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中国早期文明中的史官监督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04 次 更新时间:2024-06-2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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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  

 

中国史学源远流长。在早期文明中,史官为中国史学做出了巨大贡献,从而对夏商周的政治文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比如商代史官能够进行简单记事,为占卜行为服务,“卜辞在表述形式上表现出历史记载的萌芽状态”;周初,周公等人依据史官记载,以史为鉴,发现了关于政权转移的道理或理性,这是中国古代历史理性的开端;周人用历史为自己的政治正当性提供支持,建立正统世系,并将臣下的功绩作为政治资源配置的依据,与世官世禄相结合,使祖先的历史是子孙地位的合理性来源;西周王朝建立前后,曾在商王朝长期典掌文化事业的异姓家族相继进入周政权,改变了周邦的文化结构,推动了周文化吸收融汇夏商文化的历史进程,为周代文化的繁荣兴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等等。这些研究有助于今天认识上古史官的性质与功能。此外史官还在早期国家的政治治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监督机制是一种政治管理方式,它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约束官员贵族乃至君主的行为,确保他们执行规则、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因权力带来的肆意妄为的错误。在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与行政相对分离的国家监察制度健全以前,史官的监督机制就格外醒目。当然早期文明的监督,和今天法理意义上的监督还有相当距离,古今思维也有巨大不同,但我们也能看到古人行为实践有历史的合理性。这一点人们的重视程度似乎不够,可以进一步阐发。

商代史官已活跃在政治舞台上。他们不仅职掌典籍档案,负责天文历法,更参与行政事务与征伐,形成了不容忽视的宗族力量。陈梦家把尹、多尹、又尹、某尹、乍册、卜某、多卜、工、多工、我工、史、北史、卿史、御史、朕御史、我御史、北御史、某御史、吏、大吏、我吏、上吏、东吏、西吏等一系列卜辞职官都囊括在史官体系中。“其中虽很多是属于商王国的官吏,但也有是属于族邦的官吏,分别亦不很容易”,足见史官体系的复杂性。我们今天也能找到商代史官的事例。《国语·晋语四》载,周文王广用“四方之贤良”,曾经“谏于蔡、原而访于辛、尹”,韦昭注言“辛”即指史官辛甲,“尹”为史官尹佚。《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刘向《别录》说:“辛甲,故殷之臣,事纣,盖七十五谏而不听,去至周,召公与语,贤之,告文王,文王亲自迎之以为公卿,封长子。长子,今上党所治县是也。”与辛氏并列的尹氏原来也是商代史官,商代晚期铜器有尹光鼎,言尹光侍宴无怠受到商王赏赐;西周早期铜器有尹伯甗;《逸周书·和寤》说周武王“乃厉翼于尹氏八士”。他们应系尹佚之族,从中不难看出尹氏由仕商转而仕周的演变轨迹。与之相仿,《吕氏春秋·先识览》言“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迷惑也,于是载其图法出亡之周”。金文中的微史家族也是殷遗民,史墙盘铭文(《集成》10175)称,“青幽高且,在微灵处。雩武王既捷殷,微史剌祖乃来见武王,武王则令周公舍寓,于周卑处”。与史墙盘同出的钟(《集成》252)铭文说:“雩武王既捷殷,微史烈祖来见武王,武王则令周公舍寓,并五十颂处。”《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回忆先祖为“重黎之后”,“至于夏商,故重黎氏世序天地;其在周,程伯休甫其后也”。这些史官都有弃商来周的履历,无疑他们和殷纣政权产生了很大矛盾。其中有利益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史官掌管记录及其相关技术,也有劝谏规箴的职责。辛甲“七十五谏”纣,虽有夸张,但应能说明史官具有执书而谏的责任,向挚所持的“图法”应与之相关。通观甲骨金文和文献资料,商代的史官对当时的官僚,以及君主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其一,史官掌管文献资料,重视历史记忆,这些内容是祭祀活动的历史依据。《说文》“史,记事者也”的说法不可弃,《尚书·多士》言“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卜辞中册又作竹简状的“册”,那么自然会有掌管典册的史官,其大量知识即为祭祀活动服务。殷人祭祀时往往极力追溯传说时代的最初祖先,尽量增大祖先崇拜的范围,这种情况和周人的早期历史大异其趣。商后期的黄组卜辞中,人们用五种祀典对祖先轮番祭祀,耗时三十六旬或三十七旬,祭祀周期与太阳年大体相当。周祭甲骨里有“工典”祭,“工”即“贡”,“典”则为简册。于省吾认为:“其言贡典,是就祭祀时献其典册,以致其祝告之词也。”董作宾《殷历谱》指出,贡典祭中所贡之典册,就是记载被祭先公先王或先妣的祭日、祀典等内容的,推断《粹》113版可能就是贡典祭中所贡奉之典册中的有关内容,也即祀谱的抄本。商代贵族会合祭多位祖公先王,或按照祖先的世次由远及近实施“顺祀”,或由近及远实施“逆祀”,可知先公先王的历史知识是商代贵族重要的常识。殷墟卜辞中有史参与祭祀祝告的记载,如“丁亥史其告南室”(二期,《合集》24940)、“贞……史其告于盟室,十月”(二期,《合集》24944),“乙丑卜,出贞,大史必,先其有匚于丁卅牛,七月”(二期,《合集》25937),“卜,出贞,大史其于盟室,十月”(二期,《合集》25950),史在“南室”“盟室”中参与“”祭。这些现象能说明商代史官对贵族生活产生影响。贵族的宗教活动绝非随意而为,受制于祀典与历史知识。

其二,史官参与商代行政与军事事务,是很重要的政治势力。卜辞中有“立史”记载,如“贞,勿立史于南”(一期,《合集》5512)、“辛亥卜,争贞,众人立大史于西奠”(一期,《合集》24)、“壬辰卜,宾贞,立三大史,六月”(一期,《合集》5506)等。学者们对这些现象有不同的解读。这或者是殷人在商王朝某地进行某种礼仪活动;或者是殷人设置一种边境职官,由王室派人对这一地区进行监督和管理,乃至征战。其实文职的史官完成其本职工作的同时,完全能游走于边疆,参与媾和或战事,他们可以被视为商王设立的行政与军事合一的大员。这样的官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政治经验,是君主治国理政的重要支持,使得商王朝减少政策性失误。这些任务在上古时代固定在某个族群集团中,商周金文的族徽里有单铭“史”者,有“史+父+日名”者,有“史”于铭尾者,族徽“史”应来自史官之职责,其族群相当庞大。商代的史族自然会对建立在各族群基础上的王权形成制衡。

其三,史官负责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能从神秘的角度约束君主的行为。《尚书·洪范》要求君主注意自己的貌、言、视、听、思“五事”,以引起“休征”而避免“咎征”;君主向上请示神意的手段是“卜、筮”,向下统治臣民的手段是“刚克”“柔克”“作威”“作福”,即利用“六极”作威,利用“五福”作福,即厉行刑赏。自然现象和君主言行举止之间的神秘感应,以及沟通人神的“卜、筮”,都是史官不陌生的。他们需要诠释各种自然现象,《史记·日者列传》说日者“分别天地之终始,日月星辰之纪,差次仁义之际,列吉凶之符”,可以做到“语数千言,莫不顺理”,而祝史之官亦然。其中有很多诠释的空间,祝史之官自然可以上下其手。更重要的是,这一套理论将君主的行为放置在神灵之下,仿佛冥冥中的神秘力量才是世界的根本动因。卜辞中上帝主宰上下,可以令雨、令风、降祟、降祸、庇佑人间等,而先公、先王、先妣等神灵也能呼风唤雨、降福降灾。现实君主必须礼拜上下神祇、顺应神秘力量,这样在神化君权、倡导“作威”“作福”专制的同时,也创生出君主权威的制约因素。《尚书·无逸》中周公言“自殷王中宗,及高宗,及祖甲,及我周文王,兹四人,迪哲。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这些君王之所以行事谨慎,除了个人道德因素之外,祝史之官所营造的殷商神本的社会氛围也是不可忽略的原因。而面对“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的殷纣,其约束作用就大大减损,故此有辛甲“七十五谏而不听”之事。

商代史官对君主贵族的约束是存在的,然而还比较原始。这样的监督建立在神意的基础上,许多举措还比较粗陋。不仅监督机制需要在周祭等宗教仪式中达成,就是约束力也需要以上帝祖灵等上下神祇为后盾,发挥“神道设教”的作用。“殷人对于祖先征服自然、创建和发展商王朝的巨大功绩的赞颂,是在占卜、祭祀、祷祝时磬响铙鸣、鬼影幢幢的浓厚迷信氛围中进行的”,洵非虚语。此外“族”对王权的制衡也比较粗疏,按照王国维所说,商王不过是以强制力约束各个族群的“诸侯之长”,各族群之间芥蒂甚大,“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当强制力减损或丧失以后,各族群与商王一拍而散,遂有大批史官投奔周族。

周代的史官非常活跃。西周的史官众多,他们参与到贵族的册命、土地买卖和征伐过程中。不少史官是周王的近臣,其中也有一部分属于诸侯国或者畿内卿士的史。史官的名目繁多,“太史”“内史”“内史尹”“右史”“作册”琳琅满目,据毛公鼎等铭文所载,厉王前后已有“大史寮”出现,居于“卿事寮”之后,说明史官系统已扩大到空前的规模。史官职守主要是草拟和宣布册命,传达周王命令,整理和保存文化典籍,参与各处礼仪和祭祀等;如果说卿士在许多方面反映了原始民主传统对于周王朝政治机构的影响,大史寮的出现则是周代王权加强的结果。这样的认识是不错的。王权在某些维度加强的同时,也意味着某些维度出现制约。大批史官的确给周王命令的传达、文件的整理、程序的规范带来众多方便,然而众多的案牍工作会影响君主执政的效能,尤其是形成一系列行政套路,对于王权的膨胀与肆意而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阻碍。其中文书档案的记录与管理,已经对君主贵族产生多方面的制约。

其一,文献中有“君举必书”的制度,可以追溯到西周早期。《礼记·玉藻》言:“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汉书·艺文志》言“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目的是要让君主“慎言行,昭法式”,并且有“左史记言,右史记事”的分工,“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姑且不论“左史”“右史”职掌的分歧,“君举必书”不仅给今天留下了宝贵资料,也对古代许多君主的行为产生了约束。《左传》成公二年载,晋克齐后周定王拒绝晋国巩朔前来献捷,言“不使命卿镇抚王室,所使来抚余一人,而巩伯实来,未有职司于王室,又奸先王之礼”,进而定王“礼之如侯伯克敌,使大夫告庆之礼,降于卿礼一等”,然而“王以巩伯宴而私贿之”,并且“使相告之曰:‘非礼也,勿籍’”。杜预注:“相,相礼者。籍,书也。”“相”是司仪,王让他告知晋国史官不要记录,则周王室史官也自然不会记录。这就是周代“君举必书”的典型案例。不仅周王室“君举必书”,各诸侯国君也如此。《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载鲁庄公“如齐观社”,曹刿认为违礼,言:“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国语·鲁语上》载,哀姜至,鲁庄公“使大夫、宗妇觌用币”,宗人夏父展认为不合制度(“非故”):“君作而顺则故之,逆则亦书其逆也。臣从有司,惧逆之书于后也,故不敢不告。”这说明像鲁国这样礼文备物的诸侯国,同样有“君举必书”的制度,史官法度缜密。这样的做法可以上溯到西周早期,《史记·晋世家》讲述了著名的故事:

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与叔虞,曰:“以此封若。”史佚因请择日立叔虞。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言则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于是遂封叔虞于唐。

《吕氏春秋·重言》《说苑·君道》也载此事,谓周公请封叔虞,唯司马迁作史佚。褚少孙续《梁孝王世家》及《汉书·地理志》应劭注据《韩诗》以为封的是应侯。这一事件的真实度饱受争议。柳宗元曾作《桐叶封弟辩》辨其妄,梁玉绳言《晋语》中叔向言“唐叔射兕于徒林,殪以为大甲,以封于晋”,则非剪桐之故。柳宗元以周公为大贤的道德原则裁断真伪,似不可取。而这一事件不同的版本,虽有周公与史佚、晋国与应国的差别,但大体梗概都是成王之言被记录在案、因“天子无戏言”而推行分封,则说明这个故事在战国时代广泛流传。在人们脑海中,“君举必书”“天子无戏言”是天经地义的事,“史书之,礼成之,乐歌之”是王权贯彻的一般路径。《大戴礼记·保傅》言:“太子有过,史必书之,史之义不得不书过,不书过则死;过书而宰彻去膳,夫膳宰之义,不得不彻膳,不彻膳则死。”则以史官书过为教化太子的行为。这一制度绝非后世的附会。有学者指出《世俘》《康诰》《祭公》《顾命》等“尚书”篇章的形成源于各种典礼仪式;“王若曰”内容,就带有口语化,是君王在典礼上现场发挥的讲话。还有学者指出周代有在典礼中进行“讲述”的习惯,像铭文中的伐阅之辞、献辞和祈丐之辞,是在仪式上由人们大声诵读的。这些口头的、即兴的内容被当时人记录在文本中,又被遴选融入铭文。那么“君举必书”的做法,可以上溯到长篇册命金文大量涌现的西周中晚期,乃至周初八诰前后。也有学者推测,甲骨卜辞中至少有部分是从更早的文本中抄录“引用”而来的,这些文本相当内容就是王者身边史官的记录。

其二,史官有明确的规谏职责。见于文献的一批周代史官,都以箴诲贵族的老成之人的形象出现。《左传》襄公四年魏绛回忆:“昔周辛甲之为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杜预注:“使百官各为箴辞戒王过”,而“《虞人之箴》曰‘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云云,说明辛甲投奔周后把史官的规谏权力扩大到百官,《虞人之箴》是其中虞人对王的箴诲。《左传》多次提及史佚、周任的规谏之言,这或是他们故意留下的著作,或是对贵族劝勉之时被人记录下来的。《国语》中伯阳父分析“三川皆震”、史伯对郑桓公问,对统治者而言既是解惑,也是规劝。《左传》庄公三十二年中“有神降于莘”,内史过以“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对周惠王之问;僖公十六年,“陨石于宋五”,“六鷁退飞过宋都”,内史叔兴对宋襄公解读吉凶,昭公十一年周景王曾问苌弘以诸侯之吉凶,苌弘预言蔡、楚之凶,也是借助神意的谏教。史鰌甚至说:“吾不能进蘧伯玉而退弥子瑕,生不能正君,死不能成礼,置尸北堂于我足矣。”留下了尸谏卫灵公的典故。相比商代史官的谏而不听,周代史官的规谏似更为活跃、更能被统治者采纳,他们许多典故传为佳话,思想也被人们接受,成为行为守则。像史佚周任即被孔颖达认为是“立言”的代表。

其三,史官汇总周代遗文典故,使之成为服务于周王朝贵族的文化资源,从而人们引经据典对贵族行为产生制约。《周礼·春官》言,“太史掌建邦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于四方,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这些典籍的具体内容已经不得而知,但史官搜罗四方文献,为贵族政治生活提供经验,还试图使之泽及“四方”“万民”,应并非虚构。徐义华指出,贵族可以在天府(宗庙)、太史、盟府、图室等管理机构中查阅典籍。这些文书应当也会保存在受赐者的宗庙之中,成为“祖庙之藏”。《左传》哀公三年“五月辛卯,司铎火”,“季桓子至……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则可知鲁国“象魏”中也保存“旧章”,这些内容和史官关系密切。《左传》僖公五年中宫之奇言“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大伯不从,是以不嗣。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为文王卿士”。尤其提到“勋在王室,藏于盟府”,足见“盟府”中大伯虞仲、虢仲虢叔史事,为虞国君臣所熟知,这类文献应系虢国史官所记录。《国语·周语上》樊穆仲言“鲁侯孝”,宣王问:“何以知之?”答曰:“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此“遗训”和“故实”为史官资产,是服务于贵族的政治资源。《左传》定公元年,诸侯大夫“城成周”,宋国的仲幾“不受功”。晋国士弥牟言:“晋之从政者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杜预注:“言范献子新为政,未习故事。”晋国的“府”中也藏有“故”,其中包括践土盟约之类;执政者对“故”如不甚熟悉,则外交中将无从措手。《左传》宣公二年中周定王“以巩伯宴而私贿之”,不许双方史官记录此次礼仪活动,是担心它进入“旧典”变成“故”,成为应加遵循的先例。“当时人对于秩序的理性依据及价值本原的追问,常常追溯到历史,这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回首历史,向传统寻求意义的习惯”。我们可以进一步补充,周人这种向传统寻求意义的心理和习惯,很大程度上仰仗史官对它的顺应与强化。很难想象,如果没有王朝各种史官搜罗、贮藏典籍,历史信息很难得以贯彻到周王朝的众多角落,且在贵族中深入人心、让“遗训”和“故实”形成约束。

周代史官的记事和监督职能,虽和殷商一脉相承,但在精神层面和实操层面均已产生巨大变化。已有学者指出《仪礼》中的大部分内容在殷商文化中还很难找到来源;从《礼记》所述来看,殷礼是以宗教礼仪为主,周代礼乐文化中宗教礼仪所占的比重已减小,而人际礼仪的内容大量增加。殷周易代的现实,使得“大传统”调整了方向,从而使服务于人的丧祭、冠昏、朝聘、射御之礼发达起来,成为“礼之大体”。周代史官在文献的记录、保存过程中贯彻了礼乐文明的理性精神,旨在使文献典故为贵族提供经验和箴诲。这样把历史和现实相统一,兼赅伦理与政治,在具体的操作规范中约束贵族行为,便与殷商时代磬响铙鸣、鬼影幢幢的迷信氛围判然有别。

《春秋》经传使我们对东周以后的历史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进入春秋以后,王室衰微,政由诸侯。各个诸侯国的史官比较活跃,许多操作流程浮出水面。春秋时代存在“赴告”和“示于朝”的制度,在当时形成了巨大的国内外舆论,对各国贵族来说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

所谓“赴告”,指别国史官以官方正式途径前来通报其国发生的大事,诉诸书法严谨的书面文字。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孔颖达正义云:“文十四年传曰‘崩薨不赴,祸福不告’,然则邻国相命,凶事谓之赴,他事谓之告,对文则别,散文则通。”

即各国发生大事件,需要通报到同盟邻国,包括报告凶事的“赴”、报告他事的“告”,各国的信息并不闭塞,“赴”“告”有的场合可以通用。伴随使臣来“赴”“告”的一定有史官,于是邻国不仅能看到他国官方途径的大事记,也能接触他国史官个人的记事笔记。《春秋经传集解序》言:“《周礼》有史官,掌邦国四方之事,达四方之志。诸侯亦各有国史。”孔颖达正义云:“《周礼·春官·小史》职曰:‘掌邦国之志。’《内史》职曰:‘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外史》职曰:‘掌四方之志,掌达书名于四方。’‘掌邦国四方之事’者,据此承受他国之赴也;‘达四方之志’者,据已国有事赴告他国也。……盖天子则内史主之,外史佐之,诸侯盖亦不异。”姑且不论内外史分工如何,在周王室和诸侯国内部,应存在“承受他国之赴”与“据己国有事赴告他国”的不同职掌的史官;其史书既有大事记又有史官个人笔记。《左传》文公十五年中,宋华耦来盟,鲁文公与之宴,华耦辞曰:“君之先臣督,得罪于宋殇公,名在诸侯之策。”襄公二十年中,卫宁惠子疾,召悼子曰:“吾得罪于君,悔而无及也。名藏在诸侯之策,曰:‘孙林父、宁殖出其君。’”所谓“诸侯之策”,应是和《春秋》经差不多的事件梗概,诸如“孙林父、宁殖出其君”之类。大凡列国间的大事,通过他国贵族的交流“赴告”,本国史官会对事件梗概有所记录。与此同时,人们也会补充一定的具体细节,使梗概充实起来,这些内容很可能来自他国史官的个人笔记。贵族行为一旦被史官记录,则很快就会在诸侯国之间流传开来;不仅有事件的梗概,还有细节。这样的环境使许多贵族谨言慎行,华耦、宁殖后来均以罪臣自居,史官制度及其舆论氛围对他们起到了震慑作用。

所谓“示于朝”,指的是史官会把某些刚刚记录的信息公之于众。《左传》宣公二年,赵穿杀晋灵公于桃园,“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这里,《左传》明确指出史官记录之后“以示于朝”,允许赵盾与史官辩驳,说明当时史官制度在贵族范围内有开放性。再如,《史记·齐世家》中齐太史秉笔直书崔杼弑君,崔杼得知而杀之,“其弟复书,崔杼复杀之”“少弟复书,崔杼乃舍之”。按照后代的史官制度,即便帝王,也无权过问起居注,而齐太史之册,崔杼何以知之?这说明,当时的史书同样是“示于朝”,并非秘而不宣。清代学者刘文淇针对“以示于朝”进行诠释:

《北史·柳虬传》:“虬以史官密书善恶,未足惩劝,乃上疏曰:‘古者人君立史官,非但记事而已,盖所为鉴诫也。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彰善瘅恶,以树风声。故南史抗节,表崔杼之罪;董狐书法,明赵盾之愆。是知执笔于朝,其来久矣。而汉、魏以来,密为记注,徒闻后世,无益当时,所谓将顺其美、匡救其恶者。且著述之人密书,纵能直笔,人莫知之。何止物生横议,亦自异端互起。故班固致受金之名,陈寿有求米之论。著汉、魏者非一氏,造晋史者至数家,后代纷然,莫知准酌。伏惟诸史官记事者,皆当朝显言其状,然后付之史阁。庶令是非明著,得失无隐。使闻善者日修,有过者知惧,事遂施行。’”此说盖“示诸朝”之义。

柳虬看到了先秦史官的监督功能,在于“鉴诫”,左史、右史的意义在于“彰善瘅恶,以树风声”,与汉魏以后“密为记注,徒闻后世,无益当时”的史学风格非常不同。他呼吁史官“皆当朝显言其状,然后付之史阁”,才能“令是非明著,得失无隐”,“使闻善者日修,有过者知惧”。这些诠释的确符合春秋史官的情况。徐中舒曾指出,《春秋》书法“必须有广大的舆论支持,形成一种社会制裁力量然后才能起预期的作用。《春秋》书赵盾、崔杼弑君之罪,原是晋、齐太史的笔法,有晋、齐两国舆论的支持,因此,鲁太史才同意晋、齐太史的书法而转录于《春秋》中。同例,《竹书纪年》有许多书法与《春秋》同,也是魏国史官审知当时舆论无异词而加以转录于纪年中。若说孔子作春秋仅取已往的历史陈迹加以笔削,这样的‘死后是非’又有什么用处呢?”可谓确论。不难发现,不仅史官把那些“审知当时舆论无异词”的大事记“示于朝”,而且人们将对它的种种看法也写在了史书中。如史官不仅把赵盾弑君的记载公之于众,还允许赵盾辩护,其辩护词与史官的反驳都被如实记录。赵盾、崔杼弑君的大事如此浓墨重彩,为的就是以其为典型、引以为戒。

以上我们讨论了商、西周、春秋时期史官在政治舞台上的监督机制。当然,今人的视野总是受制于材料。商代的卜辞作为众多材料的一种,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基于卜辞的解读是否容易被夸大?《春秋》经传的存在确使我们对春秋时代的认识大为丰富,但春秋时代的现象能否上溯到西周?这些问题是学术研究的瓶颈。但是这里似乎能够用“默证法”说明一些问题,毕竟典籍和出土文献有着相当的契合度。且从商、西周到春秋,史官监督机制有着自身的发展逻辑:借助神意——注重劝谏——突出舆论。“神道设教”是各个文明都曾有的现象,是人类认识初始阶段的产物。殷商时代巫风鬼雨弥漫,史官不得不借助神意达成对贵族的约束,典册、制度和历史经验都是神意的载体。当殷周易代以后,礼乐制度与尚“文”精神的凸显,使得制度建设与人的精神提升成为中心话题。于是西周史官让典册与历史记忆为周制服务,树立章程范式,约束行为,防微杜渐。春秋以后王室衰微,政在诸侯、大夫、陪臣,多股势力博弈,史官更需要利用典册形成舆论压力,达成势力间的制衡。史官制度经历了漫长发展,后出转精,符合每一时期的社会需求。而典册文本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一以贯之。

为什么中国早期文明中史官能够发挥监督职能?这一复杂的理论问题难以确解。但不难发现,这需要史官具有十足的权威,以及当时的舆论足以制约贵族;也需要建立在君主与贵族、贵族与贵族之间的平衡关系之上。商、西周到春秋中叶的政治情况,与这一局面是合拍的。

一方面,在早期国家阶段,国家政权尚不具备君主专制的经济后盾,君主需要和贵族联合执政,军事民主制的痕迹还比较重。尤其是西周晚期到春秋中叶,王权出现了种种衰势,而许多诸侯国后来也政出多门,这样多种势力相互钳制,尚未出现一家独尊压倒众家的局面。当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的局面出现后,原先多家相互钳制的平衡局面不复存在,独大的一家不大可能被史官苍白的说辞以及人们的舆论控制住,反而史官可能成为他们集权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商、西周时代“礼”对华夏族内部产生的约束非常大,在周代按照“礼”进行的精神提升与行为实践,被人们认为是“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中苍葛说的“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华夏部落的血缘关系和经济文化往来紧密,存在共同的制度约束和文化认同,所以在华夏内部统治者主要用“德”来教化,而少用“刑”。故而史官通过历史记录来记功司过、惩恶扬善,即形成相应的舆论压力,让华夏族成员行己有耻、见贤思齐。“浸润着传统的道德精神与伦理规范的周礼支撑着周代社会的稳固,而刑罚只是其末节,而非主体。和‘象刑’一样,将刑纳于其中的周礼,以激发人的耻感与社会责任感为宗旨,它是弱化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激发人的耻感与社会责任感,也是史官的任务。

当早期文明的血缘温情日益弱化,高度集权的秦汉王朝通过强有力的大一统行政模式以及发达的官僚制度达成社会治理的时候,儒表法里、霸王道杂糅的精神更符合统一需求,则史官说辞和舆论压力的监督作用则大力削弱。这也正是柳虬所说“汉、魏以来,密为记注,徒闻后世,无益当时,所谓将顺其美、匡救其恶者”的历史原因。作为一种早期文明特有的政治现象,史官监督机制给后代也留下了许多制度文化遗产。

其一,历史记载依旧是现实政治生活的约束。孟子所谓“乱臣贼子惧”即此。“盖史之为用也,记功司过,彰善瘅恶,得失一朝,荣辱千载。苟违斯法,岂曰能官”。虽然在秦汉以后国家的监察机制日益成熟,但历史记载和相应舆论的约束始终存在。历史既是现实合理性的根源,也是现实中人的规则。

其二,“君举必书”对后代“起居注”产生了很大影响。“起居注”作为中国古代帝王的言行记录,在汉魏以后出现,对中国史学的发展意义巨大。魏晋及南北朝时著作郎掌“起居注”,北魏始置“起居令史”,又有“修起居注”“监起居注”等官。顾炎武就把这类“记注”追溯到“君举必书”:“古之人君,左史记事,右史记言,所以防过失,而示后王。记注之职,其来尚矣。”很多代帝王都有起居注,帝王无权干预,这样从法理上保证了记载的真实性,使之成为后代编修国史的重要史料。

其三,史官的监督机制影响到后世历史书写样态——“语”。“语”是战国时期就流行的对话“论难”式文体。有学者勾勒出了“语”文体的发展特点:“语”出于实录,和史官的“记言”行为相关,等等。但真正做到用“实录”来“记言”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李零指出:“过去我们的印象,古代史书,‘春秋’最重要,但从出土发现看,‘语’的重要性更大。因为这种史书,它的‘故事性’胜于‘记录性’,是一种‘再回忆’和‘再创造’。它和它所记的‘事’和‘语’都已拉开一定距离,思想最活跃,内容最丰富,出土发现也非常多,如《左传》一类古书恐怕就是用这类材料编成,现在的《国语》、《国策》也是此类古书的孑遗。早期史书,是以‘春秋’‘世’为筋脉骨骼,‘语’‘故志’‘训典’为躯干血肉,这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左传》这样的鸿篇巨制就是以国家大事记和鲁国史官笔记为基础,经过复杂的编纂而成书,其中不少情节属于“再创造”。这些战国时代的叙事,塑造了后人理解上古历史的潜在“历史感觉”:“这是文学的特殊力量,它不会改变既定的历史,但却可以改变历史的味道与触感,为其在历史著作中的再现奠定主色调。”在这里,事件的客观与否让位于有价值与否;它们强调的不是客观历史,而是以可信、动听的方式传达观念。有价值、可信、动听的内容需要模拟出“历史感觉”,无疑是对史官监督机制与实录精神的效法。这一特点在战国文献中广泛呈现,并由《史记》等典籍予以继承。

另外史官具有主书主法之责,而以“书”和“法”为工具的监督机制,则是“君人南面之术”的重要来源。文书法律对于整个国家的行政都具有约束力,“这便构成了官僚政治的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动力之一”“把一个称为‘文吏’或‘文史法律之吏’的群体,推上了帝国行政的中心地位”。这样史官和制度、法家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汉书·艺文志》解释道家者流“出于史官”,为“君人南面之术”,正源于此。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原文刊载于《中华文化论坛》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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