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古斯巴西古城位于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唐代安西都护府曾在这一带实行军屯。图为1928年发现于通古斯巴西古城遗址的《大历十四年(779年)白苏毕梨领屯米状》(即发给屯田士卒白苏毕梨粮食的记录),引自王春法主编:《万里同风:新疆文物精品》,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20年,第80页
实边是中国古代边疆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在边疆治理史和移民史研究中皆无法回避,相关成果众多。纵观中国古代的移民实边史,以有组织的移民作为手段,大体有谪、募、征三种方式;以实边作为目的,主要依托实县和屯田两种形式。基于外部环境与现实需求的变化,历代政权选择的移民手段和实边形式并不相同,造就了中国古代实边实践的演进路径。对此,学界少有探讨。本文在考察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移民实边方式的基础上,分析背景,检视得失,揭示古代移民实边的演进形态及逻辑。如此,不仅可以对边疆治理史予以有益的补充,也期望为我国当代的边疆治理提供镜鉴。
一、先秦时期实边的萌发
“疆,界也”,甲骨文、金文中已有此字。边疆与国家相伴而生,商周时“疆”已有领土之意。今所谓的边疆是指边地领土,与边界相伴,是一个较宽广的地带。而在先秦时期,边界和边疆的概念十分模糊,“国”基本以聚居区为限,“国”之间并不接壤。因此,国家对边疆的治理观念尚未形成,边远地区被视为不毛之地,成为放逐与隔离罪人的空间。换言之,早期国家有组织的向边疆地区的移民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单纯的刑罚,其中并没有包含“实”的意图。《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此处的“流”为放逐,与“放”“窜”等同义,目的地是氏族、部落和国家之外的地区,包含有惩罚的意味。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部族的放逐,目的都是将其驱逐出群体,在地域上形成割裂。如此,既可以保持社会的安定,又可以利用环境惩罚罪人。在生产力低下、交通不便的上古时代,这的确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个人和部族被放逐后与集体脱离了关系,自生自灭,显然谈不上对边疆的开发。
这一状况在西周以后发生改变。春秋战国诸侯纷争兼并,诸侯国之间的界线日益清晰。一方面,因战事频仍,边疆安全成为各诸侯国需要关心的问题,郡县在此时产生也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人口、土地资源对诸侯国而言日益重要,将人口放逐既不符合政权的利益,也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因此,这一时期各诸侯国不断在新征服地区设立边县,同时开始有意识地迁徙人口予以充实。秦武公十年(前688),秦“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同时期的楚国也是如此。诸侯国往往将设县之地的民众迁徙他处,又迁新民入住。如昭公九年(前533),“二月庚申,楚公子弃疾迁许于夷,实城父。取州来、淮北之田以益之,伍举授许男田。然丹迁城父人于陈,以夷濮西田益之”,即弃疾将位于今河南叶县的许国迁往今安徽亳县的城父,又迁城父人口以实陈县,而将陈县居民迁往他地。如此既可以切断新县原住民众在当地的根基,又可以充实新县人口。
这种举城迁徙仍有三代时以族为单位“流”的影子,方式上也带有强制性,只是目的已非驱逐和隔离,可视为移民实县的开始。移民对当地的开发大有益助。战时,边县可以成为己方军队的前方基地,当地民众也可以肩负起守城重任。随着各诸侯国疆土的日益扩展,新拓展的边疆地区持续增加,郡县不断建立,移民实边县的行为也逐渐频繁。
战国时期,伴随秦国的大肆扩张,大量“新地”郡县需要充实。秦国一面迁刑罚罪人,一面开始利用优惠政策进行招募。这种方式应非秦国独有,在各诸侯国中都当存在,只是因秦法严苛,秦国迁罪人的规模较大。此时移民实边县的途径兼有谪、募两种,“谪,罚也”,“募,广求之也”。二者分别代表着强制与有偿两种方式。其中谪是“因为政治上的某种需要而把其他罪名的犯人,发配到边远的地区去”,在完成任务后可以返回原籍。也就是说,罪人以谪往边地代替了其原有的处罚。甚至官吏犯罪后也是如此,被谪为“新地吏”。在秦昭王时期组织的五次移民“新地”的活动中,皆是“赦罪人迁之”,即赦免了罪人应有的处罚,以谪代之。如李剑农所说,秦攻取新土后,“大都对于新取得地方之人民,恐其反复,故令徙之他处,而以赦免之罪人,迁实新地”。募是以优惠政策吸引民众,包含赐爵、复等,是一种次要方式。如秦昭王二十一年(前286),“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秦对于新攻略之地,不论是移秦民入之、赦罪人迁之还是徙谪,充实并开发边地才是其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对于迁入“新地”的百姓,政府并非弃之不顾,而是将他们编入户籍,统一管理;所谪罪人在政府的管控下,“服役工作内容丰富且十分繁重”,包括屯田及其他劳役,且戍卒衣食多需自理,往往造成自身的贫苦。这为秦朝的速亡埋下伏笔。
要之,春秋战国是古代移民实边活动的开端时期。随着地缘性边疆的出现,郡县制在各诸侯国边疆地区普遍施行。以此为分水岭,移民实边的实践逐渐展开。这一时期延续了古代对罪人的放逐,但目的不再是驱逐、隔离,而是谪罪人前往“新地”,以充实之。同时,有偿的组织形式——“募”也出现。依据当时的政治制度,“募”的条件主要是赐爵和免役。伴随秦国的统一,多元并进的实边时代到来。
二、秦汉多种实边形式并发
秦统一六国后,继续向北方匈奴和南方百越用兵,南北边疆区域大大增加,新的边地郡县不断设立,需要短时期内由更大规模的移民充实。秦继续采取“徙谪,实之初县”的措施。罪人被谪往边疆戍守或劳役,起到保卫和开发“初县”的作用,可以解决边疆的用人之需。罪人不足用,秦又“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秦始皇在北方收取河南地,因筑44县城,“徙適戍以充之”;在岭南设桂林、象郡、南海三郡,“以適遣戍”。“这些戍守在黄河边上以及岭南各地的兵士,同当地百姓杂居进行垦殖事业。”
“募”同样作为一种补充方式被采用。如始皇二十八年(前219),“乃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以谪实县对于快速巩固“新地”有着重要意义,但也存在问题。被谪之人本属被迫,积极性不高,加之生活困苦,“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不仅使实边效果大打折扣,反而可能造成社会不安。秦二世元年(前209),“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戍卒失期当斩,陈胜、吴广拉开了反秦的序幕。如果说秦代是对战国移民实边县的继承和巩固时期,汉代则在其基础上推进了实边的发展。
岭南在秦和南越时期,得到开发。但北部边疆在汉初较为空虚,受到匈奴的极大威胁。汉初总结秦代教训,募民实边的思想占据上风。这体现在文帝时晁错的《守边劝农疏》中。晁错先是批判了秦代徙谪实边的弊端,继而提出常居田作以备之的策略。具体包括:
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
值得注意的是,招募的顺序仍是以有罪及遇赦者为先,且同样强制,仅普通百姓可以自愿前往。但与谪不同的是,被募的人群皆由政府提供生产生活用具,且得以赐高爵、复其家。并且,边地郡县对他们也要予以关照和管理,一面要存恤、照顾其生活,一面将移民编入什伍连邑的基层组织,教其战事。
募集之法可以克服徙谪的弊端,是针对性矫正的结果。为移民安家室、置田产,给予优惠,使边塞之民不仅拥有“恒产”,还形成了紧密的基层组织,成为一个富有战斗力的团体。但是,募民实边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晁错所说:“所徙之民非壮有材力,但费衣粮,不可用也;虽有材力,不得良吏,犹亡功也。”在此基础上,官府还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时间。这一方式无法满足急需,还需大量成本。因此,汉代大规模的募民实边县举措主要集中在武帝时期,当时汉朝国力最盛,最多一次募贫民70余万充朔方以南新秦中,“衣食皆仰给县官。数岁,假予产业,使者分部护之,冠盖相望”。通过这种方式,自秦代确立起的北部“初县”得到充实。
在武帝新开辟的西北边疆地区,没有进行大规模谪戍,而是一面徙民稍稍充实,一面以军卒屯田。军屯是汉代治理西域的一个创举。西域是汉匈争夺的战略要地,汉朝在通往西域的道路上广设屯田据点。元狩四年(前119),“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元鼎六年(前111),“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这一数字受到学者质疑,杨际平认为,“自汉武时期至西汉末年,屯田规模都不甚大”。至太初四年(前101),汉朝在天山南部的轮台、渠犁等地驻兵数百人屯田,并设使者校尉统领。西汉武帝以后的昭宣元帝时期及东汉明帝时,西域屯田有所发展,但规模不大。
从事屯田的“塞卒”主要是驻军和戍边士卒,与文帝时的募民实边有本质不同。戍卒是西汉时成丁男子所服的徭役之一,一般都要前往边境戍守,属于被征前往。戍卒抵达戍所后,一部分留守烽火台,一部分从事屯垦,一般而言,前者往往多于后者而且有携带眷属者,卒及家属由官府按月给粮。除正卒外,屯戍者还有“应募士”,即应募而自愿从军者,以及被谪的刑徒、弛刑、免刑之人。如果说实县是以发展经济为先来支持边防,屯田则是直接服务于军事,经济只是辅助,用以自给。汉代的屯田集中于河西走廊及西域的丝绸之路沿线,用以保护商路、供给往来,还是汉朝管控西域诸国的重要战略支撑。
相比于募民实县,屯田的特点在于,参与屯田的塞卒主要是军人,组织程度高,战斗力更强;边地官府无须为他们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训练,只需供给衣食月俸,屯田收入反而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因此,这种方式在应对边疆地区的军事问题时常被采用。如宣帝时西羌叛乱,赵充国便提出“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分屯要害处”的主张,欲以屯田使羌人自溃。这一主张也得到了东汉朝廷的认可,并取得相应成效。武帝以后,因汉匈关系趋于缓和,大规模的边疆移民停止,主要依靠屯田支持对西域的经营。但是,不能认为屯戍可以脱离对边县的依托而存。依据西北汉简的记载,屯卒经常向当地居民购买粮食。没有边县经济的支撑,屯戍难以进行。
东汉中期,因为平治羌乱的战斗接连受挫,凉州地区人口锐减,“今边郡千里,地各有两县,户财置数百,而太守周回万里,空无人民,美田弃而莫垦发”。于是,部分朝臣再次提出募民实边,如王符认为,“夫土地者,民之本也,诚不可久荒以开敌心”,而欲招徕民众耕地实边,当“诱之以利,弗胁以刑”。这一观点与晁错的思想相合。然而,因主政大臣邓骘等赞同弃凉,移民实边并未实现,东汉也终于在“羌乱”的消耗下走向灭亡。
虽然大体上汉承秦制,但就实边而言,秦汉侧重不同。秦代继承了战国时秦国的实边方式,以谪为主,去充实统一后的南北边疆;汉代保留谪的同时,侧重以募充实边县,并且开展了军屯,军屯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征。至此,实县与屯田并行的局面形成,谪、募以实县,征、谪、募以屯田的多种形式并存,只是侧重不同。汉虽亡,但屯田在三国时期得到发展。曹魏政权为了在三国鼎立的情况下取得战略主动,也采取了积极经略西域的措施,以西域长史和戊己校尉统率原来的东汉屯田官兵,在西域继续屯田,以图将西域作为战略后方。如此不仅解决了军队所需的经费和粮食,而且多次打退鲜卑对西域的进犯,维护了西域地区的稳定。魏晋南北朝时期除了西晋曾短暂统一外,分裂割据是基本格局,中原政权内顾不暇,无力经营边疆。至统一王朝再度建立,隋唐王朝不得不对移民实边策略予以重新适应与调整。
三、隋唐对实边方式的扬弃
隋、唐承接了三国以来边疆族群内附的结果,北部边疆族群众多,关系更加复杂。传统边疆地区因为边疆族群的内附与融合而得到充实。隋唐基于新的边疆形势,对秦汉以来的种种实边方式有选择地承用并发展。
隋朝在应对突厥的军事行动中,首先要解决运粮问题,“帝乃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隋朝沿用了屯田之策,虽在西域设立了西海、河源、鄯善、且末四郡以及新筑的伊吾城,但并没有移民实之。如余太山所说:“所置鄯善、且末、伊吾等郡,无非屯戍而已”。这可以看作是三国以来屯田政策的延续。问题在于,屯田需要大量劳力,而隋朝军队常年征战,军卒渐不足用。于是,朝廷开始征发民力,一方面“谪天下罪人,配为戍卒,大开屯田,发西方诸郡运粮以给之”;另一方面,征发丁徭以充人力。“丁”既不是正在服兵役的士兵,也不是应募而来的百姓,他们前往边疆屯戍是在履行劳役。劳役不仅无偿,还得自备口粮,与秦代谪戍并无差别,给百姓增加了沉重的负担。隋炀帝“盛兴屯田于玉门、柳城之外”的后果是“富强坐是冻馁者十家而九”。与秦一样,隋朝不合理的实边措施成为政权终结的根源之一。
唐朝屯田同样遍布北方和西南地区,却没有走隋朝的老路。唐朝较早解决了北方部族的威胁,并设置羁縻府州,封授部族首领,使内迁部族成为中央王朝抵御和牵制周边部族的屏障。于是,唐朝可以征发更多兵卒前往边地屯田,至开元年间达到高潮。《资治通鉴》载:“开元中,置朔方、陇右、河西、安西、北庭诸节度使以统之,岁发山东丁壮为戍卒,缯帛为军资,开屯田,供糗粮,设监牧,畜马牛,军城戍逻,万里相望。”这些戍卒是依托府兵制组织起来的,属于国家征发的兵役,与汉代屯戍类似。戍卒服役期间得以享受到相关待遇,这也与汉代戍卒相似。
《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及卫士、防人已上征行若在镇及番还,并在外诸监、关、津番官上番日给”,即卫士、防人服役期间的军粮由国家供给,即使是官奴婢上番充役,公粮发放标准也和士兵一样。此外还有“赐物”。《唐张赤头等家口给粮三月帐》的背面是《唐贞观十九年安西都护府下军府牒为速报应请赐物见行兵姓名事》文书,内容是贞观十九年(645)安西都护府对驻扎在辖境内的府兵进行统计并登记姓名,以便于申报“赐物”。开元年间府兵制衰落,募兵制兴起,所募健儿常驻边地,待遇更加优厚。《唐六典·尚书兵部》载:“开元二十三年敕,以为天下无虞,宜与人休息,自今以后,诸军镇量闲据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招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抚。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地屋宅。”不仅如此,“兵士量险隘招募,谓之健儿,给春冬衣,并家口粮。当上百姓,名曰团练,春秋归,冬夏追集,日给一身粮及酱菜”。“健儿”及其家属的口粮由所在州军负责发放,到达驻防地后,可以给募兵“家口二人粮”,第二年则只给募兵本人衣粮,逐步实现屯兵的自给。相比于汉及唐初的“番上”,显然更加有利于屯戍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同时,谪戍在唐代并未消失。贞观十六年(642)官府开始谪犯人屯田,“诏在京及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州”。流配西州的罪犯一般参与屯田和做杂役。与汉代一样,唐代的流配也是兵屯的一种补充。但不同的是,这些人可以携带家眷前往。《唐会要·君上慎恤》载开元十二年(724)四月敕云:“今后抵罪人,合杖敕杖,并从宽,决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隶碛西。”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谪戍犯人的政策是使其长久定居。为此,政府还定期按户口发放粮食。阿斯塔纳91号墓出土的《唐张赤头等家口给粮三月帐》等表明,安西都护府按照“户”为单位发放口粮,口粮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其发放标准为丁男“一日粟三升三合三勺”,丁妻“一日粟二升五合”,中小“一日粟一升五合”,小男“一日粟一升”。李锦绣认为给粮三月帐、给粮一月帐就是有关流放刑徒给粮帐文书,其中记载的人户为流放刑徒及其家属。
无论是征发还是谪戍,唐朝的措施均有长期屯戍的目的,因而屯戍者的待遇相对较高。可安史之乱后,西域二庭四镇先后陷落,自太宗朝开创的西域屯田事业在德宗朝终结。唐边疆地区也由各节度使割据,朝廷无力再大兴屯戍。但唐朝并未放弃恢复旧制的努力。据《资治通鉴》卷232,贞元三年七月甲子条记载,德宗仍欲复府兵之制,李泌建议:“旧制,戍卒三年而代,及其将满,下令有愿留者,即以所开田为永业。家人愿来者,本贯给长牒续食而遣之……不过数番,则戍卒土著,乃悉以府兵之法理之,是变关中之疲弊为富强也”。
军屯之外,唐代还实施了募民前往边县的政策。与汉代不同的是,因传统边疆地区人口较为充实,唐代募民实边县的目的主要不再是充实人口,而是侧重于缓解人地矛盾。其形式,一是专立营田户从事营田耕垦。人员主要召募浮客而来,不入编户,由营田务管理,是为国家的佃农。唐中期,边地也开置了营田,元和七年(812)“四年之间,开田四千八百顷,收谷四千余万斛,岁省度支钱二十余万缗,边防赖之”。二是通过法律免除赋税和劳役,吸引人民前往“宽乡”。唐有令曰:“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白氏六帖事类集》中记有:“非缘边州及侧户千里内军府百姓,欲于缘边州府附近居住,并听于本管计会,具申所由司,准丁授田,给复十年。”官府以田地和免税为条件吸引内地民众前往边地,“召取情愿者”,不具有直接的军事目的,可以视为经济性的行为。
隋唐时期是古代实边演进历程中的重要转换期。总体上看,隋唐承接了秦汉以来形成的实县和屯田两种形式。但是经过三国魏晋的发展,传统边疆地区已然充实,屯田更加流行,故屯田在隋唐时占据主导地位。屯田中,唐代吸取隋的教训,以戍卒为主,以兵役为主要组织形式,与汉代相近,但随着募兵制的兴起,戍卒长期屯戍的趋势显现出来;实县中,唐代虽也以募为主,但目的不再单纯是实边固边。这一趋势的结果,是移民实边县的功能被屯田所兼容,因此即使后世王朝面临实边固边的需求,也是举以屯田。这又反过来促使屯田向长期化和民事化发展,内部结构也更加复杂。
四、元明清对屯田的发展
宋代虽然实现了局部的统一,但边疆未复,宋朝的实际边疆其实是传统的内地,实边的需求较低。传统大一统王朝的边疆之地,成为辽、金、西夏等民族政权的腹心之所,也减弱了边疆的性质。元朝建立后,不仅恢复还极大扩展了原有的边疆,进而对实边提出要求。元朝在统一进程中,常开展屯田以供军需,定鼎中原后“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在适宜耕种的西北、东北、西南等边疆地区开展屯田,以实现对当地的治理。所谓“因古之制”,是指元朝屯田与唐相近,以军人和平民为主体,并发展了长期化的趋势。
在族群层级分明的军事体制中,参与边疆屯田的主要是具有务农经验的新附军。以至元二十三年(1286)为例,先是十月“遣侍卫新附兵千人屯田别十八里,置元帅府即其地总之……徙戍甘州新附军千人屯田中兴,千人屯田亦里黑”,十一月又“遣蒙古千户曲出等总新附军四百人,屯田别十八里”。可见,元朝遣往西域的新附军不在少数。汉军也是西域屯田的重要力量。如至元十八年(1281)秋七月,“命万户綦公直分宣慰使刘恩所将屯肃州汉兵千人入别十八里,以尝过西川兵百人为向导”。
平民百姓也被发往屯田地区劳作。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朝“发河西、甘肃等处富民千人往阇鄽地,与汉军、新附军杂居耕植”。在军民杂屯之外,也有单独的民屯。至元二十五年(1288),“以忽撒马丁为管领甘肃陕西等处屯田等户达鲁花赤,督斡端、可失合儿工匠千五十户屯田”。相比之下,西域的民屯数量显然较少。而其他边疆区域,如西南地区,据郝素娟统计,四川、云南、湖广三行省有民户参加的民屯共计19处,44503户,这些民户主要由当地编民、漏籍人口、无主人口组成,数量较多。
不同于唐代的府兵和募兵,元代军人皆有军籍,父子相继,世代相袭,其镇戍一地,居家同往。元代民屯类似于唐代的营田户,以户为单位征召迁移,由各路总管府或营田司、安抚司等机构管理,与当地的编户齐民有别。如此,长期屯田的趋势确定下来。军屯由官府给与耕牛、农具、种籽等生产资料,军户只纳地税,并可蠲免四顷,科差和杂泛差役则一概优免;民屯则是在六年内免租税。
明朝的军屯与民屯均受元朝影响。在长城沿线及东北、西南边疆地区,明朝以卫所充实,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两个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军由军户充任,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这些措施均与元代相似,但在规模上则有所发展。例如永乐时辽东驻军超过20万,“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
除有军籍的士兵外,明朝还向辽东卫所谪戍了大量罪人。如宣宗时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聪言:“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编发之初,奸顽之徒改易籍贯,至卫即逃。”可见,辽东军士中谪戍者的数量较多,且待遇应不及正军。明宣宗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经常发生。军队吏治的腐败使得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辽东“及是,屯军多逃死,常操军止八万,皆仰给于仓。而边外数扰,弃不耕”。
民屯“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可以看出,明初民屯有三种形式,即移民、招募和罪徙。除招募外,其他两种形式皆是强制性的。其中移民和招募者都由政府给与籽种、资金和田地;罪徙者虽属于强迫劳动,遇赦不得释放,但“并垦除粮荒田,自给口食,三年以后,量征屯粮,若遇赦不愿还乡,听其改报民籍,前田永与为业”。在屯期间,土地为国家所有,并且无论何种形式的民屯,在基层管理中都有专门机构负责,不属里甲组织,隶籍也与一般百姓不同。由此可见明代民屯与元代相似,实质皆是国家的佃农。
一方面,明代军屯暴露出边疆军屯的局限性,即腐败和生产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元、明两代的民屯,承袭了唐代的发展趋势,佃农化的特征凸显,不能很好地弥补军屯的不足。对此,清代作出调整。清朝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前所未有地增强。如在新疆地区,康雍乾时期,在剿灭准噶尔叛乱的过程中,清军一面驻军备战,一面屯田积粮。至彻底平定新疆后,北疆因长期战乱而渺无人烟,为了尽快充实这一地区以加强边防力量,清朝组织了大量农业人口迁徙至此,包括绿营兵和八旗兵,内地犯人、民户,南疆绿洲农民。其中兵屯、旗屯是为军屯,遣屯编入兵屯,也属于军屯;户屯、回屯则是为民屯。
军屯方面。最先奠定新疆屯田基础的是绿营兵屯田。清朝本着由东向西的原则,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开始抽调陕甘绿营兵在康雍两朝的基础上屯垦吐鲁番、巴里坤、乌鲁木齐,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屯田扩展至伊犁。乾隆四十三年(1778)起,屯兵皆携带家眷常驻。定制为每屯兵百名,每名种地20亩,官贷耕牛、籽种、口粮,垦种熟地当年起科,荒地三年起科。收获物必须依定额上缴官仓以充兵饷,屯兵及其家眷的生活则由官方发给兵饷维持。至此,北疆屯田的基本布局完成。乾隆二十七年(1762)开始发遣内地流刑犯人到屯随兵丁耕作,期满方释为民,“定例以来,每年各省改发不下六七百名,积而愈多”。乾嘉至道光间,新疆遣犯屯种的地亩各地并不一致,一般在12至22亩之间。王希隆认为,承种12亩地的遣犯既在自己份地上劳作,又在屯兵份地上助力;而承种20至22亩地的遣犯则不需协助他人,“遣犯给屯兵为奴,即与耕畜一样,是屯兵的生产资料之一”。八旗兵也因戍守被调至新疆,但起初不参与农事,后为了供给八旗兵丁及其家属,也开始使部分兵丁屯田,“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四营除照例支给饷银外,所有口粮具系自耕自食”,待遇相对较优。
民屯方面。在伊犁地区,清朝征调天山以南民众前往开垦,官给房屋、口粮、籽种、农具、牲畜,基本生活及生产条件均有保障。此外,户屯则是由募而来。乾隆二十六年(1761)开始,清朝招募甘肃无业贫民和佃农至乌鲁木齐垦田,为了保证他们安心屯垦,政府要求必须携眷前往。募民路途的开销全部由官府供给,并且还委派文武官员护送。募民抵达屯田地点后,每户授田30亩,力能多种者听其便,官府贷给农具、籽种、牛马。屯田所收采用升科的办法,年限不一,升科之后按亩纳税。新疆屯田地的农业条件较甘肃良好,加之有上述优惠政策的吸引,关内穷民纷纷自发西移出关,官府的优惠政策也随之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与元、明两代不同,清代户屯中主要实行与内地一样的里甲制度,屯户被当作国家的编户齐民;屯户到屯认垦,领种后即为己业。如此,清代户屯与移民实边县的性质已趋于一致。只是清朝并非如汉代,先设郡县再迁民实之,而是先设屯田,再将内地的郡县制推行到边疆地区,实现对当地的直接治理。因兵屯的生产生活资料由国家提供,土地国有且收获全部上缴,加之士兵还要负责军事事务,故积极性不高。户屯则克服了以上问题。因此,关内向新疆的移民络绎不绝,兵屯规模不再增加。
不仅如此,乾隆五十一年(1786)起,清朝开始裁撤兵屯,将部分屯兵改为眷兵,鼓励其子弟就地认垦,改入民籍。尤其在道光朝后,天山南路大规模开展“裁屯安户”,南疆地区户屯、回屯增加。这一措施确实有利于提高粮食收入,节省军费开支,保障军队战斗力,但也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军屯向民屯的转化,一是使当地的军事布防点减少,驻军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城;二是由军队直接掌握的屯田和粮食减少。在同治时期,中原因战乱而无力支持新疆的情况下,新疆也陷入了战乱,由于屯田政策的调整,粮食多依赖于民屯,各地驻军囤粮无法支持长时间大规模的战争。因此,左宗棠在平定新疆后,不得不在新疆及西北地区再次大力推行驻军屯田,兴修水利。
可以认为,元明两朝承接并巩固了屯田在实边中的主体地位,以及自唐代以来屯田中军屯长期化和民屯佃农化的趋势。而清朝则实现了在此基础上的又一次调整。清朝不断加强民屯的规模和数量,并将之编户,发挥出了民屯的经济优势,弥补了长期性军屯的不足。然而,这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留待后世继续调整。元明清时期征、募、谪并用的屯田,吸收了先秦秦汉时期移民实边县的优点——长期性和稳定性,又在隋唐的屯田基础上,对征、募、谪的政策予以改进,可以视为对古代多元实边形式的混一和深化。
结 语
中国古代实边演进的历史大势,在实现途径上归于屯田,在移民方式上归于征军、募民。从先秦实边的萌芽,到秦汉多元方式的并发,再到元明清实边形式的混一,其发展历程可作如下梳理:一是春秋战国时期,边界和边疆显现,郡县设立其间,移民实县开始;二是秦承袭了巩固“新地”之法,以谪为主、募为辅,充实新辟边疆的“初县”;三是汉朝不再以谪为实县的主要方式,以募为主,并在不宜大规模移民的地区设置军屯,延及后世;四是隋唐时期,移民实边县的需求降低,屯田成为主要形式,其中唐朝坚持以征发兵卒为屯田的主要途径,并向长期化发展;五是元明巩固了军屯在边疆的主体地位,军屯实现长期化,民力编入屯田之中;六是清朝提高民屯地位和规模,使之超过军屯居于主体。
作者张冠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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