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飙:把握科技评价改革的痛点和靶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161 次 更新时间:2024-07-0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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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飙  

 

良好的科技评价体系对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6月24日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要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相结合,加快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分类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揭示了当前科技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也对进一步深化科技评价改革指明了方向。科技评价改革涉及广大科研人员切身利益,更影响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基层科研单位关注度高、期望值高。我们必须积极响应,加快构建一套符合科研活动规律、能够全面评价科研成果质量和科研人员贡献的分类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评价改革,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多份评价改革文件。各部门和地方积极贯彻这些重要指示精神,针对“四唯”问题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实质性成效。一是在政策层面强化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科技评价政策。出台《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推动分类评价制度建设,鼓励科研人员注重实绩与质量。各地积极响应并细化政策举措,科技评价制度知晓率显著提高,超过90%。二是中央地方齐发力,推动“四唯”清理落地见效。科技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试点科技人才和成果评价改革。深化院士制度改革,重振其荣誉性和学术性。改革科技奖励制度,聚焦提质减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基层单位“破立并举”,探索构建新型评价体系。如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发布破除“四唯”十条意见,上海交通大学细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动实施《科技评估通则》《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等国家标准,加强标准引领。

然而,与习近平总书记期望的“让科研人员心无旁骛、潜心钻研,切实减少为报项目、发论文、评奖励、争资源而分心伤神”这一重要要求相比,我国科技评价改革仍存在差距。

一是“帽子”现象一定程度影响科研人员成长路线,科研人员担心“一步慢步步慢”,难以把更多精力放在“十年磨一剑”静心做科研上。六成左右的受调查者认为“人才‘帽子’仍是许多高校引进人才、分配资源的主要依据”“不同地区间、单位间以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帽子’人才”等问题没有得到改善。

二是“破四唯”明破暗未破,在专家评审过程中,仍习惯于关注是否拥有顶级期刊论文、是否获得重要奖项、是否拥有人才“帽子”,甚至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唯国家项目”倾向。

三是“打招呼”“找圈子”等现象依然存在,因人情关系而“变味”的同行评议可能会绑架学术研究。

四是现行评价制度尚不能适应“领跑”新要求,“原创探索”风险大,科研“蹭热点”更易获得高评价,这可能导致科研方向扎堆,也影响了科研人员积极探索“无人区”。

面对这些问题,鉴于科技评价深度嵌入在科技工作的各个环节,我们需要从全局视角出发,坚持在科技体制改革中统筹谋划科技评价改革。宏观层面要更加突出实效导向,中观层面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微观层面要加快推进“立新标”,树立新的科技评价价值导向。只有这样,才能久久为功,逐步树好科技评价价值导向。

第一,坚持顶层引领,将科技评价改革与科技体制改革各个环节系统设计、统筹推进。加强改革的系统性、配套性,将科技评价制度与资源配置、人事、薪酬、激励、奖励制度等其他制度联动设计,持续整治滥发“帽子”“牌子”之风。坚持“谁干评谁、不干不评”原则,推动国家层面评价指挥棒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工程、任务直接挂钩。建立绩效目标清晰、评价导向鲜明、结果反馈有力的科研机构评价制度,落实用人单位人才评价自主权,推动形成政府—机构—团队—个人的评价传导链。

第二,统筹“破四唯”“立新标”,完善同行评价、分类评价、长周期评价等基础性评价制度。建立基于使命导向的科研机构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针对基础研究人员探索稳定支持和长周期考核制度,为科研人员营造潜心科研的环境。完善代表作评价、分类评价,推行负责任的评价,研究制定同行评价操作规范指引。规范同行评价专家遴选、评价方式、意见反馈等程序,建立评审专家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机制,完善同行评价诚信制度和监督机制,遏制“打招呼”等请托行为,不断提升同行评价质量和水平。

第三,引导学术共同体发挥行业自律自净作用,推进作风学风建设。引导科技类社会团体学术自律,遵循学术规律完善本领域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科技类社团在学术会议、学术评奖等活动中反对“圈子”文化、“论资排辈”、门户偏见等不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尊重年轻人学术话语权,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支持科技类社会团体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和学科学术评价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等工作,实现学术自净。

第四,压实用人单位评价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落实“谁用谁评”要求,政府减少对用人主体内部评价活动的微观干预。支持科研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差异化评价方式,评价中更加注重科研实际贡献,避免比拼人才“帽子”、项目层级、SCI论文,让更多优秀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压实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将科研诚信纳入科研单位日常管理,纠正基层在竞争国家奖励和人才“帽子”中存在的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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