宋各体散文中也包含丰富的文体知识和思想,具有鲜明的当下效应和实践品格。综论和散论是两种样态,而散论更有价值。功能规范和写作规范是两大要义,前者为体,后者为用。论辩、奏议、诏令、传状、碑志五类文体常被散文家讨论,他们针对当下创作,不断提出规范细则并批判时俗之失。唐宋散文家以复古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原则,建构了具有强烈自我规范意识的散文文体批评样态。它强调文体的功能应用或曰“社会性特征”,这是其“规范”的独特取径,区别于南宋以后的文章学和文体学。

关键词:唐宋散文;文体批评;功能规范;写作规范

文体批评通常是后知后觉的理论总结。《文心雕龙》《文选》类总集类目、笔记、诗话、词话、文话,都包含丰富的文体批评资料。集部中的各体作品,也包含文体知识或思想,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依然是对前人文体实践的理论总结,另一种则是创作者即时、当下的经验表达或理论思考(一般和正在创作的文体有关)。而后一种更具有实践品格,并且往往涵纳前者——当下思考常以历史梳理为起点。集者,杂也。以多元、迅速、自由的方式记录思想火花,是集部文献的特色与优势。中唐至北宋堪称散文的“黄金时代”,所谓“唐宋八大家”都生活在这个历史时期,而八大家之外的很多作者也非常热衷于创作散文和表达创作理念,这是其他时代很难见到的思想景观与文学景观。由于文体知识和思想对于当下创作具有立竿见影的指导效果,因此文体批评在唐宋散文中不仅出现频次多、数量大,而且通常表达得较为切实、理性、清晰,构成一个内在于唐宋散文创作过程的批评样态。本文拟对这个独特的文体批评样态进行初步考掘,进而总结唐宋散文自我规范的基本规律。

一、综论与散论:唐宋散文中的文体批评样态

本文所谓散文,取集部散文之义。具体范围,遵循郭预衡“大散文”观念,即“要将政论、史论、传记、墓志以及各体论说杂文统统包罗在内”,“而且连那骈文辞赋也都包括在内”。在中唐至北宋的散文中,包含文体批评资料的主要有四类文本:一是集序,二是传状碑志,三是书信,四是其他杂文(如题跋、杂记、杂说等)。就批评样态而言,这些资料又可分为综论与散论两大类:文体综论是针对一个作家的全部作品或一个时代乃至历朝历代的散文写作全局;文体散论则伴随着各种零散的、当下的文体创作,一般只评论一种文体或以一种文体为焦点。

文体综论是集序文和传状碑志文的常规操作。比如独孤及《检校尚书吏部员外郎赵郡李公中集序》评李华云:“公之作本乎王道,大抵以五经为泉源,抒情性以托讽,然后有歌咏。美教化,献箴谏,然后有赋颂。悬权衡以辩天下公是非,然后有论议。至若记序、编录、铭鼎、刻石之作,必采其行事以正褒贬,非夫子之旨不书。”这段文体综论之后,跟随着一大段对于具体篇目的评论,有先声夺人、提纲挈领之势。又如牛希济《文章论》云:“今国朝文士之作,有诗、赋、策、论、箴、判、赞、颂、碑、铭、书、序、文、檄、表、记,此十有六者,文章之区别也。制作不同,师模各异。……今古之体,分而为四:崇仁义而敦教化者,经体之制也;假彼问对,立意自出者,子体之制也;属词比事,存于褒贬者,史体之制也。又有释训字义,幽远文意,观之者久而方达,乃训、诰、雅、颂之遗风,即皇甫持正、樊宗师为之,谓之难文。”这段综论,实是一篇以文体为纲目的文学史宏论。而无论综论的对象是作家还是时代,文体的功能规范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各类文体分别应该具备何种社会功能,形成了一些公认的标准。独孤及所谓“本乎王道”“托讽”“美教化,献箴谏”“辩天下公是非”“正褒贬”,牛希济所谓“崇仁义而敦教化”“立意自出”“存于褒贬”,都属于功能规范范畴。

牛希济不仅强调功能规范,还提出了写作规范——各类文体分别应该具有怎样的体制、语体、体式、体性,同样存在一些公认的标准。比如“假彼问对”“属词比事”“释训字义,幽远文意”之类。不过,牛希济基于目录学而提出写作规范意识,其文体分类比较粗糙。夏竦和苏颂则在更详细的文体分类体系之中强调各种文体的写作规范。夏竦《与柳宜论文书》:

然则文体沿革,各存大略。记言载事必简而不诬,修辞措意必典而无杂。沿诸子则削杨墨之迹,谈正经则贬纬候之说。刻碑碣则纪事而述功,铭盘盂则因器以垂戒。赋舒而婉,发语宜壮;诗清而远,振釆当峻。论议则酌中庸以折理,序传则约史策而记述。美辞施于颂赞,明文布于笺奏。韶诰语重而体宏,歌咏言近而音远。当标义以为辙,设道以为辔,使忠信驱于其前,规戒揭于其后,然则可以谓之文矣。

苏颂《小畜外集序》:

辞诰深纯,得裁成制置之体;册命庄重,兼典谟训诰之文。……论议书叙,理极精微;诗歌赞颂,义专比兴。虽在燕闲,或罹忧患,凡有论撰,未尝空言。此其纪事述志之尤最者也。

此种依次描述或界定,类似于陆机《文赋》的续篇。不过,正如本文引言所云,集部文献的优势在于即时性、当下性,而文体综论即使面对的是同时之人或相去未远之先贤,都很容易将写作规范描述得过于理想化、理论化。

相形之下,比综论数量更多、实践特色更显、指导效果更好的文体批评样态,是散论。散论一般针对特定的一个文体,并且与当下正在进行的写作活动有密切关联,故能将有关写作规范的讨论推向深细、切实乃至严苛。比如李翱《答泗州开元寺僧澄观书》:

夫铭,古多有焉,汤之《盘铭》,其词云云;卫孔悝之鼎,其词云云;秦始皇之峄山碑,其词云云,皆可以纪功伐,垂诫劝。铭于盘,则曰盘铭,于鼎,则曰鼎铭,于山,则曰山铭,盘之词可迁于鼎,鼎之词可迁于山,山之词可迁于碑,唯时之所纪耳。及蔡邕《黄钺铭》,以纪功于黄钺之上尔。或盘,或鼎,或峄山,或黄钺,其立意与言皆同,非如《高唐》《上林》《长杨》之作赋云尔。近代之文士则不然,为铭为碑,大抵咏其形容,有异于古人之所为。其作钟铭,则必咏其形容,与其声音,与其财用之多少,镕铸之勤劳尔,非所谓勒功德、诫劝于器也。推此类而承观之,某不知君子之文也亦甚矣。

李翱认为,铭的功能规范是“纪功伐,垂诫劝”,故其写作规范要侧重于“纪”,不能跟随物质载体的变化而“咏其形容”;“纪”“咏”之别,也就是铭与赋的不同,二者切不可混淆。裴度《寄李翱书》评曰:“《钟铭》谓以功伐名于器为铭……斯皆可谓救文之失、广文之用之文也。”这是在表扬李翱的写作规范意识。

从综论到散论,显示了唐宋散文中文体批评的基本逻辑:以功能规范为体,以写作规范为用。郭英德对文体分类起源有精辟的论述:“特定的文体源自于人们特定的行为方式。人们同一种行为方式的反复出现,便伴生着同一种文本方式的反复出现,亦即伴随着同一种文体的文章的反复写作,以适用特定的社会需要。因此,以同一种行为方式为依据,根据文章的外在功能‘以类相从’地加以集合,无疑适合人们模拟写作的需要,于是便成为编纂文集的首选方式。”由此可推知,“特定的社会需要”决定了功能规范的必要性,“模拟写作的需要”则决定了写作规范的必要性。就“规范”的具体性和丰富性而言,文体散论样态占据明显优势,值得仔细分类研究。

散文文体到底可以分成多少类?自有总集以来,这个问题就没有固定答案。姚鼐《古文辞类纂》分成13类(论辨、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传状、碑志、杂记、箴铭、颂赞、辞赋、哀祭),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简洁而清晰的体系,本文以之为参考纲目。其中,论辨(本文改称“论辩”)、奏议、诏令、传状、碑志五类文体,公共性和理性化程度较高,最为散文家所重视,相关讨论包含诸多规范细则并常伴随论争与批判,故成为本文的主要关注对象。

二、官场与科场:论辩文的生存之道

中唐以降,散文家极重视论辩文。一方面,它是正统思想的宣传工具,也是异端思想的表达利器;另一方面它又是训练学养和思维的绝佳场域,往往成为士大夫赢得声誉和官场前途的秘诀。比如韩愈《柳子厚墓志铭》评价柳宗元云:“俊杰廉悍,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踔厉风发,率常屈其座人。名声大振,一时皆慕与之交,诸公要人争欲令出我门下,交口荐誉之。”柳宗元《答吴武陵论非国语书》自叙“在长安时,不以是取名誉,意欲施之事实,以辅时及物为道”,后来他加入王叔文集团得益于此,而为他赢得名声的正是《辨侵伐论》《说》《祀朝日说》《驳复雠议》等论辩文。又如李商隐称自己少时“以古文出诸公间”,举的例子也是《才论》《圣论》等论辩文。又如中唐枢纽人物权德舆,亦擅长以论辩文应用于官场,《新唐书》本传云:“善辨论,开陈古今本末,以觉悟人主。……尝著论,辨汉所以亡,西京以张禹,东京以胡广,大指有补于世。”因此,诸家对论辩文的写作规范提出不少细则。比如刘禹锡青年时代即注重论辩文写作,其《因论七篇·序》将论分为“立”“寓”“因”三类,分类的细化正是规范化的重要表征:“夫造端乎无形,垂训于至当,其立言之徒。放词乎无方,措旨于至适,其寓言之徒。蒙之智不逮于是,造形而有感,因感而有词,匪立匪寓,以因为目。《因论》之旨也云尔。”而韩愈评柳文的“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之语,也是对论辩文写作规范的精粹概括。

宋初散文家孙何对历代论辩文有非常全面的梳理,对唐人论辩文大加赞赏:“夫治世之具,莫先乎文;文之要,莫先乎理。文必理而方工者,惟论议为最。……魏晋已降,文体卑贱,固不足论。若乃羽姬翼孔,卓尔大得,根仁柢义,动为世法者,独唐贤为最。所著论议,杰然尤异者……或意出千古,或理镇群疑,或重定褒贬之误,或再正名教之失。无之足以惑后人,有之足以张吾道云云。”孙何褒扬唐人贬低魏晋的观点,恰与章太炎的说法形成鲜明对照。后者认为:“论之正体,当以诸子为法,论名理不论事理,乃为精微朗畅者矣。……六朝清谈佛法诸论,合乎正轨。……盖唐以后人只能论事理,不能论名理矣。”又云:“不悟魏、晋老庄形名之学,覃思自得亦多矣。……韩、李之徒,徒能窥见文章华采,未有深达理要、得与微言者。”两种截然相反的论调恰恰证明:论辩文这种文体的写作规范,从魏晋到唐宋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唐宋散文时代,只有以“仁义”“治理”为思想内核并且直接分析具体问题的史论、政论,才是论辩文写作的正途。没有实用性的“名理”之文,不符合唐宋散文系统中的写作规范。

北宋仁宗朝之后,论辩文的实用性进一步提升,除了体现于官场应用(比如《朋党论》《辨奸论》的出现),还集中体现于科场应用。祝尚书指出:“策论在仁宗朝得到大幅提升,至其末年,吕公著谓‘南省考校,始专用论、策升黜,议者颇以为当’。”至于制科考校,更是直接以论辩文为去取依据。策论之兴,以及后来经义之兴,使得论辩文成为士大夫写作与谈论的重要内容。很多散文大家喜欢与后学探讨论辩文的写作规范,比如尹洙《送王胜之赞善》、苏洵《与孙叔静》、陈襄《答阮鸿秀才书》、欧阳修《答祖择之书》、苏轼《答虔倅俞括》。这些探讨,针对经论、史论、政论等多种题材,提出很多具体规范意见,涉及立意、论证、论据、修养、语言多方面。“时文以古文为法”的端倪已经出现。而欧阳修、苏轼作为古文大家和时文行家,更是对论辩文的写作规范提出了精辟反思。比如欧阳修《与黄校书论文章书》指出,《毁誉》等文只能“见其弊”,而没有“见其所以弊之因”,所以没有达到论辩文的“极致”。又如苏轼《答李端叔书》,对自己早年的“制科人习气”及科场之文深感羞愧,这恰从反面道出了论辩文的写作秘诀,即以刻意的对立性思维来找到新颖的论点。熙宁变法后,经义文又刺激出新的论辩文写作规范,故有《经义式》之类的范文行世。

三、奏议和诏令:君臣间的言说规范

官场的奏疏、科场的试策以及私撰的各种经论、史论、政论,都可以归入广义的论辩文范畴。姚鼐将前两者都归入奏议类,意在强调奏议的公共性之显著与实用性之强大。他又将《战国策》策士之言、汉人对策、名臣表启也都收入此类,可见臣对君的上书构成一个源远流长的传统,涉及的官员身份也极为多元。

在中唐至北宋的舆论环境中,典范的奏议文写作成为确立散文家文学地位乃至政治地位的重要基石。比如权德舆评独孤及,“于是定议,为一代典法”,“用礼文宪度,得褒贬之正”,由此奠基了文学地位,即“酌三王四代之典训,作为文章,以辅教化,是为博闻”。再如孙抃评寇准:“平生著述,于章疏尤工,国政民事亡巨细,钧校利害,为上悉陈之,其旨粹,其言简,故多所开益。”可见寇准擅长章疏,堪称旨粹言简的典范。典范的奏议文会拥有长久的生命力。比如唐代刘蕡的著名对策,在北宋宰相陈尧佐那里仍极受重视,如欧阳修所云:“公初作相,以唐刘蕡所对策进曰:‘天下治乱,自朝廷始,朝廷赏罚,自近始。凡蕡之所究言者,皆当今之弊。此臣所欲言,而陛下之所宜行,且臣等之职也。’天子嘉纳之。”宋代士大夫言事机会比唐人更多,人多言杂,就更需要探讨规范。比如张方平《编录上封事奏》,对奏议文的内容、立意、文辞作了分级评判,并给出了明确的奖励措施。奏议文种类多样,根本原因在于臣对君言的场合与制度非常多元且随时代变迁。这意味着奏议文的写作规范同时也是一种政治经验。汉代以来的“五谏”传统,既影响了政治,也影响了奏议文。比如杜牧《与人论谏书》,侧重谈政治经验。而牛希济《表章论》和李觏《上叶学士书》,则分别系统地表达了对奏议文写作规范的意见:两人首先都对奏议文的功能规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牛希济所谓“下情可以上达”,李觏所谓“发天人之秘,而弥缝国家之务”;其次两人都提出了明确的写作规范,比如牛希济提出内容上要本于儒家伦理,语言上以“简要”为标准,而李觏提出内容上要兼重礼法,立意要端正且通透,语言要典雅且详尽;此外,两人还从正反两面分别举例说明,比如牛希济举马周为正例,而举杜甫为反例,李觏则以晁错、董仲舒、公孙弘以及叶清臣为正面典型,而以科场中的“腐儒懦笔”为反面典型。

科场中的试策文与奏议文功能相通、口吻相近,而任何文体一旦与科场挂钩都会产生更为强烈的规范化倾向。比如白居易《策林》就是规范化的产物,其自序云:“与元微之将应制举,退居于上都华阳观,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王夫之《读通鉴论》评唐宋制科云:“观其应制之策,与登科以后忼慨陈言,持国是,规君过,述民情,达时变,洋洋乎其为昌言也。而抑引古昔,称先王,无悖于往圣之旨,则推重于有道之士而为世所矜尚,宜矣。”他举元白、二苏为例,可见《策林》与“忼慨陈言”的相续关系,亦可见《策林》的范文价值。又如苏轼《策总叙》和《拟进士对御试策·引》,是科场范文之前的写作细则,既能深中文弊,又能明示规范,正所谓“庶几有益于当世”。白居易的《策林》,苏轼的进卷,都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奏议集。类型化的结集现象通常反映了某一类文体的社会影响力以及追求规范的意识。自古以来有“焚谏稿”的习俗,为的是“不可掠君之美以为己功也”,但是中唐以降诸多士大夫却有编集奏议的习惯,这显示了科举士大夫阶层的崛起和士风的新变。比如陆贽、元稹、田锡、范仲淹、韩琦、范师道、司马光、吕诲,都有奏议集行世,并多有名家作序。这些序文强调着奏议文的写作规范。韩琦《谏垣存稿序》言之最精辟:“夫善谏者,无讽也,无显也,主于理胜而已矣。……窃惟言责之重,非面折廷争之难,盖知体得宜为难。”[这篇自序,既是总结奏议文写作经验,也是总结有关“谏诤”的政治经验;所谓“主于理胜”“知体得宜”八字箴言,可谓奏议文写作规范的最佳表述。总之,奏议文批评、试策范文写作、奏议集编纂,这些现象都展现了奏议文的写作规范。

如果说奏议文代表了臣对君言的文体规范,那么诏令文则代表了臣代君言的规范。朱刚云:“除总揽政务的宰执外,对士大夫们最具吸引力的职位就是谏官御史、翰林学士之类,宋人称之为‘言语’和‘文学’之臣,这两条路上真可谓人才济济,竞争激烈。”唐人重视“言语”之臣略逊宋人,但对“文学”之臣的趋附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如麦大维所云,“‘润色王言’才是文人的雄心”。《旧唐书·孙逖传》云:“逖掌诰八年,制敕所出,为时流叹服。议者以为自开元已来,苏颋、齐澣、苏晋、贾曾、韩休、许景先及逖,为王言之最。逖尤善思,文理精练,加之谦退不伐,人多称之。”可见盛唐“王言”之盛况。中唐以降,权德舆、元稹都以诏令文享誉天下,二人的文体规范意识也尤为突出。比如权德舆《答杨湖南书》认为,“发德音”和“赋百职”是诏令文的两大基本功能,而自己的制集“止于命官”,并不具备“霈王泽,烛幽滞,振刑典,申肃杀”的功能,可见他严格区分内制与外制,遂希望杨凭能删去序文中的不虞之誉。他又对诏令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规定,即“直而文,简而诚,含章而不流”“文章尔雅,训辞深厚”。不仅对己如此,对他人也持同一标准:“(王定)凡赞书名命,必辅以精诚,其旨在于搴菁华而去枝叶,故简实体要,不为蔓辞。”当然,理想状态的诏令文只是少数,所以元稹才会有改革制诰文体的想法与实践。其《制诰自序》云:“近世以科试取士文章,司言者苟务刓饰,不根事实,升之者美溢于词,而不知所以美之之谓;黜之者罪溢于纸,而不知所以罪之之来。而又拘以属对,局以圆方,类之于赋、判者流。先王之约束,盖扫地矣。元和十五年,余始以祠部郎中知制诰,初约束不暇,及后累月,辄以古道干丞相,丞相信然之。又明年,召入禁林,专掌内命。上好文,一日,从容议及此,上曰:‘通事舍人不知书便其宜,宣赞之外无不可。’自是司言之臣,皆得追用古道,不从中覆。”元稹从“知制诰”到“专掌内命”,其诏令文写作是极为成功的。白居易亦云:“制诰王言也,近代相沿,多失于巧俗,自公下笔,俗一变至于雅,三变至于典谟,时谓得人。”从此以后,常衮、杨炎、元稹、白居易就常被并列为唐代制诰文的代表作家。元稹所谓“古道”“复古”,不只在谈散体文,更重要的是强调古雅的文体规范。与其说元白制诰是一场去骈就散的“改革”,不如说是一种去俗从雅、去虚从实的“规范”,“改革”必须汇入更高级别的“规范”中才能获得永恒的生命,否则只能昙花一现。元白之所以在诏令文发展史中占据重要位置,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进一步确立了以“雅”和“实”为核心的基本写作规范,遂能上承常衮、杨炎、权德舆,而下启杨亿、李沆、陈尧佐。

入宋,诏令文“种类越来越丰富,划分越来越清晰,并与不同类型的政治行为一一对应,体现了宋代王言体系的深化”。其中一个表征就是诏令集的大量编纂。比如滕宗谅“编李唐制诰之文,成三十卷”,宋绶、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欧阳修自编《内制集》《外制集》并分别作序,张方平“翻录前后所当内外制告、命令、书诏及禁中诸词语,类次为二十卷”,等等。在编纂结集过程中,很多写作规范被讨论、被思考、被确立。比如范仲淹的《与欧静书》和《与周骙推官书》,探讨滕宗谅所编唐人制诰集的命名问题,而“正名”往往意味着对于文体规范的谨慎讨论。欧静名之曰《唐典》,而范仲淹激烈反对,主张命名为《统制》,理由是:欧静把唐人诏令文抬高为“大典”“大范”,恰恰违背了此种文体的基本写作规范,即“随事名篇,无复为典”。又如欧阳修《外制集序》云:“予时虽掌诰命,犹在谏职,常得奏事殿中,从容尽闻天子所以更张庶事、忧闵元元而劳心求治之意。退得载于制书,以讽晓训敕在位者。”可见他在诏令文中添加了奏议文的功能。将元稹所谓“指言美恶,以明诛赏之意”进一步明确为讽谏,这是北宋诏令文的新规范。相比于郑亚评李德裕制集“尽皇王之盛事,极臣子之殊功”而言,元稹和欧阳修对于诏令文的政治功能都有更多元的觉悟。总之,唐宋诏令文是一套具有“超稳定性”结构的写作系统,很难涵容个人风格。唐宋散文家对这个写作系统的理解是:功能上代君立言,宣明诛赏,亦可辅以讽谏;内容上随事应变,实事求是;语言上尽量简要,从古从雅。

四、传状和碑志:士大夫的“不朽”之术

传状文往往是狭义碑志文撰写的依据,二者皆是叙功送死之文,在功能上是近亲;碑志文又有广义之体,可以刻石铭记各种事迹功勋。传状文中,行状最受重视,也最讲究规范。李翱《百官行状奏》系统论述了行状的文体规范。他指出,门生故吏的“不实”和“虚美”,是造成行状失实的根本原因,而此种动机催生了错误的写作习惯:一是在写作手法上故意多议论而少叙事,二是在语言上过度修辞甚至形成辞藻套路。李翱给出的对策可谓釜底抽薪,即“但指事说实,直载其词”。然而,现实中人际关系的盘根错节,导致“虚浮不实”成为行状这种文体最常见的弊病。苏洵指出对方提供的行状“皆虚浮不实之事”,自称“此铭之所以不取于《行状》者有以也,子其无以为怪”,可见行状风气会影响碑志写作。宋仁宗要下诏训诫,可见风气之坏:“臣僚行状,本家自撰及为人撰者,并须摭实,不得虚美,如检勘失实者,坐其罪。”优秀而有良知的作者则会付出额外的努力以获取事实真相,如欧阳修自谓“寻常人家送行状来,内有不备处,再三去问,盖不避一时忉忉,所以垂永久也”。

传状文固然重要,碑志文更是重中之重,因为它添加了一层“刻石不朽”的意义。一种被赋予坚硬物质外壳的文体,似乎也就需要更为严格的规范来配合。在众多碑志文散论资料中,有三个问题是关注焦点。

一是“正名”问题,即碑志文的广义与狭义问题。广义而言,一切刻在显著标识物上的文字都是碑文。陆龟蒙《野庙碑》云:“碑者,悲也。古者悬而窆,用木。后人书之,以表其功德,因留之不忍去,碑之名由是而得。自秦汉以降,生而有功德政事者,亦碑之,而又易之以石,失其称矣。余之碑野庙也,非有功德政事可纪,直悲夫甿竭其力,以奉无名之土木而已矣!”可见,死而表功、生而记德、率尔记事,都可称碑。欧阳修《唐元稹修桐柏宫碑跋尾》则对元稹碑文的命名提出异议,他认为只有石柱上的文字才可称碑铭、碑文,而“伐石刻文”的《修桐柏宫碑》不能称碑;按照欧阳修所处时代的习惯,似应改称《修桐柏宫记》才恰当。碑文概念的古今差异导致其文体规范也常被误会,而孙何《碑解》堪称一篇权威的“正名”之作。他认为,碑原本不是文章之名,而是铭文载体之名。“碑”的本义是“葬祭飨聘之祭,所植一大木”。刻石之事起源很晚,而《峄山碑》《陈太丘碑文》等秦汉名篇,其实是“颂”或“序与铭”,皆不宜称碑文。但由于名人名作效应的存在,从魏晋到唐,“立碑者不可胜数,大抵皆约班、蔡而为者也,虽失圣人述作之意,然犹髣髴乎古”。中唐以降,“李翱为《高愍女碑》,罗隐为《三叔碑》《梅先生碑》”,都没有区分“序”与“铭”,而且也并未刻石,更显名不副实。对于这些前辈散文家,他批评颇为严厉:“复古之事,不当如此,贻误千载,职机之由。”于是他将广义碑志文拆分为赞、箴、论、议、颂、歌诗诸体,分别赋予文体规范。最后他感叹说:“古今之疑,文章之失,尚有大于此者甚众,吾徒乐因循而惮改作,多谓其事之固然。”由此可见唐宋散文家对于文体“正名”的雄心与责任心。以上诸例,都是讨论广义碑志文,而狭义碑志文其实就是墓碑文、墓志文,文体规范相对单纯且明白。如杨亿《故陇西彭君墓碣铭》云:“碑碣之制,著于令甲,咸以官品,而有等威。至于孝义著闻,隐沦不仕,亦许刊石表行,以示后人,斯国朝之彝典也。”这是讲墓碑文。蒲远犹《自撰墓志》云:“古之志其墓者,惟志其前后左右山泽而已,后世遂名其文行功业。然四物者必躬有道德仁义,遭时遇主,有崇爵大位,有功于社稷,有泽于生民。或不遇无位,则必有卓然独立之行,可以名世。苟无此,不可以黄壤朽骨厚诬来世。”这是讲墓志文。可见,官品、德行、功业、文章,是狭义碑志文的主要书写内容。对于士大夫个体而言,狭义碑志文具有更为切身的意义,其写作规范是需要精心设计并打磨的。

二是具体写作规范问题。广义碑志文不存在统一的写作规范,因为它“文备众体”,只能随物赋形。比如韩愈《平淮西碑》,前半部分带有诏令文色彩,后半部分带有歌诗色彩。此种文体处理方式,是韩愈反复思考的产物:其《进撰平淮西碑文表》说自己“经涉旬月,不敢措手”,然后回顾纪功之文的“品章条贯”,从《书》和《诗》中提取范式,于是才撰成碑文。国家层面的歌功颂德之文,当然要严守写作规范,而私人层面的墓碑文、墓志文的撰写与上石,同样可能引发写法方面的讨论乃至争议。一个为人熟知但不太严肃的例子是刘义(一作“乂”)讽刺韩愈:“樊宗师以文自任,见义拜之。后以争语不能下诸公,因持愈金数斤去,曰:‘此谀墓中人所得耳,不若与刘君为寿。’愈不能止。”话糙理不糙,道出了墓志书写的一大积习。相比之下,宋人对墓碑文、墓志文的写作规范更为重视,甚至极为较真。一个有地位声望的人去世,朋友们通常会立即启动一整套散文写作程序,一般包括行状、墓志、墓表或神道碑铭、文集序。欧阳修甚至将墓志写作当成一桩几十年如一日的事业:“余窃不自揆,少习为铭章,因得论次当世贤士大夫功行。自明道、景祐以来,名卿钜公往往见于余文矣。……盖自尹师鲁之亡,逮今二十五年之间,相继而殁为之铭者至二十人,又有余不及铭与虽铭而非交且旧者,皆不与焉。呜呼,何其多也!”既然如此看重墓志写作,所以欧阳修提出并践行了诸多写作规范。比如《与曾巩论氏族书》批评“近世士大夫于氏族尤不明,其迁徙世次多失其序,至于始封得姓,亦或不真”,故详考曾氏世系以作示范。又如《与杜 论祁公墓志书》提出“有意于传久,则须纪大而略小”的原则,坚持“文字简略,止记大节”,而《论尹师鲁墓志》亦强调“其事不可遍举,故举其要者一两事以取信”的叙事规范,以及“其语愈缓,其意愈切”的语言规范,并特意表出“师鲁之志用意特深而语简,盖为师鲁文简而意深”,也就是模仿传主文风以寄托尊重与哀思,这是欧阳修在规范基础上增加了自我要求。尹洙的确重视“简而有法”的文风,并且在墓表写作中也严格贯彻:“某撰述非工,独能不曲迂以私于人,用以传信于后,故叙先烈则详其世数,纪德美则载其行事,称论议则举其章疏,无溢言费辞,以累其实。后之人欲见公德业,当视于斯文为不诬矣。”由此可知,在欧、尹看来,内容的“信”与语言的“简”是墓志文、墓碑文的核心写作规范,而所谓“详其世数”“纪德美则载其行事”“举其章疏”,又进一步提供了规范细则——开头梳理世系,中间夹叙夹议,后段标举章疏议论,构成标准三段式。北宋政治的复杂性与士大夫的成熟性,决定了墓志文、墓碑文写作需要多方考量和高度审慎。因此,曾巩《寄欧阳舍人书》对作者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千百年来,公卿大夫至于里巷之士,莫不有铭,而传者盖少。其故非他,托之非人,书之非公与是故也。然则孰为其人而能尽公与是欤?非畜道德而能文章者无以为也。”“道德”与“文章”兼备,“尽公”与“尽是”兼得,可谓道破了碑志文写作规范的要义,即掌握好伦理评判与叙事之间的平衡。在同一篇文章中,曾巩还指出“铭志”与“史”的区别:“盖史之于善恶无所不书,而铭者,盖古之人有功德材行志义之美者,惧后世之不知,则必铭而见之。或纳于庙,或存于墓,一也。”这揭示了碑志文写作规范的内在理据:此种文体不仅要“实录”,而且要在不违背“实录”原则的前提下,只夸赞正确、美好的一面;换句话说,它是一种质朴的颂美文体,区别于“史”的善恶兼录,也区别于“颂”的浮夸。

三是物质载体问题,包括形制、书写、题名、装饰等技术问题。柳宗元《亡姊崔氏夫人墓志盖石文》云:“今之制,凡志于墓者,琢密石,加盖于其上,用敢附碑阴之义,假兹石而书焉。”这是讲墓葬形制问题。又柳宗元《与吕恭论墓中石书书》云:“文章之形状,古今特异。弟之精敏通达,夫岂不究于此?今视石文,署其年曰永嘉,其书则今田野人所作也。虽支离其字,尤不能近古。为其‘永’字等颇效王氏变法,皆永嘉所未有。”这是讲书写字体问题。欧阳修《与尹材一通》云:“墓铭刻石时,首尾更不要留官衔、题目及撰人、书人、刻字人等姓名,只依此写。晋以前碑,皆不著撰人姓名,此古人有深意,况久远自知。篆盖,只著‘尹师鲁墓’四字。”这是讲题名问题。苏轼《与潮守王朝请涤》其二云:“承谕欲撰韩公庙碑,万里远意,不敢复以浅陋为词。谨以撰成,付来价,其一已先遁矣。卷中者,乃某手书碑样,止令书史录去,请依碑样,止模刻手书。碑首既有大书十字,碑中不用再写题目,及碑中既有太守姓名,碑后更不用写诸官衔位。此古碑制度,不须徇流俗之意也。但一切依此样,仍不用周回及碑首花草栏界之类,只于净石上模字,不着一物为佳也。”又《与大觉禅师》其三:“要作《宸奎阁碑》,谨已撰成。……碑上别作一碑首,如唐以前制度。刻字额十五字,仍刻二龙夹之。碑身上更不写题,古制如此。最后方写年月撰人衔位姓名,更不用著立石人及在任人名衔。此乃近世俗气,极不典也。下为龟趺承之,请令知事僧依此。”这两个例子讲的是两篇名作《潮州韩文公庙碑》《宸奎阁碑》的上石问题,苏轼对碑文的书写、题名、装饰等多方面规范都进行了不厌其烦的交代。在诸多文体细节上都要权衡古今之变、折衷取舍以定大中,这种规范意识其实贯穿了诸多散文的写作过程。而在事关“不朽”的传状文与碑志文中,规范意识会表现得尤其审慎精微。

五、复古与实用:唐宋散文的自我规范

以上梳理了五类文体的散论资料,充分证明:唐宋散文自身系统中存在着博大精深的文体批评样态,其中很多知识和思想,既系联着社会现实,也展现了散文家规范历史、规范制度、规范自我的不懈努力。然而,人是意志自由的动物。每一位作者的每一次写作,都有可能是一个误会规范、改变规范甚至颠覆规范的个性化过程。那么,唐宋散文家凭什么斩钉截铁地为每一种文体的写作“立法”呢?换句话说,在具体“规范”背后是否存在“规范之规范”?本文通过解析以上文体批评资料,得到两个原则。

一是复古主义原则,即唐宋散文家在先秦两汉时期的经典文本中寻找文体规范,以之衡量当下创作。在前文所列举的文体规范中,存在不少复古主义关键词。总结整理如下。

论辩文:“羽姬翼孔”“根仁柢义”“酌古以驭今”“出入经史百子”“直究圣人指归”。

奏议文:“古训”“典谟”“古道”“师于古”“古人之风”“酌三王四代之典训”。

诏令文:“雅”“尔雅”“古道”“复古”“典谟”“古先哲王”“先王之约束”。

传状文:“六经之古风”“史迁之实录”。

碑志文:“古者”“古制”“复古之事”“古今之疑”“古人有深意”“古之志其墓者”。

这些关键词,有的指向古代思想,有的指向古代范文;后者直接为很多文体提供了写作规范,而前者成为很多文体的功能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所谓“文以明道”。为何复古主义原则对于文体批评而言如此重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复古是经验主义者最容易采取的态度。郭英德指出:“中国古代文体归类,大致采用‘因文立体’的路数。这种通过归纳法而产生文类的思路,恰好与西方文体分类惯用的演绎法的思路形成鲜明的对照。”其实,不仅文体分类是归纳法的产物,文体规范同样如此——它从来不是抽象的、固有的、不变的法则,而是在历史发展中积淀而成的经验认识。既然文体规范是经验主义的产物,那么唯有古老的写作范例才能具有规范价值,因为它经历了更长时间的经验检验,这也是早期儒家“信而好古”思想传统的内在逻辑。另一方面,中唐以降的古文运动是二元对立思维的产物:举凡散体之文、明道之文、政教之文、革新之文、艺术之文等种种定义,都可以在“古今对立”的思维框架中得到安放,都可以被归结为“复古”或“好古”的结果。因此,无论从“宗经”“征圣”的传统来看,还是从古文运动的现实来看,“以古为范”很自然地成为散文家思考文体标准时的一大原则。

二是实用主义原则,即唐宋散文家绝非一味复古,而是尊重政治制度和社会习俗的变迁,试图让每种文体最大限度地适合社会实践需要,由此制定规范。在前文所列举的文体规范中,存在大量实用主义关键词。总结整理如下。

论辩文:“当”“明”“精”“正”“法”“博辩”“深切”“治世”“施之事实”“有补于世”“不为空言”“专为应举”“济世之实用”。

奏议文:“正”“直”“法”“粹”“简”“简要”“明白”“辅教化”“材之高”“识之通”“典而赡”“正而通”“钧校利害”“发明事理”“文理详明”“切于理道”“主于理胜”“知体得宜”“为一代典法”“有益于当世”“揣摩当代之事”。

诏令文:“精诚”“深厚”“事实”“直而文”“简而诚”“文理精练”“简实体要”“指言美恶”“随事名篇”“讽晓训敕”。

传状文:“实”“理”“取信”“指事说实”“直载其词”。

碑志文:“明”“真”“缓”“切”“深”“实”“名世”“简略”“取信”“传信”“尽公”“尽是”“品章条贯”“国朝之彝典”“纪大而略小”“论次……功行”。

从这些关键词可以看出,很多写作规范都是为了配合功能规范而提出,尤其是“简”“实”“切”“明”等高频词,出现在不同文体规范中,虽然有不同的具体含义,但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即让当下这种文体尽可能准确、清晰地表达意义与诉求,以便最高效、最顺利地发挥社会功能。从文体产生和发展规律来看,实用主义原则比复古主义原则更具有永恒性和真理性。章太炎云:“文章流别,今世或繁于古,亦有古所恒睹今隐没其名者。……夫随事为名,则巧历或不能数;会其有极,则百名而一致者多矣。”郭英德进一步分析说:“在中国古代,当人们更多地着眼于从行为方式与文体功能的角度对文体进行分体归类时,往往倾向于文体的‘类分’;而当人们更多地着眼于从形态特征的角度对文体进行分体归类时,则往往倾向于文体的‘类从’。”“‘类分’的方法更为突显文体的社会性特征,而‘类从’的方法则更能昭示文体的文学性特征。”由此可知,越是研究“事”的细节,越是从“社会性特征”着眼,就越能发现各种文体之间的区分乃至区隔,从而可以对当下创作的文体进行准确的规范。那么,为何唐宋散文家如此关注政治制度和社会习俗呢?因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属于科举士大夫阶层。朱刚认为:“把宋代的文学家还原为一个士大夫,对于我们理解其精神世界将是非常有益的。”而他对“士大夫”的定义是:“以科举制度和文官体制的成熟为前提的,以进士及第者为中心而形成的一个精英群落。”正是因为成熟的科举制度和文官体制要求士大夫必须具备规范写作的能力,所以实用主义成为散文文体批评的重要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李廌《答赵士舞德茂宣义论宏词书》,堪称一篇实用主义文体批评宣言书:“古者登高能赋,山川能祭,师旅能誓,丧纪能诔,作器能铭,然后可以为大夫。故训、典、书、诏、赦、令、文、赋、诗、骚、箴、诫、赞、颂、乐章、玉牒、露布、羽檄、疏议、表笺、碑铭、谥诔,各缘事类,以别其目,各尚体要,以称其实。如彼玉工,珪璋璧琮,佩玦珌瑑,追琢之工,皆有制度,其方圆曲直,则各中其用也。如彼梓人,栋梁桓楹,榱桷楶棁,朴斲之工,皆有绳墨,大小长短,则各中其用也。若乃或混沦而无辨,或散漫而无纪,或错杂而无序,或晦暗而不显,虽曰谓之文,亦不足观也已。”

综上所述,唐宋散文中的文体批评是一种具有强烈自我规范意识的批评样态,它以复古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原则,不断提出各类文体的功能规范和写作规范并批判时俗之失。张伯伟用“规范诗学”来概括唐代诗学的特征,其实“规范”二字用来描述唐宋散文家的文体批评也同样合适。无论唐诗的规范化,还是唐宋散文的规范化,其背后的推动力量都是科举制度和文官体制,主体都是科举士大夫。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唐诗的“规范”,主要指向语言形式,或者说“文学性特征”;而散文的“规范”,主要指向功能应用,或者说“社会性特征”。两种“规范”的根本不同,与散文、诗歌各自的本质属性密切相关。柳宗元《杨评事文集后序》将“文”分为“著述”和“比兴”两大类,其实就是区隔散文和诗:散文要“理备”,诗要“意美”,前者实用性更强,后者审美性更胜。李廌所谓“各尚体要,以称其实”,正是对散文本质的精辟概括。事实上,在漫长的中国散文发展史中,紧随当下散文创作的自我规范现象一直存在,比如萧统《文选序》属于文体综论,班固《两都赋序》、蔡邕《铭论》、慧远《大智论钞序》则属于文体散论(分别评论赋、铭、论三种文体)。但是,只有到了唐宋科举士大夫时代,散文写作才更加重要和普遍,文体发展变得更为复杂乃至淆乱,于是散文家的自我规范意识才会更加强烈和精审,复古主义和实用主义两大原则的建立与相互配合才能得以实现和展开。至于南宋以后的文章学著作在“诗赋格法”影响下系统讨论各种语言技巧,明代文体学则处处强调“辨体”,那已经是另一种形态和功能的散文文体批评,其核心观念或可称为“以技为文”。从“以称其实”到“以技为文”,意味着散文失掉了来自社会功能层面的根本推动力。士大夫不再将规范历史、规范制度、规范自我的强大信念贯注在散文写作与批评的活动中。散文的“黄金时代”一去不返。

    进入专题: 唐宋散文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文学 > 中国古代文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54280.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原文化研究》2024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