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按照传世文献的记叙,早在黄帝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律生活。笔者以近100余年考古学之丰硕成果,详尽地梳理和分析了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及其轮廓,阐述了从仰韶、龙山等各大文化以及陶寺、二里头等各个遗址所获得的文献资料(遗存),试图说明在文字诞生之前中国“公法”“私法”“刑法”之萌芽、诞生和起源的进程与路径。通过这一初步的研究,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法律文化的形成相比,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鲜明特色。
第一,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原创性。从各大文化和各大遗址考古出土的情况来看,华夏大地上的各个民族,其政治制度和治理模式,从氏族,到部落,到酋邦(方国、古国),到统一的国家时代,都是原发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因此这些氏族、部落、酋邦和国家的法律(习惯法)生活,也是自发的、原创的。从中原大地上发展起来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长江中游的屈家岭文化、凌家滩文化,长江下游的河姆渡文化、良渚文化等,彼此之间虽有联系,但基本上都是各自独立发展起比较系统的法律文化,从氏族习俗,到部落习惯,到酋邦习惯法,到夏商周统一国家时代的“刑”“法”“律”。
第二,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多元性。这种多元性是由中华文明或者说是由中国古代国家形成时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中华文明的形成不是一个单一的氏族或部落,而是华夏大地上各个民族(种族)在各自生活的范围内一起努力,创建起来的。如同苏秉琦所说,中国古代氏族、部落、酋邦(方国)的成长,呈现出一种“满天星斗”状的分散发展起来的形态。而这种形态,决定了中华法律文化的萌芽、诞生和成长也呈现一种分散发展、多元地进步起来的局面。法律发展的多发性和多元性,经历了五帝时代,乃至夏商西周,一直延续至东周的春秋战国时代。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法经》(公元前5世纪初)就是“撰次诸国刑典”而成的。大规模诸文化遗存反映出多种法律文化因素共存的现象,也间接地证明了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多元性的特色。
第三,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渐进性。如果从《法经》开始倒溯,就可以梳理出《法经》之前,应该是西周初年颁布的“九刑”。而“九刑”则来源于商王朝的“汤刑”,“汤刑”又来源于夏王朝的“禹刑”,“禹刑”又来自之前五帝时代初期的“黄帝李法”和后期的“皋陶作刑”,“黄帝李法”和“皋陶作刑”又是“三皇时代”乃至更早时期各个酋邦——它们来自部落,而部落又来自氏族,氏族又来自人类最早的组织游团——的风俗习惯(不成文的习惯法)。因此,中华法律文化的萌芽、诞生、成长是一个长达两千多年的渐进的过程。
第四,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连续性。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公元前5000—前3000年)开始的诸多遗址中呈现出来的氏族、部落之原始法律生活的情景,以及自铜石并用时期(公元前3000—前2000年,早期复杂社会)的仰韶文化末期到陶寺文化(公元前2500—前1900年)及二里头文化(公元前1900—前1530年)等所呈现出来的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方国、古国以及中国第一个统一国家夏王朝形成过程中,习惯法的成长与变迁从来没有中断过。加之,华夏各民族在空间地域分布上并非泾渭分明,其生活版图也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犬牙交错之势,各族的文化因素也因此呈现出融合乃至“一体化”趋势。这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苏美尔、巴比伦法律文化和古代埃及法律文化形成鲜明的区别,显示出自己独特的连续性特征。
第五,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经典性。这种经典性,体现的是中华法律文化的萌芽、诞生和成长符合人类整体法律文化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这就是,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既带有人类法律文化形成的普遍性,如公法必然是从氏族、部落、酋邦(方国、古国等)之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壮大进程中成长起来,私法也必然是从维护氏族、部落和酋邦之成员的人事与财产之安全中发生出来;同时也带有中华法律文化鲜明的特色,如中华法律文化之公法中“国事”部分以及私法中的“民事”部分都是以“礼”的形式表现,中华法律文化中的“刑”最初起于“兵”,中华法律文化中浓厚的家族主义特征来源于中华文明形成时家族、氏族和部落等(熟人社会)一直没有被打破。从这一角度理解,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也是人类法律文化整体发展演变的一个缩影。
总之,从考古学的成果出发探索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可以给予我们诸多认识和感悟,同时也说明了中华民族所保留下来众多传世文献中关于国家与法律之起源的记载基本上是可靠的,经得起考古出土文物、文献的印证和检验,进而也说明中华民族所具有的巨大的创造力,中华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文化中重要的一极。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魏琼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