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理万:求解中国人权的“四个之问”——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的理论述评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10 次 更新时间:2024-07-08 21:20

进入专题: 人权  

王理万  

 

内容提要: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致力于求解人权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解答人权的中国之问,旨在确立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主体性。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本体论阐释了其生成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中国人权道路的认识论展开了其生成的主体预设、理论构成和参照体系。破题人权的世界之问,旨在回答人权领域的“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面对全球人权治理的严峻挑战,相关研究从总体策略、历史经验、价值引导和制度化参与等层面提出了中国方案。回应人权的人民之问,就是通过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关研究集中阐释了首要基本人权和最大人权的关系、普惠性人权和特定群体权益的关系、人权的宪法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关系。求索人权的时代之问,就是适应人权的时代之变、契合人权的时代之需。相关研究聚焦于人权领域的新诉求,集中对数字人权、环境人权、气候与人权、工商业与人权展开论述。继往开来的中国人权研究应着力提升体系化和学理化水准,加快构建中国人权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关键词: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之问 世界之问 人民之问 时代之问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指引下,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立足中国人权发展和实践,面向国际人权挑战和责任,致力于求解人权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现阶段中国人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意识可归结为:人权何以中国,以及中国人权的理论和话语如何面向世界变局、如何回应人民需求、如何把握时代趋势。中国人权的“四个之问”紧密关联且各有侧重,中国之问旨在解答人权理论和话语的本土化,世界之问聚焦人权事务和问题的国际性,人民之问指向人权发展和保障的人民性,时代之问驱动人权面向未来的开放性。中国人权的“四个之问”归根究底都是“实践之问”,即面对中国人权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就,如何在理论和话语层面予以提炼和总结。

一、解答人权的中国之问

确立人权研究的主体性和内生性,建构中国人权的自主知识体系是解答人权的中国之问的关键和目标。人权的中国之问作为理论命题,至少包括两层内涵:一是本体论层面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什么”,即如何阐释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二是认识论层面的“言说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即如何表述中国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一)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本体论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聚焦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百年奋斗史。孙康指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伴随着旗帜鲜明的权利话语,在各个时期均提出有代表性和原创性的人的权利理念。李伟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开展的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指出其呈现注重人权的现实性和普遍性、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相结合、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有效统合等突出特征。刘杰在《人权:中国道路》一书中专章梳理了中国人权道路的历史脉络,强调革命胜利“根源就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和人权主张得到了更多普通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李君如和常健编著的《中国人权轨迹》完整勾勒了新时代以来人权发展的总体轮廓和局部细节,堪为一部中国人权发展的当代史。一言以蔽之,道路自觉是道路自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方向和方位,才能真正理性和坚定地确认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自信。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不仅具有描述性功能,而且具有建构性和解释性功能。以中国特色健康权的保障为例,杨陈指出中国近代的公共卫生运动“首要任务在于构建一个新的可与列强竞争的民族国家,其次才涉及整体性的人民福祉,在这一语境中,个体显然并不具有作为主观权利的健康权”。王理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广播体操的推广为例,认为中国语境中的健康权需要嵌入近代以来的身体政治,“作为被‘国耻叙事’所支配的近代健康史,一方面将身体从伦理和道德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公民的身体;另一方面又将现实任务加诸公民健康的目标之上,对公民身体进行了开发和塑造”。质言之,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增强了人权的主体自觉性,即不再满足于与西方人权话语分享单薄的“词语共识”,而是开始致力于探究词语背后的历史延续性。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着重追问“从何而来”,而其理论逻辑则转向“其为何物”。二者紧密联系且各有侧重,理论逻辑形成于历史进程中,且应当指导历史逻辑的发展演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白玛赤林指出,“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鲜明回答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举什么样的人权旗帜、走什么样的人权道路、担负什么样的人权使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由此可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理论逻辑要求提炼出中国人权的旗帜、道路和使命的理论命题——这就是“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钱锦宇称之为“两个结合”原理在人权领域的表达。

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及其中国化,2023年集中涌现出一批研究成果。张永和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论人权:文本与解读》选取集中展现马克思恩格斯不同阶段的人权思想的经典论著,旨在还原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经典理论的本相与全貌。鲍宗豪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引领人类权利思想的变革与治理》一书旨在建构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理论体系,综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结构、基本范畴、主要命题和内在原理等。姚远指出青年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认识到“法国人权宣言这种规范性文件所正式宣告的那些以现代权利为基础的关系,并不简单地是自由、平等或其他类似理念在思想精英的心灵中像画卷般不断展开的结果,而其实扎根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李翌和李振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抽象和具体”倒置的人权观,反驳“天赋人权论”的抽象观念论属性,从而揭示出“人权的真正实现与人的解放必然要求消灭阶级”这一本质命题。概而言之,当下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释读和研究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瑏瑥的方法论,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经典论述的原著和原文,发掘蕴含其中的超越时空的规律性和真理性认识。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并用于指导人权实践的过程。蒋建国对此强调,“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人的解放’的关切和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构建,为当代中国人权观奠定了基石”。首先,当代中国人权观承继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阶级属性、人民立场和国际主义视野。许先春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权发展的基本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论述了人权的社会性、阶级性;二是阐明了人权的历史性;三是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四是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人权的实现途径及基本特征;五是指明未来社会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刘海年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本质特征是立足于工人阶级立场、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而斗争,同时胸怀世界,最高理想是实现全人类解放,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谭乾权和倪培强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理论基础,其出发点是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为世界谋大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阶级属性”。

其次,当代中国人权观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注入了中国元素和时代内涵。常健的《基于中国实践的人权理论研究:以人的发展为视角》一书,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关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学说,重新构建了人权的结构体系:发展权作为人权中的目的性权利;为了实现作为目的性的发展权,一方面需要将生存权作为基础性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将参与权作为手段性权利;为了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和协调发展,需要将自主权作为条件性权利,将平等权作为约束性权利。戴菁在《个人发展的法理探究》一书伸张个人发展权,对个人发展权的由来、思想指导、内容、主体、现实障碍、法治保障、未来方向等重要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建构。崔丽君和谭乾权认为当代中国人权观在以下方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在无产阶级革命是实现人权的主要途径的基础上,提出要坚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关于社会生产力是实现人权的物质保障的基础上,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在关于运用人权武器推动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可持续发展权”“人类命运共同体”等论断。

人权领域的“两个结合”同时强调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吕怡维将其称为“人权的再本土化”,指出“当我们认识到人权不再是天赋的、超验的和固有的,人权标准和规范承载的是本土社会、文化和价值等内涵,其普遍性可以说来源于选择和需要它的社会”。由此,整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中的人权思想资源,并伸张其中蕴含的普遍价值,就成为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的重要维度。常健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演化出系统的人权理念与思想,但是其中存在大量要求尊重和保护人的理念和思想。刘延翠、茹宁认为孔子仁学所蕴含“平等”“博爱”“民主”的人权价值原则,不仅与世界人权的核心价值契合,还对新时代条件下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的“多元人权”具有借鉴意义。化国宇指出,儒家眼中存在“个人—家—国—天下”四位一体的互动关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既层层递进,又关联贯通,这意味着“将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彰显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应当具有世界眼光”。葛先园认为从“民生不可匮”、民生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需求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民生概念与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权利观念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统一于其实践逻辑。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归根究底来源于实践,并在人权实践中不断创造历史和完善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权实践是多样的。世界各国人民应该也能够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实践逻辑的指引下,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围绕中国人权的主要特征和实践经验展开了深入研究。一是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钱锦宇提出“与西方人权文明相比较,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所塑造的是一种政党推动型人权文明形态”。二是关于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付子堂认为“就主体维度而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逻辑内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关于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鲁广锦指出“一国提倡什么样的人权观和选择什么样的人权发展道路,与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国际发展大势等均紧密相关”。四是关于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蒋建国强调“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第一原理”。五是关于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戴激涛提出“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始终把宪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引领”。六是关于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叶正国、余淑娟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突出了全球连带关系,“这意味在全球人权治理中,不仅应强调权利,还更应强调义务和责任,强调国家主权尊严和个人价值尊严”。

基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现有研究从多个角度建构了中国人权本体论的知识体系。汪习根认为,中国式现代化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权内容的普惠性、人权性质的双重性、人权维度的代际性和人权关系的和谐性。李璐君认为人权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式人权现代化主要包括人权理论现代化、人权制度现代化、人权治理现代化三个方面,其中人权理论现代化引领人权制度现代化和人权治理现代化,人权制度现代化和人权治理现代化为人权理论的创新发展提供制度证成和实践资源。由此可见,相关研究成果无论是从客观条件和内在要求的角度(主体—内容—性质—维度—关系),还是从层次构成和发展目标的角度(理论—制度—治理),都充分注意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鲜明特色、内生动力和崇高目标,初步回答了本体论意义上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什么”。

(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认识论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认识论旨在论证如何进行中国人权的自我确认,即界定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殊性。习近平总书记据此强调“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认识论至少涉及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人民作为人权的主体,其在中国人权道路和理论中的形象预设是什么;人权指向人的权利,其在中国人权发展和实践中呈现何种特殊性;西方作为理解中国的参照系,我们应该如何言说西方人权,又进而如何证成中国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首先,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确立了具体的、社会的、全面的、自由的人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李超群提出,“如何理解和表述‘人的形象’,并基于这一形象确证人的主体地位,应是一切人权观念及其话语得以生成、展开的最基本问题”。齐延平将此命题学理化为“人权的人学基础”,提出区分和超越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的形象预设。刘志强、闫乃鑫认为以“人的存在”概念为支点,对照自然、他者和共同体作为参考系,显现出“孤立的人”“关系的人”“权利的人”三重面相。徐爽指出“人被深深地嵌入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受制于与那些关系相联系的义务”。王理万认为中国现行宪法在强化“有组织的人”形象预设的同时,在组织形态和组织方式上更加多元化,塑造“有组织的自由人”的现代公民形象,缔造现实可及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上述理论均从不同角度展开了中国人权的主体形象预设问题,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中国人的独特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

其次,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形成了体系化、融贯性、特色鲜明的理论构成。蒋建国指出,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们党长期以来发展人权事业经验的深刻总结,包括了九点内涵: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关键路径;安全稳定的环境是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坚持平等共享人权是发展人权事业的制度取向;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保障的最高价值追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使命担当。上述九点内涵或可划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前提层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内容层次(最大人权论、首要人权论),三是实践层次(关键路径、重要条件、制度取向)、四是价值层次(最高价值追求、使命担当),从而全面概括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

在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具体内容方面,毛俊响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构成了“三阶层”人权体系结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基础性权利,以“人民幸福生活”作为目标性权利,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三阶层”人权体系结构以中国人权发展的线性逻辑为线索,展示了中国人权的阶段性使命。杨春福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价值意涵,即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的价值次序,“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价值标准,是与时俱进、动态丰富的人权价值内容。岑朝阳、袁民认为中国人权发展在经济层面上以推动新时代共同富裕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在政治层面上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在文化层面上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助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在社会层面上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快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在生态层面上以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深化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上述研究成果或从层次结构、或从价值导向、或从内容体系角度展开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理论内涵,使得关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理论阐述渐趋充实。

最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政治自觉源于理论自觉,自我认知源于对他者的清晰界定。冯颜利的《公正与人权: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及其价值与局限》一书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与人权思想,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人权思想及其时代价值与局限,力图突破西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公正与人权思想解读的垄断。张建江、杭春锐提出要打破“现代化就是西方化”的迷思,坚持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上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自我定位和认知,需要明确作为他者的西方人权,认识到西方人权思潮的内在张力和复杂性。龚刃韧强调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对国际人权法的奠基作用,“在对作为人权依据的人的尊严、强行法以及个人的绝对权利概念的法理解释方面,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仍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高宇认为人权法的基础正在发生变迁,“晚近以来的自然主义思潮试图运用当代的进化生物学重新解释自然权利,主张自然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促进人类基因传播的生物适应器,是自然选择的因果机制的产物”。李聃指出当代西方人权正在进行“内部批判”,自然主义人权观主张的普遍性及其开具的人权清单均受到背离实践的指摘,政治性人权观一方面忽视了人权国内实践,另一方面面临偶然性以及批判性丧失的指摘,而“泛实践论”试图找到超越两大人权观分野的第三条道路。这意味着,西方人权学说在延续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正在面临自然科学和政治现实的挑战。

基于对西方人权观念及其内部张力的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定位和伸张“非西方化”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必然性和正义性。在人权领域存在多元人权文明,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全球北方国家和全球南方国家的人权观存在诸多差异。鲁广锦在《中国式人权文明概论》一书中全面论证了中国式人权文明的特点,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权的人民性,坚持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坚持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坚持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郭晓明指出,存在全球北方国家和全球南方国家长期竞争、此消彼长的人权文化势力:北方发达国家主导的人权文化立场包括个人主义人权观、自然主义人权观、消极主义人权观、进化主义人权观、运动主义人权观和普世主义人权观;南方发展中国家则吁求集体主义人权观、实证主义人权观、积极主义人权观、历史主义人权观、秩序主义人权观和国情主义人权观。齐延平提出,当代中国人权基于自身文化主体性和内生性发展,属于转型人权而非理念定型人权,即我国宪法规范的“民生性民权型”人权形态,与西方的“政治性分权型”属性相分殊。由此可见,由于各国国情、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人权观念乃至人权文明存在诸多差异——差异性和多元化本身就是重要的普遍价值,应当相互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摒弃人权领域的文明冲突陷阱,追求人权文明的世界多样性。

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认识论最终旨在统一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2023年是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30周年,相关研究成果关注到《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5条规定的“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张万洪、许雯娜指出该条明确宣告了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总体上看,《行动纲领》对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论述,包含着发展中国家对人权价值的最直接主张,其所代表的国际人权标准在总体上得到了当今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明示或默示的承认和接受”。孙世彦对此指出:“《行动纲领》并没有以人权的普遍性‘不容置疑’强硬地止息对此持怀疑态度者的争辩,而是同意考虑民族和区域特性,以及各国的不同背景。这既不是对人权相对性的承认,也不是损害人权普遍性的软弱妥协,而只是对世界现实的实事求是。”

以往面对西方普世性人权的强势理论和优势话语,中国学者往往采用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予以应对,即反复伸张自身的特殊性。但是,文化相对主义很大程度上是“弱者的武器”,不仅其立场偏于保守,而且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的非主流性。程志敏敏锐地指出,我们只有站在“普遍”这个高度上,才能对等地抵制西方人的无理指责,如果仅仅以人权的特殊性为武器,根本就挡不住别人的攻击;我们在捍卫人权特殊性的同时,更应该大大方方地向攻讦者指出,我们的特殊性中已经包含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和绝对性。这意味着,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当然是特殊的,不过这种特殊性本身就包含着普遍性,蕴含着对当前人类面临的普遍性人权问题的解答。在具体策略层面上,张万洪、诸昌盛认为应超越普遍主义和相对主义人权观的争论,实现中国人权话语的突围,具体方案有以下四点:立足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吸收有益的本土资源;把握人权的复杂属性,并付诸国内人权实践;坚持人的尊严这一本质属性,剥离无意义的政治话术;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并寻求国际共识的达成。

综上所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认识论始于对“人的形象”预设,经过其内容和意义的建构,最终落脚于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辨证关系。辛向阳认为中国走出了一条文明型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和基本价值要求与中国实际、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是真正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权利和权益的道路”。刘志强认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逻辑构造中的开创探索性贡献主要有人民主体论、人民中心论、共同价值观、“两个结合”以及发展人权观,这些开创探索性理论贡献在历史、价值、实践和理论的场域分别证成了合作性人权、共识性人权、有效性人权和整合性人权等四种类型的人权。由此可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认识论旨在面向中国人权发展的真问题,立足于主体性立场,将中国人权发展的鲜明特征、独特优势和现实内容予以充实化,从而完成人权发展道路从自发自在到自觉自为的意义建构和自我体认。

二、破题人权的世界之问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的贺信中,提出并解答了人权领域的“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人类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全球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主张践行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强调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外关系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这对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提升在人权领域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破题人权的世界之问,致力回答人权领域的“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

(一)世界人权怎么了

全球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国家将人权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将其作为实现地缘政治战略的工具,利用人权问题干涉打压遏制发展中国家,大搞人权污名化,滥用单边人权制裁。吐尔孙·艾拜对2018-2022年间13家海外媒体的相关报道的研究指出,西方反华势力炮制的“强迫劳动”谬论是一种新的话语模式和叙述框架。王鹏指出美国对于中国新疆人权问题的污名化,其经济动机在于打击我国光伏新能源产业,美方认为只要通过炒作所谓“新疆人权”议题来打击、遏制新疆光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就能从源头上削弱我国在该领域的优势,从而在未来中美战略竞争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新能源战场上抢占主动权。

事实上,个别西方国家的对华人权攻势不限于新疆问题,也不限于某个具体政府部门。毛俊响、王欣怡指出“自特朗普、拜登相继执政以来,美国对华人权外交攻势已然转变,呈现出全政府、全社会、全要素、全盟友特点”。李燕飙、许妙指出,在《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基础上,美国还加快通过国会立法、总统行政命令及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等部门条例,为其对中国发动制裁提供国内法依据,其中国会立法主要围绕我国香港、新疆、西藏等地所谓“人权”议题展开。王广涛、俞佳儒指出,“在日本人权外交叙事中,通过人权外交补齐日本外交的短板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地区以及国际影响力是其主观动因,而以人权问题为抓手配合美国开展全方位对华战略竞争则是其外交战略布局的应有之意”。显而易见,这些议题都经过精心设计、蓄谋策划,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传播,“污名化”“妖魔化”中国人权状况,试图实现其搞乱中国、遏制中国的目的。

(二)中国该怎样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202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提出了以“共同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共同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倡导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共同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全球文明倡议。杨博超指出,“在全球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大变局下,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世界发展大势,站在人类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高度,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当代中国实践,开创性地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解决全球人权治理之困开出良方,为国际社会积极有效开展人权领域建设性和包容性交流合作贡献了中国智慧”。刘志强认为,共同价值演化出三种人权法理(普遍人权法理、一般人权法理、具体人权法理),构成“理一分殊”的逻辑结构,共同价值即是“理一”,人权法理即是“分殊”,“理一分殊”的共同价值人权法理,为全球人权治理朝向公正、合理、多元共生的文明对话方向发展开辟了径路。与此同时,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也面临多重挑战,比如刘建军、王婷婷认为中国人权理念的国际传播所面临的“西强东弱”传播格局还未得到根本改变。对此,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提出了系列应对国际人权斗争、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的策略建议。

在总体策略层面,毛俊响提出“社会框定策略”,指出中国采取框定策略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框定为应对全球治理困局的出路和方向,即有意识地建构一种叙事框架,规范倡导者引导对象形成对“威胁是什么”“问题是什么”等问题的认知,进而激发对解决方案、未来前景的规范供给预期,以此推动现行规范或规范结构的变革。陈拯提出“话语势能框架”,即将相关实践置于具体争论情境中加以整体分析与动态把握,能够更好地揭示中方在推动提案的过程中就话语联系、主体关系和平台机制等统筹施策,生成有利态势,进而达成话语塑造效果:在话语联系维度,发挥发展权等主流权威话语,形成话语质量优势;在主体关系维度,联合发展中国家,形成集体表达,占据支持力量优势;在平台机制维度,利用人权理事会权威平台及有利规则,获得有效认可。由此观之,“社会框定策略”和“话语势能框架”都侧重强调议题设置和话语机会,聚焦人权国际传播的质量,促使中国人权话语传得开、叫得响、有回声。

在历史经验层面,张彭春全程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并推动将“良心”等普遍性人权理念写入宣言的过程和经验得到了全面总结,尤其是原始资料和历史文献的搜集整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孙平华编著的《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智慧——张彭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联大第三委员会等的发言》和《世界合作共赢的中国贡献——张彭春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发言》辑录了相关历史文献,阐释了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的历史贡献及其可借鉴的经验。当然也有学者指出:“《世界人权宣言》订立中所得的共识从来就非张彭春一人之功,且其中的大多数也同儒家文化并无关联,更不应被一概归于儒家的‘跨文化共识’成果。职是之故,今时或可不必夸大这一历史事例对中国人权话语实践的参照意义。”

在价值引导层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其承载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行动方案。关于全球发展倡议,周文章认为“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关于全球安全倡议,刘卿提出“全球安全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具体化,是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抓手”。关于全球文明倡议,杨博超提出“人权的跨文明对话”,指出“中国倡导人类共同价值,站在人类共同利益高度,将人类视为命运与共的整体,深刻洞察各国相互依存、文明多元共生的现实,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差异,在彼此尊重基础上凝练不同国家、民族、文化背景中的价值共识,探寻不同文明间‘最大同心圆’”。一言以蔽之,“三大倡议”不仅作为价值引导,也是系列行动方案的基础,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廓清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充实了动能。

在制度化参与层面,应对全球人权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毛俊响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历史、机制与实践》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人权理事会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会议制度,系统介绍了中国参与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中国与人权理事会的合作等问题。常健强调,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联合国宗旨、原则高度一致,“联合国对国际人权理念和规范的确定,不仅以权利的方式集束表达了全人类共同价值,而且从权利的角度建构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容”。基于价值的契合,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被国际社会誉为“履约典范”。比如,2023年5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国家报告进行审议,孙萌、吴婷指出“中国代表团在此次会议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性和全面性,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合作,以及认真履行国家报告义务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客观地反映了中国在过去将近10年的时间里在保障妇女人权方面所取得的扎实的进步和非凡的成就”。

综上所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引导,中国人权研究致力于破题“世界人权怎么了”“中国该怎样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世界之问,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相关研究客观评估了全球人权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特别是个别国家试图通过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污名化和妖魔化来遏制中国发展;另一方面,相关研究也指出了中国在面临全球人权治理严峻挑战时的积极应对和有效作为的总体策略、历史经验、价值引导和制度化参与,以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倡导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

三、回应人权的人民之问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23·中国西藏发展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发展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这意味着,回应人权的人民之问就是通过发展不断满足人民在追求幸福生活过程中的人权新需要和新向往,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人权。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围绕回应人权的人民之问,就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如何促进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理论命题展开了多元深入探讨。

(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厘清了人权发展的目的性和主体性问题。蒋建国对此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反映人民愿望、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体现在人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慎海雄认为,“如果不能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本国人民福祉,哪怕摆设再‘精致’、说辞再‘美妙’,这样的人权也只能是自说自话、自欺欺人”。人权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要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王岩云据此提出了“美好生活权”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人人享有的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阿力木·沙塔尔、林星君认为,“美好生活权”虽未被明确规定于《宪法》之中,但“保障公民美好生活”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指南。王德志、王必行提出了“共同富裕的权利”,认为共同富裕蕴含着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美好生活权”“共同富裕的权利”等概念的提出,为进一步充实中国人权的话语体系提供了契机,不过其人权内涵和规范基础仍待明确。

进一步而言,人权的“人民之问”要求界定和廓清“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和“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的关系。张璨、吴波认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和“最大的人权”之间并非替代关系,而是构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幸福生活最大人权的提出并不意味着人权目标的转向,它是越来越靠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对人权最高追求作出普遍性意义的阐明,因而最大人权的提出并不是对首要人权的替代,而是以后者为基础”。胡杰建议将美好生活的概念融入生存权的内涵与实践,构建出“生存—生活—美好生活”的逻辑递进关系,赋予生存权概念以更多的人性光辉和时代印记。魏晓旭则认为应该动态、发展地认识生存权,其包括“基本解决”和“真正解决”两个层次,前者对应生存权内容中的“基本盘”,后者对应生存权内容的“提升面”。由此,人民幸福可以视作是高阶生存权的应有之意,是在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在高质量发展中进一步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促进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人权发展不仅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普惠性人权,而且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为特定群体(特别是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创造实现自我发展和人生价值的机会。关于妇女人权保障,李明舜指出《习近平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论述摘编》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揭示了“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不仅成为新一轮妇女发展纲要的基本原则,而且成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张晓玲指出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最大的亮点和突破体现在妇女人身权利保护领域:将原第六章的“人身权利”提前到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细化和发展了妇女人身权概念,增加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内容,建立了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完善了规制性骚扰的制度,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创新了妇女人身权的救济机制。

关于儿童人权保障,张善根、杜伟杰指出可以将儿童人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划分为摸索确立期、体系形成期和深化拓展期:摸索确立期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为标志,这是我国首部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旨的立法;体系形成期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为标志,形成了儿童人权保护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深化拓展期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标志,拓展了儿童保护的立法范畴,将儿童保护立法从以儿童为中心扩展至家庭领域。刘敏认为有必要保障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建议设立法官直接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机制、家事调查员机制与未成年子女利益代表人机制。蒋华林从更深层角度讨论了儿童的人权主体性问题,认为“儿童部分权利实现具有依赖性、需要成人帮助,并不是对儿童人权主体性的解构,也不是对儿童自治要求、自我发展潜能的否定,而是儿童人权与父母权威、国家权力的一种互相制约与平衡,是三者之间的对抗与合作”。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邓晋、袁林指出2022年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事业迅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密集出台。除了传统的养老问题,老年人在面临数字时代和智能设备时遭遇的“数字鸿沟”,并因此成为“数字弱势群体”,也成为人权研究的关注焦点。张燕指出,从老年人面对“数字鸿沟”的社会现实来看,当前的一些智能科技设施以及一系列的配套社会环境并没有给老年人群体带来美好生活,甚至影响到老年人自我决定的能力,老年人的个体自主性以及集体自主性的发挥都受到了负面影响。为了防止老年人在数字社会中的边缘化和受排斥,陈昫提出数字时代的老年人人权保障应锚定“技术造福老人”这一主题,提升老年人的数字应对力,夯实数字服务的可靠性和负责性,做好数字服务的规范建设。概而言之,老年人人权保障面临传统问题和现代困境的交织,亟须在制度、原则和策略上做出变革和创新。

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旨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吕俊彦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特殊性和可持续性的特征,该事业虽起源于关怀弱势群体与少数群体的初衷,但激发和创造出的社会福利能够反哺社会中的多数群体,最终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丁鹏基于实证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采取一系列促进无障碍与程序便利的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完善物理环境无障碍建设方面,各地法院采取的措施包括加速无障碍通道、设施和无障碍诉讼服务专线的建设等;在提升诉讼服务制度的无障碍及程序便利方面,各地法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为残障人开辟绿色通道,并考虑到残障人群体的不同需求,在个案中合理调整庭审工作制度和诉讼参与规则,以保障残障人实现司法正义。

(三)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

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依归。付子堂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蕴含着深厚的人文关怀、人本价值和人权要素,把这些价值和要素转化为宪法化和法律化的权利形态,确立为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权利规范,其本质就是要用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迟方旭、魏钰邦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治思想在生成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科学反映人权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导向,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法治主体观、坚持以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基本人权的人权法治内容观、坚持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人权法治发展观、坚持以国际人权法为准则的国际人权治理观。

宪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根本准则。经由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和监督立法的合宪性。如果说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当运用对人权的侵害,那么人权的宪法保障就是为了保障立法权(包括地方立法权)对人权的潜在威胁。202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为人权保障夯实了更为坚实可靠的制度基石。张维炜、丁子哲指出,“除了物业管理之外,这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聚焦就业、出行、医疗等多个民生领域,频频发力,持续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审查处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影响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问题’法规、司法解释,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梁洪霞、刘方洲据此指出,备案审查的人权保障功能在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提升,具体表现为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基础性价值,加强对公民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对于宪法的新兴人权供给功能,杜强强提出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不是一个概括限制条款,而是一个概括权利条款,其存在不是为了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而是为了对宪法所未列举的一般行为自由提供保障。

科学立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直接依据。经由统筹法律的“立改废释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权需求。戴瑞君指出2022年中国人权法治发展稳步推进,随着《法律援助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施行,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班文战从组织法、特殊群体保障法和部门法三个层次梳理了2022年的人权立法进展:全国人大修改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多个方面健全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关职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基本原则、工作机制、权利内容、职责义务、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了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预备役人员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若干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若干特定领域人权的立法保障。

严格执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善政供给。王利明指出:“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权益的维护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因此保障人权必须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用法治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保障人权作为行政裁量、行政处罚等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理念、重要标尺。”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为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带来了技术契机,刘明从人权视角讨论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民主价值,指出:“数字政府的建设,使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新技术参政议政,在民主的选举、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均可发现数字政府建设带来的便捷和高效。公民的意见表达渠道更加畅通,民主管理和监督更加便捷,数字政府建设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有效保障了公民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公正司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最后屏障。在民事司法领域,李燕认为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可具化为“可接近”“可参与”“受信赖”的民事司法,对当事人尊严的尊重、权利的保护,并可从前述逻辑起点出发,在结构上具体阐发为裁判请求权、程序主体权、平等对待权、参与知情权四个位阶。更为重要的是,民事司法不仅保障了人权免受其他平等主体的侵犯或滋扰,而且发展和充实了人权的项目和内容。乌日力嘎指出当立法囿于稳定性和滞后性而无法完成人格权的保障时,司法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将人格权落到实处,应当坚持将典型司法裁判作为人格权类型化的常态机制,并重点关注人格权益的新内容、新要素,以更包容、开放的姿态对待人格权的发展。郑若瀚对于3,412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研究也发现,人权遍及物权、合同、劳动、侵权、婚姻财产等各类案由纠纷,“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人权的价值理念进行价值宣示和补强论证,利用宪法的人权条款予以合宪性解释,以及通过人权原理进行模糊规则解释和权利排序”。

民事司法侧重保护和发展公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刑事司法则聚焦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化国宇、包佳涵指出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等新兴技术及相关业态带来了经济和社会效益增长,同时引发了如国家安全风险、公共数据泄露、公民隐私遭侵犯等新问题,依托于信息网络的新型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形态,如赌博、诈骗等传统违法犯罪类型也依托新兴技术不断翻新作案手段,违法犯罪“数字化”“智能化”趋势明显。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谢进杰指出新中国刑事程序治理观呈现了从以“旧一元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到“旧二元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再到“新二元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演进变迁,目前应确立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内核的“新一元论”,即“一个重心、两个立足点、一根主线”(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重心、以控制犯罪与控制权力为立足点、以正当程序为主线)的理想模式。

检察机关同样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枢机。单鸽指出,“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全国检察机关面对刑事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新变化,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同时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逮捕措施规范精准适用,努力将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也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载体,周伟、杨若栏指出,“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完善公益诉讼相关规范、创新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加强公益诉讼案例指引等举措,提高了环境权利、健康权利、个人信息权益、特定群体权益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专业能力”。面对新兴的数字人权的发展,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创新履职方式,张杰指出检察院“以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加强涉公民数字人权刑事案件办理、拓宽数字人权公益诉讼保护领域、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履职等方式强化了数字人权保障”。

综上所述,回应人权的人民之问,就是尊重和满足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利益诉求,集中体现为三组基本关系。一是首要基本人权和最大人权的关系,二者构成统一和递进的关系,均聚焦人民所需所盼,切实解决人民关心的权益问题,通过发展不断提升民生福祉。最大人权为人权发展提出了更高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更高保障水平。二是普惠性人权和特定群体权益的关系,二者构成嵌入和互补的关系,均指向人民现实利益,促进所有人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特定群体权益往往是普惠性人权的短板和薄弱点,提高了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水平就提高了人权保障的底线水平,促进了所有人的全面发展。三是宪法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关系,二者构成理一和分殊的关系,均指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方位提升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宪法保障旨在确保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违宪,“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而法律保障则通过常态性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持续扩大人权保障的范围、供给人权发展的资源以及履行人权救济法定职责。

四、求索人权的时代之问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指出“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据此,人权的时代之问是指在时代发展中产生的新的人权需求或人权类型,而这些新兴/新型人权并未被传统人权所涵摄包纳,而构成人权范畴的新增量。钱继磊指出,“只有一种蕴含美好价值诉求的理论获得了某一特定时空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并成为普遍希求才有可能上升到人权的高度”。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聚焦人权领域的新诉求,集中对数字人权、环境人权、气候与人权、工商业与人权展开研究,取得了诸多前沿性的理论成果。

(一)数字人权

数字人权,或称为线上人权,是信息时代人类面临数字壁垒、数字鸿沟、算法歧视、数字垄断乃至“数字霸权”等现实问题而提出的新概念。2023年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集中于三个问题:数字技术对于人权的影响,数字人权是否构成一项独立人权,以及如果数字人权能够成为一项独立人权的话,应如何界定其属性、内涵和外延等基本范畴。

现有研究均认识到数字技术和数字媒介给人权保障带来了诸多契机和挑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人权的形态。汪波、牛朝文指出,数字技术对于人权具备重构和新造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各项传统人权要么受到数字化的重构和解构,要么遇到了全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还产生了全新的、具体的人权需求。张龑、江烁指出前三代人权都是以物理个体人格为主的人权,数字时代的人权回应的是穿梭于物理与虚拟空间的人及其跨越性人格,每个人的跨越性人格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拓展,由此“借助数字媒介,人类开启了跨人格、跨国家以及跨越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新生活形态。这意味着,数字媒介不只是一种技术或工具,而是生活本身”。付姝菊认为,“数字技术从根本上影响甚至改变了人的本质:人被赋予更多数字化身份,行使权利更依赖数字技术,社会活动逐渐向数字化进阶,根本核心利益逐渐与数字技术紧密联系甚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表现”。这意味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了人权场景的变化,使得传统人权在数字社会中得到扩展或者挑战,并且衍生了大量的新型人权。

然而仅依凭场景性及其对于人格的塑造,或许尚不足以完成对数字人权的概念证立,由此有学者提出了“数字权力”的概念,以论证数字时代人权在主体方面的特殊性。齐延平指出,“数字时代打破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二元平衡状态,私权力成为横亘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新的权力形态,既可能成为制衡公权力的‘调节器’,亦可能成为公民权利最大的侵害源”。马康凤认为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过程中,两类主体都有可能对信息主体产生侵害,除政府等公权力外,“互联网平台等商业性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上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不亚于国家公权力的影响力,导致了社会中上/下分层的不平等结构的出现,发展出了数据私权力”。由此较之于传统人权所面对和抵御的公权力,数字人权还需要警惕“私权力”。蔡立东提出以“数字人权”限制“数字权力”的方案,将“数字人权”作为向“数字权力”掌控者(不限于国家和数字技术企业)配置义务、加载责任的依据,以此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满足人民对数字科技的需要。“数字权力”概念提供了数字人权必要性的第二个理由,即由于数据生成和使用的特殊性,不仅需要防止公权力主体对其非法干涉(传统人权思路),也需要防止商业性主体对于数字的垄断和不当使用(新兴人权思路)。

基于上述讨论,刘志强认为“数字”与“人权”的结构耦合关系是“数字”与“人权”互为环境、相互激扰,无法融合为“数字人权”;可以构筑以人权为基石、以问题为导向,无须“数字人权”的人权领域法。莫纪宏则对数字人权持开放态度,认为“数字人权”已经具备了人权的基本特性,但“数字人权”中的人格利益依然是通过传统人权形态来加以呈现的,未来只有当“数字”真正成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时,“数字人权”才能真正进入人权保护体系。龚向和认为数字人权是人类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时代产物,是立足于数字空间中人的社会属性外延拓展出的“数字属性”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人权,应当属于人权范畴,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由此可见,尽管目前对于“数字人权”的概念尚无定论,但其证成和范畴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学者的论证,而是取决于数字技术改变人类生活的范围和深度,当其全新内涵已经超过了其与传统人权共享的部分,则其概念应自然成为“不言而喻”(self-evident)的人权范畴。

关于数字人权的功能,相关研究认为其包括了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面向。蔡立东认为,数字人权作为主观权利涵盖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前者要求数字人权积极回应数字时代人民群众迫切的利益诉求、反映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生活的殷切期盼、保障人民群众在数字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后者要求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引导数字技术的发展恪守尊重公民隐私权、数据权、知识利益均享权等人权的原则和底线,塑造尊重人权的社会生态。郑智航指出数字人权除具有防御权的功能之外,还具有客观价值秩序的功能,这有助于防止科技平台、企业与专家系统因知识垄断而对民众形成“宰制”,也有助于要求国家加强数字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由此可见,目前关于数字人权功能体系的研究尚未逸出传统权利的分析范畴,可以析出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的功能,其中主观权利包括防御公权力干涉的消极功能和要求国家给付的积极功能,客观价值秩序则指向了数字人权的制度性保障和第三人效力。

关于数字人权的内涵,现有研究对其进行了类型化建构。马长山认为数字人权主要包括数字生存权、数字发展权、数字平等权、数字参与权、数字监督权。高一飞认为数字人权从内容上可分为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平等权、数字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权利体系。桂晓伟认为数字人权涵盖“基础人权—衍生人权—特定权利”三个层面,在基础人权层面上包括“信息权”和“隐私权”,在衍生人权层面上包括“网络接入权”和“数据自主权”,在特定权利层面上包括数据访问权、数据更正权、数据擦除权、数据携带权、数据拒绝权、数据限制处理权、反对数据自动处理权,以及针对数据侵权行为的起诉权等。田绘、方圆认为,从技术接入和技术应用这两个层面展开,数字人权可以提炼出“数字平等接入权”和“数字人格尊严权”两大命题。上述关于数字人权的总体内涵的概括,进一步厘清了数字人权所涵盖的层次、过程和内部复杂性,既涉及对于传统人权理论的承继(比如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继受、平等权和自由权的区分、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区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联结),也凸显其作为新兴人权在生成方式、应用场景和保障机制上的特殊性。

(二)环境人权

环境权作为部门法的概念由来已久,但是从人权视角倡导和研究环境权则属于新兴人权。2022年7月,联合国大会以161票赞成、8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决议,宣布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普遍人权。杜群、都仲秋指出:“联合国大会决议确立环境人权回应了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夯实了环境法体系的权利基础。环境人权是环境法和人权法趋同发展的产物,环境人权的概念化表达拓宽了人权法的保护客体,也增强了环境权利的司法可诉性,有助于推动环境法的实体性适用。”王雨荣认为,环境权关乎个体体面生存,确保所有人的尊严,因此其符合基本人权的本质特征,“环境权已然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秦天宝、袁野阳光则认为与其将环境权确立为一项个人主观权利,不如将其明确为国家环境权保障义务,“规定客观的国家环境权保障义务可能更适合当前法学理论、我国法律体系以及实践情况”,具体包括生态环境问题防治义务和优美生态环境营造义务两个层次,未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应着力于第二层次义务的相关规范。

从环境权到环境人权,意味着环境权的内涵和外延随之扩容,据此有学者提出了“生态权”“生态人权”“健康环境权”“美好环境权”等概念,以界定更高要求和更大范围的环境权。黄承梁、姜彩云提出了“生态权”概念,认为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我国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伟大举措,更为环境权向“生态权”的嬗变提供了重要理念和行动指引。甘绍平提出了“生态人权”的概念,即对一种健康的环境的权利,“生态人权即是最原初形式的生命权,它构成所有其他权利存续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史学瀛、田静提出了“健康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指出健康环境权是个人权利、集体权利与代际权利的结合体,是一项先国际后国内的基本人权,是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统一,兼备程序性权利与实质性权利的属性。张璐提出了“美好环境权”的概念,认为环境权的核心诉求是“无害环境”,从“健康环境权”向“美好环境权”的拓展,应成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加强人权保障的优先行动领域。基于上述新概念可以看到,在传统环境权的基础上,人民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才衍生出从环境保护到生态文明、从无害环境到健康环境、美好环境的新期待。

(三)气候与人权

气候与人权问题实则属于广义环境人权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较为紧迫和特殊,因此气候和人权成为近年来人权研究的焦点。秦天宝、袁野阳光指出,“气候变化已经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并被国际社会持续讨论和关注”,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以“急性”和“慢性”两种形式侵害每个人享有的生命权,危及人的身体健康,阻碍发展权的充分实现,直接损害了特定人群的社会与文化权利。孙雪妍指出,国际人权法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从人权维度补充气候协定:第一,通过联合国人权专门机构发布咨询性意见和调查报告,以明确气候变化对各项人权不利影响的事实性问题、指明各国强化人权保障的政策重点方向;第二,各国际人权公约与气候风险直接相关的人权条款可作为气候变化诉讼中的法律依据。田静指出,“经由人权法表述,不仅可以将气候变化问题提升至相互竞争的社会目标之上,赋予其永恒、绝对和普遍有效性的价值,还可为其注入与人权相关的规范价值和直接适用性”,具体包括在气候危机下为人类生活的核心条件提供保障,在气候变化诉讼中为受害者提供起诉依据,为气候变化治理的软法之治加入“硬法规范”。

马新民指出,近年来全球气候治理国际规则博弈深度广度持续扩展,气候问题呈现出主流化和司法化的趋势。这种“司法化”的趋势和现状,促使学界集中关注气候变化诉讼问题。龚微认为,基于程序性权利提起的气候诉讼有利于推动国家履行相应的气候应对义务,其中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公众参与权与环境司法救济权三层权利:通过及时、可靠、充分的信息获取,能够保障公众有效地参与气候变化应对活动;公众的有效参与才能实现制度化的社会对话和沟通,让应对气候变化的决策更为公开和公正;司法救济则是公众获取信息和公众参与决策权利的司法保障,这些权利使程序性权利保护构成了一个整体。杨欣对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人权论证展开研究,指出目前以人权法作为诉讼请求权基础的策略,有两种可能路径:第一种路径是通过环境权体系,勾连气候变化与人权;第二种路径是将气候治理直接纳入人权法的概念和体系中,发展出“气候人权”的概念。由此可见,从“气候与人权”到“气候人权”还有相当漫长的距离,而气候变化诉讼或许可以成为倒逼实体概念更新的契机。

(四)工商业与人权

工商业与人权也是近年人权研究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充分揭示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面临的各类人权风险,孙萌指出,“中国跨国企业在经营中遭遇的人权风险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和环境影响评估不充分、侵犯土地权利、生计影响、侵犯劳工权利以及污染与环境健康威胁等环境问题的相关指控”。徐上认为,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直接风险包括由国有企业直接产生的人权风险(包括对劳动权、环境权、享受文化生活权等权利的处置不当)以及和企业具有直接关联且对国有企业有直接作用的人权风险(主要体现在政治环境突变对于企业的影响)。

面对高企的工商业与人权风险,中国企业在制度和知识方面的建构和储备存在不足。何志鹏、崔鹏认为,“在涉外领域,由于法治工作基础薄弱,既难以有效地督促和引导海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和保护人权,从而有效应对直接的人权风险;也难以高效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应对间接的人权风险”。对此,梁晓晖建议在海外投资的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必须面对性别平等问题,“性别平等既是海外投资议题,也是当地社会发展议题。因此,中资企业须在战略层面正视性别平等。而意识提升和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是企业应对性别平等挑战的主要措施”。于亮指出“工商业与人权”议程要求企业承担人权审慎义务,它时常需要通过民事责任方式落实,由此建议中国在解释与适用《民法典》时,应参考《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提到的企业人权审慎义务,进而证成注意义务;企业注意义务发挥的首要功能并非让公司代替其子公司或供应链企业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促使企业在经营全过程承担审慎义务,建立集团内以及供应链合规体系。张怀岭指出面对欧盟企业供应链尽责规制,我国应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视阈下通过“扩大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来予以应对:一是吸收欧盟法经验教训,软硬法结合并完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国内转化;二是推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可持续条款的定型和实施;三是完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与合规机制,推动可持续公司治理。

综上所述,回应人权的时代之问,亟须适应人权的时代之变、契合人权的时代之需。质言之,人权的时代之变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就分别指向了“两个大局”的内外面向,最终实现“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人权的时代之需要求正确处理三组基本变量。一是协调传统人权和新兴人权的关系,既要推陈出新地不断识别和保障新兴人权,又要注意新兴人权与传统人权之间的交叠和承继关系,避免新兴人权流于概念化和形式化,真正赋予新兴人权以充实内涵和保障措施。二是调和发展权与环境人权、气候变化的关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这并不意味着以牺牲发展为代价换取美好环境,而是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高质量发展。三是调适人权风险和自我提升的关系,人权尽责并不只是由于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人权风险的外部压力而采取的应激措施,而是促使中国企业实现自我成长、积极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的内在需求。在此基础上,回应人权的时代之问就是把握人权发展的“时代之机”,在时代之变中推动人权事业新发展和新增量。

五、结语

诚如本文开篇所强调的,中国人权的“四个之问”归根究底都是“实践之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的飞跃不是体现在词句的标新立异上,也不是体现在逻辑的自洽自证上,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回答实践问题、引领实践发展上”。面对中国人权的伟大历程、生动实践、巨大成就、典型经验乃至全球人权治理的严峻挑战,如何提炼出具有中国风格、独特思想和时代内涵的理论命题和学术观点,厘清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政理、法理和哲理,并进而建构中国的人权知识体系就成为中国人权研究的时代使命和责任担当。中国人权学界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学术导向,秉持严肃的学术态度、高度的学术责任感、敏锐的理论洞察力,在2023年取得了扎实丰厚的研究成果。

中国人权研究应该既是中国的也是人权的,还是高度体系化和学理化的。由此观之,2023年中国人权研究中文明主体性、历史主体性与实践主体性已经得到了切实确立,人权的方法、人权的视角与人权的问题意识也已经得到了充分展现,而体系化和学理化尚存在欠缺和不足。刘志强指出现有人权法学研究存在“基本概念拼凑、虚置和片面问题,基本问题在规范与价值层面出现封闭与静止,基本理论在话语、制度、道路上的自信缺失”等问题。常健指出当下中国人权的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制度话语、学术话语之间存在着发展失衡、语境错配、话语隔绝和转换失当等问题。尽管这些批评可能失之过苛,但是确实指出了现有研究的短板和后续研究的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是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因此,继往开来的中国人权研究应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方法推进理论体系化、学理化,加快构建中国人权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用当代中国人权观总结好中国人权发展经验,把中国人权发展经验升华为中国人权理论,用中国人权理论回答实践问题、引领实践发展。

 

(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钱端升青年学者。)

Abstract:In 2023,China's human rights research aimed at addressing the“China's question,”the“world's question,”the“people's question,”and the“question of the times”. Resolving the“China's question”on human rights sought to establish the subjectivity of 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The ont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elucidated the historical,theoretical,and practical logic of its formation,while the epistemological exploration unfolded the subject presuppositions,theoretical compositions,and reference systems of China's human rights path.Addressing the“world's question”of human rights aimed to answer how the world has changed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and what China should do in response. Faced with the severe challenges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relevant studies proposed the“Chinese solu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overall strategy,historical experience,value guidance,and institutionalized participation,among others.Responding to the“people's question”regarding human rights meant continuously meeting the growing demands of the people for a better life.Relevant studies focused on expla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maximum human righ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clusive human rights and specific group interests,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guarantees of human rights. Seeking answers to the“question of the times”concerning human rights involved adapting to the changing times and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times in human rights. Relevant research focused on new demands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particularly discussing digital human rights,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climate and human rights,as well as industry,commerce and human rights.With profound past experiences and lofty future expectations,China's human rights research should focus on enhancing systematic and theoretical levels,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disciplinary system,an academic system,and a discourse system for China's human rights.

Keywords:China's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China's Question;World's Question;People's Question;Question of the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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