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众: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59 次 更新时间:2024-03-30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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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众  

 

为学习宣传贯彻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提供学术支持与政策参考,本刊约请国内著名专家以“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主题撰写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一、共同富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长期关注民生。1949年以后,更是将共同富裕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毛泽东同志在1953年首次提出“共同富裕”概念,邓小平同志在改革之初也提出“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202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共同富裕示范区正式落地浙江。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并将其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所以,在当下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成为中央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时代提出共同富裕以后,专家们从各个视角提出调整居民收入分配的建议。然而,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讨论得不够,即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占比问题。关于共同富裕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讨论很多,也不乏真知灼见,但这些讨论往往将注意力全部集中在规模性收入分配方面,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功能性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通常被形象地称为:既要把蛋糕做大,又要把蛋糕分好。而分好蛋糕的第一步,就在于处理好国民收入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就是功能性收入分配,或宏观分配格局。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2023年以来,中国经济仍处于恢复态势,就业压力较大,这在加重了解决民生问题紧迫性的同时,也给民生保障带来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原有的民生保障思路做必要的调整。

二、从宏观分配格局看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宏观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和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为第一阶段,在该阶段,劳动者报酬和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总体呈上升态势,引发工资侵蚀利润的忧虑,从而在微观层面提出了“两低于”的要求。此后一直到21世纪开始的几年,劳动者报酬和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在“十二五”规划提出“两同步”以来,劳动者报酬和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有所提高并表现为稳态。在两个占比不断下降的时期,提出“两同步”有助于扭转这一趋势,既遏制住了下滑趋势,也兼顾了中国经济增长的现实考量,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目前看还不够,需要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和居民部门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占比。因为从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来看,它是做大蛋糕的一部分,也对分好蛋糕有积极意义。

从可行性的角度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劳动报酬比重明显高于中国,这保证了其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三分之二左右。而中国的劳动者报酬比重明显低于美日等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大致在60%上下。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资金流量表,广义政府部门在再分配环节增加了约7万亿元收入,而在这一阶段居民部门减少约1.5万亿元,造成在再分配阶段政府部门收入增加,居民部门收入减少的情况。如果仔细考察再分配阶段居民部门的收支情况,就会发现居民部门收入下降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未能得到相当程度的返还。当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可能同样用于其他的民生方面,但其作用可能是间接的,而未能直接体现在居民部门收入上。如此看来,在一段时期内,我国提高劳动者报酬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有一定空间的。这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提高两个占比的可行性。

在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防止企业主偷漏税等,专门制定了不少对劳务收入占比进行限制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相当一部分目前仍在起作用。为此,应切实梳理那些阻碍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占比的体制机制,适度放宽在各种核算和支出过程中对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收入的比例限制。这将在宏观上表现为劳务报酬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的适度提高。而劳动报酬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的提高,对于我们一直以来所期待的提振消费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从功能性收入分配视角看保障和改善民生

中国的收入差距在2009年达到了高点,随后有一定的下降,近几年一直都在高位徘徊。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渐趋完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广。在这样的情况下,收入差距并未表现出显著的变化,可见仅凭现有的、以“五险一金”为代表的社会保障体系似乎还不能实现扭转收入分配态势的功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存在较大的城乡差距,尽管一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弥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持续缩小,但总体而言其作用不很显著,因为城市和农村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较大的差异,且总体上倾向于城市居民群体,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在新的时代要求下,应尽力对此做出必要的改变。不得不提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并不一定都是倾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有些以共付制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甚至可能惠及中高收入群体要多于中低收入群体。为此,如何瞄准中低收入群体,将社会保护的支出更多倾向中低收入群体这一脆弱人群,可能是下一步政策调整需要考虑的。

从国际比较的视野看,如果将中国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与欧美发达国家进行对比,就会发现这样的情况:中国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并不高,甚至有时会低于欧美国家,但再分配过程完成以后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却高于几乎所有欧美发达国家。中国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与再分配后的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基本持平,即再分配并未显著改变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显见,我国收入再分配阶段的调节功能较弱。为此,应该设法增强再分配阶段的收入调节功能。

增强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一般考虑是税收调节。但当前的收入所得税累进税率并不低,除加大监管力度外和考虑进一步提高税收的税基外,制度调整的空间和可能性都不是很大。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日趋完善,同样需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因而除了一些微调以外,调节的空间也不算很大。但社会福利支出方面则有着更大的空间,可实行新的政策调整,即应增加如社会救助等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而社会福利支出一般而言是比较倾向于中低收入群体的。扩大社会福利支出可以考虑两个方向的调整:一是适度扩大覆盖面,二是增加一些临时性救助手段,以切实保障民生。

当然,除了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考虑保障民生以外,改善民生的措施还有一些,比如稳就业和减税等,这些都会有助于民生的改善。考虑到上述措施的相关讨论已经比较多,本文就不再在此做更多的讨论。它们同样应构成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的政策选择。

四、政策调整可能的着力点

目前国内经济仍处于恢复态势,地方财政持续承压。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资金从何而来?本人认为,保障民生的资金可以考虑通过这样几方面的举措实现:

一是适度压缩地方政府的建设性支出,将省下来的钱用于支持民生。其中,特别要优先工资等劳动收入的保障和改善,以及重点投在更多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支出,从而达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进而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

二是将地方财政得到的个人所得税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个人所得税未能直接投入居民部门,是再分配过程中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低于初次分配收入的主要原因。而这种功能性转变,既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必将有助于缓解乃至改变初次分配到再分配阶段居民部门收入份额下降问题。

三是深入研究对存量资产的征税问题,这一方面与共同富裕理念相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税源,既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问题,也可以扩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资金池。当然,在设计上述税种时,也特别要尽量避免其对中低收入群体以及高负债率家庭的负面影响。

(本文节选自《经济研究》2024年第1期《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笔谈》)

魏众(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经济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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